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承韵律师

近来,我们收到了很多关于马赛诸塞州竞业禁止法律的问题。本期我们将大体介绍一下什么情况下雇主可以采用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以及雇主需要提供给员工该禁止的对价,即“花园假”条款。

很多公司在聘用员工的时候都希望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用以保护公司的利益。竞业禁止协议不适用于每个员工,协议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商业利益,如商业秘密、机密信息或客户关系。通常来讲,那些由于工作需求接触公司客户、公司机密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的员工才能被竞业禁止限制。同时,竞争禁止协议只有在范围、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然而,由于员工往往属于在谈判上弱势的一方,对于竞业禁止这样的协议是有诸多法律法规上面的限制的,以防雇主过度剥削员工的权益。
除此之外,马萨诸塞州在2018年10月的竞业禁止法律的改革(Massachusetts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Act “MNAA”)对任何在马萨诸塞州有员工的雇主都具有广泛的影响。虽然雇主仍然可以对某些员工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但如今的法律需要雇主使用对员工更公平合理的新方法来起草、实施和执行这些协议。业内普遍认为更加严格和紧缩的新法律的实行,会大幅减少竞业禁止协议在麻州的应用。
首先,新的法律使得竞业禁止协议的使用成本提高。马萨诸塞州新的竞业禁止法的一个独特方面在于它要求竞业禁止协议包含“花园假”条款(Garden Leave)或其他一些在协议中明确指定的“经双方同意的对价”(consideration)。 “花园假”条款要求雇主在竞业禁止期间向员工支付一定工资,其金额至少为该员工前两年最高基本工资的 50%。只有当员工违反协议时,雇主支付花园假的义务才会解除。这种在员工离职后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可能会阻止一些雇主在马萨诸塞州要求竞业禁止。
其次,雇主不能再强制要求所有雇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新的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某些类别的员工,包括非豁免员工(也就是时薪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些员工包括赚取时薪的员工以及学生员工。其他不适用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业还包括律师、护士、心理医生以及社会工作者等。
另外,取决于离职原因,竞业禁止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法律规定,除非作为离职协议的一部分,雇主不能对无故解雇或裁员(layoff)的员工实施竞业限制。这也是与其他某些州的竞业禁止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其他有些州可以强制执行竞业禁止,无论员工被解雇的情况如何。但是,在马萨诸塞州,如果员工无故被解雇或被裁员,则竞业禁止不再是可执行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有合理的对价。对于在雇佣之前就签订的协议,雇佣本身便足以满足对价的条件。而在2018年改革之前,对于已雇佣的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是否需要新的对价,麻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即使在麻省最高法院也没有完全解决。如今,新的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继续就业不再是合理的对价,已被雇佣的员工需要得到新的对价,并且该协议需要明确说明员工有权在签署协议前咨询律师。
新法规还规定,如果竞业禁止协议是在员工入职时签署,必需在入职 10 天前或者与入职通知一起交付员工(以早发生的日期为准)。
在下一期中,我们会讨论竞业禁止法案对于竞业禁止协议在限制范围、时效性、以及地理范围方面的规定。
Author: 承韵律师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对价以及“花园假”条款,本期我们将谈论竞业禁止协议的时限、地理范围限制、以及其他限制。

首先重申一下,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竞争禁止协议在范围、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合理的情况下是可执行的。协议还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商业利益,如商业秘密、机密信息或客户关系。
马萨诸塞州的竞业禁止协议通常限制为一年,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更长的协议可能是可执行的。马萨诸塞州竞业禁止协议法案(MNAA)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该法案禁止雇员离职后的限制期超过一年。仅在以下情况下,限制期可延长至最多两年:
• 雇员违反了对雇主的受托义务。
• 雇员非法获取了雇主的财产,无论是实物还是电子形式。
在MNAA生效之前,根据马萨诸塞州判例法,法院大部分情况下会执行一到两年的竞业禁止协议,当然,更倾向于执行为期只有一年的限制性条款。
协议的地理范围也必须合理,并且限制在雇主经营业务的地理区域内。如果发现非竞争协议过于宽泛或不合理,法院可能会拒绝执行或修改协议条款使其更为合理。地理范围的限制往往被雇主所忽略,尤其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地理范围的划分也愈加模糊。根据马萨诸塞州非竞争协议法案(MNAA)(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协议),当限制范围仅限于雇员在就业的最后两年 1)提供服务或 2)具有重要影响的地区,该地理限制则被默认为是合理的。
在通过MNAA之前,马萨诸塞州则一般执行以下地理限制:
• 前雇员在就业期间的地理范围;
• 雇主的经营区域;
• 公司有现有客户的地理区域。
也就是说,限制雇员在其前雇主经营的地区从事业务,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除此以外,如果雇主的市场范围非常广泛,诸如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马萨诸塞州法院也会支持全国范围甚至国际范围的地理限制。
除了合理的地理限制外,MNAA法案还要求2018年10月1日或之后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在禁止的活动范围方面,与所保护的雇主利益相关且合理。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法院则默认对前雇员活动的限制为合理:
• 保护了合法的商业利益;
• 仅限于雇员在受雇最后两年内所提供的特定类型服务。
自2018年新法律实施以来,并没有很多有关竞业禁止的纠纷在马萨诸塞州出现。比较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的KPM Analytics Corp. v. Blue Sun Scientific, LLC 一案。该案件中,被告雇员与原告雇主签署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然而该协议中并未说明雇员在签署前有咨询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包含 “花园假” 或是相应的条款。因此,该协议被判做无效。
总体而言,马萨诸塞州法院普遍不支持竞业禁止协议,因为员工的谈判地位较弱,并且员工可能不会关注未来可能失去的生计。如前文所述,若想竞业禁止协议能被执行,该协议需要满足新法规严格的要求。不过,如果合法的商业利益无法通过其他限制性契约得到充分保护(包括非招揽协议和保密协议),则可以假定有必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Author: 承韵律师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近日发布了一项新规定,旨在大幅限制雇主与员工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但此规定计划于今年晚些时候的八月或九月生效,并且已经面临法律挑战。

如果该新规定能够经得住法律挑战,将影响从基层员工到高层管理人员的所有工作层级,其主要禁止雇主: 
•        不能禁止员工在离职后寻求或接受其他雇主的工作机会。
•        不能禁止员工在离职后自行创业或经营业务。
此外,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新规定生效后新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还涵盖现有的竞业禁止协议。然而,它不会影响保密协议或非招揽协议,除非这些协议实质上起到了竞业禁止的作用。
当然,该规定也有以下例外:
            1. 与“高级执行人员”的现有(非新的)竞业禁止协议。那么什么是 “高级执行人员” 呢?该规定给出了以下判断方法:(i) 曾担任决策职位,如总裁、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或者是对企业实体或共同企业具有控制重大方面政策决策的最终权限的企业或自然人的官员(不包括仅限于对政策决策提供建议或施加影响的权力或仅对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进行政策决策的权力);以及(ii) 在前一年至少获得总薪酬 $151,164,若该员工仅在前一年的部分时间受雇,则按年化计算;
            2. 以出售企业实体为目的而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
            3. 在最终规定生效日期之前已经产生的法律行动。
            4. 雇主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最终规定不适用的情况下,尝试执行竞业禁止协议。
            5. FTC没有管辖权的行业,如银行、储蓄和贷款机构、联邦信用合作社、航空承运人、受屠宰场和肉类销售法监管的个人和企业以及某些非营利组织。
除此之外,这项FTC的新规定还赋予了雇主通知员工的义务。根据规定,公司必须在有效日期前通知任何非高级执行人员,其竞业禁止协议将不再有效,并且不会也不能合法地对员工执行。通知必须标明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并以以下方式递交:(a) 亲手交给工人;(b) 邮寄到工人的最后已知的个人街道地址;(c) 发送电子邮件到属于工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包括工人当前的工作电子邮件地址或最后已知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或者 (d)发送短信到属于工人的手机号码。
该最终规定计划在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120天生效。也就是说,雇主目前无需立即采取行动,然而应考虑该最终规定(如果经得住法律挑战)对其现有及未来雇佣协议的影响,并应审查其当前内部的政策和规定,确定哪些员工可能被认定为高级执行人员。最后,那些寻求购买或出售企业的公司应考虑该这项新规定(如果生效)在合并和收购方面的影响。当然,如上面所提到的,该规定已面临数起法律挑战,包括由美国商会提出的挑战。Lion’s Law将会持续关注这些法律挑战的发展情况。
Author: 承韵律师

在马萨诸塞州赢得简易程序驱逐案(Summary Process Eviction)是房东与租户纠纷解决中的一个关键胜利,但这一胜利并不意味着您可以立即收回您的房屋。您需要在拿到驱逐判决后采取一系列步骤,以确保驱逐过程合法且有效地执行。以下是详细介绍在获得胜诉判决后的关键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细节。

 1.      获取占有执行令

当您在简易程序驱逐案中胜诉后,法院将会判决您拥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权力。然而,这个判决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法律文件,如果租客不自愿服从判决搬走的话,这份判决书并不能自动让您驱逐租客或重新占有房屋。要继续执行判决,您必须向法院申请“占有执行令” (Execution),这是正式驱逐的必要文件。
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规定,在判决后有一个自动的10天缓期。在这个缓期内,租客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appeal)或申请暂缓执行令(motion to stay)。如果租户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在此期间找到新的证据支持他们的立场,他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法律上的反抗。因此,在10天缓期结束前,法院不会发出执行令。这一缓期是为了保障租户的基本权利,防止因可能的误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草率驱逐。
在缓期结束且租户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情况下,您可以正式向法院申请占有执行令。此执行令是一个授权您和执法人员(如警长或法警)合法执行驱逐行动的文件,它明确了您作为房东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租户必须腾空房屋的义务。
 

2.      向租户送达执行令

获取执行令后,您必须将该文件合法送达(serve)给租客。在马萨诸塞州,执行令必须由执法人员,如警长(sheriff)或法警(constable),送达。这个步骤的关键在于合法性和程序的透明度。送达执行令的目的不仅是通知租户他们必须离开,还要确保这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任何潜在的法律挑战。
送达执行令时,执法人员将明确告知租户,他们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通常为48小时)腾空物业。如果租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离,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强制执行驱逐。这意味着警长或法警可以采取措施将租户及其物品从物业中移出(通常是找搬家公司),确保房东能够重新占有房屋。
 

3.      与警长或法警协调进行实际驱逐

如果租户在收到执行令后仍未自愿搬离,您将需要与警长或法警协调安排实际的驱逐行动。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安排一个具体的时间,在此时间内,执法人员将到现场监督并执行驱逐。
在实际驱逐过程中,警长或法警将负责确保租户及其物品被移出房屋。如果租户没有自行搬走其财物,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房东有责任将这些物品存储一段时间。通常,存储的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法律规定,而费用则由租户承担。作为房东,您需要提前安排存储服务,并告知租户他们可以在哪里取回物品。
如果租户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回其物品,房东通常有权通过拍卖或出售这些物品来弥补存储费用。然而,在处理租户物品时,务必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将来可能的法律纠纷。
 

4.      处理押金和未付租金

在您成功驱逐租户并重新占有房屋后,接下来需要处理的是租户的押金和任何未付的租金。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押金的处理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您必须在驱逐后的30天内归还押金,但可以扣除任何合理的费用,例如未付的租金或由于租户造成的损坏。如果您扣除了任何费用,法律要求您向租户提供详细的损坏清单和相关收据,以证明扣除的合法性。
如果法院的判决中包含了对未付租金或超出押金部分的损坏赔偿,您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法律步骤来收回这些款项。常见的手段包括申请工资扣押(从租户的工资中直接扣除部分金额用于偿还债务)、冻结租户的银行账户,或对租户的其他资产进行法律追偿。关于金钱方面的追诉和赔偿,我们会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解释。
 

5.      总结

在马萨诸塞州赢得简易程序驱逐案后,成功执行驱逐判决涉及多个法律步骤和程序。因为本州对租客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视,所以房东每一步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驱逐过程合法有效。由于驱逐程序的复杂性,特别是在马萨诸塞州严格的法律环境下,建议在每个步骤都寻求法律建议。这不仅能帮助您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还能确保驱逐过程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您的合法权益。
Author: 承韵律师

口头协议是否和书面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反了口头协议,协议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是管辖这个法律问题的主要法理。

2021年3月19日,麻省上级法院对纽约一蔬菜杂货供应商状告麻州一华人杂货公司及公司总裁Z 先生一案作出一个重要的动议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对Z先生的所有指控,并且撤销Z先生作为本案被告。法院的理由是,双方的约定没有符合“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的要求。

这次纠纷始于2019年,原告指控被告公司违反合同,拖欠16万杂货购买款项以及12万借贷款项。同时,原告对被告公司的总裁Z先生个人提出诉讼,声称他由于口头保证了会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同样违反合约。

本律所受Z先生个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本律所认为1)由于被告公司的性质是一个corporation,其总裁Z先生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2)由于“担保合同”(Surety Contract)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一般必须要落实在书面上(有个别例外),而原告无法提供任何的书面证明,所以原告的指控并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因此,本律所认为原告对Z先生个人的指控并无法律依据,遂向法院发起驳回对Z先生所有指控撤销Z先生为被告的动议。

在判决书中,法官提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和被告Z先生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契约关系。法院同意了本律所的论点,认为由于签订合同的是双方公司,因此Z先生个人并不对此契约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法院同样认可本律所关于“欺诈法规”的论点,表示即便原告认定Z先生的口头保证属于“担保合同”,由于此合同没有落实到书面形式,因此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以至于不具备有效性。除此之外,法院强调了“欺诈法规”的严格性,认为如果Z先生这种情况的口头保证都具备有效性,那任何原告都将能够轻易的规避“欺诈法规”的规定,如此一来,“欺诈法规”将不再有存在的价值。

“欺诈法规”是美国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理论。在美国,由于口头协议通常也被认可为有效合同,因此出台了“欺诈法规”来防止过多的纠纷。“欺诈法规”规定,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双方的合约必须落实在书面上才具备有效性,比如婚姻、地产交易、超过500美元的货品交易等等。而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的“担保合同”,就属于“欺诈法规”的管辖范围。麻省法律规定:“不得因被告承诺替他人偿还债务而对其提起诉讼,除非该承诺或其某些备忘录或便笺是书面的,并由被告当事方或其代理人签署。” 因此,Z先生的口头保证并不是一个有效“担保合同”,而法院也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指控。

最后,我们给大家的忠告是,您在日后商谈合约之时,切记慎重考虑所谈合同是否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了解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才可具备有效性,不要过度依赖口头上的协议。同样,也希望各位如若遇见口头协议上的纠纷,可以以上述案件作为参考,判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在需要的时候请各位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并确保自身的商业或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Author: 承韵律师

最近有公司客户来电咨询,公司有意辞退一名表现不佳的员工,但该员工突然声称自己有精神障碍,公司经理询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辞退该员工是否存在对残障人士的不当解雇的风险。

在美国,政府一向很重视对残障人士权益的保障,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1990 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 (ADA) 和《马萨诸塞州公平就业实践法》保护了有身体或精神障碍的员工、有身体或精神障碍记录的员工、以及被视为有残障的员工。以往,这些法律帮助的更多是有身体障碍的员工,而如今,越来越多有精神障碍的员工同样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因此,为了更好的遵守法律以及保护自己,不论是寻求保障自身权益的员工,还是希望避免诉讼的雇主,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自身情况是否为受保护的残障人士

法律规定,若想得到赔偿,员工必须首先证明其是受保护的残障人士。在过去的许多案例中,雇主都成功地辩称原告员工的情况没有被ADA 所涵盖。例如,在Soileau v. Guilford of Maine, Inc.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一种慢性抑郁症不属于ADA所涵盖的残疾。证据表明,原告的主要工作问题在于他和主管的恶劣关系,而他在与其他人交往中的问题也是由通常会给任何人带来压力的事件引发的,例如被主管批评。法院认为在原告的情况如此 “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雇主“施加法律上可执行的义务”。

2. 残障情况是否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即使是拥有ADA所包含的残障情况,员工也无法仅凭一份诊断报告就胜诉。在声称自己有精神或情感残障时,员工需证明其日常主要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包括学习、思考、睡眠、工作、与他人互动和集中注意力。当与大多数人相比,员工的日常主要活动在条件、方式和可以进行的持续时间方面受到限制时,就会被视为受到严重影响。

3. 对于残障情况的披露

根据 ADA,员工有责任在最初向雇主披露其有受保的残障情况并需要雇主提供便利。员工可明确的要求雇主提供便利,或者证明雇主已经知晓。关于雇主对于情况是否知晓,可从雇主对于员工平时的表现,第三方的报告,以及员工对于自己情况的表述等去判断。员工的要求必须足够直接且具体,并且必须解释这要求如何与其残障相关联。在提出要求后,员工和雇主需共同商讨出一个适当的提供便利的方式。

 

4. 残障雇员对雇主提供便利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若是员工在雇主提供便利后可以胜任自己的职责,他便有权得到合理的便利条件。合理的便利条件包括暂时转为兼职日程以及请假接受治疗等。然而雇主并没有义务为员工永久性的减少工作量,或是让其改为在家工作,亦或是为其大幅调整职位。

5. 解雇是否是由于不当行为或失职所造成

即使员工有受保护的残障情况,只要雇主的动机是出于员工的不当行为或工作表现不佳,法院便支持雇主解雇员工的权利。在Calero-Cerezo v. U.S. Dep’t of Justice一案中,尽管原告员工身患抑郁症,她的不服从和破坏性行为也让法院认同了雇主对其的解雇。同样的,在Canales-Jacobs v. N.Y. State Office of Court Admin.一案中,法院表示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工作表现不佳始终构成合法的解雇的理由,即使不当行为是由未公开的精神障碍引起的。

所以,当雇主碰到有员工声称自己有精神残障的情况,不用紧张,可以用上文提到的法律要素去具体地分析而找出解决方案,或者电话我们律所咨询。

Author: 承韵律师

与房东签订商业租赁协议是企业们开展业务的重要一环。在麻省,法律对于商业租客们没有像住房租客们一样程度的保护,双方更多的是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而之后出现的问题也基本以协议条款为准。因此租赁协议里的条款就格外重要,双方常常会在这些条款的细节上“寸土必争”。本文将会根据我们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对几个重要的条款进行讲解。

 

1.租金

作为租赁协议,租金自然是重中之重。基本月租金/年租金往往是双方最先敲定的条款。很多时候,在一个多年期限的租约里,租金会有每年的递增,增幅通常是5%-10%。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基本租金(Base Rent)以外,租客往往还要承担一些额外租金(Additional Rent)。额外租金一般包括大楼的管理运营费用、大楼地产税分摊部分、大楼责任事故保险费的分摊部分、以及水电费,根据租客的租赁面积来计算,按比例地承担。俗称为Triple Net。若租约里没有写明额外租金的具体数字或计算方式,租客应该要求房东进行说明,以对未来要承担的费用有个预期。除基本租金之外的额外费用每年也会有增长,房东通常会要求房客支付前一年增长百分比中该房客分摊的面积的部分。

 

2.合约期限&续约&提前解约

显而易见,合约的期限同样非常重要。在麻省,商业租约的期限通常是5-10年。房东一般会在协议里给出续约的选项以及操作方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续约的规范操作。房东往往会要求租客在本合约结束前一段时间(一般9-15个月)给出提前的书面通知。很多时候租客会给迟到的或仅仅口头的通知,并以为自己已经成功续约,由此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会按照书面的条款进行解读,是非常不利于租客的。另外,有些协议里,租客按时合规的给出通知便可以续约成功,有些则仍需要房东的书面同意认可,租客需要区分清楚。

我们通常还会建议租约里包含一条提前解约选项,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在一份为期5年的合约里,在第三年结束后给租客一个解约选项,前提是给房东及时的书面通知。如此一来,若是店面营业不如预期,租客也可以在不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及时止损。否则,租客则需要按合约规定,承担违约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很少有房东会把这样的中途解约选项包括在租约里,房客在洽谈租约时可以向房东提出。如果房东不同意加入,也不要觉得惊奇,因为能同意这样条款的房东是非常少数的。

除此之外,如果房客在租约期违法租约而解约,房东可以要求的补偿是多种的,比如,要求房客把租约期内所有未付清的租金一笔付清、要求房客支付房客搬走后房子空出时间的租金、房子出租给下任租客收到的租金和该房客如果继续承租产生租金之间的差价(如果之后租金比该房客支付租金低的话)、驱逐房客等。不管房东用哪种方法得到赔偿,都会方房客支付由于处理房客提早解约产生的费用,比如寻找下任租客的中介费、律师费等。房客在谈判租约时一定要注意房东的这些赔偿条件,如果觉得某些条件太强硬,是有一定的谈判空间的。

 

3. 重要日期

一份租约里一般包含几个重要的日期。第一个是签约日期,即双方签约协议生效的日期。第二个是交房日期,即房东真正把使用权给到租客的日期。很多时候,房东不愿意把交房具体日期写在协议里,以给自己更大的灵活性。若是房东仍有修理或维护的工作要做,交房日期甚至会在签约日期的几个月之后,这是租客要注意的问题。第三个则是起始交租日期,即租客需要开始交房租的日期。一般来讲,若是租客需要翻新或装修,房东会给一段时间的免租期,让租客可以在交房后几个月或是开始营业后再开始交房租。

 

4. 转租

转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一般来讲,租客想要转租都需要房东的同意。租客需要将潜在转租人的情况汇报给房东来征求书面的同意,一般包含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营业经验等等。房东有时还会收取转租费用,有时候是定价有些则是根据房租计算。有时房东会规定,由于租客提出转租的请求,房东就有权利终止租约,一旦房东终止租约,就会把此情况当作房客中途解约来处理,要求前文提到的赔偿,因为租客之所以寻找转租客,就是因为不想或不能继续承租,而用寻找转租人替代解除租约一走了之的一种赔偿较小的办法。当然房东就此终止租约的情况非常少见,但是这一条款的存在给予房东这样的权利,租客要非常小心。协议里针对转租事宜往往会有很详细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基本琐碎且主观,所以租客在决定转租的时候要谨慎,并多与房东交流已达成一致。

 

5. 房东责任&豁免

租客在签协议时要注意房东的责任以及对房东的豁免。房东一般会负责对公共区域以及外部的维护和修理,房屋内部的一切则通常由租客全部负责。当外部结构或公共区域(例如管道系统)的损坏影响了租客的营业,往往会引起纠纷。对于由租客所引起的纠纷或意外,房东会要求租客豁免其责任。这里租客要注意哪些责任属于房东,哪些属于自己。规模很大的房东往往都很强势,有时甚至会在协议里提出并不合理的条款,例如要求租客豁免或共同承担由房东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这些细节的条款都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很容易为人所忽略。这时则需要律师的仔细审阅以及据理力争,以保护租客的权益。 我们律所在审核和谈判商业租赁,以及在商业租赁方面的争议解决包括诉讼,有相当的经验。如果有相关的问题,请与律所联系。

Author: 戴晨方律師

马赛诸塞州最常见的公司类型是CORPORATION和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所有公司都注册在州务卿MASSACHUSETTS SECRETARY OF STATE。麻州公司法规定各类公司都要提交年报(ANNUAL REPORT)。年报的目的是确定或修改注册文件上的内容。CORPORATION的注册文件称为ARTICLES OF ORGANIZATION。LLC的注册文件称为CERTIFICATE OF ORGANIZATION。
CORPORATION 年报申报截至时间是每年3/15之前。LLC的年报申报截至时间是注册日的周年日。公司注册的时候和每年申报年报时,州务卿会询问公司,每年年报贵司需要邮件还是邮寄提醒。州务卿每年会通过邮件或邮寄,通知用于申报年报的公司客户号码和密码,公司可以直接用客户号和密码上州务卿的网站,在网上填写和提交年报,并用信用卡提交年报费用。提交年报的费用CORPORATION 和LLC分别是110美元和520美元。如果公司在周年日之间有公司名字、地址、董事、OFFICER、授权股份数、发放股份数、经理等任何注册文件上信息的变化,也可以在报备年报之间提交AMENDMENT OF CERTIFICATE,两类公司费用都是110美元。
实际操作中,州务卿通常会在公司两到三年不提交年报的情况下对公司采取强制解散(ADMINSTRATIVE INVOLUNTARY DISSOLUTION)。公司一般可以提交CERTIFICATE OF REINSTATEMENT(重生/恢复资格要求)要求州务卿恢复公司的资格,并且提交相应费用,州务卿通常都会批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被强行解散后多久提交恢复要求才能被恢复。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过在最多两年左右的例子。如果没有被批准恢复资格,公司唯一能做的就是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如果要主动解散,必须提交所有年报,才能被允许解散。
免责申明:请注意本文仅为分享信息目的存在,不提供任何法律或者财务建议。如果需要LION‘S LAW协助贵司准备并且提交年报,请务必联系我们,电话617-682-7111,邮箱STAFF@LIONSLAW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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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2024年1月1日, 新的联邦企业透明法案(Corporation Transparency Act, 以下简称“CTA”) 即将被实施。

届时, 该CTA法案会要求美国境内以及境外的符合申报要求的机构向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以下简称“FinCEN“) 上报其受益所有权人信息(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以下简称“BOI“), 该法案意图通过加强披露机构结构透明性的方法来打击洗钱、逃税和税务欺诈等金融犯罪行为。 CTA的施行给投资人和机构在美国经营的合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意在初步讨论这一新法案将对什么主体/机构适用,以及怎样满足新的合规要求。

一.需要申报的主体和需要申报的时间限制

CTA法案于2021年被通过, 但是因为需要FinCEN作为实际执法机构来制定实施法规, 该法案的实施几次被推迟, 直到2024年1月被确定开始施行。 CTA要求FinCEN收集BOI数据来建立一个联邦数据库。 所有通过向美国州务卿办公室(Secretary of State Office)或者相似机构提交文件来成立或者注册经营的机构/主体, 包括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和其他企业类型等(Corporati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但是通常不包括Trust), 都需要向FinCEN申报其BOI数据, 除非其享有某种豁免。 时间上来说, 在CTA实施后,在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需要申报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其成立90天内提交BOI信息;在2025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需要申报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其成立30天内提交BOI信息;而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就存在的需要申报的企业主体则可以在2024年12月底之前提交其BOI信息。

二.豁免情况

在CTA下现有23种可豁免情况, 其中包括已经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披露了最终受益人信息),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投资公司,非盈利机构和其他免税机构主体, 政府主体和公用事业主体等。

另外还有一种“大型运营企业” (”large operation company” )豁免, 要满足这个豁免, 该企业需要满足: 1. 在美国境内拥有20人以上的雇员; 2. 每年年年收入超过5百万美金; 以及 3. 在美国境内成立了办公室(共享办公室除外)。

三.需要申报的BOI信息

不符合豁免条件而需要申报的企业需要申报其每一个受益人的受益人信息。 “受益人”是指直接或者通过间接(通过合同, 关系, 安排, 共同合意或者其他方式达成): 1. 拥有对企业的重大控制权; 或者 2. 拥有或者控制企业25%或者以上所有权益的控制权。 大多数的高管, 即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或者总法律顾问会被认为拥有对公司的重大的控制权。

需要提供的受益人信息BOI包括: 1. 法律姓名; 2. 出生日期; 3. 现居住地址; 4. 该受益人的身份核实信息, 可以是护照号、驾驶证号码、或者政府发给的其他身份文件(需要包括照片)。

针对在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需要申报的企业, 除了申报受益人信息之外, 企业还需要申报公司申请人 (“company applicant(s))的信息, 公司申请人是指跟州务卿办公室申请提交成立公司文件注册申请公司成立的人, 或者提交CTA申报的负责人。 如没有按时提交申报或者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会面临每延迟一天缴纳$500 罚款的民事处罚, 也可能面临罚款$10,000及以上和不超过两年的监禁的刑事处罚。

四.CTA被实施后的影响和企业需要采取的措施

据统计, 在CTA被实施之后, 全美大约90%的企业都需要申报其BOI信息, 没有按时申报和/或者申报信息不实将面临民事或者/和刑事处罚。 随着CTA被实施的日期越来越近, 企业需要及时分析和评估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企业、是否满足任何豁免情形。 如果需要申报的话,需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按照CTA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免责申明:请注意本文仅为分享信息目的存在,不提供任何法律或者财务建议。如需垂询贵公司是否属于豁免情况无需申报,或者贵公司计划申报CTA,请联系LION‘S LAW 律所,617-682-7111 x 5,邮件staff@lionslaw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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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美国当地时间2023年8月9日,总统拜登签署了有关对华投资限制的总统行政命令[1](以下简称“行政令”),该行政令将严格限制美国企业对受关注国家(目前仅针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行政区)高科技和敏感技术领域的投资,并且要求美国企业就其他科技领域在美国投资情况向美政府进行投保。具体执行方面,该行政令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对在中国的投资施行审查机制,禁止或限制美国在包括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技术和人工智能系统三个领域 (Semiconductors and Microelectronics, Quantum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中对中国实体(Chinse Entities)进行投资。拜登在给国会的信中声称,他此举是为了应对中国等国家“在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等“重要敏感技术和产品方面的进步所带来的威胁。
[1] 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The White House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方面的投资规定》拟议规则制定预先通知(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 以下简称ANPRM)该通知提供了该计划的预期范围,公开征求公众对行政令的执行情况和计划范围的意见,公众需要在45天内,即2023年9月28日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为财政部指定最终的审查规则提供信息。也就是说,该行政令还没有实际投入使用当中。回溯力方面来说,该行政令仅适用于新投资,不适用于现有投资,不包括对中国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组合投资。在收集到公众反馈后,拟于2024年生效[2]。
[2] Treasure seeks public comments on implementation of Executive Order addressing U.S. Investment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NPRM通知对行政令中针对的三类技术和产品提供了以下初步细节:
1. 半导体和微电子:财政部正考虑禁止美国主体投资从事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EDA或半导体制造设备开发; 先进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或封装; 以及超级计算机的安装或者销售的中国实体。 财政部还在考虑要求对从事较先进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和封装的中国实体的美国投资进行申报审查。
2. 量子信息技术:财政部正考虑禁止美国主题投资从事量子计算机及某些组件的生产;某些量子传感器的开发; 量子网络和量子通信系统开发的中国实体。 财政部目前没有考虑单独的量子信息技术申报要求。
3. 人工智能系统:财政部正考虑要求就美国主体投资从事包含人工智能系统的软件相关活动的中国实体的交易进行申报,该软件的设计可能具有军事或情报应用的最终通途构成国家安全风险。财政部还要求公众就如何确定禁止美国投资于从事包含人工智能系统的软件相关活动的中国实体提供意见,该等软件被设计用于具有国家安全风险的特定最终用途,如军事、政府情报或者大规模监视最终用途。财政部特别欢迎关于这一类别的定义及其对范围的潜在影响的反馈意见,并寻求确保这些措施在最终法规中得到适当调整。

ANPRM对行政令中“美国人”(“U.S. Person”)的定义采用了美国制裁事件中一贯的定义标准,”美国人“包括任何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组件的实体,包括任何此类实体的外国分支,以及在美国的任何人[3]。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定义不包括美国企业的外国子公司,但是ANPRM拟规定,美国母公司或者其他控制美国实体的美国实体也有责任执行规定,以确保它们的非美国受控实体[4]也遵守规定。

尽管行政令设想了对拟议规定的违规行为将采取民事和刑事制裁,但是ANPRM侧重于民事制裁,潜在的刑事活动将被转交给美国司法部处理。ANPRM拟议对以下行为是是最高允许的罚款(目前每次违规罚款$356,579美元)[5]:
· 在向财政部提交的文件或者信息中做出重大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进行被禁止的交易; 或者
· 未能及时通报需要通报的交易。
重要的是,该行政令还赋予了财政部长使被禁交易无效、作废或者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的权力[6]。

鉴于以上行政令以及其他法律和政府行政活动的发展,考虑对境外敏感技术投资的公司应当重新评估和审核其投资风险,一边在该行政令最终确定的时候做好准备采取行动,以减少成为该行政令和财政部部门调查的风险。

以上文章仅供信息分享,并不旨在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有具体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法律咨询。

[3] Exec. Order No. 14,105, 88 Fed. Reg. at 54,870; see ANPRM, 88 Fed. Reg. at 54,963–64.
[4] 财政部拟议将“受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实体“定义为”美国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50%或者以上的股权/控制权的外国实体。“ ANPRM, 88 Fed. Reg. at 54,971.
[5] ANPRM, 88 Fed. Reg. at 54,972.
[6] Exec. Order No. 14,105, 88 Fed. Reg. at 5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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