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病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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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学君医师

孔學君醫師1984年畢業於北京醫科大學醫學系,1988年畢業於北京醫科大學研究生院並在北醫第一附院完成內科住院醫師訓練,1989年在該院擔任內科住院總醫師。 1990到1994年在美國塔芙茲醫學院新英侖醫學中心肺科博士後期間, 主持研究了超氧歧化酶及急性肺損傷之分子生物學機理,先後在國際肺病雜誌上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並多次在國際肺病會議上宣講。

1993年通過美國醫生執照考試。 1994至1997年在麻州大學醫學院之附屬醫院完成住院醫師訓練。 1996 獲美國麻州行醫執照,1997 考取內科專業證書,此後一直在波士頓行醫,先後在塔夫茨大學醫學院及哈佛醫學院附屬醫院內科臨床及教學工作。現為哈佛大學以色列醫院內科主治醫師, 並擔任哈佛大學醫學院臨床講師。

2003年以來致力於自閉症研究並建立了自閉症專業門診,採用生物醫學新療法並開展多項科研。 2008年創立了“北美醫學與健康”與“北美醫學與科學”雜誌並任主編。多年來致力於華人社區健康事業,參於了大量涉及中美交流,學術會議及社區服務的組織工作,現任美中醫學交流學會主席。

Website: http://yp.wanjiaweb.com/cn/content/dr-june-kong
Author: 孔学君医师
Date: 
2013-08-08

病例一:32 岁妇女车祸后收入一级创伤监护室,她患有多处损伤,骨折及合并呼吸窘迫综合征,需要人工呼吸,处在昏迷状态。她的父母日夜守在床旁,他们告诉医生,病人的离婚手续将于一个月内完成,原因是她的丈夫曾经实施家暴于她,父母还没有将病人的车祸及病危状况通知其丈夫,他们希望医院也不要通知,他们不想让女儿看到他。这使得医生很为难,因为法律上此人仍是病人的第一位置亲属,不仅需要通知他病情,病人的治疗意见在病人本人昏迷情况下他享有决定权,而不是处在第二亲属位置的父母。医生于是咨询了医院的律师及医学伦理委员会。

讨论:这里牵扯到病人的意愿在医疗方案的决定作用。首先,法律规定在人命关天的急诊情况,医生在没有时间或没有可能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医生的判断采取抢救措施。如果病案有正规记载病人意愿书或指定的代言人,毫无疑问要按病人意愿来执行。当然执行重大决定时,医生常常重新询问证实,常有病人临时改变主意,而需要重新拟定意愿书。如果病人无法作决定(昏迷,精神失常,老人痴呆等),如果既望有意愿书,则按其实行。如果没有,则依次询问亲属的意见。此例的情况,照理其丈夫没有离婚前仍为病人的第一亲属,但如果有法庭的离婚受理文件,出庭日期,或者家暴的证据等文件,其丈夫已不具备作为病人亲属为其做医疗决定的资格,医院可以凭这些文件将其从亲属名单取消。但是,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其丈夫仍在其位而行其权。当然,他的权限有一定限制,并接受监督。法律要求,亲属的医疗建议要以病人的意愿及最大利益为基础,如果医生认为其决定违背这样的原则,可以向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咨询,而寻求法律程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其丈夫未必愿意为病人的治疗参加意见,他很可能自动放弃他的这种权利。这时,病人的父母就一跃成为第一位置亲属,他们可以成为病人的法律监护人,为其医护行使决策权

病例二:72岁妇女脑出血后收住神经科监护室,由于大脑大面积受损,病人一年后仍无法撤离呼吸机。病人与其丈夫在患病一年前在律师事务所立了遗嘱,病人特别写明在持续的植物人状态不想接受人工呼吸。病人的丈夫是她的第一位置亲属具有为其做决定的权利。但是当医生与其讨论病人的这一意愿时,他坚持现在还不是“持续的植物人状态”,所以尚不能撤离呼吸机,他的这种意见遭到其已成年的子女反对。主治医生将病例投诉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寻求方案。

讨论:病人显然已无法行使她的权利“反悔”,她的遗嘱是很强有力的证据反映了她的意愿,所以其丈夫的坚持没有法律依据。医院方面需要对其遗嘱求证,并对其“持续的植物人状态”作出医学鉴定,证明撤离呼吸机的决定是从她的最大利益为本,同时符合她的意愿,最后召开一个家属会议,将医学鉴定,治疗,预后向家属解释清楚,并通知撤离呼吸机及其他相关治疗的决定及其具体的时间,给其丈夫机会及时间寻求法律步骤,或转院等。

(华盛顿大学医学院资料)

(本文原载于《北美医学与健康》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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