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承韵律师

口头协议是否和书面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反了口头协议,协议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是管辖这个法律问题的主要法理。

2021年3月19日,麻省上级法院对纽约一蔬菜杂货供应商状告麻州一华人杂货公司及公司总裁Z 先生一案作出一个重要的动议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对Z先生的所有指控,并且撤销Z先生作为本案被告。法院的理由是,双方的约定没有符合“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的要求。

这次纠纷始于2019年,原告指控被告公司违反合同,拖欠16万杂货购买款项以及12万借贷款项。同时,原告对被告公司的总裁Z先生个人提出诉讼,声称他由于口头保证了会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同样违反合约。

本律所受Z先生个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本律所认为1)由于被告公司的性质是一个corporation,其总裁Z先生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2)由于“担保合同”(Surety Contract)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一般必须要落实在书面上(有个别例外),而原告无法提供任何的书面证明,所以原告的指控并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因此,本律所认为原告对Z先生个人的指控并无法律依据,遂向法院发起驳回对Z先生所有指控撤销Z先生为被告的动议。

在判决书中,法官提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和被告Z先生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契约关系。法院同意了本律所的论点,认为由于签订合同的是双方公司,因此Z先生个人并不对此契约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法院同样认可本律所关于“欺诈法规”的论点,表示即便原告认定Z先生的口头保证属于“担保合同”,由于此合同没有落实到书面形式,因此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以至于不具备有效性。除此之外,法院强调了“欺诈法规”的严格性,认为如果Z先生这种情况的口头保证都具备有效性,那任何原告都将能够轻易的规避“欺诈法规”的规定,如此一来,“欺诈法规”将不再有存在的价值。

“欺诈法规”是美国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理论。在美国,由于口头协议通常也被认可为有效合同,因此出台了“欺诈法规”来防止过多的纠纷。“欺诈法规”规定,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双方的合约必须落实在书面上才具备有效性,比如婚姻、地产交易、超过500美元的货品交易等等。而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的“担保合同”,就属于“欺诈法规”的管辖范围。麻省法律规定:“不得因被告承诺替他人偿还债务而对其提起诉讼,除非该承诺或其某些备忘录或便笺是书面的,并由被告当事方或其代理人签署。” 因此,Z先生的口头保证并不是一个有效“担保合同”,而法院也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指控。

最后,我们给大家的忠告是,您在日后商谈合约之时,切记慎重考虑所谈合同是否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了解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才可具备有效性,不要过度依赖口头上的协议。同样,也希望各位如若遇见口头协议上的纠纷,可以以上述案件作为参考,判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在需要的时候请各位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并确保自身的商业或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Author: 承韵律师

最近有公司客户来电咨询,公司有意辞退一名表现不佳的员工,但该员工突然声称自己有精神障碍,公司经理询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辞退该员工是否存在对残障人士的不当解雇的风险。

在美国,政府一向很重视对残障人士权益的保障,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1990 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 (ADA) 和《马萨诸塞州公平就业实践法》保护了有身体或精神障碍的员工、有身体或精神障碍记录的员工、以及被视为有残障的员工。以往,这些法律帮助的更多是有身体障碍的员工,而如今,越来越多有精神障碍的员工同样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因此,为了更好的遵守法律以及保护自己,不论是寻求保障自身权益的员工,还是希望避免诉讼的雇主,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自身情况是否为受保护的残障人士

法律规定,若想得到赔偿,员工必须首先证明其是受保护的残障人士。在过去的许多案例中,雇主都成功地辩称原告员工的情况没有被ADA 所涵盖。例如,在Soileau v. Guilford of Maine, Inc.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一种慢性抑郁症不属于ADA所涵盖的残疾。证据表明,原告的主要工作问题在于他和主管的恶劣关系,而他在与其他人交往中的问题也是由通常会给任何人带来压力的事件引发的,例如被主管批评。法院认为在原告的情况如此 “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雇主“施加法律上可执行的义务”。

2. 残障情况是否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即使是拥有ADA所包含的残障情况,员工也无法仅凭一份诊断报告就胜诉。在声称自己有精神或情感残障时,员工需证明其日常主要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包括学习、思考、睡眠、工作、与他人互动和集中注意力。当与大多数人相比,员工的日常主要活动在条件、方式和可以进行的持续时间方面受到限制时,就会被视为受到严重影响。

3. 对于残障情况的披露

根据 ADA,员工有责任在最初向雇主披露其有受保的残障情况并需要雇主提供便利。员工可明确的要求雇主提供便利,或者证明雇主已经知晓。关于雇主对于情况是否知晓,可从雇主对于员工平时的表现,第三方的报告,以及员工对于自己情况的表述等去判断。员工的要求必须足够直接且具体,并且必须解释这要求如何与其残障相关联。在提出要求后,员工和雇主需共同商讨出一个适当的提供便利的方式。

 

4. 残障雇员对雇主提供便利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若是员工在雇主提供便利后可以胜任自己的职责,他便有权得到合理的便利条件。合理的便利条件包括暂时转为兼职日程以及请假接受治疗等。然而雇主并没有义务为员工永久性的减少工作量,或是让其改为在家工作,亦或是为其大幅调整职位。

5. 解雇是否是由于不当行为或失职所造成

即使员工有受保护的残障情况,只要雇主的动机是出于员工的不当行为或工作表现不佳,法院便支持雇主解雇员工的权利。在Calero-Cerezo v. U.S. Dep’t of Justice一案中,尽管原告员工身患抑郁症,她的不服从和破坏性行为也让法院认同了雇主对其的解雇。同样的,在Canales-Jacobs v. N.Y. State Office of Court Admin.一案中,法院表示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工作表现不佳始终构成合法的解雇的理由,即使不当行为是由未公开的精神障碍引起的。

所以,当雇主碰到有员工声称自己有精神残障的情况,不用紧张,可以用上文提到的法律要素去具体地分析而找出解决方案,或者电话我们律所咨询。

Author: 承韵律师

与房东签订商业租赁协议是企业们开展业务的重要一环。在麻省,法律对于商业租客们没有像住房租客们一样程度的保护,双方更多的是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而之后出现的问题也基本以协议条款为准。因此租赁协议里的条款就格外重要,双方常常会在这些条款的细节上“寸土必争”。本文将会根据我们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对几个重要的条款进行讲解。

 

1.租金

作为租赁协议,租金自然是重中之重。基本月租金/年租金往往是双方最先敲定的条款。很多时候,在一个多年期限的租约里,租金会有每年的递增,增幅通常是5%-10%。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基本租金(Base Rent)以外,租客往往还要承担一些额外租金(Additional Rent)。额外租金一般包括大楼的管理运营费用、大楼地产税分摊部分、大楼责任事故保险费的分摊部分、以及水电费,根据租客的租赁面积来计算,按比例地承担。俗称为Triple Net。若租约里没有写明额外租金的具体数字或计算方式,租客应该要求房东进行说明,以对未来要承担的费用有个预期。除基本租金之外的额外费用每年也会有增长,房东通常会要求房客支付前一年增长百分比中该房客分摊的面积的部分。

 

2.合约期限&续约&提前解约

显而易见,合约的期限同样非常重要。在麻省,商业租约的期限通常是5-10年。房东一般会在协议里给出续约的选项以及操作方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续约的规范操作。房东往往会要求租客在本合约结束前一段时间(一般9-15个月)给出提前的书面通知。很多时候租客会给迟到的或仅仅口头的通知,并以为自己已经成功续约,由此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会按照书面的条款进行解读,是非常不利于租客的。另外,有些协议里,租客按时合规的给出通知便可以续约成功,有些则仍需要房东的书面同意认可,租客需要区分清楚。

我们通常还会建议租约里包含一条提前解约选项,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在一份为期5年的合约里,在第三年结束后给租客一个解约选项,前提是给房东及时的书面通知。如此一来,若是店面营业不如预期,租客也可以在不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及时止损。否则,租客则需要按合约规定,承担违约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很少有房东会把这样的中途解约选项包括在租约里,房客在洽谈租约时可以向房东提出。如果房东不同意加入,也不要觉得惊奇,因为能同意这样条款的房东是非常少数的。

除此之外,如果房客在租约期违法租约而解约,房东可以要求的补偿是多种的,比如,要求房客把租约期内所有未付清的租金一笔付清、要求房客支付房客搬走后房子空出时间的租金、房子出租给下任租客收到的租金和该房客如果继续承租产生租金之间的差价(如果之后租金比该房客支付租金低的话)、驱逐房客等。不管房东用哪种方法得到赔偿,都会方房客支付由于处理房客提早解约产生的费用,比如寻找下任租客的中介费、律师费等。房客在谈判租约时一定要注意房东的这些赔偿条件,如果觉得某些条件太强硬,是有一定的谈判空间的。

 

3. 重要日期

一份租约里一般包含几个重要的日期。第一个是签约日期,即双方签约协议生效的日期。第二个是交房日期,即房东真正把使用权给到租客的日期。很多时候,房东不愿意把交房具体日期写在协议里,以给自己更大的灵活性。若是房东仍有修理或维护的工作要做,交房日期甚至会在签约日期的几个月之后,这是租客要注意的问题。第三个则是起始交租日期,即租客需要开始交房租的日期。一般来讲,若是租客需要翻新或装修,房东会给一段时间的免租期,让租客可以在交房后几个月或是开始营业后再开始交房租。

 

4. 转租

转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一般来讲,租客想要转租都需要房东的同意。租客需要将潜在转租人的情况汇报给房东来征求书面的同意,一般包含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营业经验等等。房东有时还会收取转租费用,有时候是定价有些则是根据房租计算。有时房东会规定,由于租客提出转租的请求,房东就有权利终止租约,一旦房东终止租约,就会把此情况当作房客中途解约来处理,要求前文提到的赔偿,因为租客之所以寻找转租客,就是因为不想或不能继续承租,而用寻找转租人替代解除租约一走了之的一种赔偿较小的办法。当然房东就此终止租约的情况非常少见,但是这一条款的存在给予房东这样的权利,租客要非常小心。协议里针对转租事宜往往会有很详细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基本琐碎且主观,所以租客在决定转租的时候要谨慎,并多与房东交流已达成一致。

 

5. 房东责任&豁免

租客在签协议时要注意房东的责任以及对房东的豁免。房东一般会负责对公共区域以及外部的维护和修理,房屋内部的一切则通常由租客全部负责。当外部结构或公共区域(例如管道系统)的损坏影响了租客的营业,往往会引起纠纷。对于由租客所引起的纠纷或意外,房东会要求租客豁免其责任。这里租客要注意哪些责任属于房东,哪些属于自己。规模很大的房东往往都很强势,有时甚至会在协议里提出并不合理的条款,例如要求租客豁免或共同承担由房东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这些细节的条款都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很容易为人所忽略。这时则需要律师的仔细审阅以及据理力争,以保护租客的权益。 我们律所在审核和谈判商业租赁,以及在商业租赁方面的争议解决包括诉讼,有相当的经验。如果有相关的问题,请与律所联系。

Author: 戴晨方律師

马赛诸塞州最常见的公司类型是CORPORATION和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所有公司都注册在州务卿MASSACHUSETTS SECRETARY OF STATE。麻州公司法规定各类公司都要提交年报(ANNUAL REPORT)。年报的目的是确定或修改注册文件上的内容。CORPORATION的注册文件称为ARTICLES OF ORGANIZATION。LLC的注册文件称为CERTIFICATE OF ORGANIZATION。
CORPORATION 年报申报截至时间是每年3/15之前。LLC的年报申报截至时间是注册日的周年日。公司注册的时候和每年申报年报时,州务卿会询问公司,每年年报贵司需要邮件还是邮寄提醒。州务卿每年会通过邮件或邮寄,通知用于申报年报的公司客户号码和密码,公司可以直接用客户号和密码上州务卿的网站,在网上填写和提交年报,并用信用卡提交年报费用。提交年报的费用CORPORATION 和LLC分别是110美元和520美元。如果公司在周年日之间有公司名字、地址、董事、OFFICER、授权股份数、发放股份数、经理等任何注册文件上信息的变化,也可以在报备年报之间提交AMENDMENT OF CERTIFICATE,两类公司费用都是110美元。
实际操作中,州务卿通常会在公司两到三年不提交年报的情况下对公司采取强制解散(ADMINSTRATIVE INVOLUNTARY DISSOLUTION)。公司一般可以提交CERTIFICATE OF REINSTATEMENT(重生/恢复资格要求)要求州务卿恢复公司的资格,并且提交相应费用,州务卿通常都会批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被强行解散后多久提交恢复要求才能被恢复。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过在最多两年左右的例子。如果没有被批准恢复资格,公司唯一能做的就是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如果要主动解散,必须提交所有年报,才能被允许解散。
免责申明:请注意本文仅为分享信息目的存在,不提供任何法律或者财务建议。如果需要LION‘S LAW协助贵司准备并且提交年报,请务必联系我们,电话617-682-7111,邮箱STAFF@LIONSLAW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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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2024年1月1日, 新的联邦企业透明法案(Corporation Transparency Act, 以下简称“CTA”) 即将被实施。

届时, 该CTA法案会要求美国境内以及境外的符合申报要求的机构向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以下简称“FinCEN“) 上报其受益所有权人信息(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以下简称“BOI“), 该法案意图通过加强披露机构结构透明性的方法来打击洗钱、逃税和税务欺诈等金融犯罪行为。 CTA的施行给投资人和机构在美国经营的合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意在初步讨论这一新法案将对什么主体/机构适用,以及怎样满足新的合规要求。

一.需要申报的主体和需要申报的时间限制

CTA法案于2021年被通过, 但是因为需要FinCEN作为实际执法机构来制定实施法规, 该法案的实施几次被推迟, 直到2024年1月被确定开始施行。 CTA要求FinCEN收集BOI数据来建立一个联邦数据库。 所有通过向美国州务卿办公室(Secretary of State Office)或者相似机构提交文件来成立或者注册经营的机构/主体, 包括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和其他企业类型等(Corporati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但是通常不包括Trust), 都需要向FinCEN申报其BOI数据, 除非其享有某种豁免。 时间上来说, 在CTA实施后,在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需要申报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其成立90天内提交BOI信息;在2025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需要申报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其成立30天内提交BOI信息;而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就存在的需要申报的企业主体则可以在2024年12月底之前提交其BOI信息。

二.豁免情况

在CTA下现有23种可豁免情况, 其中包括已经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披露了最终受益人信息),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投资公司,非盈利机构和其他免税机构主体, 政府主体和公用事业主体等。

另外还有一种“大型运营企业” (”large operation company” )豁免, 要满足这个豁免, 该企业需要满足: 1. 在美国境内拥有20人以上的雇员; 2. 每年年年收入超过5百万美金; 以及 3. 在美国境内成立了办公室(共享办公室除外)。

三.需要申报的BOI信息

不符合豁免条件而需要申报的企业需要申报其每一个受益人的受益人信息。 “受益人”是指直接或者通过间接(通过合同, 关系, 安排, 共同合意或者其他方式达成): 1. 拥有对企业的重大控制权; 或者 2. 拥有或者控制企业25%或者以上所有权益的控制权。 大多数的高管, 即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或者总法律顾问会被认为拥有对公司的重大的控制权。

需要提供的受益人信息BOI包括: 1. 法律姓名; 2. 出生日期; 3. 现居住地址; 4. 该受益人的身份核实信息, 可以是护照号、驾驶证号码、或者政府发给的其他身份文件(需要包括照片)。

针对在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需要申报的企业, 除了申报受益人信息之外, 企业还需要申报公司申请人 (“company applicant(s))的信息, 公司申请人是指跟州务卿办公室申请提交成立公司文件注册申请公司成立的人, 或者提交CTA申报的负责人。 如没有按时提交申报或者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会面临每延迟一天缴纳$500 罚款的民事处罚, 也可能面临罚款$10,000及以上和不超过两年的监禁的刑事处罚。

四.CTA被实施后的影响和企业需要采取的措施

据统计, 在CTA被实施之后, 全美大约90%的企业都需要申报其BOI信息, 没有按时申报和/或者申报信息不实将面临民事或者/和刑事处罚。 随着CTA被实施的日期越来越近, 企业需要及时分析和评估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企业、是否满足任何豁免情形。 如果需要申报的话,需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按照CTA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免责申明:请注意本文仅为分享信息目的存在,不提供任何法律或者财务建议。如需垂询贵公司是否属于豁免情况无需申报,或者贵公司计划申报CTA,请联系LION‘S LAW 律所,617-682-7111 x 5,邮件staff@lionslaw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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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美国当地时间2023年8月9日,总统拜登签署了有关对华投资限制的总统行政命令[1](以下简称“行政令”),该行政令将严格限制美国企业对受关注国家(目前仅针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行政区)高科技和敏感技术领域的投资,并且要求美国企业就其他科技领域在美国投资情况向美政府进行投保。具体执行方面,该行政令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对在中国的投资施行审查机制,禁止或限制美国在包括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技术和人工智能系统三个领域 (Semiconductors and Microelectronics, Quantum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中对中国实体(Chinse Entities)进行投资。拜登在给国会的信中声称,他此举是为了应对中国等国家“在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等“重要敏感技术和产品方面的进步所带来的威胁。
[1] 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The White House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方面的投资规定》拟议规则制定预先通知(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 以下简称ANPRM)该通知提供了该计划的预期范围,公开征求公众对行政令的执行情况和计划范围的意见,公众需要在45天内,即2023年9月28日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为财政部指定最终的审查规则提供信息。也就是说,该行政令还没有实际投入使用当中。回溯力方面来说,该行政令仅适用于新投资,不适用于现有投资,不包括对中国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组合投资。在收集到公众反馈后,拟于2024年生效[2]。
[2] Treasure seeks public comments on implementation of Executive Order addressing U.S. Investment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NPRM通知对行政令中针对的三类技术和产品提供了以下初步细节:
1. 半导体和微电子:财政部正考虑禁止美国主体投资从事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EDA或半导体制造设备开发; 先进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或封装; 以及超级计算机的安装或者销售的中国实体。 财政部还在考虑要求对从事较先进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和封装的中国实体的美国投资进行申报审查。
2. 量子信息技术:财政部正考虑禁止美国主题投资从事量子计算机及某些组件的生产;某些量子传感器的开发; 量子网络和量子通信系统开发的中国实体。 财政部目前没有考虑单独的量子信息技术申报要求。
3. 人工智能系统:财政部正考虑要求就美国主体投资从事包含人工智能系统的软件相关活动的中国实体的交易进行申报,该软件的设计可能具有军事或情报应用的最终通途构成国家安全风险。财政部还要求公众就如何确定禁止美国投资于从事包含人工智能系统的软件相关活动的中国实体提供意见,该等软件被设计用于具有国家安全风险的特定最终用途,如军事、政府情报或者大规模监视最终用途。财政部特别欢迎关于这一类别的定义及其对范围的潜在影响的反馈意见,并寻求确保这些措施在最终法规中得到适当调整。

ANPRM对行政令中“美国人”(“U.S. Person”)的定义采用了美国制裁事件中一贯的定义标准,”美国人“包括任何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组件的实体,包括任何此类实体的外国分支,以及在美国的任何人[3]。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定义不包括美国企业的外国子公司,但是ANPRM拟规定,美国母公司或者其他控制美国实体的美国实体也有责任执行规定,以确保它们的非美国受控实体[4]也遵守规定。

尽管行政令设想了对拟议规定的违规行为将采取民事和刑事制裁,但是ANPRM侧重于民事制裁,潜在的刑事活动将被转交给美国司法部处理。ANPRM拟议对以下行为是是最高允许的罚款(目前每次违规罚款$356,579美元)[5]:
· 在向财政部提交的文件或者信息中做出重大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进行被禁止的交易; 或者
· 未能及时通报需要通报的交易。
重要的是,该行政令还赋予了财政部长使被禁交易无效、作废或者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的权力[6]。

鉴于以上行政令以及其他法律和政府行政活动的发展,考虑对境外敏感技术投资的公司应当重新评估和审核其投资风险,一边在该行政令最终确定的时候做好准备采取行动,以减少成为该行政令和财政部部门调查的风险。

以上文章仅供信息分享,并不旨在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有具体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法律咨询。

[3] Exec. Order No. 14,105, 88 Fed. Reg. at 54,870; see ANPRM, 88 Fed. Reg. at 54,963–64.
[4] 财政部拟议将“受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实体“定义为”美国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50%或者以上的股权/控制权的外国实体。“ ANPRM, 88 Fed. Reg. at 54,971.
[5] ANPRM, 88 Fed. Reg. at 54,972.
[6] Exec. Order No. 14,105, 88 Fed. Reg. at 5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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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雇主欠雇员九千薪水竟被法院裁定赔偿十万!?

马萨诸塞州法院再次刷新雇主解雇员工时按时支付工资的严格规定

LION’S LAW

2023年4月9日

在马萨诸塞州,雇主迟延支付工资需三(3)倍赔偿的法律已存在多年。去年的判例给雇主解雇员工时按时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制定了超常严格的要求。请雇主认真了解,谨慎行事,也同时提醒员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先看法律规定:根据马萨诸塞州的法律(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 Chapter 148, Section 149),雇主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其员工的所有工资,包括常规工资、加班费、佣金和带薪假期。如果雇主未能这样做,员工可以向马萨诸塞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投诉,或在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未支付的工资的三倍赔偿和律师费。这个规定在雇主解雇员工时同样适用,法律规定所有工资必须在解雇当天支付。如果雇主延迟几天后再支付,雇员是否还可以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一直到2022年4月,麻州没有明确的判例法规定。

 

      但是,在2022年4月时这个规定得到了明确。在Reuter v City of Methuen [1] 一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但再次印证了这一法律的应用,而且创造了此法律下对雇员更有力,对雇主更严格更有威慑力作用的新判决。这个案子判定,雇主辞退员工的情况下,只要雇主不在解雇当天支付雇员工资就算是迟延支付,哪怕雇主后来支付了,无论迟延一天还是一周,雇主仍然需要对雇员进行三(3)倍工资的赔偿以及支付雇员合理的律师费。

 

       此案中,原告本是被告麻州Methuen市的一名员工。被告解雇了原告,并且在解雇当日没有向员工支付尚欠的大约9000美金的薪水,虽然雇主在三周后付清了欠款,原告还是找到代理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支付三倍的欠薪, 而被告仅仅又支付了185美金,也就是所欠薪水的利息的三倍。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索要之前被拖欠薪水的三(3)倍赔偿以及超过75000美金的律师费。在初审判决之后双方都提起了上诉。最终,麻州最高法院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拖欠薪水的三倍(大约27000美金),而并非是利息的三倍(185美金)。此外,法院还判定原告超过75000美金的律师费是合理的,因此这个费用也应由被告来承担,以惩罚被告雇主拖欠薪水的行为。最后,被告因迟延支付约9000美金的薪水,而被法院裁定需要向原告进行约10万美金的赔偿。

 

      由此可见,三倍赔偿条款是马萨诸塞州雇员寻求追回未付工资的有力工具,它确保雇主非常认真、严格、谨慎地对待其在规定的时间点支付工资的义务,因为违反规定的代价是极度昂贵的。此判决也引起了麻州很多雇主的批评和不满,认为法官过度地保护雇员的利益,万一工资的支付由于一些不可控制的原因延迟几天,将给很多小业主造成巨大沉重的法律负担。但从另一个角度,也是对雇主在解雇员工时按时支付薪水的督促和约束,保护了员工的权利。同时请注意,如果雇主和雇员合同约定雇主可以在终止雇佣关系后一段时间再支付所欠工资,这个约定很有可能不能超越该判例法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还是有可能导致雇主违法该,而付出昂贵的法律代价。

      

本篇文章旨在向大家介绍美国判例法中关于拖欠工资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对某个案件的法律分析,不建议以本篇文章作为您面临案件的法律意见,因为案件的具体细节不同会影响案件的结果。如果您有马萨诸塞州有关于薪水支付的纠纷,请咨询我们律所有经验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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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柯一律师

作为年轻人,您需要遗产规划吗?

珂一律师

2023年3月26日

你可能还年轻,可能觉得做规划对于您来说过早,且还有很长的日子在等着你。事实的确如此,那么,你在什么时候需要遗产规划,又在什么时候为需要考虑遗产规划呢?

事实上,所有成年人都应该尽快考虑遗产规划。而作为一个年轻的成年人,以下是您可能想要考虑这个问题的几个原因。

当你开始工作以后 - 也许你可能还没有建立您梦想中的商业帝国,但在你开始工作后,你仍然拥有值得保护的资产。你是否开始购买养老保险,你是否购入了你的第一套房子吗?也许你有车?也许您拥有的物品是代代相传,又或许你将从你的父母处继承一笔家产。仅仅因为您的财产不值数百万,并不意味着您的资产不如其他人的重要。对于你的资产,无论年龄,你同样需要避免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你也同样希望你的资产根据你的意愿被继承,那么这个时候你需要一个全面的遗产规划。

当你开始了新生父母的生活 - 您和您的伴侣刚刚有了第一个孩子,虽然可能有些手忙脚乱,但这让您和家人对未来感到非常兴奋且充满希望。而孩子未来生活的支持以及监护权,就变成了重中之重的考虑。有一个普遍的误解,认为新父母考虑遗产规划是不对的或者多虑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您和您的伴侣出了什么事,您的孩子会怎样?谁来照顾他们的身体和经济?谁可以带领他们更好地管理他们的遗产?这个时候,您可以通过遗嘱和其他遗产规划文件来完整的回答前面这些问题。

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对遗产规划犹豫不决,这通常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正确的法律指导。所以,寻求好的法律指导将有助于您的孩子和家人都能够享受到您在方方面面的支持。请观看LIONS LAW的财富传承讲座率录像,了解需要遗产规划的理由和如果进行遗产规划。https://youtu.be/Ty3IGojkUsAhttps://youtu.be/i-kR6Jblrc8

 

Author: 戴晨方律師

购房者请遵守游戏规则支付经纪赢得的佣金

CONNIE DAI

2023年2月22日

                买了一套房,付了两次中介费?!不可思议?但真的有可能发生。作为购房人,怎么做才能避免这么大的损失呢,让专业的律师来帮您。

首先要注意的是几个关键词。独家代理!口头合同!一切责任和义务都在您和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绝对不能忽视。

您想问的是,口头说的能算数吗?能有法律效力吗?签了独家代理,您就不能找别的中介服务了吗?就凭口头几句话,就要付双倍中介费吗?别不信,还真有这样的案例。

麻州最高法院今年2月在 BIPING HUANG(黄女士) V. JING MA & XINHANG SUN(孙先生) (SJC-3325)[1] 一案中,裁定 购房人孙先生和地产经纪 黄女士口头独家代理协议成立,并且认定孙先生在代理协议期内虽然是自己找到的房源,并且由另一家经纪公司(RE/MAX)协助买卖双方购买成功,但是孙先生仍然违反了与黄女士之间的独家代理协议,需要承担对这家未能参与交易的经纪公司的损失。

本案中,购房人孙先生和地产经纪黄女士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在一年中,地产经纪负责寻找房源,带领购房人看房,磋商,办理房屋交割等,无论最终是否由地产经纪实际办理了以上业务,购房人都需要支付房子成交的佣金。黄女士多次带领孙先生看房和磋商,均未成功促成交易。最终,孙先生在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RE/MAX成功选到了心仪的房子,也付了中介费给RE/MAX,之后孙先生通知黄女士中止代理关系,但并没有告知黄女士他们已经通过其他中介买到了房子。黄女士发现后,状告孙先生支付其独家代理的房屋成交佣金,虽然她并没有参与此次交易。

这看似不大的案子,直至打到麻州最高院,黄女士的诉求得到了支持。最高法院认为,黄女士尽力帮助客户寻找房子,严格执行了合同的条款,虽然未能成功帮助孙先生促成交易,但黄女士在带领孙先生看房和磋商的这几月,孙先生耳濡目染地向她学习到购买房子的大量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以,即使这个房子不是这家经纪公司找到并代理磋商成功的,即使孙先生已经向RE/MAX也就是实际促成交易的经纪公司支付了佣金,孙先生还是对黄女士构成违约,黄女士还是应该得到相当于这些有价经验的佣金的。关于口头协议的效力,最高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观点,即地产代理协议不需要书面才有效,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因以上,购房人孙先生面临着支付两次中介服务费的风险。

我们借此案告诫购买或出售地产的朋友,严格尊重和遵守与经纪的协议,不管是口头和书面,它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提醒地产经纪公司,虽然口头经纪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口头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方面存在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佳的约定代理关系的方式还是书面协议。专业的律师可以为合同的起草,修改,解释和磋商保驾护航,让双方的交易更合法和顺畅。

本篇文章根据麻州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撰写,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分析意见,任何人不能以此文章作为判断任何协议的法律依据。具体案件的分析,欢迎来电预约时间咨询。

 

[1] https://law.justia.com/cases/massachusetts/supreme-court/2023/sjc-13325.html

 

此案胜诉的原告黄女士由赵磊律师和Charles Devine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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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非营利机构在国税局年度申报义务

以及如何恢复非营利机构的免税资格

珂一律师

 

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国家政府都会给予一定的福利鼓励非营利机构对于社会做出贡献。而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当此机构得到国家税务局免(IRS)税资格后,都需要每一年进行年报的提交,这也是我们通常说到的990系列年度信息申报表格。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通常非营利组织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5 个月零 15 天内向 IRS 提交的年度信息申报表。

IRS 年度信息申报表共有三个版本:990 表、990-EZ 表和 990-N 表。非营利组织将使用的 990 版本取决于非营利组织在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年收入和资产。

  1. 年收入低于 50,000 美元的小型非营利组织通常可以提交“990-N”,也称为“电子明信片”。 (某些类别的非营利组织不允许提交 990-N,必须改用其他版本的表格。)
  2. 年收入低于 200,000 美元且资产价值低于 500,000 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提交 990-EZ 表格,或者可以选择提交 990 表格。
  3. 年收入为 500,000 美元或以上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交 990 表格。
  4. 具有任何规模收入但有无关业务收入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提交 990-T 表格,作为非营利组织年度申报表的一部分。

如果非营利机构需要延期,他们可以申请 6 个月的自动延期,而非营利组织 需要再990 的原始截止日期前提交 8868 表格。需要注意的是990-N 截止日期不能延期,但在非营利组织财政年度结束后 5 个月零 15 天之后提交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您的非营利组织连续 3 年未提交 990 表,其免税地位将自动撤销,而此时非营利机构则需要尽快恢复其免税资格。

对于未能提交 990-EZ 或 990N 并在撤销日期或发布日期后 15 个月内被撤销的任何组织,此机构可以提交 1023EZ、1023、1024 或 1024A进行恢复免税资格的申请。与此同时,如果此机构在过去3年需要提交990-EZ,他们则需要补齐遗漏的990-EZ。而对于任何在过去 3 年内需要提交 990N 但未能提交的组织,他们无需重新提交 990N。所以当非营利机构在提交恢复申请时,需要审查过去的收入而决定需要提交的表格。

当税务局在审查恢复非营利机构免税资质时候,通常税务局都会在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免税资格可以恢复到未提交表格的几年。但是如果税务局发现非营利机构的撤销是出于恶意或故意进行的,税务局则不会允许恢复或恢复到未提交表格的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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