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肯.奥格律师事务所

家庭亲属移民链还可行吗?2018年如何为父母子女申请来美

 

( .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近期接到很多咨询今年能否给亲属申请移民的咨询。我们将在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

 

自从川普上位之后,美国利益至上的各种法案应运而生。最近一份叫做[保障美国未来安全法案](H.R.4760 - Securing America's Future Act of 2018)堪称近百年最严苛移民议案出炉了

 

法案提议切断除了为配偶和子女以外的家庭链接式亲属移民(Eliminates green card programs for relatives (other than spouses and minor children) ,同时还建议废除绿卡抽签项目(Ends the Diversity Program 也就是常说的乐透绿卡。这类绿卡抽签是为提高移民的多元化,对移民人数偏低的国家例如土耳其,通过电脑抽签方式发给绿卡)

 

议案中还提到了建造那堵川普竞选期间就倡议的边界墙[Build the Border Wall ]以及设置美国入境的安全系统[Secures Ports of Entry] 整个法案与川普上台后的移民思路是一致的,也许不久的将来还有更多的类似议案上台。但,需要给大家先安心的是这个议案只是提议,具体能否通过尚无答案。虽然尚未被批准,但是这个移民风向标值得大家提早准备起来。

 

作为重视家庭团结的中华民族,法案提议切断家属移民链接显然是值得关注的。我们还能否提交家庭类(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移民申请呢?本文将侧重分析父母与子女的申请情况,兄弟子女等请关注后期文章。


首先来看看给父母申请:

 

1.  可否申请?答案:目前还可以。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年龄在21岁之上的美国公民,才能为父母申请来美的绿卡。如果申请人仅仅具有绿卡,而无公民身份是不可以申请的。而且,必须是主申请人本人是公民才行,公民为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申请是不可以的。

 

同时,这种公民申请父母的方式不需要排期。

 

[ 移民局原文为: To petition for your parents (mother or father)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green card holders, you must be a U.S. citizen and at least 21 years old. Green card holders (permanent residents) may not petition to bring parents to live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2.  如何申请,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我们这里用最简单的家庭关系做例子来说明如何申请。申请主要需填写一份130表格,同时需提供主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上面有父亲,母亲以及当时申请人作为孩子的证明),申请父亲的那份资料还需要提交父亲与母亲的结婚证。当然,如果主申请人不是在美国出生,还需要提供入籍/公民身份的证明。

 

为母亲申请:

Form I-130

A copy of your birth certificate showing your name and your mother’s name

A copy of your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or U.S. passport if you were not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为父亲申请:

Form I-130

A copy of your birth certificate showing your name and the names of both parents

A copy of your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or Citizenship or U.S. passport if you were not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 copy of your parents’ civil marriage certificate

当然,还有非婚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等情况,申请的资料准备以及时间把握会略有区别,可以单独咨询律师了解,本文不再赘述。


3.  提交申请之后,移民局会通知主申请人130表格是否被审批通过。

 

如果被批准了并且主申请人的父母居住在美国境外,则父母需要到附近的美国驻该地领事馆去完成签证申请。父母需要拿到签证并且入境美国之后才会拿到绿卡,在中国是拿不到绿卡的。整个申请过程顺利的话8-12个月。

 

如果父母当前住在美国,则可以在递交130表格的同时递交485表格( Form 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to Adjust Status)


 

接下来看看给子女申请的情况:

 

相对于给父母申请仅限公民才可以提起,给子女申请则宽松一些:公民和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均可以提起。

 

给子女申请绿卡,最主要的就是看子女的年龄和婚姻状态。如果说未婚且年龄小于21岁,则在移民法中被认为是“child” 而如果子女已经结婚,或者年龄超过21岁了,则被定义为“son” or “daughter”.  别小看这个简单的叫法区别,在申请中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申请人(也就是父母),这里一般分为父母为公民和父母为绿卡持有者两种情况来分析。


如果父母是公民,则可以为三类子女申请:

  1. Children (未婚且小于21)

  2. 未婚的sons and daughters( 21岁或以上),若未婚的儿子或者女儿有child(ren), 是可以附带一起申请的。

  3. 已婚的sons and daughters(任何年龄),已婚的儿子或者女儿的配偶和child(ren)也可以一并申请


如果父母是绿卡持有者,可申请的类别就受限制了:

  1. Children (未婚且小于21),若未婚的child child(ren), 是可以附带一起申请的。

  2. 未婚的sons and daughters( 21岁或以上),若未婚的儿子或者女儿有child(ren), 是可以附带一起申请的。


从上面可以直接看出来,当父母的身份不一样,能提起的申请有所不一样,显然公民能提交的申请范围更广。同时,当父母为公民身份的情况下,为不同类别的子女申请的时间批准也不一样。比如当子女都是未婚且小于21岁的情况下,如果是父母为公为其申请是不需要排期的。但同样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父母若是为其他类别的子女申请则时间大不一样:为21岁以上未婚子女,或者已婚子女,或者绿卡持有者申请子女都是需要排期的。排期是一个长久的移民话题,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具体阐述。

 

文章资源参考https://www.uscis.gov   https://judiciary.hous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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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美国境外的未婚妻(夫)申请绿卡?K-1签证详解

(肯 .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


肯.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遇到不少客户咨询如何为在国内的 男/女朋友申请结婚绿卡,问题设计到是否对方应该持旅游签证入境,或者是否先在中国结婚等问题。今天在这个专题将为大家做一些法律知识分享:

具有美好的恋爱关系,却苦于两人相隔重洋身处异国?不用担心!作为移民大国,美国移民局专门为此类困境的情侣设计了一种未婚妻(夫)签证,即K-1 签证。让我们看看移民局官方定义原文:The K-1 is a nonimmigrant visa that permits a foreign national fiancé/fiancée of a U.S. citizen to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marry the petitioning U.S. citizen sponsor within 90 days of admission to the country.


可以看出,K-1签证的目的是让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外国未婚夫/妻来到美国与美籍未婚妻/夫完婚。并且根据规定,K-1签证的持有者在入境之后90天内需要和该美国公民完婚,继而申请在美国进行身份调整。

先从大框架上来看,关于k-1签证最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如下:(为了体现移民局原文官方解析,这里将采用中英文双行来表述,英文为移民局原文规定。)


首先申请条件是:

1.  You (the petitioner) are a U.S. citizen.

主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公民。如果是合法永久居民(绿卡身份)而非美籍公民,则不能为其未婚夫/ 妻申请K签证。

2.  You intend to marry within 90 days of your fiancé(e) entering the United States.

K-1签证是让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外国未婚夫/妻来到美国与美籍未婚妻/夫完婚。时间限制: 入境后90天内。也就是K-1签证的持有者在入境之后90天内和美国公民完婚

3.  You and your fiancé(e) are both free to marry and any previous marriages must have been legally terminated by divorce, death, or annulment.

双方都可以自由合法结婚。所谓具有合法自由婚姻的权利,就是公民申请人具备结婚的法律条件,无既存的婚姻关系存在。如有婚史,需要提供离异亦或是前配偶已经离世的证明。

4.  You met each other, in person, at least once within 2 years of filing your petition. There are two exceptions that require a waiver: 1. If the requirement to meet would violate strict and long-established customs of your or your fiancé(e)’s foreign culture or social practice.2. If you prove that the requirement to meet would result in extreme hardship to you.

夫妻见面要求:必须在过去的两年内和未婚夫/妻当面相至少一次,除非因为文化对于恋爱的限制等特殊因素等(比如当地文化是男女婚前不能见面)。所以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尽量保存两个人的互动纪录,比如书信往来,email电邮或者照片等。


知道申请基本条件后,接下来做简要的申请流程解析:

第一步: 当受益人(被申请人)还在国内的时候,由公民(主申请人)一方在美国境内附近的移民局办事处提交申请表 I-129F, 接下来I-129F表申请被批准后,将会被送到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美国国家签证中心会将该批准信息送往中国该受益人所在相应的美国驻中国使领馆。

第二步: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受到I-129F批准消息之后,同时会通知主申请人何时可以正式让受益人在中国申请k-1签证了。 一般情况是,受益人(被申请人)也就是未婚妻/未婚夫会收到美国驻中使馆的通知,配合提交签证申请资料(包括与美国申请人的关系证明,体检表和接种疫苗记录,如有既往婚史,必需提供有关证明等等)。稍后,使馆会安排与受益人(被申请人)进行面谈并打指纹。 在中国的面试以及准备资料的过程并不简单,需要格外仔细和谨慎,但凡被面试官发现订婚以及将来结婚目的不良(例如虚假结婚),将被拒签且存入记录。如果一切顺利,受益人将会被批准获得k-1签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官方原文说到只能单次入境,且最长有效期为180天。(K-1 visas are valid for up to 6 months and a single entry)

第三步:受益人飞到美国,接收边境检查,若通过则顺利入境。

第四步:在90天内注册结婚,如果被申请人到达美国内90天内没有和主申请人结婚,该未婚夫/ 妻签证就自动生效了,并且不能延期。这个时候,未婚夫/ 妻应该在90天到的时候离开美国境内,否则将视为违反美国移民法。

第五步:婚后,受益人已经成为了配偶,可以直接在美国申请I-485身份调整。如果调整申请批准时婚姻已经满两年,外国配偶就可以直接获得永久居住权(永久绿卡)。此时所获绿卡的有效期限为10年。但大部分情况下申请485时婚姻没有满两年,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绿卡有两年的时间限制。 当然,两年可以申请撤销绿卡上的限制获得永久居留权。关于这个规定,我们律师事务所前期做过关于如何解除绿卡限制的解析。

由于K-1签证的申请涉及中美境内领馆程序,且时间把握敏感,我们建议申请人在专业的移民律师指导下申请。同时,若未婚夫/妻带前一个婚姻的子女再婚,  就涉及到了K-2签证(为未婚夫/妻的未婚子女(21岁以下)到美国来而提供的一种签证)。此文不做赘述,有相关问题,欢迎致电奥格律师事务所。


文章资源参考:http://www.ustraveldocs.com  /  https://www.usci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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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一般高薪经管人员或者重要的员工才会有必要有雇佣合同。因为高薪员工的雇佣协议将会很复杂,所以签署雇佣合同可以锁住高新职位人员的工资以保证不会有大幅度的改变。这些合同内容常常会包括,特定的就业期限, 员工解雇条款,竞业禁止协议,机密信息的处理,知识产权转让(assign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以及股票期权和离职金等。当有这样一个合同, 雇员和雇主都需要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不过,一般即使有这样的合同,同样还是遵从任意性(at-will)雇佣的原则,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雇你,你也可以随时离职。当没有这样一个雇佣合同,那么雇员将会被看作是一个任意(at-will)雇员,这代表着雇员可以因任何原因被解雇,只要解雇原因不侵犯法律(例如该员工是在受保护的群体或者违反了国家政策)。通常一个雇佣通知书(employment offer letter)也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合同。

通常这样一个雇佣合同旨在保护雇主的利益。这种合同都会包括竞业禁止协议,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我们公司的合同律师经常被要求起草、解释和/或提出诉讼竞业禁止合同条款。这些雇佣合同条款执行, 旨在限制雇员带走公司机密信息或客户去竞业工作或开始他/她自己的竞业公司。我们的合同律师在结束和起草竞业禁止合同以及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诉讼竞业禁止协议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在签署员工合同的时候请确认你完全明白你的权利将会有什么改变,也可以在签署协议前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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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视点:

        移民局2017年10月23日发布题为《废止审理延期申请时遵循原申请内容确定非移民身份适用性》的政策备忘录[1],用于替代2004年4月23日的政策备忘录《遵循原非移民身份批件确认延期身份有效性的重要意义》[2],新备忘录同时取代了2015年8月17日政策备忘录《L-1B受理政策》中第7部分的内容[3]

        由于政策备忘录(PM)是移民局全员遵守的操作守则,因此该更新可视为移民局针对“工作签证延期申请”抬高审批标准的风向标。新上任的移民局长在官网通告中特意表明,这份新政策备忘录更符合移民局当下的有限目标,同时也为精进保护美国人就业利益的政策指出了清晰的方向[4]

        新局长认为非移民工作签证申请始终是美国雇主负责,而十几年前简化流程的政策备忘录使移民局在事实上替代雇主承担了申请中的举证责任。因此,新备忘录强调在延期申请中,即使关键事实与已获批申请相比未发生变动,雇主仍不能高枕无忧地坐等延期申请获批,而应再次证明受益人满足该合法身份要求。换言之,移民局重新执掌了审查权,宁愿多索取千万份材料逐一检查,也不愿在批准延期时放过任何不合格的“漏网之鱼”。因为被废止备忘录所针对的恰好是审批者“重复提问”的问题,即要求同样的当事人与同样的事实,在无证据表明存在实质性错误或欺诈时,移民局官员应居于已入档材料完成个案审批,并顺从已获批非移民工作签证的内容。

       应该说移民局此番一百八十度的政策转向无可厚非,因为行政权如何被具体行使的是非标准完全由政府决定,而执行政策方面的尺度与波动也如实反映着行政首脑的意图。对比2004年与2017年两份立意截然相反的备忘录,我们能感受到在字面规则保持不变的情境下,移民局其实获得了(也可以说是恢复了)否决案件的权力。无需在操作中遵循已获批申请,意味着当年获批的非移民工作身份的情境随时光荏苒而不复存在,若想如愿获得身份延期,须经获得新首脑授意的移民局再次审查,依照新时代的情境做出决定。

       对准备递交非移民工作身份延期的申请者而言,这份已当日生效的新备忘录意味着延期申请将有更高的几率遭遇被移民局的补件要求(RFE信),因为移民官现在可以不受约束地提出质疑。可以说,那些当年幸运过关但可能存在的漏洞申请,延期时将被放在更严格的标准下重新予以审视;而在当时情境下顺利获批的申请,同样的事实是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应在新形式下由移民局重新予以判断。

 

简讯:

  1.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17年10月26日投票通过了德州共和党议员Lamar Smith提出的编号HR. 3711法案,若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则将在未来强制所有美国雇主使用E-Verify系统验证雇员身份的合法性。部分民主党议员认为该法案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劳力短缺,但共和党议员要求保护美国公民及合法移民工作机会的倡议最终占据上风。

 

  1. 2017年10月开始,移民局已开始对所有在2017年3月6日及该日后递交的雇佣类别下绿卡主申请人及附随人员展开面试。需要注意的是,

(1)面试主要针对该申请人是否满足调整身份的条件,且来自国家利益中心(National Benefits Center)负责受理面试的移民官员,被要求不要在面试中重新审理已由移民局服务中心(Service Center)审查批准的I-140移民申请(雇主信息亦无需在面试中涉及);

(2)附随申请人将被询问与主申请人亲属关系属实的问题,这点与原亲属类绿卡面试环节中审查婚姻真实、健康、有效有异曲同工之处;

(3)若NBC认为I-140申请或相关证据中有不实之处,将会建议移民局服务中心撤销I-140批件,而若服务中心重新审查案件后不认为应当撤销I-140批件,绿卡申请将由服务中心连同I-140申请一道审理。

 

  1. 移民局2017年12月4日将强制使用版本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的I-765表格,新版表格将允许雇佣许可文件(EAD卡)的申请者在递交I-765申请时同时申请社会安全号码(SSN)。

 

  1. 国土安全部2017年10月向联邦上诉法庭要求更长的时限以便回顾与重新考虑奥巴马时代给予H-4身份持有人雇佣许可文件(EAD)的政策。在Save Jobs USA v. DHS一案中,该政策的合法性受到原告挑战,虽然该诉讼未继续推进,但原告仍在对这份“福利”政策的上诉并未消停。联邦政府希望能在20171231日前对该政策的去留做出决定,国土安全部即将公示为替代该政策所拟定的新政策草案。
 

[1] 新政策备忘录题为Rescission of Guidance Regarding Deference to Prior Determinations of Eligibility in the Adjudication of Petitions for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标号PM-602-0151。其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7/2017-10-23Rescission-of-Deference-PM6020151.pdf

[2]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The Significance of a Prior CIS Approval of a Nonimmigrant Petition in the Context of a Subsequent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Eligibility for Extension of Petition Validity,档案号为HQOPRD 72/11.3。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Static_Files_Memoranda/Archives%201998-2008/2004/readjud_042304.pdf

[3]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L-1B Adjudications Policy,编号为PM-602-0111。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5/L-1B_Memorandum_8_14_15_draft_for_FINAL_4pmAPPROVED.pdf

更多作者信息: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为确保外国人在领馆获得非移民签证与经海关进入美国被询问入境目的时的一面之辞真实可信,美国国务院去年12月确立了30/60日规则,即该外国人入境后30日内的违规行为将被视为入境前作过虚假陈述、30日后60日前虽对类似行为不做推定,但签证官有理由相信该外国人进行了虚假陈述且未被相反证据说服时将同样导致虚假陈述的后果[1]

        在今年新总统抨击非移民签证欺诈频发[2]、宣扬合法移民数量应被削减一半[3]的背景下,国务院今年9月1日以更严苛的90日规则替换了生效才大半年的30/60日规则[4]。不仅将原30日规则拓展到90日,更规定90日后适用原30-60日的规则,这意味着非移民签证的入境期(B签证通常为6个月)被完全置于移民局吊销(使用该签证所获)入境许可的威慑中,不仅吊销入境许可的范围被扩大,吊销的可操作性也被大大提高。

        新规则瞄准了那些使用非移民签证入境,却在入境后谋求违悖面签陈述、意图获取其它移民利益(如申请绿卡、未授权工作、未授权上学)的群体。强调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面对签证官时应表明真实意图,一方面凸显绿卡申请与常见短期探亲、旅游、商务人士、学生在“移民倾向”这一表露主观心态的问题上不可兼得的法定状态;另一方面,也使非法用工、非法上学等非移民身份持有人突破身份限制的行为,能够被溯及到面签/入境时是否做出真实表述的层面,强化了非移民签证申请人保持诚实的要求。从下图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

  1. 新规则采纳了“合理相信”的证据规则[5]
  2. “简单怀疑”[6]的要求略高,但不要求签证官掌握“优势证据”[7]再行动,只需“合理相信”违规行为可能存在,即可按403条“通知上级有(非法身份)外国人居留美国境内”[8]、 “审慎撤销”[9]、列为“准否决案件”[10]、 或按302的规定请求上级的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启动可能最终引发吊销已有签证的入境许可的程序中;
  3. 新规则在90日内不当行为的措辞上更简明,去掉了原修饰条件的语言意味着更低的适用门槛;
  4. 旧规则基本只限制了入境60日内的行为,而新规则下入境90日后的不当行为仍受制约。

 

2016年12月20日版本:

 

入境30日内,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将被视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获得签证与入境许可。入境30日后60日前,出现(但不限于)上述情况时将需提供相反证据说服签证官/移民官无不实陈述的企图。

 

2017年9月1日版本:

 

获准入境90日内,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将被视为与先前陈述不吻合

 

(即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以获得签证与入境许可)

 

积极寻求未授权雇佣,随后参与该雇佣活动

在未获得许可时被雇佣

未转换身份情况下,完整参与学术性学校的一门课程

不具有许可的非移民身份(如探亲/旅行身份)下参与学术性学校的学习

结婚并居住在美国,或进行任何未转换身份/调整身份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在不允许移民倾向的非移民身份下(如探亲/旅行身份或学生身份)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结婚并在美国居住;或进行其它任何未转换身份/调整身份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2016年12月20日版本:

获准进入美国60日后

2017年9月1日版本:

获准进入美国90日后

仅仅有突破非移民身份的行为,不会导致不准许入境的后果[11]

违反非移民身份,或行为与先前陈述不吻合时,不会推定外国人先前故意进行虚假陈述。但若发现相关事实能够使签证官/移民官合理相信在申请签证或获得入境许可时该外国人曾对其旅行目的进行虚假陈述,则必须向咨询意见部门(Advisory Opinion Division)请求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简称AO)。

        受新规则影响最大的将是那些意图用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后调整身份的美国公民直系亲属(配偶、父母与21岁以下未婚子女)[12]。因为该类别无排期限制,具备随时获得签证名额并在美递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的可行性。甚至可以说,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一绿卡策略都堪称捷径。与常规经领馆面试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的路径比,在美调整身份不仅减少了环节[13]、极大缓解了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焦急等待的心情[14]、还相对容易[15]。因此新规则将使那些欲借助非移民签证入境再调身份的美国公民直系亲属,在签证面试时就面临极大考验,不诚实的违法成本被新规则大大提高,而诚实则可能将不得不在广州/香港的领馆等待面试。如何取舍如何抉择,想必是每个想披上非移民外衣走捷径的真移民不得不仔细斟酌的大问题。

 

[2] 请参见本站2017年4月《美国总统行政令剑指H-1B工作签证》, http://wan.business/cn/zhuanlan/yaranpan/2017-04-18-000000

[3] 请参见本站2017年8月《山雨欲来风满楼——改革提案剑指合法移民》, http://wan.business/cn/zhuanlan/yaranpan/2017-08-02-000000

[5] 证据规则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302.9-4(B)(3)(g)(1)(c),引用号VISA-442,更新日期2017年9月1日。合理相信原文为“Reason to believe”,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6] 简单怀疑,原文为“Mere suspicion”,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7] 优势证据,原文为“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8] 通知上级有(非法身份)外国人居留美国境内(Notice to Department of Alien in United State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A),适用于理论上无法取消签证的情形,应立即通知国务院监视、分析与协作办公室(CA/VO/SAC),引用号VISA-1,更新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 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311.html#M403_11_5

[9] 审慎撤销 (Prudential Revocation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B)适用于持有有效签证但可能在申请签证、被准许入境、或递交移民利益申请时对其行为意图存在虚假陈述。《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引用号VISA-50,更新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 原文地址同上。

[10] 准否决案件(Quasi-Refusal Case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0-3(C),适用于非绿卡持有者亦无有效签证,但可能在申请签证、被准许入境、或递交移民利益申请时对其行为意图存在虚假陈述,此时应录入“领馆警告与支持系统”(CLASS系统)。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310.html#M403_10_3_C_1

[11] 不准许入境情况请参见《移民与国籍法》212(a)(6)(C)(i)。

[12] 过去十几年间,中国大陆出生无排期亲属移民数量与有排期数量几乎平分秋色,2017年财年前两个季度37,787个大陆出生新移民中,有18,129人(48%)选择了在美调整身份的方式。

[13] 中转案件到美国国务院下辖的国家签证中心,再由签证中心联络领馆所必需的传输材料、安排面试。

[14] 可以入境美国后慢慢等待移民局审批,而非远隔重洋等待面试。

[15] 现实中,海外领馆面试官熟诣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审核材料时的针对性远非身在美国的同僚可比,加之领馆面试时对申请材料本身的要求也高于在美国调整身份的情境(如无血缘联系的额外经济担保人在美国本土递交的绿卡申请中,由于相关人员具有社会安全号码、清晰可查的雇主信息,因此从未成为一个问题,但在领馆面试时不具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如何能提供可信的经济担保会成为难以向面试官说清的问题)。

更多作者信息: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移民局近期向国会司法委员会递交了题为《H1B 特殊职位雇员所扮演角色》的年度报告,这份 27 页的报告翔实列举了 2015 年 10 月 1 日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间 H1B 签证相关数据[1]。考虑到特朗普总统 今年 4 月 18 日曾发布针对 H1B 签证的行政令,这份报告与其所公布的 H1B 数据可以视为移民局向公众展示外国人雇佣活动真实状态的一扇窗。

 

 

要点:

 

  1. 2015 至 2016 财年,各类 H1B 申请总数由 348,669 升至 398,718,增幅 14%;[2]

  2. 2015 至2016 财年,各类 H1B 获批总数由 275,317 升至 345,262,增幅 25%;

  3. 2016 财年获批 H1B 中受益人年龄居于 25-34 岁间的占 69%、持本科学位的占 44%、持硕士学位的占 45%、持博士学位的占 7%、持专业学位(法学、医学等)的占 3%、从事与计算机相关职业的占 69%;

  4. 2016 财年获批 H1B 中受益人收入中位数为 $82,000,2015 财年这一数字为$ 79,000。

 

注:每个财年由上一自然年 10 月 1 日起算。 


       此外,移民局还公布了 2007-2017 财年 H1B 变化趋势[3] 与 2015、2016 财年所有 H1B 雇主信息[4],即便10人以下 H1B 雇主数据被模糊处理,但两份各 900 页的 H1B 雇主清单还是相当详尽地为公众展示了 H1B 雇主的面貌。移民局还顺带公布了过去 6 个财年工作许可 (EAD) 的发放情况[5]。(请放大本页面浏览图片详情)

 

 

图1

2007-2017财年H1B案件数量变化

 

 

附:

 

2013-2016 财年 H1B 申请数 (图1-2)

 

 

2013-2016 财年 H1B 按季申请数 (图1-3)

注:每一财年第一季度指上一自然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其它季度以此类推。

 

 

2013-2016 财年 H1B 获批数(图1-4)

注:2013 财年 - 2016 财年数据 [参见尾注1] 与 2007 - 2017 财年数据 [参见尾注3] 均来自移民局网站,其中个别不相符的数据可能源于移民局略有差异的计数方式。


 

 

图2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出生地分布

 

 

附: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初始雇佣)出生地分布 (图2-2)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持续雇佣)出生地分布(图2-3)

 

 

 

2007 - 2017 财年 H1B 申请——中国出生受益人(图2-4)

 

 

 

2007 - 2017 财年数量排名前 20 的受益人出生地申请数量细目(图2-5)


 

 

图3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年龄分布

 

 

附: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年龄分布细目(图3-2)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初始雇佣)年龄分布(图3-3)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持续雇佣)年龄分布(图3-4)

 

 

图4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职业分布

 

 

附: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职业分布细目(图4-2)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集中的 30 个行业细目(图4-3)

 

 

 

2015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大类分布(图4-4)

注: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综合不一定能加到100。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大类分布(图4-5)

 

注: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综合不一定能加到100。

 

 

2015 -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细分(数量)(图4-6)

 

 

 

2015 -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细分(比例)(图4-7)


 

 

图5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收入变化

 

 

附: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收入分布(图5-2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收入分布细目(图5-3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收入(按职业大类)分布(图5-4

 

 

 

2016财年获批H-1B(初始雇佣)受益人收入(按职业大类)分布(图5-5

 

 

 

2016财年获批H-1B(持续雇佣)受益人收入(按职业大类)分布(图5-6

 


 

 

图6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受教育水平分布

 

 

附:

 

2013-2016财年获批H-1B受益人受教育水平分布(图6-1

 

 

 

2016财年获批H-1B受益人受教育水平详情(图6-2


 

 

图7

2012-2017财年F-1 EAD获批情况

 

 

附:

 

2012-2017财年各类EAD发放细目(图7-2

 


 


[1] 报告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2] 2015至2016财年的初始雇佣(不局限于H-1B Cap)申请增幅为6%,获批增幅小于1%;同期,延续雇佣的申请增幅为20%,获批增幅为43%。

 

[3] 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4] 2016财年H1B雇主数据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 2015财年H1B雇主数据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5] 数据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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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2017年8月2日上午,特朗普总统在白宫向公众发表声明[1],推介党内乔治亚州参议员David Perdue[2]与阿肯色州参议员Tom Cotton共同提出的移民改革提案(又称“RAISE提案”[3])。这份被总统誉为近半个世纪来最重要的改革提案,意将每年合法移民数削减一半并对现有移民体系运作方式进行重大调整,不再容忍每年100多万合法移民中仅有1/15能“靠本领获得工作”的现实,还冠有藉此提振经济增长与提高美国人工资的美名。

        该提案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建立以技能为基础的移民点数系统;
  2. 保证配偶与年幼子女移民,削减特定种类的成人移民,打破移民链;
  3. 取消过时的多元签证抽签政策;
  4. 限制难民申请绿卡。

        两位参议员希望用类似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的“技能点”系统取代现有的“雇佣类”移民大项,即移民申请者将通过其年龄[4]、学位[5]、英文水平[6]、工资高低[7]、特殊成就[8]与创业计划[9]等竞争因素获得相应点数。点数超过30的申请人提交160美元申请费可以建立有效期为12个月的电子档案,并每半年由移民局邀请分数最高的移民候选人在90天内递交移民申请[10];以此筛选出最能在美国获得成功、无需社会福利、并促进美国经济增长的移民人选。 

        对于“亲属类”移民大项,该提案将通过取消大龄子女、兄弟姐妹与父母等涉及成人移民的类别来打破“以一带多”的移民链条;对21岁以上美国公民的父母单独设立附带条件的非移民签证类别[11];重新定义“直系亲属”移民,将其局限在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的配偶与18岁以下子女的范畴中;并对递交申请的时间做出限制。

        多元签证抽签与难民绿卡政策鲜有适用于大陆出生人士的情况[12],影响相对有限,本文暂不赘述。

       虽然大刀阔斧的改革提案很难轻易化为现实,但在股市高涨的背景下支持该提案已为倡导“美国人优先”的总统赚足了眼球。即使党内尚有不同声音对提案内容表示顾虑[13],对合法移民如此大手笔的变革足以撼动每一位移民的世界观。

       附:点数计算拟用规则

 

[1] 视频请参见此处

[2] 美国国会内唯一的财富500强企业CEO。

[3] Reforming American Immigration For A Strong Economy Act(《为经济强大改革美国移民》法案),原文请参见此处

[4] 若分数相同,以最靠近25岁者为优。另外0-17岁不进入此类别、18-21岁计6分、22-25岁计8分、26-30岁计10分、31-35岁计8分、36-40岁计6分、41-45岁计4分、46-50岁计2分,51岁与以上计0分。

[5] 仅以最高学位计分。美国或外国高中学位计1分、外国本科学位计5分、美国本科学位计6分、外国科学、技术、数学、工程(STEM)硕士学位计7分、美国STEM硕士学位计8分、外国专业学位(JD、MD、MBA)或STEM博士学位计10分、美国JD、MD、MBA与STEM博士学位计13分。

[6] 雅思、托福或其它类似考试。排名后50%的不计分、排名前30%-50%的计6分、排名前20%-30%的计10分、排名前10%-20%的计11分、排名前10%的计12分。

[7] 申请者潜在雇主提议工资在美国家庭年收入中位数150%-200%之间的计5分、申请者潜在雇主提议工资在美国家庭年收入中位数200%-300%之间的计8分、由劳工部认定,申请者潜在雇主提议工资在美国家庭年收入中位数300%或以上计13分.

[8] 诺贝尔奖或由移民局认可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类同级奖项计25分、8年内所获个人奥运奖牌或由移民局认可的、多数奥运好手参加的国际体育比赛第一名计15分。

[9] 投资135万美元在美设立新商企(NCE)、维持3年、并以该企业管理中重要角色作为申请者职业的计6分;投资180万美元在美设立新商企(NCE)、维持3年、并以该企业管理中重要角色作为申请者职业的计12分。

[10] 申请费初拟为345美元,两年一调。美国境外不具有照顾自己能力的成年子女可随新移民临时赴美。

[11] 拟为初始5年,可续5年、不可在美工作、获得签证前必须由子女提供在美期间的医疗保险。

[12] 2018财年抽签允许港澳台出生人士参与。

[13] 共和党南卡罗来那州参议员Lindsey Graham今天声明对移民体系向技能靠拢支持,但同时表达了对该计划落实后可能对本州旅游业带来劳力不足的问题、非法移民占据合法移民位置等问题的顾虑。原文请参见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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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继2017年6月23日移民局公布将于26日恢复与两个J-1项目相关的H-1B “加急程序”后[1],2017年7月24日又公布了《对无需抽签H-1B申请(Cap-Exempt H-1B)恢复 “加急程序”》的决定[2],且该决定即刻生效。因此Cap-Exempt H-1B项下的机构、组织与实体(包括高等教育机构与其附属非营利机构、非营利研究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为其受益人递交的H-1B,即日起可恢复递交“加急程序”的申请。

       移民局2017年3月3日曾公告从4月3日起临时叫停H-1B“加急程序”[3],以尽量减少新一年Cap H-1B对已有申请审理进度的冲击。如今,部分2018财年Cap H-1B已获批或已收到《证据索取通知》(RFE),退回未中签H-1B申请的工作亦于7月19日结束[4],因此,移民局在工作负担允许的情况下已开始着手恢复H-1B“加急程序”申请的受理。在6月23日与7月24日两份公告之后,下一份公告会解锁哪些H-1B类别?我们与您一道翘首以待。

       所谓“加急程序”[5],是指在I-129(非移民类工作签证[6])与I-140(移民类工作签证)申请中,雇主能在正常受理案件的周期外[7],通过提交I-907表格与相应的1225美元加急费,获得移民局15个自然日审理案件的保证,即15个自然日内,移民局将发送(初步)受理结果[8] 给申请者,否则移民局将退还加急费。但即使加急费被退还,相关案件仍会按照最快的速度被受理,因此求贤若渴的雇主往往乐于使用“加急程序”以缩短新员工等待签证的时间,为其及早入职铺平道路。

       H-1B是从2001年6月30日开始被纳入“加急程序”范畴内的。近年来,移民局在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7月27日,为缓解奥巴马总统颁布《H4身份持有人申请工作许可》的新政策后所引起的工作量激增,曾临时暂停过申请H-1B 延期的“加急程序”[9]。  

 

 

[1] 恢复“Conrad 30(J-1)豁免”与“联邦政府机构支持的(J-1)豁免”中H-1B申请“加急程序”参见https://www.uscis.gov/news/news-releases/uscis-resume-h-1b-premium-processing-physicians-under-conrad-30-waiver-program

[6] 非移民类工作签证,涉及以E,H,L,LZ,O、P、Q、R、TN等字母开头的签证。

[7] 移民局相关案件处理时间可参见https://egov.uscis.gov/cris/processTimesDisplayInit.do

[8] 《批准通知》、《拒绝通知》、《拒绝意向书》、《证据索取通知》或《针对欺诈与误导展开调查的通知》中的任一一种都可以作为(初步)受理结果发送; 并在移民局收到申请者对《拒绝意向书》或《证据索取通知》的回复起计算新一轮15个自然日受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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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预计将于7月17日生效的创业工卡, 肇始于前总统奥巴马推动创新与就业的行政措施,旨在填漏补缺,解决现有签证类别下留美创业企业家找不到合适身份的尴尬。毕竟非移民路径中的H、L签证与移民路径下的EB-1/2/3/5各有其特定要求,并不十分符合创业者的需求,而若将不满足现有签证类别的人才、资金一概“拒之门外”,也不符合美国利益。因此,先借助总统的行政权,划出一条可供企业家赴美投资创业的路线满足当下所需,成为前总统奥巴马在不拥有国会多数席位下的最佳选择,而这一步,从2014年11月起算,也酝酿了两年多才最终出台。新总统上任后,在7月17日的生效日日益临近之际, 执掌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共和党会如何调整这一行政措施,仍有待观望。但本文将着重介绍目前如何将这一最终规则与现有签证/移民路径相衔接,发挥最大的移民效用。

I. 创业工卡 (Entrepreneur Parole) 适用范围

      国土安全部为落实奥巴马对 “创立企业、创新技术、创造工作岗位”的政策激励目标,对能够用充分证据表明“飞速增长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的新设立企业,在授予Parole务必满足“增加公共利益”的现有法律框架下,厘定了若干条件。借助记录斐然的美国投资者数额可观的投资或从美国政府专职部门给予的可观奖励、资助,将企业 “潜力”、“前景”这些抽象的名词予以量化,是本规则的一个亮点。具体而言, 创业者Parole的申请具体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初始申请的要求如下:

1. 设立新的初创企业实体:申请创业工卡之日起算5年内在美设立、运行,并具有相当发展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的合法(企业)实体均符合要求;

2. 申请者必须是企业家:主要是Parole持有人须在(企业)实体运行中具有发言权。为满足这一要求,申请最初的Parole时应拥有可观的(至少10%)(企业)实体所有权益(股份) ,且对(企业)实体运行及未来发展具有领导力,即该(企业)实体在美国的运营与增长离不开申请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或经验,而不仅仅是投资人的角色;

3.  在美国进行了数额可观的投资,或获得政府资助:申请者随后能通过可靠的证据进一步验证(企业)实体具备飞速增长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

      需要指出的是, 当上述条件均被满足时,基于其所提供的“美国公共利益增益”,国土安全部将核准有效期最长为30个月的Parole给申请者及其配偶与未婚子女。每个新设立企业最多允许3位企业家获得创业工卡。  

II.  创业工卡的延期条件

      当第一步初始申请获得parole 的文件到期时,新提交的付费申请将延续作为企业家其所应具备的资格。即通过(企业)实体的创立、运行与扩张,而为美国经济带来的增益能在第二步延期申请中进一步得到证明。延期Parole的有效期同样最长为30个月,但务必须证明初始获得Parole后该(企业)实体有显著的发展,且日后将保持相当大的增长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如 仍为新设立企业, 依然保有蔚为可观的增长潜力与工作职位创造前景, 且申请者仍然保有推动新企业发展的企业家身份 。

III. 和创业工卡相匹配的其它签证类别及移民通道

      首先,通过创业工卡相对严格的审核条件,可以看出符合创业者Parole要求的人往往在某一领域具有 相当的竞争优势,因此与非移民签证类别下的O-1A签证具有天然的合一性。申请O-1签证的难度之一恰好在须证明其为某领域顶尖人才,而Parole一方面给这种证明提供了可度量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衔接的桥梁,为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申请O-1A,以至在O签证获批后进一步申请移民类身份奠定了基础。

      其次,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2016年12月通过判例适当放宽了自1998年便开始实行的“国家利益豁免”(EB2-NIW)移民的审核标准。该判例法的重大意义之一在于为创业者Parole提供了另一个不谋而合的契机。移民局今后在审核NIW案件时,会通过外国申请人在商业、企业管理、科技文化、健康教育等方方面面的成效予以审查。即使没有即刻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不代表该工作不具价值,而创业者工卡的工作恰好具有这样的特点。此外,移民局不再单纯依据地理划分评估其所产生的影响力。这为创业者工卡持有人一步迈入“国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请去除了另一个障碍。

      目前已经有一批打算通过创业工卡在美国大展宏图的创业者在等待该行政法规的实施, 当然我们预估移民局会在生效日到来之前发布具体的实施细则. 让我们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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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近年来,国内很多企业走出国门开拓美国市场。为了节省投入,很多公司会雇佣兼职销售人员来开发市场。销售人员的薪金和工作时间在联邦和每个州都有特殊的法律要求,企业应该详细了解才不会违反法律。

销售人员主要有两种雇佣形式:员工(employee)和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企业都想以节约开支为目的雇佣独立合同工。但是,法律对于这两种不同形式的销售人员有着不同的规定,搞混不同的雇佣状态(misclassification)很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劳工法从而遭受损失。界定一个员工是独立合同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下面我将简单介绍一下美国联邦法律和麻州法律对于这两种销售人员的要求。

一.独立合同工

企业想要将销售人员定位为独立合同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不论是在合同下规定的服务还是个人实际履行的服务,该人都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指挥;
  2. 该人履行的服务不属于雇主的主要业务范围;
  3. 该人所履行的服务习惯上或者传统上和他所从事的行业、职务是相一致的。

只有在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或者雇主才可以将销售人员界定为独立合同工。法律通常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独立合同工,也就是说,雇主可以和独立合同工协商报酬和工作时间而不用担心报酬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简称FLSA)要求所有的雇主,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其员工支付最低工资和超时工作补偿。每个州对于最低工资有自己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麻省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11美元。而对于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员工,超过的时间要支付普通工资至少1.5倍的超时工作补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加班费。

然而,FLSA对于销售人员有例外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特定的销售人员可以不受一般法律规定的限制。

  1. 620 外部销售人员豁免

FLSA 第13章(a)节明确的规定了“作为外部销售人员雇佣的员工可以豁免。“ 而想要成为被豁免的外部销售人员,员工通常需要满足对于他们的工作义务和工资水平的要求。首先,其工资必须达到至少每周455美元。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对于FLSA的豁免标准的修订如下:

     适用于外部销售人员豁免的员工是指:

  1. 其主要义务是:
    1. 在本法案第3部分(k)小节的定义下进行销售和推销;或者
    2. 以客户或者消费者支付为条件从客户或者消费者那里得到服务或者使用设备的订单或合同。
  2. 其习惯上或者一般的不在雇主的办公地点履行此等义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外部销售人员虽然是员工,但是可以得到FLSA对薪资水平的豁免。

此外,有几种职业虽然一般不会被认为是销售人员,但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被分类为外部销售人员,它们是:兼职销售的司机;不动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大学招生人员;军队招募人员;抵押贷款经理人;医疗销售代表。

外部销售人员不受薪资规定的约束。他们也不能满足“高薪员工”的标准。外部销售员工的报酬可以是工资、费用、佣金、奖金、津贴或者任何其他的形式或者几种形式的结合,以及他们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麻州对外部销售人员豁免的规定和FLSA相一致,在麻州,外部销售人员不受最低工资的加班补偿规定的限制。

  1. 647佣金制销售人员

FLSA 第207部分(i)规定了对于超时工作补偿或者说加班费的一种例外情况,佣金制销售人员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不受超时工作补偿或加班费的约束:

  1. 该员工受雇于零售商或者服务商;
  2. 此类员工的通常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3. 该员工在代表销售的时间内(至少一个月)报酬的一半以上又销售货物或服务的佣金构成。

满足以上条件的佣金制销售人员可以不受加班补偿的规定,但雇主仍需支付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是,麻州的法律对于佣金制销售人员并没有豁免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麻州雇主仍需要遵守对佣金制销售人员支付超时工作补偿或者加班费的规定,因此该规定仅在牵扯到FLSA的时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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