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视点:
移民局2017年10月23日发布题为《废止审理延期申请时遵循原申请内容确定非移民身份适用性》的政策备忘录[1],用于替代2004年4月23日的政策备忘录《遵循原非移民身份批件确认延期身份有效性的重要意义》[2],新备忘录同时取代了2015年8月17日政策备忘录《L-1B受理政策》中第7部分的内容[3]。
由于政策备忘录(PM)是移民局全员遵守的操作守则,因此该更新可视为移民局针对“工作签证延期申请”抬高审批标准的风向标。新上任的移民局长在官网通告中特意表明,这份新政策备忘录更符合移民局当下的有限目标,同时也为精进保护美国人就业利益的政策指出了清晰的方向[4]。
新局长认为非移民工作签证申请始终是美国雇主负责,而十几年前简化流程的政策备忘录使移民局在事实上替代雇主承担了申请中的举证责任。因此,新备忘录强调在延期申请中,即使关键事实与已获批申请相比未发生变动,雇主仍不能高枕无忧地坐等延期申请获批,而应再次证明受益人满足该合法身份要求。换言之,移民局重新执掌了审查权,宁愿多索取千万份材料逐一检查,也不愿在批准延期时放过任何不合格的“漏网之鱼”。因为被废止备忘录所针对的恰好是审批者“重复提问”的问题,即要求同样的当事人与同样的事实,在无证据表明存在实质性错误或欺诈时,移民局官员应居于已入档材料完成个案审批,并应顺从已获批非移民工作签证的内容。
应该说移民局此番一百八十度的政策转向无可厚非,因为行政权如何被具体行使的是非标准完全由政府决定,而执行政策方面的尺度与波动也如实反映着行政首脑的意图。对比2004年与2017年两份立意截然相反的备忘录,我们能感受到在字面规则保持不变的情境下,移民局其实获得了(也可以说是恢复了)否决案件的权力。无需在操作中遵循已获批申请,意味着当年获批的非移民工作身份的情境随时光荏苒而不复存在,若想如愿获得身份延期,须经获得新首脑授意的移民局再次审查,依照新时代的情境做出决定。
对准备递交非移民工作身份延期的申请者而言,这份已当日生效的新备忘录意味着延期申请将有更高的几率遭遇被移民局的补件要求(RFE信),因为移民官现在可以不受约束地提出质疑。可以说,那些当年幸运过关但可能存在的漏洞申请,延期时将被放在更严格的标准下重新予以审视;而在当时情境下顺利获批的申请,同样的事实是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应在新形式下由移民局重新予以判断。
简讯:
(1)面试主要针对该申请人是否满足调整身份的条件,且来自国家利益中心(National Benefits Center)负责受理面试的移民官员,被要求不要在面试中重新审理已由移民局服务中心(Service Center)审查批准的I-140移民申请(雇主信息亦无需在面试中涉及);
(2)附随申请人将被询问与主申请人亲属关系属实的问题,这点与原亲属类绿卡面试环节中审查婚姻真实、健康、有效有异曲同工之处;
(3)若NBC认为I-140申请或相关证据中有不实之处,将会建议移民局服务中心撤销I-140批件,而若服务中心重新审查案件后不认为应当撤销I-140批件,绿卡申请将由服务中心连同I-140申请一道审理。
[1] 新政策备忘录题为Rescission of Guidance Regarding Deference to Prior Determinations of Eligibility in the Adjudication of Petitions for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标号PM-602-0151。其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7/2017-10-23Rescission-of-Deference-PM6020151.pdf。
[2]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The Significance of a Prior CIS Approval of a Nonimmigrant Petition in the Context of a Subsequent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Eligibility for Extension of Petition Validity,档案号为HQOPRD 72/11.3。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Static_Files_Memoranda/Archives%201998-2008/2004/readjud_042304.pdf。
[3]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L-1B Adjudications Policy,编号为PM-602-0111。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5/L-1B_Memorandum_8_14_15_draft_for_FINAL_4pmAPPROV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