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半月谈 2017年10月(下)

Author: 潘雅然律师
Date: 
2017-10-30

视点:

        移民局2017年10月23日发布题为《废止审理延期申请时遵循原申请内容确定非移民身份适用性》的政策备忘录[1],用于替代2004年4月23日的政策备忘录《遵循原非移民身份批件确认延期身份有效性的重要意义》[2],新备忘录同时取代了2015年8月17日政策备忘录《L-1B受理政策》中第7部分的内容[3]

        由于政策备忘录(PM)是移民局全员遵守的操作守则,因此该更新可视为移民局针对“工作签证延期申请”抬高审批标准的风向标。新上任的移民局长在官网通告中特意表明,这份新政策备忘录更符合移民局当下的有限目标,同时也为精进保护美国人就业利益的政策指出了清晰的方向[4]

        新局长认为非移民工作签证申请始终是美国雇主负责,而十几年前简化流程的政策备忘录使移民局在事实上替代雇主承担了申请中的举证责任。因此,新备忘录强调在延期申请中,即使关键事实与已获批申请相比未发生变动,雇主仍不能高枕无忧地坐等延期申请获批,而应再次证明受益人满足该合法身份要求。换言之,移民局重新执掌了审查权,宁愿多索取千万份材料逐一检查,也不愿在批准延期时放过任何不合格的“漏网之鱼”。因为被废止备忘录所针对的恰好是审批者“重复提问”的问题,即要求同样的当事人与同样的事实,在无证据表明存在实质性错误或欺诈时,移民局官员应居于已入档材料完成个案审批,并顺从已获批非移民工作签证的内容。

       应该说移民局此番一百八十度的政策转向无可厚非,因为行政权如何被具体行使的是非标准完全由政府决定,而执行政策方面的尺度与波动也如实反映着行政首脑的意图。对比2004年与2017年两份立意截然相反的备忘录,我们能感受到在字面规则保持不变的情境下,移民局其实获得了(也可以说是恢复了)否决案件的权力。无需在操作中遵循已获批申请,意味着当年获批的非移民工作身份的情境随时光荏苒而不复存在,若想如愿获得身份延期,须经获得新首脑授意的移民局再次审查,依照新时代的情境做出决定。

       对准备递交非移民工作身份延期的申请者而言,这份已当日生效的新备忘录意味着延期申请将有更高的几率遭遇被移民局的补件要求(RFE信),因为移民官现在可以不受约束地提出质疑。可以说,那些当年幸运过关但可能存在的漏洞申请,延期时将被放在更严格的标准下重新予以审视;而在当时情境下顺利获批的申请,同样的事实是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应在新形式下由移民局重新予以判断。

 

简讯:

  1.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17年10月26日投票通过了德州共和党议员Lamar Smith提出的编号HR. 3711法案,若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则将在未来强制所有美国雇主使用E-Verify系统验证雇员身份的合法性。部分民主党议员认为该法案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劳力短缺,但共和党议员要求保护美国公民及合法移民工作机会的倡议最终占据上风。

 

  1. 2017年10月开始,移民局已开始对所有在2017年3月6日及该日后递交的雇佣类别下绿卡主申请人及附随人员展开面试。需要注意的是,

(1)面试主要针对该申请人是否满足调整身份的条件,且来自国家利益中心(National Benefits Center)负责受理面试的移民官员,被要求不要在面试中重新审理已由移民局服务中心(Service Center)审查批准的I-140移民申请(雇主信息亦无需在面试中涉及);

(2)附随申请人将被询问与主申请人亲属关系属实的问题,这点与原亲属类绿卡面试环节中审查婚姻真实、健康、有效有异曲同工之处;

(3)若NBC认为I-140申请或相关证据中有不实之处,将会建议移民局服务中心撤销I-140批件,而若服务中心重新审查案件后不认为应当撤销I-140批件,绿卡申请将由服务中心连同I-140申请一道审理。

 

  1. 移民局2017年12月4日将强制使用版本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的I-765表格,新版表格将允许雇佣许可文件(EAD卡)的申请者在递交I-765申请时同时申请社会安全号码(SSN)。

 

  1. 国土安全部2017年10月向联邦上诉法庭要求更长的时限以便回顾与重新考虑奥巴马时代给予H-4身份持有人雇佣许可文件(EAD)的政策。在Save Jobs USA v. DHS一案中,该政策的合法性受到原告挑战,虽然该诉讼未继续推进,但原告仍在对这份“福利”政策的上诉并未消停。联邦政府希望能在20171231日前对该政策的去留做出决定,国土安全部即将公示为替代该政策所拟定的新政策草案。
 

[1] 新政策备忘录题为Rescission of Guidance Regarding Deference to Prior Determinations of Eligibility in the Adjudication of Petitions for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标号PM-602-0151。其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7/2017-10-23Rescission-of-Deference-PM6020151.pdf

[2]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The Significance of a Prior CIS Approval of a Nonimmigrant Petition in the Context of a Subsequent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Eligibility for Extension of Petition Validity,档案号为HQOPRD 72/11.3。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Static_Files_Memoranda/Archives%201998-2008/2004/readjud_042304.pdf

[3]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L-1B Adjudications Policy,编号为PM-602-0111。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5/L-1B_Memorandum_8_14_15_draft_for_FINAL_4pmAPPROV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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