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INVESTMENT BROKER)的信托义务

Author: 戴晨方律師
Date: 
2023-11-06

曾经,证券经纪人(INVESTMENT BROKER)和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是两个不同的工作, 随着两份工作内容渐渐重合,客户已无法分辨两者的区别,为了保护客户的最佳利益, 由麻州最高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裁决的ROBINHOOD FINANCIAL LLC vs.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一案,统一了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的信托义务标准,也就是提高了证券经纪人的义务。

 

历史上看,证券经纪人提供的服务是促进和执行客户选择的证券交易,并从中赚取佣金。他们最多提供的投资建议,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而这些建议完全是附带的。

 
相比之下,投资顾问传统上提供持续的投资建议,通常承担持续账户管理的责任。投资顾问通常不会对每笔交易收取佣金,而是按客户管理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定期费用。
 

联邦和州法律历来对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规定了不同的执业标准。投资顾问,由于其值得信赖的顾问角色,通常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充分和公平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的全部信托义务,并承担“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避免误导”客户的积极义务。

 

证券经纪人由于其作用较为有限,在执行客户交易时一直遵循传统的代理原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证券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与投资顾问提供的服务之间曾经泾渭分明的界限已经“模糊”起来。某些证券经纪人扩大了向零售客户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类型,“经常就证券交易和投资策略提供咨询和建议。这些证券经纪人也改变了他们的营销方式; “金融服务公司开始使用各种各样的头衔来描述他们的员工,比如 “金融顾问”、“顾问”;因为随着证券经纪人扩大产品范围、改变面向公众的营销方式、转向不同的薪酬模式,与投资顾问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错误地认为,证券经纪人与投资顾问一样负有信托义务,必须为客户的最大利益行事,如上所述,这种错误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一些证券经纪人的薪酬模式也发生了变化。证券经纪人不是收取佣金,而是从“订单流支付”中获取收入,在这种模式下,证券经纪人的收入与其客户执行的交易数量挂钩,可以认为这提供了一种激励,使证券经纪人更愿意选择获得最佳回扣的第三方,而不是那些为客户提供最佳执行价格的第三方。
 

这些变化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困惑和损失。因此,联邦和州当局质疑,在这个不断发展的市场中,坚持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对客户的关心标准之间的传统二分法是否仍然有意义。

 

麻州州务卿担心一般义务无法保护对提供投资建议和建议的投资顾问与也提供投资建议和建议的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差异感到困惑的投资者。经过初步征求公众意见。州务卿总结道,统一的信托责任规则对于保护马萨诸塞州投资者是必要的,并且符合公共利益,因为投资者往往缺乏“教育和背景”来区分经纪交易商和投资顾问的披露。依靠实证研究表明,一些投资者在接受投资建议时“对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感到困惑”。

 

2020年3月,州务卿颁布了信义义务规则。该规则认为,根据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 (G. L. c.) Chapter 110A§204 (a) (2) (G),证券经纪人“在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投资策略,开设或将资产转移到任何类型的账户,或购买、出售或交换任何证券时,未能按照对客户的信托义务行事”是不道德或不诚实的行为或实践”。该规定要求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经纪人遵守“对客户最谨慎和忠诚的义务”,使他们在提供投资建议时的信托义务更符合适用于投资顾问的标准。

 
该规则解释说,“关心义务”(duty of care)要求“证券经纪人或代理人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情况下,使用具有类似身份并熟悉此类事项的人所使用的注意、技巧、谨慎和勤奋。 “忠诚义务”要求证券经纪人或代理人“披露所有重大利益冲突”;“尽一切合理可行的努力避免利益冲突,消除无法合理避免的冲突,并减轻无法合理避免或消除的冲突”; “在不考虑客户以外任何一方的财务或任何其他利益的情况下提出建议和提供投资建议。“仅仅披露冲突并不能满足或证明忠诚的义务。这一规则实现了一项适用于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的“统一信托标准”。但是许多证券经纪人认为州务卿颁布这项规则超出了他的主权范围。
 

原告 Robinhood Financial LLC(Robinhood)被州务卿指控向不成熟的客户提供不合适的投资建议并鼓励他们从事高风险交易,从而充实自己的金库。 使用其在线交易平台进行实践。 州务卿声称,这种行为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统一证券法 (G. L. c.) 的禁令。 Massachusetts Uniform Securities Act(MUSA),反对“证券、商品或保险业务中的不道德或不诚实行为或做法”,G. L. c. 110A, § 204 (a) (2) (G) — 州务卿定义的短语,要求向零售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经纪交易商遵守法定定义的信托义务。 之前的谨慎标准根据传统上截然不同的投资服务和产品对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进行了区分,而该规则使证券经纪人的信托义务与投资顾问的信托义务保持一致,从而统一了经纪交易商和投资顾问所承担的义务。 那些从事提供投资建议业务的人,无论其标签如何。

 
州务卿表示,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因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而感到困惑的投资者。州务卿声称 Robinhood 向其基于互联网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没有考虑这些建议是否符合每个客户的最佳利益; 州务卿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信托义务规则下Robinhood的谨慎和忠诚信托义务。 Robinhood 否认了这些指控,坚称作为一家 “自主经营”的投资经纪公司,它不会提出投资建议或提供投资建议。
 

麻州高等法院认可了Robinhood的观点,认为州务卿颁布信托责任规则超越了MUSA 授予该部门的权力范围。,州务卿上诉后,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州务卿没有越权, 并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是,信托责任规则不会凌驾于普通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之上,MUSA 并不是不允许的立法权授权,并且该规则不会被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强加的决定所取代。 国家“最佳利益”经纪交易商护理标准。因此,推翻了高等法院法官对质疑信托义务规则有效性的民事诉讼中的诉状作出的判决,并将此事发回进一步审理。

 

由此,证券经纪(INVESTMENT BROKER)公司不能再以不提供投资建议而避免信托义务了,随着业务内容的不同,证券经纪人也增加了义务,即和投资顾问一样,需要遵守信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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