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戴晨方律師

购房者请遵守游戏规则支付经纪赢得的佣金

CONNIE DAI

2023年2月22日

                买了一套房,付了两次中介费?!不可思议?但真的有可能发生。作为购房人,怎么做才能避免这么大的损失呢,让专业的律师来帮您。

首先要注意的是几个关键词。独家代理!口头合同!一切责任和义务都在您和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绝对不能忽视。

您想问的是,口头说的能算数吗?能有法律效力吗?签了独家代理,您就不能找别的中介服务了吗?就凭口头几句话,就要付双倍中介费吗?别不信,还真有这样的案例。

麻州最高法院今年2月在 BIPING HUANG(黄女士) V. JING MA & XINHANG SUN(孙先生) (SJC-3325)[1] 一案中,裁定 购房人孙先生和地产经纪 黄女士口头独家代理协议成立,并且认定孙先生在代理协议期内虽然是自己找到的房源,并且由另一家经纪公司(RE/MAX)协助买卖双方购买成功,但是孙先生仍然违反了与黄女士之间的独家代理协议,需要承担对这家未能参与交易的经纪公司的损失。

本案中,购房人孙先生和地产经纪黄女士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在一年中,地产经纪负责寻找房源,带领购房人看房,磋商,办理房屋交割等,无论最终是否由地产经纪实际办理了以上业务,购房人都需要支付房子成交的佣金。黄女士多次带领孙先生看房和磋商,均未成功促成交易。最终,孙先生在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RE/MAX成功选到了心仪的房子,也付了中介费给RE/MAX,之后孙先生通知黄女士中止代理关系,但并没有告知黄女士他们已经通过其他中介买到了房子。黄女士发现后,状告孙先生支付其独家代理的房屋成交佣金,虽然她并没有参与此次交易。

这看似不大的案子,直至打到麻州最高院,黄女士的诉求得到了支持。最高法院认为,黄女士尽力帮助客户寻找房子,严格执行了合同的条款,虽然未能成功帮助孙先生促成交易,但黄女士在带领孙先生看房和磋商的这几月,孙先生耳濡目染地向她学习到购买房子的大量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以,即使这个房子不是这家经纪公司找到并代理磋商成功的,即使孙先生已经向RE/MAX也就是实际促成交易的经纪公司支付了佣金,孙先生还是对黄女士构成违约,黄女士还是应该得到相当于这些有价经验的佣金的。关于口头协议的效力,最高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观点,即地产代理协议不需要书面才有效,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因以上,购房人孙先生面临着支付两次中介服务费的风险。

我们借此案告诫购买或出售地产的朋友,严格尊重和遵守与经纪的协议,不管是口头和书面,它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提醒地产经纪公司,虽然口头经纪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口头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方面存在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佳的约定代理关系的方式还是书面协议。专业的律师可以为合同的起草,修改,解释和磋商保驾护航,让双方的交易更合法和顺畅。

本篇文章根据麻州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撰写,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分析意见,任何人不能以此文章作为判断任何协议的法律依据。具体案件的分析,欢迎来电预约时间咨询。

 

[1] https://law.justia.com/cases/massachusetts/supreme-court/2023/sjc-13325.html

 

此案胜诉的原告黄女士由赵磊律师和Charles Devine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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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机构在国税局年度申报义务

以及如何恢复非营利机构的免税资格

珂一律师

 

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国家政府都会给予一定的福利鼓励非营利机构对于社会做出贡献。而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当此机构得到国家税务局免(IRS)税资格后,都需要每一年进行年报的提交,这也是我们通常说到的990系列年度信息申报表格。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通常非营利组织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5 个月零 15 天内向 IRS 提交的年度信息申报表。

IRS 年度信息申报表共有三个版本:990 表、990-EZ 表和 990-N 表。非营利组织将使用的 990 版本取决于非营利组织在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年收入和资产。

  1. 年收入低于 50,000 美元的小型非营利组织通常可以提交“990-N”,也称为“电子明信片”。 (某些类别的非营利组织不允许提交 990-N,必须改用其他版本的表格。)
  2. 年收入低于 200,000 美元且资产价值低于 500,000 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提交 990-EZ 表格,或者可以选择提交 990 表格。
  3. 年收入为 500,000 美元或以上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交 990 表格。
  4. 具有任何规模收入但有无关业务收入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提交 990-T 表格,作为非营利组织年度申报表的一部分。

如果非营利机构需要延期,他们可以申请 6 个月的自动延期,而非营利组织 需要再990 的原始截止日期前提交 8868 表格。需要注意的是990-N 截止日期不能延期,但在非营利组织财政年度结束后 5 个月零 15 天之后提交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您的非营利组织连续 3 年未提交 990 表,其免税地位将自动撤销,而此时非营利机构则需要尽快恢复其免税资格。

对于未能提交 990-EZ 或 990N 并在撤销日期或发布日期后 15 个月内被撤销的任何组织,此机构可以提交 1023EZ、1023、1024 或 1024A进行恢复免税资格的申请。与此同时,如果此机构在过去3年需要提交990-EZ,他们则需要补齐遗漏的990-EZ。而对于任何在过去 3 年内需要提交 990N 但未能提交的组织,他们无需重新提交 990N。所以当非营利机构在提交恢复申请时,需要审查过去的收入而决定需要提交的表格。

当税务局在审查恢复非营利机构免税资质时候,通常税务局都会在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免税资格可以恢复到未提交表格的几年。但是如果税务局发现非营利机构的撤销是出于恶意或故意进行的,税务局则不会允许恢复或恢复到未提交表格的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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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亲人在美国过世后如何妥善处理亲人身后事

珂一律师

人生很长,而我们作为父母或子女,都会遇到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亲人或家属过世。在我们悲伤过后,如何处理身后事,则成为了首要任务。当我们处理此类事务时,我们通常需要思考如何处理亲人的银行账户,如何处理亲人其他账户、如何通知主要当局、如何获得死亡抚恤金、以及在失去亲人后开始遗嘱认证或信托管理程序。

亲人去世后的几周和几个月可能会让人不知所措。在法律和财务方面有这么多事情要做,您可能想知道从哪里开始,以及关闭亲人的财产到底涉及什么。

  1. 收集亲人生前的资产情况以及有无财富传承文件,包括遗嘱,信托,或者所有其他文件。此类文件中会涉及谁将作为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以及他们的职责。文件通常包括:

a. 财产清单: 包括房地产,包括任何与业务相关或用于度假的财产;银行账户;退休账户;保险箱;股票和债券。

b. 死者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如果有)的认证副本

c. 所有以前婚姻的离婚法令(如果有)

d. 遗嘱或信托文件

e. 保险条例

f. 社会安全号码(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和死者的)

g. 信用卡号和报告

h. 房地产契约

i. 上一年的纳税申报表

  1. 如果亲人的资产需要进行probate(遗产执行程序),则需要通知相关的政府机构,在麻省为Department of Medical Assistance。
  2. 当亲人生前没有进行财富规划,或者其财富规划无法避免probate,则需要进行probate(遗产认证程序)。但如果亲人生前做好财富传承的,可直接根据传承计划进行处理无需进行probate。遗产认证程序是在某人去世后由法院进行监督财产和所有权如何分配或者继承的过程,而是否必须对遗产进行遗嘱认证取决于死者(死者)的财产在他们死后如何命名(拥有)。

遗嘱认证是审查死者资产和确定继承人的法律程序,其通常侧重于遗嘱的存在、真实性和有效性。遗嘱认证是对死者以前拥有的遗产资产的分析和转让管理。当财产所有人去世时,他们的资产通常由遗嘱认证法庭审查。该法院就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提供最终裁决。遗嘱认证程序通常首先分析死者是否提供了合法化的遗嘱。而遗嘱认证可以在有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启动。而在遗嘱认证时,通常都需要指定一个遗嘱执行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或 executor)。

遗嘱执行人通常在遗嘱中指定,如果没有遗嘱,则指定管理人来完成遗嘱认证程序。这涉及收集死者的资产以支付其遗产的任何剩余负债,并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

有遗嘱的过世亲人被称为立遗嘱人。当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执行人负责启动遗嘱认证程序。执行人通常是家庭成员。遗嘱还可以提供指定执行人的详细信息。而当一个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时,他被称为死前未立遗嘱。无遗嘱财产通常根据州法律分配亲人的资产。如果死者没有资产,则可能不需要遗嘱认证。

  1. 处理债权人和未偿债务。
  2. 申报州以及联邦的遗产税。请注意,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夫妻之间继承不会涉及到欠税的情况,但是一旦过世的亲人情况符合,及时没有欠税的情况,也需要提交税务报告。同时我们也建议客户咨询律师关于如何最有效率的利用遗产税豁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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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的某一天,一麻州客户公司告知他成功地介绍卖方和买方做成一笔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交易。三方计划,在中国的买方把货款汇至麻州的客户公司,客户扣下他的佣金,把余下的货款汇至位于纽约州的卖方。客户询问此交易模式是否会使其公司定义为从事“货币服务业”和“货币转账服务”而必须申请执照,以及此行为在美国反洗钱法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美国,对货币服务业和转账服务以及规定反洗钱的法律是Currency and Foreign Transaction Reporting Act of 1970 (也被称为 Bank Secrecy Act, “BSA”), 而被授权执行BSA法律要求和规定的联邦机构是Feder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 BSA中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或者个人被定义或者认定为从事货币服务业(“money services business”, MSB)或者是货币转账人(“money transmitter”), 那么需要向FinCEN进行申报, 申请MSB的执照, 并且接受BSA法律下的各项合规要求, 包括成立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政策并且执行, 保留相关文件记录,人员培训,提交超过限额以上的交易报告,  以及报告可疑活动等义务。

BSA下的货币服务业或者货币转账人的定义范围非常广泛, 但是也存在例外和豁免。 在认定该公司或者个人是否实际上从事了货币服务业务和实际为货币转账人(接收, 处理和发送各种货币, 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决定中, 有些时候执法机构需要结合各种相关因素进行事实分析。在个人和公司进行转账和汇款活动的时候, 需要注意其活动是否事实上满足了提供货币服务业务或者构成货币转账人, 如果该公司和个人并不意图从事或者提供该项服务, 可以在法律允许和范围内,将其从事的活动限制于该定义的例外和豁免中。

在转账和汇款的交易中, 还要注意贸易制裁的规定, 美国财政部的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负责执行和管理对于外国实体和个人包括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贸易制裁, 一份完整的国家和其他地区、个人和实体的制裁清单可以在美国财政部的网站上查到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and-blocked-persons-list-sdn-human-readable-lists

美国法律管辖下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合规问题上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违规可能会收到执法机构采取行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甚至刑事处罚等。 作为非金融机构, 例如个人和公司, 实际中也可能会遇到反洗钱的合规问题, 比如说大量从事作为中间商(个人)接受和存储以及发送客户的款项等活动 。 有关具体的活动以及从事的服务是否符合货币服务或者作为货币转账人并进一步引起合规问题的分析。

请联系律师进行咨询。 请注意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阅览本文也不构成律师和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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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的某一天,一麻州客户公司告知他成功地介绍卖方和买方做成一笔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交易。三方计划,在中国的买方把货款汇至麻州的客户公司,客户扣下他的佣金,把余下的货款汇至位于纽约州的卖方。客户询问此交易模式是否会使其公司定义为从事“货币服务业”和“货币转账服务”而必须申请执照,以及此行为在美国反洗钱法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美国,对货币服务业和转账服务以及规定反洗钱的法律是Currency and Foreign Transaction Reporting Act of 1970 (也被称为 Bank Secrecy Act, “BSA”), 而被授权执行BSA法律要求和规定的联邦机构是Feder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 BSA中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或者个人被定义或者认定为从事货币服务业(“money services business”, MSB)或者是货币转账人(“money transmitter”), 那么需要向FinCEN进行申报, 申请MSB的执照, 并且接受BSA法律下的各项合规要求, 包括成立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政策并且执行, 保留相关文件记录,人员培训,提交超过限额以上的交易报告,  以及报告可疑活动等义务。

BSA下的货币服务业或者货币转账人的定义范围非常广泛, 但是也存在例外和豁免。 在认定该公司或者个人是否实际上从事了货币服务业务和实际为货币转账人(接收, 处理和发送各种货币, 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决定中, 有些时候执法机构需要结合各种相关因素进行事实分析。在个人和公司进行转账和汇款活动的时候, 需要注意其活动是否事实上满足了提供货币服务业务或者构成货币转账人, 如果该公司和个人并不意图从事或者提供该项服务, 可以在法律允许和范围内,将其从事的活动限制于该定义的例外和豁免中。

在转账和汇款的交易中, 还要注意贸易制裁的规定, 美国财政部的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负责执行和管理对于外国实体和个人包括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贸易制裁, 一份完整的国家和其他地区、个人和实体的制裁清单可以在美国财政部的网站上查到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and-blocked-persons-list-sdn-human-readable-lists

美国法律管辖下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合规问题上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违规可能会收到执法机构采取行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甚至刑事处罚等。 作为非金融机构, 例如个人和公司, 实际中也可能会遇到反洗钱的合规问题, 比如说大量从事作为中间商(个人)接受和存储以及发送客户的款项等活动 。 有关具体的活动以及从事的服务是否符合货币服务或者作为货币转账人并进一步引起合规问题的分析。

请联系律师进行咨询。 请注意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阅览本文也不构成律师和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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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简单介绍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人的责任。当谈到这个问题时,我们通常根据公司为LLC或者Corporation(以下统称公司)的形式来分析。需要注意的是,针对limited or un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或无限合伙)形式的规定是不同的,在这里不做具体分析。

 

  1. 股东在公司的责任: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自己的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LLC或者corporation 的股东或者member(以下统称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说公司的亏损等。除例外的情况,股东个人不会承担公司因为公司个体的行为所导致的责任,比如说公司行为导致第三方受伤,股东是没有个人责任的。上面提到的例外情况,一般是股东仅仅利用公司作为一个外壳而进行违法行为,则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例如股东本身就想致他人受伤,只是假借公司之名去做这个行为,那么股东有个人责任。股东不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这里假设股东和管理者不是同一个人)做出的行为负责,除非股东本身有参与管理或者股东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问题发生。

 

            股东的责任通常在每个州内有自己的法律规定,比如麻州管辖Corporation的法律是Massachusetts Corporation Law (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 Chapter 156D), 麻州管辖LLC的法律是Massachusett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 (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 Chapter 156D)。 另外,如果公司有股东协议,通常也会在其中明确一些关于法律给予股东灵活度的事项的规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涉及到的事项的规定。不管股东只是投资还是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责,“股东只需为自己的投资额负责”的这个基本概念都适用。如果股东同时担任其他职责,那么其是否可以使用这个股东的概念是取决于当时该责任情况发生时,这个股东以什么样的身份在行事。

 

  1. 公司管理人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的管理人通常有董事(director),高级执行人员(officer), 通常包含president, treasurer, secretary,以及经理(manager)。对于此类人员的责任,原则是一旦他们被选为管理人员,他们便可以代表公司行事。如此一来,只要他们的行为是在法律和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且是出于合法合理的判断,那么他们个人不需要负责他们在代表公司所做出的行为以及次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是,和前面股东的问题一样,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明知此行为属于违法或者重大疏忽,但依然执行且导致他人受损,高级管理人员是很有可能有个人责任的。对于“明知”或者“重大疏忽”的判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判断。

 

            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依照公司根据程序所做出的处理去执行,所以如果公司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公司的决定执行,也会有相关责任。

 

  1. 关于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签订协议,规定股东对公司或者管理人员的错误行为不负责的合同:

            此类合同可以签订,但因为本身法律是如此要求,如果合同规定过度条条框框反而会导致日后争议的产生。对此,我们建议如果股东对于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股东有要求,可以在公司做决定的程序上做一些要求,比如重大事件需要全部股东同意等。如果我们过度细致的规定每一项要做的事情,那么不便于管理人员高效地管理公司,也更有可能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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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医疗美容机构(”Medical Spa”)的从业资质和执照问题一直是不甚清楚的一个领域, 我们在进行了相关法律检索以及借鉴了行业内部普通做法的情况下, 撰写了此文, 希望对于有意于在麻省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客户和已经在从事该行业的业主提供借鉴和指导。

            医疗美容机构的从业资质和证书属于各个州的管辖范围, 每个州有关的规定都有一定的不同。 麻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美容医疗机构从业和证书规定的专门立法被通过。 面临着该行业的蓬勃发展,一个聚集了该行业各个领域专家的立法小组已成立,在注重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就该行业的规范做出了研究, 给出了建议并且起草了相关规定和法律, 该法案的草案已经撰写完毕, 还在立法机构讨论审核中 。

在没有被通过的立法的情况下, 本文中对于美容医疗机构的从业资质和证书这一问题所给出的建议, 是基于麻省法律有关医疗诊所的规定(105 CMR 140 Licensure of Clinics), 麻省有关医疗美容诊所资质和从业证书给出的建议(Advisory), 以及该法案草案中的拟定的规定和指导精神。  

            在2013年, 麻省的医疗机构执照和认证机构(Division of Health Care Facility Licensure and Certification)发布了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申请执照和认证的建议和指导 [1]。该建议中指出医疗美容机构,其名称可能是多样的, beauty spas, salons, health clubs, wellness center, 等等, 不论其名字如何, 都需要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的本质来遵从认证和执照申请规定。

麻省的公共卫生局(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要求所有的诊所都必须申请专门的从业执照, 诊所的定义是提供医疗服务、手术、牙医、身体修复以及心理健康的机构[2]。医疗服务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行为:使用了镭射/光照以及射频装置, 果酸换肤, 软组织填充,肉毒杆菌素, 和硬化剂治疗。 此外, 医疗服务还包括任何使用了生物或合成材料, 化学制剂,机械装置或者其他可替换能源 (以下简称“医疗服务”)。 任何使用以上化学试剂/生物材料/技术/设备或者提供了以上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申请诊所执照。

但是, 该规定中有一个例外, 如果该诊所是由医疗从业者(medical practitioners)拥有或者控制, 并且名字中不使用“诊所(clinic)”, “研究会(institute)” 或者“药房(dispensary)” 这些词汇, 则不需要申请专门的从业执照。

            考虑到申请专门的从业执照所需要投入的大量时间和金钱以及精力, 很多业主或者有意从事该行业的申请人都意图使用这一例外规定。 在如何适用该例外规定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

  1. 首先该医疗从业者应该是该诊所的完全拥有者和实际控制者, 即他/她需要100%拥有该诊所,是诊所的全部也是唯一股东, 并且是该诊所的直接管理者, 在诊所提供上文中提到的医疗服务的时候, 该医疗从业者需要亲自进行操作, 或者当场监督该操作的执行。
  2. 如果该诊所在多个机构都有分所, 那么每一个分所都必须要有诊所执照, 除非该医疗从业者可以在每一个分所都做到积极有效的从业。 积极有效地从业的定义是指“在一周内诊所开业的大部分时间内直接进行操作或者在该诊所内当场对该操作进行监管[4]

根据立法小组的立法报告和法案草案中的内容,他们还意图将医疗美容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按照其对客户可能造成的风险来进行分类, 完全是美容性质的服务, 比如美甲、美发类服务, 将受到比较少的监管。而风险相对比较大的服务, 比如使用了镭射光的服务, 将收到比较严格的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案还未被通过, 如果得到通过 ,将对医疗美容行业及其法律合规造成很大的影响, 我们会继续关注这方面的立法内容和进程, 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法律合规的建议。

请注意本文并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有需求请联系律师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咨询。

           

 

[2] 请见M.G.L. c. 111, section 51.

[3]请注意, 该官方发布的建议和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具体解释这一例外规定, 在借鉴了美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的立法小组所起草的法案草案和立法报告以及行业通常做法之后,我们认为如果能跟该报告和草案中的立法意图和规定以及和行业做法保持一致, 那么会增大成功使用该例外条款的几率, 创造一个避风港(safe har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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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麻州最高法院就 CHARLES M. LIEBER vs.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 another 一案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告查尔斯·M·利伯 (Charles M. Lieber) 就初步禁令动议被驳回提出上诉。在该动议中,利伯试图要求其雇主(哈佛大学)根据赔偿政策, 为其支付在面临刑事指控时所产生的律师费和开支。法院得出结论,动议法官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并确认该动议被拒绝。

 

      1991 年以来,利伯一直担任哈佛大学教授,除此之外,他还曾担任主要由两个联邦机构资助的研究小组的首席研究员,分别是国防部 (DOD) 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在申请和接受这些补助金时,哈佛和利伯必须就外国合作和重大财务利益冲突(包括从外国收到的资金)进行披露。

 

      根据利伯的哈佛邮箱账户,在2011至2013年之间,他与中国的武汉理工大学签订了三份合约。根据这些合约,他会在三至五年中组建研究团队、从事研发、指导学生、并发表文章。同时,他将获得报酬以及某些费用的支付和补偿。根据其中两个合同,利伯每月的工资超过50,000美元。其中一个合同涉及到他参与中国政府用以招揽外国人才的“千人计划”。2012至2017年,利伯为武汉理工大学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报酬,在他的指示下,这些钱有一半通过存款方式分发给他在中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另一半则以现金形式在他来访中国时提供给他。

 

      自2012年以来,哈佛大学要求像利伯这样的员工上交海外财务活动报告(FARs)以及披露表格(FCOIs),而利伯在2012至2019年期间共上交了17份此类报告,却从未提及自己与武汉理工的联系。2018年,美国国防部和国立卫生研究院注意到了利伯的行为。利伯在一次调查中否认了曾参与过“千人计划”,而哈佛大学基于利伯的保证,也同样否认了其与武汉理工的联系。

 

      2020年,利伯因欺骗政府机构、逃税以及其他几项指控被正式起诉,而他则否认全部指控。利伯随后基于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要求哈佛大学支付其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规定其赔偿合资格人士因担任涵盖角色而参与的刑事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涵盖角色”包涵在哈佛的任何行政、执行、管理、专业或信托角色,或应哈佛的要求和利益,在任何其他公司、信托或组织中担任相应角色。除此之外,只有在教员受雇范围内的活动,才能给予赔偿。

 

      哈佛执行副校长凯瑟琳·N·拉普(凯瑟琳)回绝了利伯的请求。她认为利伯不属于“涵盖角色”,并且利伯的行为不在受雇范围之内。此外,凯瑟琳还认为由于利伯的行为存在蓄意隐瞒和欺骗,违反了哈佛的政策,因此不适用于“赔偿政策”。

 

      利伯于是对哈佛大学提起诉讼,指控包括违反合约及违法公平交易等。他还递交了作为此次判决核心的动议,希望法庭下达初步禁令以要求哈佛大学赔偿其律师费用及开销。初级法院驳回了此动议,利伯因此向麻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规定,如果动议方不能证明其案情胜诉的可能性,则不会授予初步禁令。在这里,利伯的成功取决于哈佛赔偿政策中的含义。尽管受法规监管,但公司赔偿政策在本质上被视为合同性质,并根据合同法的传统原则进行解释。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表述清晰且意义直白,因此哈佛大学在评估之后拒绝赔偿利伯是符合其政策的。此外,法院认为利伯无法证明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违法了公共政策,因此法院无法强迫哈佛大学对其进行赔偿。

 

      考虑到哈佛赔偿政策中的明确语言和相关的事实,特别是利伯自己的电子邮件所揭露的事实,法院认为动议法官在她得出结论时没有滥用她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初步禁令的动议被适当地拒绝了。

 

【本文参考资料是麻州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https://www.mass.gov/files/documents/2022/01/10/k131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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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最高法院将很快在麻州做出关于特许经营许可人(FRANCHISOR)对被许可人(FRANCHISEE)认定为与员工还是独立合同工的问题做出判决。原告特许经营被许可人Patel及合伙人状告被告7-Eleven 特许经营许可人,主张原告不应该被7-Eleven界定为独立合同工,而应该是雇员。作为雇员,他们不应该被要求支付工资外的商业开销及巨额许可代理费。如果法院支持7-Eleven这样的特许经营许可人雇主称他们的雇员为特许经营被许可人,则为逃避麻州的工资和工时法律开辟了新的途径。零工经济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如Uber和Lyft的前身SuperShuttle就曾认定他们的司机是特许经营被许可人。如果麻州最高院开了这道门,其他行业也会迅速效仿。

被告7-Eleven则与原告观点截然相反。他们认为原告是特许经营被许可人,除了拥有商业利益和重要房地产权益外,经营着百万计的生意和拥有大量员工,以及每年产生几十万元的收入。原告意图改变自己经营业主身份为雇员,以挽回他们在经营中百万元的损失。

对同样此案,麻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Gorton认为在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制定的特许经营权规则和独立合同工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他在2020年9月10日撰写的意见中,认为按照特许经营权规则标准认定的特许经营被许可人不可能是雇员,这会威胁到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而GORTON法官所在的上诉法院,美国第一上诉巡回法院,则认为这个判决没有触及一个问题,即,对于“麻州独立合同工法律”的界定法规与特许经营规则适用之间的关系问题。

麻州独立合同工法律规定(MGLC 149, 148(B)),任何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都自动被归类为雇员,除非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被界定为独立合同工。(1)其提供服务的人在服务过程中不受雇主控制和指导,(2)其提供的服务不是雇主的主营业务,以及(3)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可以是自由职业者的业务。

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控制权”,是用来分辨提供服务的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的一个主要的标准。通过证明特许经营被许可人不受控于特许经营许可人的服务,来说明特许经营许可人满足了特许经营权规则的要求,即特许经营权人在经营管理模式中施加了重要的控制权,是比较困难的主张。

但是本案的原告坚持认为特许经营规则与麻州独立合同工法律规定没有根本冲突,因为特许经营法只是强制性的特许经营许可人对特许经营被许可人进行商业信息的披露(DISCLOURE),并没有实质性地对双方的关系进行定义和管辖。原告进一步认为,被告7-ELEVEN可以同时简单地遵守和执行这两项法律,但他们却人为制造了矛盾,以逃脱麻州工资和工时法。

Gorton法官的判决很大程度依赖于麻州最高法院2015年的关于独立合同工法律和房地产行业的关系,但这本案指明BROKER代理人对AGENT经纪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并不适用本案。相反对被告7-ELEVEN来说,Gorton法官得出了一个准确且必要的结论,特许经营许可人对特许经营被许可人实施的重大的“控制”,才是特许经营的精粹,它的目的是保证消费者对同一家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和形式的期望以及商业的一致性。

GROTON法院的这一观点在商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包括美国商会,金融服务协会,麻州零售商协会国际特许加盟协会和Dunkin’品牌。金融服务协会法律顾问认为,特许经营权规则不是为了工人分级而行使控制权的问题,在麻州和美国联邦法律中,认可独立财务顾(FIANCIAL ADVISOR)为独立合同工的做法由来已久。

我们拭目以待麻州最高法院的对此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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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今年2月,麻州联邦地区法院NATHANIEAL GORTON法官做出一个关于法院对被告“个人管辖权”的判决。原告MOTUS LLC是注册在特拉华的公司,其主要经营地在麻州。去年4月,原告状告被告公司CARDATA CONSULTANTS INC.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被侵权的商标为CORPORATE REIMBURESMENT SERVICE。被告公司注册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在纽约和科罗拉多有办公室。被告要求法院撤诉,理由是麻州联邦法院对被告公司没有管辖权。GORTON法官同意被告主张,判决诉讼撤销。所以案子在联邦法院里维持了一年半,在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上做了判决被流产,失去了去审理实质性的判决的机会。

 

在案子备案法院之后,被告律师都应该考虑本法院对被告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从双方所在地及标的大小等方面考量。几乎所有州的法院都分为州立法院和联邦法院系统。如果原告和被告是不同区域的“公民”以及争议标的大于75000美元,或者案子中涉及法律有联邦法律,案子可以在联邦法院审理。管辖权中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称为“个人管辖权”。在满足其他管辖权的条件之后,法院还必须要对被告有“个人管辖权”。对公司当事人来说,如果公司在麻州注册、有系统性的持续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和本诉求有关的部分事实发生在麻州,都会满足个人管辖权。如果公司没有任何上述的行为来满足个人管辖权,公司的网站也不能帮助建立个人管辖权,除非网站上有内容证明公司把麻州的群体作为特定的商业目标,故意地诱导位于麻州的居民或商业团体作为其客户,或者公司通过网站产生从麻州来的营业收入。

 

本案的被告公司是加拿大公司,在麻州没有办公室也没有客户。公司确实有一个在世界各个角落都能上的网站,包括麻州的居民。但是,麻州所在的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的判例法明确规定,“在互联网的情况下,我们要求被告有比拥有一个网站更多的”行为“才能满足麻州的法院的个人管辖权。此行为应该是通过网站与麻州居民或公司, 在事实上有目的地从事商业活动或商业交易“。被告公司如果利用网站,有计划的故意的诱导麻州居民和商业团体的购买和商业行为,或者从麻州收取很多营业收入,都会导致麻州法院对被告公司的个人管辖权。

 

原告同时争辩,依赖于麻州联邦法院二十几年前的一个判例,被告公司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产生于其故意地把目标对准主要经营地位于麻州的公司,这是和本诉求直接有关的部分事实,应该满足个人管辖权的要求。GORTON法官拒绝此争辩。理由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被告知晓原告是主要经营地位于麻州的公司。更重要的是,如果任何一个被告公司,都可以由于在没有实质的证据的情况下,被原告状告某个非法行为是针对麻州的公司或个人,而那么轻易地满足法院的个人管辖权,那么麻州联邦法院将会面临象洪水一般剧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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