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和L-1A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比较分析

Author: 田胜昔律师
Date: 
2013-07-05

随着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放眼世界,选择合适的投资、移民机会,美利坚合众国作为热门移民国家,以其优异的基础设施,良好的投资环境,成为众多投资人、移民的优先选择。

MT 律师事务所近期接到众多客户咨询,希望了解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在此,我们将对两种投资、移民方式作出比较。

由于EB-5 和EB-1C两种移民都涉及到资本的投资,在很多情况下,也都是需要成立在美国成立新公司,所以很多客户在概念上混淆了这两种移民签证类别。然而,从移民法角度上来说,这两者是存在众多区别的,客户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EB-5 投资移民 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公司情况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美国自己设立新公司;收购一个财政状况困难的企业;通过投资区域中心间接投资项目 要求有一个合格的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公司(50%以上控股)、子公司、姐妹公司,实际控股公司(占多数股权,享有公司实际控股权)
申请人情况 对于投资人无任何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职位、工作技能等限制或要求 需要申请人在过去前三年内有连续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工作,且必须是在该海外公司担任管理人员职责,且具备合理的资质(并无学历限制,工作经历也可)
申请人来美后 若成立新公司或收购困难企业,则需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但可从事任何职位;若投资区域中心项目,无需参与企业管理,居住场所也无限定 需在美国公司担任管理人员,且事实参与公司管理和公司决策
投资要求 根据项目所处地点的不同,分为50万美金和100万美金的投资(TEA地区为50万美金),但只需证明该数目投资金额的合法来源 无明确的投资资金额度要求,但合格的海外公司需出具足够资金支撑美国公司的运转。如设立新公司的话,需要有完备的商业计划书,且公司成立后需要真正投入运营
移民局关注的重点 投资人的资金合法来源,且必须真正创造了10个全职的直接工作岗位,若投资区域中心,则间接就业机会也可以算在内 无创造就业机会人数限制,只需美国境内公司实际运营,且该申请人确实在担任管理职位
绿卡申请 分为两步,在I-526获批以后,申请调整身份,获得临时绿卡,在一年零九个月后,递交永久绿卡申请,这期间必须保证十个就业机会的创造 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首次申请L-1A 的有效期为1年,对于有一年历史的美国公司,首次申请有效期为3年,两者到期后都可申请延期,三年一次,最长不超过7年。申请人在来美后一年可以递交EB-1C 移民申请。EB-1C 移民申请对于中国人来说,无需等待排期。

由于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申请程序繁杂,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相关的文件准备,我们建议有兴趣的读者根据个人情况,咨询有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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