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拥有网站不足以支持麻州法院对其的个人管辖权

Author: 戴晨方律師
Date: 
2021-12-04

今年2月,麻州联邦地区法院NATHANIEAL GORTON法官做出一个关于法院对被告“个人管辖权”的判决。原告MOTUS LLC是注册在特拉华的公司,其主要经营地在麻州。去年4月,原告状告被告公司CARDATA CONSULTANTS INC.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被侵权的商标为CORPORATE REIMBURESMENT SERVICE。被告公司注册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在纽约和科罗拉多有办公室。被告要求法院撤诉,理由是麻州联邦法院对被告公司没有管辖权。GORTON法官同意被告主张,判决诉讼撤销。所以案子在联邦法院里维持了一年半,在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上做了判决被流产,失去了去审理实质性的判决的机会。

 

在案子备案法院之后,被告律师都应该考虑本法院对被告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从双方所在地及标的大小等方面考量。几乎所有州的法院都分为州立法院和联邦法院系统。如果原告和被告是不同区域的“公民”以及争议标的大于75000美元,或者案子中涉及法律有联邦法律,案子可以在联邦法院审理。管辖权中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称为“个人管辖权”。在满足其他管辖权的条件之后,法院还必须要对被告有“个人管辖权”。对公司当事人来说,如果公司在麻州注册、有系统性的持续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和本诉求有关的部分事实发生在麻州,都会满足个人管辖权。如果公司没有任何上述的行为来满足个人管辖权,公司的网站也不能帮助建立个人管辖权,除非网站上有内容证明公司把麻州的群体作为特定的商业目标,故意地诱导位于麻州的居民或商业团体作为其客户,或者公司通过网站产生从麻州来的营业收入。

 

本案的被告公司是加拿大公司,在麻州没有办公室也没有客户。公司确实有一个在世界各个角落都能上的网站,包括麻州的居民。但是,麻州所在的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的判例法明确规定,“在互联网的情况下,我们要求被告有比拥有一个网站更多的”行为“才能满足麻州的法院的个人管辖权。此行为应该是通过网站与麻州居民或公司, 在事实上有目的地从事商业活动或商业交易“。被告公司如果利用网站,有计划的故意的诱导麻州居民和商业团体的购买和商业行为,或者从麻州收取很多营业收入,都会导致麻州法院对被告公司的个人管辖权。

 

原告同时争辩,依赖于麻州联邦法院二十几年前的一个判例,被告公司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产生于其故意地把目标对准主要经营地位于麻州的公司,这是和本诉求直接有关的部分事实,应该满足个人管辖权的要求。GORTON法官拒绝此争辩。理由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被告知晓原告是主要经营地位于麻州的公司。更重要的是,如果任何一个被告公司,都可以由于在没有实质的证据的情况下,被原告状告某个非法行为是针对麻州的公司或个人,而那么轻易地满足法院的个人管辖权,那么麻州联邦法院将会面临象洪水一般剧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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