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在为雇主工作时发明出来一些专利或其他工作成果,这些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到底是谁呢?在这样的情况下,雇员并不是专利的所有人,而是雇主,因为那个工作成果是在受雇佣的情况下用雇主的资源研制出来的, 俗称“受雇工作成果”。
“受雇工作成果”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取得。一是员工在受雇范围内所研制的工作成果,二是在发明人和雇主没有雇佣关系的条件下受特别委托、并且双方签署合同同意该发明人发明的专利被法律认可是“受雇工作成果”的九种中的一种。
雇佣方和受雇方可能没有非常清晰的雇佣关系,比如是独立合同工的关系,在这种情况系,几个因素要总结起来参考来决定谁是专利的所有人,其中包括: 谁提供材料,工作的地点,工作关系的长短,雇佣方是否可以给受雇方添加其他工作项目,以及雇佣方在雇佣和支付受雇方中起到的角色。
法律规定有九种“受雇工作成果”即使在没有明确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也应该被认同为“受雇工作成果”,前提是雇佣方和受雇方书面协议明确该研制成果是“受雇工作成果”。这九种工作成果是: 对集体工作的贡献,电影或其它音像作品的一部分(比如说录音),翻译,补充工作,汇编,说明文字,考题,考题的答案,或地图。如果委托的工作不属于这九种工作的一种,在没有雇佣关系的前提下,它就不能算是“受雇工作成果”,也就是说,雇主如果主张它是工作成果的所有人,雇员有法律依据进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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