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合法身份将移民道路走得更加顺畅--OPT & H1B申请人及受益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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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原

李照原, 高级软件工程师,于1988来北美。他自幼喜爱文艺,兴趣多元广泛,热爱声乐,朗诵和舞台艺术。多年来致力于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为华人社区服务,积极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应邀在大陆,香港和台湾华侨的诸多庆祝活动中演唱歌曲和担任节目主持人,受到了华人和主流社会的喜爱和认可。

他多次受邀参与筹划波士顿地区的大型文艺活动,并以专业水准的中英文担任节目主持。他主持的多个大型文艺活动有《大波士顿地区第五届亚美节》,《东西互联波士顿地区春节文艺晚会》,《波士顿地区华人华侨 “百年圆梦,中秋同庆” - “庆奥运,迎中秋” 文艺晚会》等等。自2006以来,连续主持诸多亚裔社区和组织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会和周年庆典, 包括《波士顿京津同乡会》,《全美亚裔妇女会麻省分会》等等。虽然常常忙的不亦乐乎,但他依然认认真真,一心一意地努力把精彩的节目最好地奉献给观众。

为进一步提高演唱技能,他虚心请教声乐老师。同时参加过多次声乐比赛,并屡次获奖。曾于2008年第一届“怀旧金曲大赛”夺得冠军,并获一至好评。

李照原来美后加入了多个文艺团体和合唱团,担任男高音的合唱及领唱,包括黄河艺术团,东方之声合唱团, 剑桥(MIT)合唱团,大波士顿文协(GBCCA)合唱团,等。曾随东方之声合唱团参加2006年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共有90多个国家,超过350个合唱团参加了比赛,荣获混声合唱银奖和民歌铜奖。

李照原还被邀请参加过话剧和电影的拍摄。作为北美枫香戏剧社主创人员之一,出演了话剧《海外剩女》中的医学博士。 他曾于2003年主演了由杨有新博士编导的故事片 《静火》 (”Silent Fire”) 中的男主角-何志远。 该部影片反映了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异国奋斗不息以及个人和家庭的感情纠葛。《静火》(108分钟)入围了2005年纽约国际电影节,并在77部入选作品中夺得 “最佳外国语故事片” 等奖项。

他积极参加华人社区的活动,如:2016.02.20 全美华裔大游行(大波士顿地区),为华人的权益呐喊,为华人后代发声。他热心参与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如:《剑桥中国文化中心夕阳红活动站》波士顿公演 (2014年,2015年,2016年), 中国城老人公寓的春节慰问演出 (2016年),等。

Author: 潘雅然律师
Date: 
2014-11-04

我们在上一期的专栏中中讲到了OPT 应该注意的问题。 今天的专栏除了继续OPT的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就H1B 申请人及受益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相关的提问进行答疑。

问: 我持有STEM 学位, 我的OPT结束之日为明年的4月15日, 如果雇主不打算明年4月1日为我申请H-1B我应该何时申请17个月的STEM延期?

答: 首先,STEM的延期申请可以在你目前OPT截止之前的120天内递交。 由于目前EAD的批准时间是 1-3 个月不等, 所以,最好在距离目前OPT截止日之前的90-120天内递交。 但移民局收到STEM延期的申请最迟不能晚于你OPT的截止时间。

 

问: 为了成功拿到STEM的延期, 移民局对工作时间及雇主有特别要求吗

答: 有的。 首先, 工作必须每周至少20个小时以上。 其次,雇主必须是E-Verify的雇主, 其提供的工作和你STEM学位有直接联系。 至于工作的性质,可以是有偿工作,也可以是无偿工作。

 

问: STEM 延期递交后,如果OPT过期之日还没有拿到批件,可以继续为雇主工作吗

答:  可以。

 

问: 如果H-1B申请的受益人是公司唯一的股东, 运营者, 及雇员,公司可以为其申请H1B吗?

答: 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公司与其所有人或唯一股东是不同的法律实体, 但由于在H-1B的申请中,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雇主对其雇员能够实施相当程度上的“控制权”, 即一定要有有效的“雇主-雇员”的关系存在 才符合H-1B的申请。 因而, 对于既是公司唯一股东,运营者及雇员, 又将是公司H-1B身份的受益人, 由于公司不可能行使其对雇员的控制权, 这类的申请一般是会被否决的。 当然, 如果公司有至少两个股东, 且受益人也不是唯一的雇员, 如果其它相关条件也同时具备, 申请就可能得批。

 

问: 公司可以为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申请H1B吗?

答: H-1B的受益人一定是公司的W-2雇员, 而非公司的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 这是移民局的一贯政策。 2010年的备忘录又进一步强调了该政策的连续性。 因为,独立承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的法律关系, 且公司对独立承包人也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相当   程度的控制权。

 

问: 公司可以为派到终端 产品公司工作, 而非在H-1B申请公司工作的雇员申H1B吗?

答: 这种状况大量发生在计算机咨询公司。 虽说移民局对这类H-1B申请的否决率较高, 但如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能够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证明雇主-雇员关系的真实存在, 案件仍然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举例来说, 合格的证据包括, 但不限于,申请人及受益人之间签署的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关系的雇佣证明信;或申请人及其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表明,即使受益人在申请人客户终端产品公司工作, 但申请人仍然对受益人有控制权等。

 

以上文字服务于潘律师为华人社区普及移民法律知识的目的。具有学术探讨的性质。 如有具体问题请致电: 617-849-8666, 电邮: yaran@panlawyer.com ,中国直接拨打美国电话:950-403-4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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