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闖红灯没什么好解释的,看到黄灯,还使劲开,想闖过去。结果到跟前时,灯已经变成红灯,我也停不下来了。刚过完马路,警车就跟上了。就在家门口吃的这张罚单。后来我想了很多,当时应该和警察说:“刚接到电话,家里老人病了,急着赶回家”,“孩子发烧了,吐了,所以太着急了。”,“刚接到电话,孩子烫伤了”,“我的肚子很痛,没有注意到”。会管用吗?听人说,你跟警察说,“我憋不住了!!!” 说不定,警察还会打警车灯,开道送你回家呢!十幾年前的一天,我们全家去Disney玩,我们住在Amherst,先把车开到朋友Tong家在Newton,Tong再开车送我们去机场。没想到到了机场,才发现机票没有带 --- 当时没有电子票。装机票的包丢在我们自己的车上忘记拿了。Tong赶紧开车回去取票。他回来时对我们说,来的路上,被警察拦住了。Tong对警察说:“该罚什么快点罚吧,我这是帮朋友取机票,到机场送机票。飞机要开了!已经要来不及了”,没想到警察就放他走了!可惜有了电子票。这个借口以后不能用了:-),但是可以说去取“护照”嘛!在1996年时,麻州很多主要的高速公路把车速限制从55英里/小时提高到65英里/小时。不久的一天,我在90号高速上开车,心里很高兴,因为我可以一路开到车速70了。刚过了一个小弯,只见前面至少5-6辆一排车停在马路边上,一个警察在盤問着路邊被攔的駕駛員,另一位站在路旁,冲着我一挥手,再指向马路,我知道又被抓了。我后边的车也一辆接着一辆被叫停下来。一会一个警察来了,还没等他说话,我先发制人: "不是改车速了吗?65的时速吗?我只开到70,有错吗?”,他说:“谁说的所有路都改了?不是每个路都改成65,这条路还是55的车速,所以你超速了。”;我说:“我聽收音機上说的,尤其90号高速!我真的不知道还有没有改的!我以为所有高速公路都是65的车速。”。警察拿走我的驾照和车的登记证;一会儿,他回来了,对我说:“我这次给你一个“警告”,别再超速,否则,这个“警告”也会变成Ticket!”。“警告”既不长点,保险也不变。只是你在半年内千万不要出事,如果再吃任何罚款,这张“警告”也将变成一张罚单!看来,只要你“理直气壮”,警察也会“通情达理”的。(3)没有在“stop sign”停车标记处停车。从小在中国养成了习惯,“规章制度是管那些被人看得见的人或事”,当看不见时,违点规,没有什么了不起的。遇到stop sign时,若四周没有人,一脚油,停也不停就开过去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自然,没过多久,我就被抓住了---在停车标记处没有停车。唉,抓着也没有脾气!三种主要交通的罚款都享用过了。加上周围的美国人都是那么有教养,遵纪守法,耳闻目睹,身教胜于言教。慢慢地从硬性强迫自己,到养成了习惯。不论有没有人在,在任何场合,不该做的,都尽量不做。所以,20年了,再也没有得到过第4张交通罚单!(Knock the wood! Knock the wood! 敲敲木头! 敲敲木头! --- 否则又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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