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潘雅然律师
H1B配偶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实施 美国国土安全部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局长于2015年2月24日一早正式宣布符合相应条件的H1B的配偶H4允许在美合法工作的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实施。该项规定的实施也是2014年11月奥巴马提出的行政令中诸多方案中能够得到实施的其中重要一项。该项修订的法规所涉及的H1B持有人的配偶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中的任何一项方即可申请I-765的工作许可: H1B持有人的I-140移民申请已经被移民局批准,由于排期的问题,还不可能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这一类I-140主受益人集中在职业移民的第二类及第三类,即EB2、EB3类别。目前中国大陆出生的EB2排期在3月1日到来之际开放到2010年9月1日,EB3排期在3月1日到来之际开放到2011年11月22日。所以该法规的实施会极大惠泽这一部分人的配偶;或者H1B持有人处于6年H1B之后的延期阶段,由于排期的问题,H1B持有人根据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AC21), 在排期未开放之前,凭借PERM劳工卡在劳工部超过365天的等待或者PERM劳工卡的批准,可以在H1B的6年用完后申请H1B延期继续在美合法工作。 根据移民局给出的统计数据,在该法规实施的第一年移民局预期会收到179,600份申请,之后的每一年会有大概55,000份申请。需要提醒的是,该项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任何该类申请被移民局收到的时间早于5月26日都会被退卷。而且申请批准之前不能够在美国开始工作。虽然该项修订法规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毕竟出台并在3个月后开始实施。由于它涉及的面广,惠泽人群众多,我们还是感到由衷欣慰。 以下转载美国移民局官网上关于此项法规的新闻。 DHS Extends Eligibility for EmploymentAuthorization to Certain H-4 Dependent 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 SeekingEmployment-Bas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announced today (Feb. 24, 2015)that, effective May 26, 2015,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isextending eligibility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to certain H-4 dependent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 who are seeking employment-based lawful permanentresident (LPR) status. DHS amended the regulations to allow these H-4 dependentspouses to accept employment in theUnited States. Source: http://www.uscis.gov/news Release Date: February24, 2015 Eligibleindividuals include certain H-4 dependent 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who: Are the principal beneficiaries of an approved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orHave been granted H-1B status under sections 106(a) and (b) of the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of 2000 as amended by the 21st Century Department of Justice Appropriations Authorization Act. The Act permits H-1B nonimmigrants seeking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to work and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es beyond the six-year limit on their H-1B status.DHS expects this change willreduce the economic burdens and personal stresses H-1B nonimmigrants and theirfamilies may experience during the transition from nonimmigrant to lawful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and facilitate their integration into Americansociety. As such, the change should reduce certain disincentives that currentlylead H-1B nonimmigrants to abandon efforts to remain in theUnited Stateswhile seeking lawful permanentresidence, which will minimize disruptions toU.S.businesses employing them. Thechange should also support theU.S.economy because the contributions H-1B nonimmigrants make to entrepreneurshipand science help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and job creation. The rule also willbringU.S.immigration policies more in line with those laws of other countries thatcompete to attract similar highly skilled workers. Under the rule, eligible H-4dependent spouses must file Form I-765, Application for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with supporting evidence and the required $380 fee in order to obtain EAD. USCIS will begin accepting applications on May26, 2015. Once USCIS approves the Form I-765 and the H-4 dependent spousereceives an EAD, he or she may begin working in theUnited States. USCIS estimates the number ofindividuals eligible to apply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under this rulecould be as high as 179,600 in the first year and 55,000 annually in subsequent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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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1月12日起,中国大陆人士赴美的三类签证,包括F1 /M1学生及对应的配偶签证,J1/J2访问学者及配偶签证,以及B1/B2旅游签证将从目前的1年有效期提升至5-10年。从消息公布至今, 我们接到许多咨询电话,在此通过问答方式就大家疑惑的部分问题再做进一步澄清: 

问:如果我申请到了5年或者10年有效的签证,是否意味着我入境美国可以享受和签证同等期限的居留期限呢? 
答:不可以。简单来说,你在美国合法居住的期限不得超出入境美国之时边境官员 在你的护照有效页盖的印章上面标明的有效日期。而且该有效日期和移民局计算机存储的I-94表格所记载的有效期一致。如果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超出有效期,就构成了移民法所界定的逾期居留。 

问:逾期居留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除了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逾期居留会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 一旦发生逾期居留,逾期居留人丧失了在美国申请延期的权利,必须回到母国后再重新入境美国; 
• 一般情况下,逾期居留超出180天,会导致出境后3年不许入境美国的后果;如果累计逾期居留的时间超出365天,会导致出境后10年不许入境美国的后果。 


问:如果我目前持有上述3类签证中的一种,在签证有效期我和美国公民结婚并递交了移民申请。如果在没有拿到回美证的情况下离开美国,我还能够凭借着有效签证入境美国吗? 
答:一般来说不可以。上述三类签证均属不得有移民倾向的非移民签证类别。你一旦和公民结婚并递交了移民申请,就确定了你的移民动机。所以离境后边境官员一般来说会阻止你再次入境。 

问:在我持有有效的B1/B2旅游签证期间递交了投资移民申请,但我有未成年的子女在美国读书。我是否可以以旅游签证的身份到美国来探望子女? 
答:如果你有正当理由,如参加孩子的家长会,孩子学校的节假日,或者孩子由于思念父母影响学业,并由学校出具证明信等,边境官员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一般会让你入境的。 

问:虽然我拿到了5年的学生签证,但我两年就完成硕士学业。我出境后还可以再以学生签证入境吗? 
答: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以学生签证再次入境:1)进入有效的OPT实习阶段;2)拿到新的I-20表,并开始新的学习方向。 


以上文字服务于潘律师为华人社区普及移民法律知识的目的,具有学术讨论的性质。如有具体问题请致电:617-849-8666 或508-366-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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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一期的专栏中中讲到了OPT 应该注意的问题。 今天的专栏除了继续OPT的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就H1B 申请人及受益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相关的提问进行答疑。

问: 我持有STEM 学位, 我的OPT结束之日为明年的4月15日, 如果雇主不打算明年4月1日为我申请H-1B, 我应该何时申请17个月的STEM延期?

答: 首先,STEM的延期申请可以在你目前OPT截止之前的120天内递交。 由于目前EAD的批准时间是 1-3 个月不等, 所以,最好在距离目前OPT截止日之前的90-120天内递交。 但移民局收到STEM延期的申请最迟不能晚于你OPT的截止时间。

 

问: 为了成功拿到STEM的延期, 移民局对工作时间及雇主有特别要求吗?

答: 有的。 首先, 工作必须每周至少20个小时以上。 其次,雇主必须是E-Verify的雇主, 其提供的工作和你STEM学位有直接联系。 至于工作的性质,可以是有偿工作,也可以是无偿工作。

 

问: STEM 延期递交后,如果OPT过期之日还没有拿到批件,可以继续为雇主工作吗?

答:  可以。

 

问: 如果H-1B申请的受益人是公司唯一的股东, 运营者, 及雇员,公司可以为其申请H1B吗?

答: 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公司与其所有人或唯一股东是不同的法律实体, 但由于在H-1B的申请中,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雇主对其雇员能够实施相当程度上的“控制权”, 即一定要有有效的“雇主-雇员”的关系存在 才符合H-1B的申请。 因而, 对于既是公司唯一股东,运营者及雇员, 又将是公司H-1B身份的受益人, 由于公司不可能行使其对雇员的控制权, 这类的申请一般是会被否决的。 当然, 如果公司有至少两个股东, 且受益人也不是唯一的雇员, 如果其它相关条件也同时具备, 申请就可能得批。

 

问: 公司可以为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申请H1B吗?

答: H-1B的受益人一定是公司的W-2雇员, 而非公司的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 这是移民局的一贯政策。 2010年的备忘录又进一步强调了该政策的连续性。 因为,独立承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的法律关系, 且公司对独立承包人也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相当   程度的控制权。

 

问: 公司可以为派到终端 产品公司工作, 而非在H-1B申请公司工作的雇员申请H1B吗?

答: 这种状况大量发生在计算机咨询公司。 虽说移民局对这类H-1B申请的否决率较高, 但如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能够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证明雇主-雇员关系的真实存在, 案件仍然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举例来说, 合格的证据包括, 但不限于,申请人及受益人之间签署的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关系的雇佣证明信;或申请人及其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表明,即使受益人在申请人客户终端产品公司工作, 但申请人仍然对受益人有控制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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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一期的文章中讲到了CPT 应该注意的问题。 今天的专栏我们回答和OPT相关的一些疑问。

问: 何为OPT及其种类?

答: OPT(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是指F-1学生在与自身学习直接相关的领域进行的为期12个月或29个月 (STEM主修)的短期实习。OPT的实习分为学业结束前的实习及学业完成后的实习。所有毕业前的OPT实习时间都会从毕业后可使用的OPT时间中扣除。

问:申请OPT有时间限制吗?

答: 申请OPT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概括而言:

· 最早可以在学习结束前的9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OPT申请

· 最晚递交的时间为60天宽限期结束之前由移民局收到申请

以上两个时间段必须结合另外一个非常重要时间段,即民局收到OPT申请之时,学校DSO签字的新签发的I-20表格不能超过30天。如果在移民局收到OPT申请之时,DSO签证的文件已经超过了30天,OPT的申请人就会收到移民局的否决信件。

问: 如果我在学校DSO签发的I-20表格的30天有效期之内,没有将OPT申请递交移民局,有什么其它的办法补救吗?

答: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没有可能让移民局在学校签发的新的I-20 过期之前收到OPT申请,应该立即通知国际学生办公室,学校应该在你的SEVIS系统中取消DSO 之前的I-20,代之以签发新的I-20。

问:如果我的OPT在H1B收据没有拿到之前就过期了,我需要从学校拿到什么样的文件来保证我合法的工作状态呢?

答: 如果你的OPT在4月2日或者移民局抽签之前过期,你应当从律师处拿到移民局收到H1B申请的证据,连带全部H1B申请材料交给国际学生办公室,由国际学生办公室签发一个截止6月1日到期的新的I-20。 这样你的合法工作时间就延展到了6月1日。 当然如果你的OPT过期之日是在移民局抽签之后,而且你必定可以得到是否能够抽取的信息,可以不用做这个步骤。

问: 如果我H1B申请抽签抽中了,是否还需要让国际学生办公室再签发一个到9月30日生效的I-20?

答: 是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你都需要让国际学生办公室签发一个生效到9月30日的I-20: A) 已经有一个生效到6月1日的I-20,需要学校再签发一个生效到9月30日的I-20;  B) 在拿到H1B收据只是,如果OPT还在有效期内,凭借H-1B的收据让国际学生办公室签发一个生效到9月30日的I-20。

 

2014年10月22日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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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H-1B抽签大战已于今年的4月7日落下帷幕。 今年冬季及夏季毕业的持F-1身份的学生也已经大部分拿到了移民局批准的OPT的申请,进入了在美12-29个月不等的实习期(OPT)。 但个别学生所经历的被移民局全卷退回OPT申请、或由于提前开始CPT的工作而被学校除名的惨痛经历,再次提醒F-1身份的持有人一定对相关法律及法规有一个较清醒的了解,从而保证自己能够在每一个不同阶段保持合法身份。下面就CPT及OPT相关的问题通过问答形式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CPT的定义及申请条件

    CPT(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是与课程相关的实习训练) 是允许F-1学生在校外合法打工的工作许可。CPT的雇佣必须是学生课程的一部分,包括实习、Coop,或者其它符合条件的实习实践工作。

申请CPT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全时F1 本科学生在完成9个月的全职学习后可以有资格申请CPT。

    - CPT的工作一定和所学的学习领域相关。

   - 如果已经完成了获得学位所需的全部课程或要求,就没有资格申请CPT。

CPT的类别

    CPT可以分为半职CPT及全职CPT。如果在保持全职学生身份的同时,每周工作时间等于或者小于20小时,这就是半职(Part-Time)CPT。否则为全职 (full-time)CPT。

CPT类别对日后OPT的影响 

    务必牢记,F1 身份的持有人以CPT的身份全职工作了一年以上,就彻底丧失了日后申请OPT的机会。所以如果F1身份持有人所在的大学如果提供三个学期的Co-op, 一定注意避免三个学期的全职实习。

CPT工作开始的时间

    CPT的工作一定要在学校国际学生办公室负责人(DSO)签字的重新更新的I-20下发之后才可以开始。CPT的生效可能需要花费7-10天的工作日,所以尽量提前准备。CPT的工作许可必须在工作开始前获得,任何在I-20表格规定的CPT的时间外工作,都是移民法意义上的非法雇佣。

教训: 有的同学在拿到DSO签字的I-20之前开始工作,这样的举动已经导致学生身份的终止。

 

2014年10月17日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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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jiaweb Boston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留学生期望上学期间或毕业后留美工作,关于如何顺利获取在美工作许可、保持自身的合法身份成为广大留学生心中最热切关注的话题。近年来,不少留学生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及知识,遭遇CPT/OPT被拒、非法工作、错过准备H1B申请黄金时期,从而导致在美合法身份提前被迫终止或失去在美合法工作许可等无法补救的惨痛经历。

每年CPT/OPT/H1B申请季,上述情况都会不幸发生在不同的留学生身上,我们律所对此感到非常惋惜和痛心。今年,应东北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Northeastern CSSA的诚挚邀请,潘雅然律师于2014年10月17晚6点半到10点半在东北大学为该校近百名留学生做了一场CPT/OPT及H1B的专题法律讲座。

本次讲座分为CPT/OPT/H1B三个主题,采取讲解加互动的模式,在潘律师对每个主题做出必要的法律讲解和关键问题点拨后,学生现场就自身情况针对某一特定主题与潘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通过现场互动,学生提出了很多非常有针对性的问题。潘律师凭借丰富的移民知识和经验,不仅有的放矢的解答了学生们的相关问题,并且通过总结延伸,为在场留学生们全面解析了以下一系列重要主题。如:“如何最大限度在就读期间利用CPT时间实习”、“双专业的学生如何利用STEM专业优势延长OPT时间”、“春季毕业生如何把握OPT申请时间以争取来年CAP GAP优惠原则”、“如何判断所学专业符合H1B申请要求”、“在OPT失业期限到来前如何通过开办公司争取更多时间”等等。潘律师专业细心的讲解不仅解决了提问学生迫切的困惑,也为在场其余学生树立了准确必要的法律意识。

讲座结束后,学生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在对潘律师表达由衷的感谢后也真诚希望潘律师今后能够继续为广大在美留学生提供一条最专业、最可靠的移民法律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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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H1B 配额年度的申请已于2014年年初拉开了帷幕。根据进入1月份以来所呈现的态势,估计又将不可避免打一场配额抽签大战。从我们律师楼处理案件的情形分析,今年H1B 申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启动H1B申请的时间早于2013年。相当一批美国雇主从2012年12月份就为其H1B受益人就H1B申请事项向我们咨询。当然也有非常多的H1B受益人早于2013年12月份就开始为他们的H-1B申请的细节开始咨询经验移民律师了。我们预估H1B申请数量较去年有上涨趋势。这意味着移民局会在4月份前5个工作日收到远超过85000配额的H1B申请。

第二: 2015年配额年度H1B案件构成的特点: 根据我们律师楼所接案件的类别,以及通过和其它律师楼交流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今年除了递交移民局的H-1B申请数量可能会赶超去年,文科类专业在H1B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要高于去年。这对于文科类的学生应该是一个利好信息,证明就业市场对金融,会计,公共关系等专业的需求是与经济的复苏相吻合的。这对于明年毕业的学生提前规划自己的工作申请范围会有所帮助。

第三:从H1B雇主为OPT持有人申请H-1B的主观乐意程度上看, 我们发现夏季毕业的外国学生,由于毕业后立即开始的OPT到H1B递交期间可以有充足展现自己能力的时间,只要工作成绩受到雇主肯定,多数雇主一般都会在4月份为OPT学生提交H1B的申请。反之,冬季毕业到H1B 4月初递交,由于OPT学生工作时间过短,一些美国雇主可能会放弃为该外国学生提交H1B 申请,从而对只有12个月的OPT持有人在OPT 过期之后如何合法在美国工作造成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从雇主申请的H1B工作类别构成成份上看,美国雇主对STEM 主修的专业H1B的需求量还是非常可观的,且美国的移民法也对STEM主修的专业有政策上的倾斜。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复苏,金融,会计,公共关系,市场营销等专业也在H1B申请大军中所占的比例大幅提高。但相较于STEM主修的职业,移民局对文科相关的职位所递交的H1B 申请打回来补件的几率会高一些。

目前离H1B最后递交期限只剩下不到4周,应该说是到了最后冲刺时间。 对于还在和雇主针对最后细节进行交涉的OPT持有人, 应该抓紧时间尽量争取赶上H-1B申请的末班车。 当然,对于STEM主修的OPT持有人, 虽然抽签的机会至少会有两次, 但也不要轻易放过第一次的抽签机会,从而保证100% 的抽签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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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根据移民局4月10日发布的信息更新, 2015年配额年度的H-1B申请及抽签工作已经完成。 4月份的头5个工作日(截至4月7日下午5点),移民局一共收到172,500 个H1B申请, 所以移民局继去年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H1B配额归属之后,今年又一次采用抽签方式来决定H1B 配额的归属。

由于今年移民局收到的H1B申请远远超过总计85,000个配额限度,所以抽签之后两周左右律师会收到移民局签发的H1B收据,之后的两周左右移民局会退还没有抽中的H1B 申请材料。

由于今年会有超出50%的受益人收到移民局的退件通知,对于今年没有抽签中标的受益人如果打算在美国继续居留,要及时考虑居留期间的合法身份问题。 一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案可供考虑:

  1. 对于在美国有配偶的一方,如果配偶持有独立的非移民身份(F1, H1B,etc)可以在收到退卷后,立即将身份转成非移民的配偶身份(F2,H4);
  2. 接到退卷后,如果打算在美国继续读书,立刻和相关大学申请I-20表格。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目前持有的OPT(包括60天的宽限期)在新拿到的I-120表格所标注的学期开学之前过期,必须出境后申请新的F1签证之后再入境。 否则会造成无合法身份滞留美国的情形。
  3. 对于PhD毕业的学生,如果在PhD读书期间取得傲人成绩,也可以考虑通过O1的身份或签证为美国雇主工作。
  4. 如果能够找到大学或非盈利的研究机构的工作,可以随时由雇主提交不需配额的H1B 申请。

总之,2015年配额年度H1B配额之争已降下帷幕。希望明年有H1B身份需求的OPT身份持有人尽早开始配合美国雇主开始准备H1B 申请相关材料。 鉴于潘雅然律师在移民法方面的丰富经验,欢迎有H1B需求的OPT身份持有人随时和潘律师取得联系。电话: 617-849-8666, 电邮: yaran@panlawyer.com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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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用于EB5投资移民的款项必须是合法资金。此外,投资移民绿卡的申请,是个人的法律行为,而非公司的法律行为,故投资款项必须是投资人个人的合法资金,包括个人因继承或受赠与而得到的款项,而非公司的款项。因资金合法来源的外延较广,不可能对所有移民局认可的来源一一陈述,现仅对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经常遇到问题,作简要陈述。

问:我在中国经营自己的公司,是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多年来,公司向政府缴纳各种税款,员工工资也都缴付了税款。所以,公司目前的财产相当于我个人的财产,我可以用公司财产做EB5投资移民的申请吗?

答:如上所述,投资移民是一种自然人的法律行为,必须用自然人的合法资金。从法律层面上讲,只要公司资产没有通过合法渠道分配到自然人名下,自然人一旦用还属于公司的资产做EB5的投资款项,这笔投资款项就不是通过合法渠道得来的。当然,如果投资人同时是公司股东,在资金问题上有移民局认可的变通做法。

问:作为自然人,如何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属于公司”的资产?

答:作为自然人,合法取得公司资产的方式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工资及奖金收入:目前国内在公司担当重要职务的高级白领,其五年来累计的税后工资及奖金收入已达到EB5所规定的投资金额,故这些款项的来源就是移民法认可的合法资金来源,可用于EB5的投资。

2)公司红利:担任公司股东(该事实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的投资人,可用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必须有红利收入的纳税证明)作为EB5投资的合法资金来源。

3)公司借贷:还有一些其它的移民局认可的方式,可将“属于公司”的款项用作个人的合法投资来源,如向公司借贷。借贷款项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即可用作个人的合法投资资金。

问: 以卖掉部分房产或向银行抵押房产的方式取得的款项,是否为移民局所认可?

答:首先,上述提到的方式是移民局认可的方式。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款项,投资人都需要向移民局证明投资款项的合法来源。因而,即使是卖掉房产或以房产抵押融资,也需向移民局提供当初购房资金的合法来源,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问:如果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亲戚的赠与,是否赠与资金的合法来源也需予以证明?

答:是的。虽然赠与的财产可用来做EB5的投资款项,但赠与人所赠与资金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一定要提供。

因合法资金来源的外延较广,不同的投资人可利用的合法来源各有不同,如用股票的收益作为投资款项,用离岸公司的收入作为投资款项,等等,但不管用何种款项,资金的合法来源在投资移民的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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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商标注册目的

商标能够有效的帮助公司区分与竞争对手的商品与服务。通过注册商标,可以获得有价值的额外权利以及在任何后续有关商标的诉讼中的获得有效的法律取证点。目前只有正在被使用的或在未来6个月内将会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才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联邦商标注册只针对于这种正在使用的(first-ongoing)和不会造成商业混淆(commercial confusion)的标志开放。

商标的可注册性搜索和评估

首先给预注册商标的可注册性做一个相对低成本的评估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公司都需自行确定其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是隶属于哪个行业领域,从而决定该商标要在哪个类别下注册。比如,某家制锁公司要注册商标,那么“锁”其实是一个很宽泛的产品类别。“锁“有很多种:传统的锁、密码锁、指纹识别锁等等。这些不同的锁所属的领域类别也是不同的。

在确定注册类别后,下一步就是在商标数据库中搜索与预注册商标相似易混淆的其他商标。一般的搜索只能帮助排除完全一致的商标名字而无法找出相似易混淆的商标名字。商标搜索中如果有专业人员的协助会有很大的帮助。

商标申请准备过程

联邦商标有两种申请方式: 一种是使用意愿申请(intent to use application),一个是使用说明申请      ( a statement of use application)。 如果还未开始使用这个商标,但是计划在以后使用该标记, 那么需要递交使用意愿申请(intent to use application);如果该标志已在贸易上使用了, 那么需递交使用说明申请(a statement of use application), 且这个使用说明申请要提到第一次在贸易中使用这个商标的具体时间。这里提到的商标在”贸易中使用”(”use in commerce”)指的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善意的使用 (bona fide intention) 该商标,一个商标可在以下情况下被认为是在贸易中使用了。第一, 产品是一个货物时 (A) 该当商标出现在产品上或是在其容器或以任何相关方式显示在其标签上。如果该产品的性质使得商标无法如此体现在商品上,那么商标若出现在货物或其相关销售文件上也算,并且, (B)当有该商标出现的货物被出售了或者在贸易运输中也算。第二, 产品是一个服务时。

审查程序

在给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申请文件后, 所分配的商标审查员将会审查所有的文件以及将该标志与其他注册、未注册、正在注册的商标进行比较。 他会决定是否所提交商标与其相似的商标会造成商业混淆。

当审核者做了最初步的可注册性审核,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将会给申请者发一个专利局审查决定书 (Office Action)。这个审查决定书里会提到他们的决定以及他们给出该决定的原因。 若他们认为该商标与其他商标会造成混淆或者其他原因,他们会提供如何修改商标从而通过申请的反馈意见。像我们所接到的使用中国字符的案例,他们会要求提供除了中文名字的字面英文翻译以外,每一个中文字的当地意思,隐藏含义,拼音,对应的英文意思以及进一步的含义释义。  商标的注册公布和公众的反对时间

当审核者认为该商标可以注册, 该商标的申请文件将会被公布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官方公报上,在这段时间,任何第三方如果觉得该商标的注册将会使他的利益受到损失都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的递交反对意见。

给无反对意见的标志许可通知(Allowance)

如果无人提出反对的标记, 专利商标局将会注册这个商标在它的主注册上(Principal Register),并且在发布的三个月后颁发注册证书。该标记的发表将基于申请人的贸易善意意图声明以及无在案的反对意见,专利商标局将发布一个因情况而定的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申请人在得到核准通知书后的六个月内,可在贸易中使用这个商标并提交使用说明申请(statement of use),或申请延期至6个月后再提交使用说明申请。如有必要,也可进一步延长时间。申请者可在6个月后继续递交延期申请,共可延期5次。即在发布核准通知书的三年内要在贸易中使用该商标并递交使用说明申请(statement of use)。当该使用说明申请被批准后, 专利商标局将颁发注册证书。

商标的维护

为了保持一个商标的注册保持有效,一个使用宣誓书(affidavit of use, section 8 Affidavit)需要被递交:(1)在注册后的第五第六年,并且(2)在注册日期后的每第十年结束前的那一年。

注册者需要在第六或每十年的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递交该宣誓书,并交额外的费用。 注册者还必须要在每十年结束前递交一个Section9 的更新申请(renewal application),并交额外的费用。 如果section 8的宣誓书和section9 的更新申请没有及时递交,那么注册的商标将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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