为确保外国人在领馆获得非移民签证与经海关进入美国被询问入境目的时的一面之辞真实可信,美国国务院去年12月确立了30/60日规则,即该外国人入境后30日内的违规行为将被视为入境前作过虚假陈述、30日后60日前虽对类似行为不做推定,但签证官有理由相信该外国人进行了虚假陈述且未被相反证据说服时将同样导致虚假陈述的后果[1]。
在今年新总统抨击非移民签证欺诈频发[2]、宣扬合法移民数量应被削减一半[3]的背景下,国务院今年9月1日以更严苛的90日规则替换了生效才大半年的30/60日规则[4]。不仅将原30日规则拓展到90日,更规定90日后适用原30-60日的规则,这意味着非移民签证的入境期(B签证通常为6个月)被完全置于移民局吊销(使用该签证所获)入境许可的威慑中,不仅吊销入境许可的范围被扩大,吊销的可操作性也被大大提高。
新规则瞄准了那些使用非移民签证入境,却在入境后谋求违悖面签陈述、意图获取其它移民利益(如申请绿卡、未授权工作、未授权上学)的群体。强调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面对签证官时应表明真实意图,一方面凸显绿卡申请与常见短期探亲、旅游、商务人士、学生在“移民倾向”这一表露主观心态的问题上不可兼得的法定状态;另一方面,也使非法用工、非法上学等非移民身份持有人突破身份限制的行为,能够被溯及到面签/入境时是否做出真实表述的层面,强化了非移民签证申请人保持诚实的要求。从下图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
2016年12月20日版本:
入境30日内,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将被视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获得签证与入境许可。入境30日后60日前,出现(但不限于)上述情况时将需提供相反证据说服签证官/移民官无不实陈述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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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版本:
获准入境90日内,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将被视为与先前陈述不吻合
(即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以获得签证与入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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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寻求未授权雇佣,随后参与该雇佣活动 |
在未获得许可时被雇佣 |
未转换身份情况下,完整参与学术性学校的一门课程 |
不具有许可的非移民身份(如探亲/旅行身份)下参与学术性学校的学习 |
结婚并居住在美国,或进行任何未转换身份/调整身份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
在不允许移民倾向的非移民身份下(如探亲/旅行身份或学生身份)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结婚并在美国居住;或进行其它任何未转换身份/调整身份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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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版本: 获准进入美国60日后 |
2017年9月1日版本: 获准进入美国90日后 |
仅仅有突破非移民身份的行为,不会导致不准许入境的后果[11]。 |
违反非移民身份,或行为与先前陈述不吻合时,不会推定外国人先前故意进行虚假陈述。但若发现相关事实能够使签证官/移民官合理相信在申请签证或获得入境许可时该外国人曾对其旅行目的进行虚假陈述,则必须向咨询意见部门(Advisory Opinion Division)请求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简称AO)。 |
受新规则影响最大的将是那些意图用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后调整身份的美国公民直系亲属(配偶、父母与21岁以下未婚子女)[12]。因为该类别无排期限制,具备随时获得签证名额并在美递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的可行性。甚至可以说,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一绿卡策略都堪称捷径。与常规经领馆面试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的路径比,在美调整身份不仅减少了环节[13]、极大缓解了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焦急等待的心情[14]、还相对容易[15]。因此新规则将使那些欲借助非移民签证入境再调身份的美国公民直系亲属,在签证面试时就面临极大考验,不诚实的违法成本被新规则大大提高,而诚实则可能将不得不在广州/香港的领馆等待面试。如何取舍如何抉择,想必是每个想披上非移民外衣走捷径的真移民不得不仔细斟酌的大问题。
[1] 旧规则原文请参见 https://fam.state.gov/searchapps/viewer?format=html&query=%2230/60%22&links=30,60&url=/FAM/09FAM/09FAM030209.html#M302_9_4_B_3
[2] 请参见本站2017年4月《美国总统行政令剑指H-1B工作签证》, http://wan.business/cn/zhuanlan/yaranpan/2017-04-18-000000。
[3] 请参见本站2017年8月《山雨欲来风满楼——改革提案剑指合法移民》, http://wan.business/cn/zhuanlan/yaranpan/2017-08-02-000000。
[5] 证据规则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302.9-4(B)(3)(g)(1)(c),引用号VISA-442,更新日期2017年9月1日。合理相信原文为“Reason to believe”,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6] 简单怀疑,原文为“Mere suspicion”,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7] 优势证据,原文为“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8] 通知上级有(非法身份)外国人居留美国境内(Notice to Department of Alien in United State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A),适用于理论上无法取消签证的情形,应立即通知国务院监视、分析与协作办公室(CA/VO/SAC),引用号VISA-1,更新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 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311.html#M403_11_5
[9] 审慎撤销 (Prudential Revocation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B)适用于持有有效签证但可能在申请签证、被准许入境、或递交移民利益申请时对其行为意图存在虚假陈述。《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引用号VISA-50,更新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 原文地址同上。
[10] 准否决案件(Quasi-Refusal Case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0-3(C),适用于非绿卡持有者亦无有效签证,但可能在申请签证、被准许入境、或递交移民利益申请时对其行为意图存在虚假陈述,此时应录入“领馆警告与支持系统”(CLASS系统)。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310.html#M403_10_3_C_1
[11] 不准许入境情况请参见《移民与国籍法》212(a)(6)(C)(i)。
[12] 过去十几年间,中国大陆出生无排期亲属移民数量与有排期数量几乎平分秋色,2017年财年前两个季度37,787个大陆出生新移民中,有18,129人(48%)选择了在美调整身份的方式。
[13] 中转案件到美国国务院下辖的国家签证中心,再由签证中心联络领馆所必需的传输材料、安排面试。
[14] 可以入境美国后慢慢等待移民局审批,而非远隔重洋等待面试。
[15] 现实中,海外领馆面试官熟诣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审核材料时的针对性远非身在美国的同僚可比,加之领馆面试时对申请材料本身的要求也高于在美国调整身份的情境(如无血缘联系的额外经济担保人在美国本土递交的绿卡申请中,由于相关人员具有社会安全号码、清晰可查的雇主信息,因此从未成为一个问题,但在领馆面试时不具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如何能提供可信的经济担保会成为难以向面试官说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