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家在美国创业不是梦-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Author: 潘雅然律师
Date: 
2016-10-25

2016年8月26日,为了让外国创业者更方便地进入美国建立公司、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美国移民局公示了一项名为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又名“创业名额”的提案,向社会大众征集意见45天,在整理并参考公众意见后,移民局将决定是否发布最终版本以及实施日期。

根据移民局官方网站的Entrepreneur Visa Guide(企业家签证指南)中指出,现在外国企业家来美工作或创业主要通过H签证(工作签证),签证(跨国高管签证),签证(卓越人才签证),或签证(条约商人签证)等。在这些签证中,对于企业或受益人都有较高的要求,例如L签证中受益人需要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分部至少一年的时间,又或者最接近创业名额提案的E签证只能适用于来自与美国签署相关贸易条约的国家的公民,而中国地区除台湾外并不在签订国的范围类。所以如果此条款最终实施,则为中小型企业的年轻创业者们在美国创业就业提供了相应的机会。
在此条款中对于企业家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个要求:

  1. 在此新创业的企业中,申请人应具有显著的地位,包括担任重要职位以及对公司拥有至少百分之十五的所有权;
  2. 此企业为近三年在美国创办;
  3. 此企业在企业业务发展上有显著增长且具有创造就业的能力,以下可为此能力的有效证明:

    a. 获得合格的美国投资人至少34.5万美元的投资,此投资人在过去5年必须有成功投资的历史记录; 
         b. 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的至少10万美金的奖励;或者
    c. 对于只符合部分以上一项或两项的,企业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能为美国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对于上述要求,前两项比较容易满足,而第三项中,如果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投资或奖励,则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

在获得创业名额后,企业家申请人可在美国合法停留2年以观望企业后期的发展,在这两年中,其只能为此企业工作,与此同时,其配偶可一起随行并且具有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许可,对于配偶的工作许可没有特定的公司要求。申请人在2年期满后可再申请一次最多3年的延期,对于这3年的延期,企业家申请人必须提供实际证据证明其企业在投资,发展和创造就业上有显著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此创业名额并非签证也非绿卡,在移民局官方发布的文件中称为Parole, 该词汇用在移民法上意指由于紧急原因或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是否容许外国人临时进入美国,由总检察长授权和酌情决定。 因此Porale并非美国签证, 所以如果申请人希望在5年上限期满后继续留在美国为其企业工作,必须在5年期满前做好申请其他有效签证或者绿卡身份以满足其在美国继续工作的心愿。

总的来说,此名额的颁布在没有其他相关的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家在美创业的签证出台之前, 应该说是给许多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在美创业提供了一个可以实施的机会,因为在创业5年后,其个人本身的资质以及企业的能力也可能发展到能够容易满足其他企业家签证的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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