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麻州劳工法及绝大多数州的法律并不要求公司在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辞职时给予离职补偿(severance pay)。所以,给不给离职补偿是雇主的自由决定。尽管如此,雇主解雇员工时提供数目可观的补偿金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有的公司,员工每工作一年,会提供相当于从一周到一个月工资不等的遣散费。
雇主给被解雇的员工提供失业补偿的背后常见动机是使员工放弃所有去诉讼公司以取得索赔的权利或者是竞业禁止协议(或再次向该解雇雇员强调他曾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等义务)。这些可能的潜在的行政违反或者诉讼往往是和雇主如何遵守劳工法有关,比如错误地划分“员工”和“独立合同工”、拖欠工资和佣金、歧视、不当解雇等等。
雇员应在同意收取离职金并签署任何遣散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的文件十分小心,因为这些文件往往包含广泛的释放和权利的免除(有些个别的诉求,员工一直会拥有,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并且,就业补偿协议往往包含对现存协议里的义务的再确认,比如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禁止毁坏雇主名誉等。
如果雇主在执行劳工法时并不确定是否违反法律,为避免将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建议与员工签署离职协议并且支付合理的离职补偿。从员工的角度来说,如果认为雇主违反劳工法并且应该对自己有赔偿,这是一个得到赔偿的机会,以此为筹码向雇主要求提高离职补偿数额,但是员工不应该公共毁坏雇主的名誉。员工在此时如果不确定雇主是否违法,应该咨询律师,不应该草率漫天要价,不然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