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百位EB-5移民起诉纽约区域中心
美国国会要求投资移民申请者须借助美国公司架构完成移民法要求,因此对相关公司法有所了解应是投资时的题中之义。但EB-5 投资者究竟须在多大程度上了解美国公司法呢?下面的案例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些许启示。
2017年5月5日,上图所列的116位中国大陆EB-5投资参与者在纽约州法庭起诉了纽约市区域中心公司(NYCRC)、NYCRC经理(律师)George L. Olsen、Paul Levinsohn,以及由NYCRC运营的纽约市东河滨水开发基金公司,认为被告合谋在在曼哈顿巴特里海事大楼(BMB)翻新项目省略关键事实、利用虚假陈述引诱投资、屡屡违背其所负担的诚信义务与资金运作协议、从中渔利并在相当长时间中掩盖真相,导致投资者的美国梦变成财务噩梦。本案原告不仅向法庭请求不少于投资款的损失赔偿,还请求1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与多项衡平法救济。
这个促使EB-5投资者拿起纽约州公司法当武器的建筑翻新项目涉及154位投资者的7700万美元投资。由于NYCRC在项目宣传册与项目备忘录中偷梁换柱、虚张声势,营造出项目背靠财务巨人而担保充裕、风险无虞的假象;同时在具体操作条款等牵涉投资利益的信息上不仅释放烟幕、掩盖主要风险来源,还违背行业习惯、私自降低门槛,制造了不必要的风险;更是为避免影响其在大陆的推介,信誓旦旦地向投资者表示万事无忧,在长达15个月的时间中隐瞒违约事实(即借款方已无法完成翻新项目并已停止偿还贷款);甚至架空了违约救济的渠道,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拒绝了若干开发商的报价,使投资者所剩唯一的救济成为取消抵押物(即这座未完成建筑BMB的99年租约)赎回权,而其不仅不抵7700 万美元价值,更无增值可能;面对投资者质询是否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索取会计信息时也采取拒不合作的态度。最终导致投资者彻底沦为烂尾楼的捆绑牺牲品。
图1
图2
举例而言,上图即为宣传册中的有关项目资金来源介绍(图1为诉状原图,图2为中文对照翻译),看起来蔚为大观,只有25%的投资来自EB-5投资者,然而事实却是纽约市政府投资虽在同一地域,但仅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并不会像宣传册所介绍的那样援助BMB翻新项目。另外NYCRC偷换了Dermot公司的概念,使投资者误以为政府资金外还有一个老牌公司与自己并肩投资,其实此Dermot非彼Dermot,真正的投资全部来自154位EB-5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先前常见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起的EB-5欺诈案不同。SEC聚焦联邦证券法、原告的移民利益可能因被告的不当行为荡然无存,而本案被告NYCRC已成功经办大量EB-5 案件,数千投资者已获得正式绿卡[1]。原告在州法庭起诉的原因是质疑NYCRC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是否符合州公司法对高层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要求。换句话说,本案的重心既不是投资,也不是移民,而是对公司决策的法律价值评判。
这意味着每年数千收获绿卡的大陆移民不再满足于拿到绿卡,而开始更多关注这张绿卡背后的投资属性,即如何保护投资利益以及受侵害时如何认定或追诉,而由于商事法律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则,裁量标准与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大相庭径,因此,能否赢得胜诉其实对每位EB-5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方面讲,对投资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关注,在事实上更能体现EB-5项目的投资本色,毕竟“投资有风险”绝非“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白白损失,而公司运营始终受公司法规制也绝非“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挨打。这一百多位投资参与者的诉讼会否成功,我们会持续关注。
其它简讯:
[1] 本案被告NYCRC在区域中心中居于行业翘楚位置,体量颇大。其截至2017年已办理成功至少1000个I-826正式绿卡申请,惠及2750位EB-5投资者与家人。来源https://globenewswire.com/news-release/2017/04/24/970323/0/en/New-York-City-Regional-Center-Reaches-1-000th-I-829-Petition-Approval-Milestone.html
[2] 案件信息: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v. Kameli et 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