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医生出于治病救人的道义准则会通过法律挑战病人的自主性(但在他看是错误的)决定。同上理,法庭才可以打破您的权利并强制施行另外方案(例如实施治疗而不是放弃)。如您已失去了独自判断能力,情况就复杂得多。您的命运实际上只好交由他人掌握。佛罗里达植物人案就鲜明地显示了由于事先无书面遗嘱,整个事件是多么有伤害性和破坏性。因而在美国鼓励事先写好遗嘱,甚至交由法庭公证,以便在当事人突然去世或失去神志时仍可依其自主意愿行动,如可否动手术,可否输血(某些宗教强烈禁止),心跳停止后可如何抢救。但囊括所有情况是不可能的,所以遗嘱还应该指定一信任之人(医疗代理人, health care proxy)替当事人做出变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