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州最高法院判定UBER让消费者开户时同意的网上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Author: 戴晨方律師
Date: 
2021-09-02

任何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并且要求客户审核同意网上条款的商家,请大家谨慎地审核贵公司是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到客户网上条款,是否在要求客户生成账户或发生购买行为之前,给客户足够的时间去理解网上条款,并且用非常清晰的方式得到客户的同意。

 

2021年1月4日,麻州最高法院对Christopher Kauders 和Hannah Kauders状告UBER一案中,UBER强行要求用仲裁方式解决与客户争议的问题作出判决。法官认为,虽然UBER网上条款里界定与消费者的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但是这个网上的协议条款无效。这个判决无疑对网络服务商要求消费者签署网上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两位原告是使用导盲犬的盲人,在要求使用UBER时被遭到拒绝。原告在法院起诉,但是UBER要求使用仲裁来解决争议,理由是原告与所有客户一样,在登记成为UBER客户时,在网上的客户使用条款下打了勾,表示阅读并同意。仲裁判定UBER胜诉。但是,当UBER要求法院确认仲裁结果时,法院驳回允许该案子用仲裁解决的决定,认为UBER客户的网上登记过程中,由于缺少把其网上条款合理地通知给客户,所以这个登记过程不构成一个合同。UBER不服向麻州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地方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商家给消费者的网上条款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一个合理的合同,(1)给消费者条款的通知必须合理,及(2)消费者同意条款的表示方式必须合理。法院认为UBER要求消费者同意条款的表示方式不合理,比较模糊。UBER要求司机第一次表示其同意网上条款用了该语句,“请确认您阅读所有文件以及新的合同“,之后,UBER又要求司机第二次表示同意网上条款。但是UBER对客户既消费者表示同意网上条款的要求却没有那么清晰。客户被要求输入信用卡信息时会看到这样一个通知,”由于我生成UBER账号,我同意UEBER网上条款及私有信息规定“,但是法院发现,消费者可能都看不见这个通知就顺利地的登记账户,或者都没有机会去理解这个通知的法律意义就按了”完成“键。法院认为UBER没有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所以这个与消费者签订的网上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在麻州用网络经营和完成消费者/客户购买的商家,一定要注意在生成网络条款时,提供给客户足够的清晰的通知。不然,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矛盾,需要依据网络条款对消费者强制执行的时候,消费者就可能对该网络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出挑战。如果需要该方面的法律意见,请联络LION’s LAW.

 

CONNIE DAI

August 27, 2021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author: http://yp.wanjiaweb.com/cn/content/lions-law-pc
万家网黄页,以信任为基础的商圈
以波士顿为中心,辐射全美,提供最新华人商家信息,服务全球华人
微信、微博、facebook, twitter最新的社交媒体信息推送,日均过万阅读量
百家商户注册,跟踪华人最新创业咨讯,了解第一手最好玩最有趣的商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