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田胜昔律师
  1. Q: 我是否需要律师?

A: 美国房地产买卖涉及很多对于普通买方来说并不熟悉的潜在问题。买卖合同的准备及谈判过程是更是一个对抗式的谈判过程。有经验的律师熟知什么是合理的,以及什么是行业习惯或标准。通常一份对买卖双方都公平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分别由各自律师代表下谈判的产物。

 

  1. Q: 我什么时候需要律师介入?在下offer(报价)之前还是之后?

A: 最好在签offer之前就咨询律师,因为很多条件条款(Contingencies)如果没有在下offer前就放进去,往往很难增加到买卖合同中。

 

  1. Q: 我能随时拿回保证金(Initial Deposit)吗?如果我签了offer是否就必须签署买卖合同?

A: 通常保证金是1000美金,若报价要约(offer)中的条件条款(Contingency)没有满足,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根据商业习惯,通常在大波士顿地区的房产买卖要约(offer)中包括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Provision), 该条款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若由于买方的原因买卖合同没有签署,买方损失保证金,卖方则无权要求买方继续签署买卖合同。通常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还需签署一个双方弃权协议(Mutual Release)。若要约(offer)中没有包括违约金条款,卖方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签署买卖合同的义务,也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卖方实际金钱损失及律师费。

 

  1. Q: 我是否应该购买产权保险(Title Insurance)?

A: 麻州法律规定银行成交律师必须向买方保证对房屋过去50年的产权情况做尽职调查。而对于50年以前的产权情况无需做调查除非50年以前的产权情况和目前的产权事件有联系。银行成交律师对于产权登记的行政错误、造假或缺少资格等调查事项没有尽职义务。而房屋产权保险(Title Insurance)则囊括了房屋产权50年以前及所有上述银行律师尽职责任之外的所有风险。产权人的产权保险(Owner’s Title Insurance)费用在房产成交时支付。只要产权人拥有产权,产权保险一直有效。

 

注: 以上内容只供参考,不是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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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财产保险(Hazard Insurance or Homeowner’s Insurance)的保险范围包括任何对屋主住家的损害以及偷窃, 包含项目比如个人所有物, 室内陈设物, 以及任何其他房屋设施(游泳池, 车库等)。 当屋主购买房屋产权保险的同时也应该获得应有的房屋装修的保障以及其他住家的所有担保。 但是, 保险公司只保全屋主原有房屋的财产安全。此外, 屋主需要知道房屋的实际现金价值。 实际现金价值是指:当屋主的房屋被破坏时, 如果屋主不重建房屋, 保险公司会赔付屋主的重建成本,减去折旧。最后, 屋主需要了解屋主保险的负担额。一般来说屋主保险是为保障万一其他人在屋主的房子或院子里发 生意外时,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包括医疗保健,诉讼费,以及由法院裁决等的费用。 不过,赔付金额通常是有上限的。如果屋主有很多资产,屋主要确定您所保的金额足够 包含屋主所有的资产。

房屋产权保险,英文称作 Owner’s Title Insurance。 屋主的房屋产权保险是屋主另行购买的保险。房屋产权保险能提供屋主比屋主的房屋财产保险更多的保障。房屋产权保险能够保护屋主任何购买房屋前因所有权缺失而造成的财务损失。 屋主的房屋产权保险是一种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而且能够持久保护房屋安全。 此保险费的计算会根据购房价格而定。例如, 屋主搬进新家并且缴付$35,000 的头期款, 又拿出一部分储蓄对房子进行装修。几个月后,屋主得知在卖方遗嘱日期之后出生的幼儿主张你的房地产拥有权益。 经过劳命伤财的法律诉讼之后。 结果屋主不但失去了原有住宅头期款, 而且所有的装修费用也付之东流。 这时,房屋产权保险将会承担屋主针对任何类似主张作出辩护的所有费用。 换句话说,屋主只要缴付一次保险费,就能让也许一辈子最大的一次投资得到完整的保护。

在房地产过户中,银行的产权保险(Lender's Title Insurance)是必须由屋主替银行买的,否则银行的贷款不予发放。因为银行自己的权利已经得到了保障,那么针对屋主自己的产权保险银行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买方自己买下来。换句话说,银行产权保险只保护银行的财产。如果屋主采取Cash Deal一次性付清房屋购买款项,屋主可以不购买银行产权保险。

在美国由于土地是私有的, 二手房产权转移的次数很多, 产权纷争很常见, 所以新房也会出现产权方面的问题。 开发商从私人手里买来土地, 这块土地说不定已经转手很多次了。 另外, 有时新房的开发商没有支付建筑公司的建房款, 等新房建好卖出后, 屋主并不知道潜在的债权纠纷。 待房屋过户后, 建筑公司前来讨债,而开发商已经破产或者逃之夭夭, 这时就由产权保险公司赔给建筑公司。这里有个经典案例是,有一个诈骗老手,把自己的房子同时卖给了7个人,全部在几天内过户,结果是买了产权保险的买主都有得到赔偿,那些为了省几百块钱没买屋主产权保险的买主,结局十分凄惨。尽管从事欺诈行为的卖方最后被FBI逮捕, 那些被骗的买主,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 卖方所受的刑事惩罚是无法弥补买方所受的经济损失的。这些现象对于小建筑商或者经济形势很差的时候,放生的机率会大一些。 换句话说,房屋产权保险已经成为保证美国地产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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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专栏我们介绍了房产买卖合同的一些基本条款,本期专栏将继续为读者介绍房产买卖合同中其他一些重要条款及注意事项。

4. 合同订金

合同订金主要是保护卖方,补偿卖方在签买卖合同至房产成交前房产下市的风险。通常订金金额是房产买卖价格的5%。有些买方可能会以现金不够等理由要球减少订金的金额,卖方需要考虑到一旦房产最后没有成交,订金将是其损失补偿的唯一来源。

同样,对于买方来说,如果合同订金的金额超出了房屋成交价格的5%以上,可以要求卖方用符合商业习惯的订金数额。但在卖方市场,即多个报价竞争,一房难求的条件下,买方也可以用高于5%的订金作为优势条件来吸引卖方,以此来赢得报价竞争。

5. 贷款保障条款(Mortgage Contingency Clause)

如果说合同订金是房产买卖合同中对卖方的保障,贷款保障条款(Mortgage Contingency Clause)是针对买方的保护条款。除现金交易外,大多数人买房是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而且许多人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后才与银行商洽贷款事项,因此有可能出现签了合同拿不到贷款的情况。

贷款条款(Mortgage Contingency clause)就赋予买方取消合同又避免违约责任的权利, 即允许买主在几天之内申请贷款,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收到银行放贷确认书日期(commitment letter date)之前拿不到要求的贷款额度或利率标准,买主有权取消合同,所有定金退回买主,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这个条款一般包含在标准合同中,买主要根据自己的信贷能力调整此条款的日期或加入其他能保障自己利益的条件,不至于因为拿不到贷款而违约。

6. 维修清单(Repair List)

房检(home inspection)之后的维修清单,买方也可以要求律师以条件形式加入其房屋买卖合同中。好的房屋检查师傅可以检查出房产潜在的结构、建筑等隐患。买方可以在合同签订阶段要求卖方就有问题的地方进行维修或更换,但很多时候卖方未必会完全按照买方的意见照做。因此,我们建议买方按照重要先后次序将需要维修的地方列一个清单,交由双方律师谈判来决定最后经双方同意的清单,并最终作为附件添加到买卖合同中。

此外,为预防卖方在房产成交前未完成维修的情况发生,买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添加相应的延期或退出合同的条款, 具体请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的意见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

注: 以上内容只供参考,不是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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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波士顿房地产市场一直保持活跃,由此形成的卖方市场使得买方报价邀约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一旦购房报价邀约被接受,对于买方来说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然而对于接下来的购房合同签订依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购房合同的签订是把买卖双方协商过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买卖双方购房合同修改与签订是买卖双方磋商的过程,一般来说由卖方律师提供房产买卖合同(Purchase and Sale Agreement)的初稿,买方律师在此基础上结合买方实际情况和房屋类型对房产买卖合同初稿进行一个评估,对于具有潜在法律风险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增加保障买方利益的条款。合同的签署是一个严肃的过程,不可以任意修改或取消合同,否则要付违约责任。因此,有经验的房产经纪人或房产律师在这一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本期专栏开始,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购房合同条款。

1、购房报价邀约(Offer)的审阅

  很多买方都是在自行报价以后再请律师拟定购房合同,但殊不知报价邀约从法律角度看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草率的购房报价会给之后的合同拟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往往使买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处于不利的位置。虽然在之后的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会进一步就合同细节进行谈判,但一般卖方不太愿意在合同中增加先前购房报价邀约(offer)中没有的条款。尤其是在卖方主导的房市中,买方切勿因为急于赢得邀约竞标就盲目放弃报价邀约中的条款。如:房龄较长的旧屋,最好加入验屋条款(Home Inspection Clause),又如:旧的 condo和townhouse,应当加入相应的条款,如预先审阅管理公司财务文件,否则或有管理费、修理费大幅攀升的情况而不知。因此建议先请有经验的房产经纪人或房产律师审阅报价邀约,即offer。

2、列明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在审阅律师拟定的买卖合同初稿时,务必确认买卖双方的名字拼写无误。虽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合同构成要件,但很多合同当事人容易忽略,中国人的名字对于很多美国律师来说拼写和记忆不易,是容易出错的地方。另外,若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企业当事人,还必须获得企业注册成立的法律文件以确认合同签字代表是企业授权人。一般,合法企业授权人的名字须出现在企业注册成立的法律文件上。

3、房产法律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房产的地址是一个重要的合同构成要件,除了确认房产地址无误外,还要比照地契检查房产法律描述是否无误。法律描述包括地段编号、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地税结清状况、抵押状况等。由于麻州的法律对房屋买卖采取登记生效制,地契的检查尤为重要,体现在合同中就是对房产的法律描述须包括地契的登记编号。此类工作一般应由买卖双方律师起草确定。

以上是房产买卖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下期专栏我们将继续介绍房产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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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房产市场上,很多买卖双方在没有律师或有经验的中介参与情况下就发出购房要约或者接收要约。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条件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的影响。从市场条件而言,卖方市场经常会催促买方抓紧下要约,而买方市场则会为了买方利益与卖方讨价还价,从而导致卖方为避免进一步损失而迅速接受要约。从心理因素来考虑, 买方会因为担心看中的房子被其他买方抢先购买而尽快提出要约。 在如此条件之下,房产中介一般会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日期以便完成快速交易。

以上的原因导致了买卖双方时常在未资讯律师或者充分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发出或者接受要约。MT 律师事务所对于此种情况下的买方和卖方提出以下建议:

要约: 一旦书面的要约被卖方接受,该要约即成为了一份有强制力的法律合同。 需由出于善意的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下签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对于要约的内容,合同双方需注意:

  1. 要约必须要由合同方起草并签字,且对交易的房产进行确定性的描述,合同双方身份明确。
  2. 需注意到当卖方接受了购房要约,即使在后期处理买卖合同方面存在异议,并不能导致整个交易的无效。
  3. 对要约的关键条款进行考量,比如说日期的确定,房检的情况: 怎样的房检是被允许的? 是否一定要是结构问题才允许买方终止合同?一些涉及到较昂贵的修缮问题的出现是否可以终止合同?修缮费用由谁支付?
  4. 抵押贷款应急条款是如何规定买方是否需要同时向多个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是否足够?在未来贷款利率上升的情况下是否有保护措施?
  5. 需注意到关于买方定金问题的规定。买方在签署购房要约时需要交纳多少定金?在签署购房协议时需要交纳多少定金?一些疏忽大意的买主会写“put down 20%”,该条款会被理解为在签署购房合同是交纳20%的定金。
  6. 此外,需书面列明卖方出售、赠送给买方的家具。

以上仅为一些基本的考量方面,当事人还需结合自身情况,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观察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有经验的房产中介或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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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田胜昔律师

房屋拍卖就是 Foreclosure Sale Foreclosure Sale 。自从全美房市在 2006 年全面减缓或走低, 随之跟来的是房 、屋主们总价低于其放贷额度。再加上美国股市狂跌, 经济萧条, 许多公司职员先后被裁。 在失去工作的同时,许多屋主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内付出每月的贷款额。 这些房屋最终被贷款公司没收, 先被银行试着私底下拍卖, 最后不告而终的上了法庭, 通过拍卖( auction ) 而上市出售。 这些被没收的 房子,  就叫做 Foreclosure Foreclosure 。为减少支付保险,  地产税等方面, 银行将以急 速出售为原则,   所以在售价上通常较低,  约为市价的 50 -90% 。而在当地经济及工作机会不佳时, 其幅度可能更大。

屋主在宽限期内将房产卖给第三者,这样其销售所得即可用于还清贷款,其信用档案就不再有不良记录。可是目前绝大多数房屋的销售所得根本不够还清贷款,这时屋主便可以申请“亏本出售”(short sale),债权人根据屋主的经济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并承担部分损失。

购买亏本出售的法拍屋,需要极大的耐心。对于屋主来说卖多卖少都已经不能赚一分钱了,所以为了吸引买主的报价,其挂牌价往往远低于市场价,且未经得债权人同意,当买主有意给屋主开价购买后,屋主才能向银行申请批准。不过此后就可能是遥遥无期的等待(一般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甚至永远也等不到结果,或等到的结果却比挂牌价还高。如果买主的报价有幸被银行接受了,买主还有时间去完成产权查验和房屋检查,也有可能得到比市价还低20~40%的折扣。

在宽限期终阶段,如果屋主仍然不能还清拖欠的贷款,其房产就会以公开拍卖的方式(Public Auction)试图卖给第三者。

购买拍卖中的法拍屋,最好事先对拍卖的房屋做详细的调查,然后在公开拍卖市场上出价。买主需要按规定在竞拍后支付现金,而且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完成产权查验和房屋检查,但是,公开拍卖会上开出的价钱常常最符合买主的心意,同时还可以避免直接与屋主交易而带来的各种不可预见的麻烦。
银行取得产权,然后再放到公开市场上转卖。银行可以在宽限期内与屋主签订协议取得产权,也可以在公开拍卖时购回产权。这样的房产就叫银行持有的法拍屋(Real Estate Owned by the Lender,简称REO),购买银行持有的法拍屋,可以直接与银行讨价还价。一般来说银行会保证产权的完整性,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不过仍然有很多这样的法拍屋处于很破烂的状况,买主一定要请专家来检查房子。REO的挂牌价往往会高于前两个阶段 (短拍屋和公开拍卖)的卖价。

如果法拍屋的贷款是受到政府机构保护的,如住房建设与城市开发部(HUD,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或退伍军人安置事务部(VA,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等,那么银行法拍屋就变成了政府机构法拍屋,在这种情况下,就由政府机构来负责出售法拍屋。
购买Foreclosure 的房屋时, 购房人一定要 注意, 拍卖行拍卖的仅是房产,而由房产引起的其他费用,拍卖机构一 般不予过问。例如管理费、 水费,暖气费,国际电话费和国内长途话费等 。因为原房主人已经因各种早已无力偿付上述费用,而拍卖方一般是银行或法院。 当拍卖完毕,受益人会立即领钱走人,其他的费用则无人会过问,而这些费用很可能由于房产的不可移动性,而仍然会由有关人士前来催缴,所以拍卖房购买人会发现自己一下子陷入许多莫明其妙的债务之中。

所以购买拍卖房的投资人在应拍前应该了解被拍卖房产的有关情况,并制定相应方案,一旦应拍成功,如何面对和处理一大堆的债务。这些情况与拍卖公
司和银行及物业公司协商,最好制定出相关法律文件。  这是购房人一定非常需要小心的地方。

原屋主在处理房产时,大都在价格上让步较大,颇具吸引力。表面购房人很难察觉这些具有法律纠纷的房产所隐藏的秘密,因为房产本身不会说话。但当购房人一旦与卖房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第一笔款项后,购房人就失去了自控权。购房人常常会处在两难境地。退回吧,收不回已支付的款项,继续 支付吧, 又不知道将来的风险和费用是多少 ,真是进退两难。

在购买诸如 Foreclosure 的房产时,最重要的是前期的调查,这种调查应该是全面的 、综合的。尤其是大额的 Foreclosure 房买卖需要调查原屋主的财务报 表,审查其是否有重大诉讼,什么诉讼,有无长期投资,有无重大贷款,公司股本情况等,如是合建项目,要审查其合建双方的合建协议等。

Foreclosure 房屋买卖,由于其不同的背景都有其特殊的故事。房屋买卖有时会遇到很好的商业机会,但与此同时,风险和障碍也比较多。随着房地产市场 的发展, Foreclosure 市场也会越来越大, Foreclosure 的商机也会随着增加。 Foreclosure 投资者只要把握好商机,在重的法律环节上把好关,制作好完善的法律文件,在决策前做好详细的法律与商务调查,还是能够规避风险从而顺利完成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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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孔学君医师

做手术,不论大小,术前都需要签手术同意书,这一点恐怕在哪个国家都一样的。当然这种类似的病人同意书并不限于手术。首先一点,病人有最终决定权,如果拒绝签字则任何操作到此为止,下面的事情免谈而不能得以进行,这在人权至上的美国尤其突出。然而,医生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很多情况病人是根据医生的建议而做出决定的。按照常规,医生应该把相关的利与弊向病人解释清楚。但是解释可多可少,每个医生采取的方式不同,每个病人的理解也有出入。医生因时间所限,解释的不一定很透彻,而在解释的时候难免不带有个人意向会不自觉地影响病人的决定。临床上操作起来多为例行公事。在耶鲁大学1997到1998年作的一项冠脉手术病人调查表明,75%接受手术 的病人相信手术可以帮助预防心梗,并帮助他们延长寿命,但这些病人可以列举出哪怕一个可能的合并症的不到一半。85%的人是在术前匆匆签字的。密执安大学的一项全国性电话问卷包括了2575名40岁以上的美国成人。结果显示在有手术选择时医生建议手术的是65%,体检时医生建议过筛检查的是95%,某病诊断后医生建议用药的是90%,总的来说医生倾向于推荐医学干预,即使风险比较大也是如此。而病人常常会听取医生的建议,比如骨科手术有一半病人会咨询医生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病人希望知道的相关副性作用却常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似乎医生有点多报喜少报忧从而或多或少的起到误导作用。

那末,怎样才能做出正确的临床决策呢?医生应给病人更多的自主权,提供不同方案的比较,使病人真正参与决策。一项网上对普通内科医生的问卷调查包括了402名医生,78%的医生表示由于保险付款的减少,工作压力的增加影响到他们分配给每个病人的时间,只有16%的医生认为这个过程已经做得很完美。82%的医生认为让病人参与决策制定,尤其讨论新的处方药非常重要,大多数医生希望能有更多的时间与病人交谈,但是现实不允许。另外,医生也很顾虑医疗官司的问题。比如,经讨论后病人作出决定而拒绝了前列腺癌过筛的PSA测定,但日后病人得了前列腺癌而后悔这一决定,医生有可能被谴责没有坚持或鼓励病人作这项过筛。所以,在具体操作起来是有困难的。这几年有几例由于前列腺癌的PSA抗原而惹来的医疗官司。有个麻州50岁男性病人,没有下尿道症状,也没有前列腺癌的风险因素,医生就没有积极动员查PSA。2年后此病人搬到佛基尼亚州仍没有症状,但在其家庭医师建议下一查PSA发现很高,活检证实了前列腺癌。于是病人控告了麻州的医生没有在2年前建议作PSA。医生的辩辞称,他在多年的临床,总是与50岁以上的病人谈PSA的前列腺癌普查,这是个临床常规,在讨论了利与弊以后,根据全国的过筛指南,早期检测PSA不一定能改变此癌症的预后。然而,尽管这些讨论被视为常规,但并没有病例的记载。医生声称他与病人讨论过这个问题,而病人失口否认曾有过类似的讨论。双方争执不下,然口说无凭,因没有记录,医生败诉。总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式医患关系前提下,医生应该花时间向病人解释各种方案的利弊,提供涉及的步骤细节,尽量不以个人喜好来影响病人的决定,然后详细记录讨论过程及病人的选择。这应该是标准的临床操作,然而,实施运作起来会有主观的客观的诸多障碍,也需要病人的密切配合方可进行。

(本文原载于《北美医学与健康》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法律顾问)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配偶赡养费,alimony,是指有能力支付的一方向有需要的一方支付的经济资助。在离婚的过程中和离婚以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在马萨诸塞州,法院一般会将赡养费判给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以保证其在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以下是关于赡养费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1. 离婚一定会得到赡养费吗?

   法院并不是在每起离婚诉讼中都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在决定是否判给一方赡养费时,法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 法院如何来决定是否判给赡养费?

   马萨诸塞州州法规定,法院在决定赡养费时必须要考虑以下法定因素:

  (1)婚姻的长度

  (2)配偶各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所处的生活阶段,及其职业

  (3)各方的收入多少和收入来源

  (4)各方的职业技能和受雇就业的能力

  (5)各方的财产状况

  (6)各方的负债状况和需求

  (7)各方未来获得财产和收入的可能性

  (8)各方对于本段婚姻经济上的,和非经济上的投入

  (9)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和各方保持本水准的能力

  (10)由于婚姻丧失的经济机会

  (11)潜在的税务后果

   除上述因素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3. 赡养费有几种,分别是什么?

   2011年,马萨诸塞州对赡养费的相关法律做出了重大改革,新法在2012年起生效。改革后的法律将赡养费分为四种:一般赡养费(general term alimony),复职赡养费(rehabilitative alimony),补偿赡养费(reimbursement alimony),和过度赡养费(transitional alimony)。

   一般赡养费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经济上依赖于另一方,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另一方向有经济依赖的一方支付的经济援助。根据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法院决定一般赡养费的持续时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一般赡养费的持续期越长。对于20年以上的婚姻,法院可以判予无限期一般赡养费。如果任一方死亡,或义务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65周岁),或者接收方再婚,一般赡养费随即终止。如果接收方与他人同居达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中断、减少或终止其支付义务。

   复职赡养费是指,如果一方在特定期间内可以恢复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在这一方恢复其自立能力期间,另一方向其支付的经济援助。法律规定复职赡养费的支付义务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任一方死亡,或接收方再婚,或者其他特定情况出现,复职赡养费立即终止。

   如果婚姻存续期少于五年,且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另一方的经济实力做出了经济上的,或者非经济上的贡献(比如帮助另一方支付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的费用),受贡献的一方有义务向做出贡献的一方支付补偿赡养费,以补偿其贡献。当接收方死亡,或法院判定的特定日期到来时,补偿赡养费的义务随即终止。

   过度赡养费,是指如果婚姻存续期小于五年,为了帮助一方完成恢复单身的转变过程,适应离婚后的生活方式或地点,另一方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援助的义务。过度赡养费的支付义务不得超过3年。过度赡养费在接收方死亡时,或法院判定的特定日期(离婚后三年之内)终止。

   除了补偿赡养费和过度赡养费,其他两种赡养费的判决都是可以修改的。但如果一方申请修改原赡养费判决,他/她必须举证证明“具体情况发生重大改变(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比如接收方再婚,或支付方合理的、自愿的、且善意的事业变化而导致收入降低等。但破产申请不属于”具体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不能作为降低或免除其赡养费义务的理由。

4. 如果法院判给一方赡养费,这一方还有可能获得孩子抚养费吗?

   法院有权同时判给一方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但对于普通收入家庭,一方在支付子女抚养费之后一般就没有能力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了。如果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家长的经济实力较好,而有监护权的家长经济实力较弱或没有经济来源,法院一般会在子女抚养费之外判给有监护权一方赡养费。

5. 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有实际区别吗?

   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一般判给同一方,因此很多人误以为二者除了名称不同,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一方向另一支付金钱的义务。实际不然,赡养费和抚养费在税务上有很大区别。对于支付方而言,赡养费在报税时是可以扣减的(dedcutible),而子女抚养费则不能扣减。对于接收方而言,赡养费属于“纳税收入(taxable income)”,而子女抚养费不属于纳税收入。

6. 丈夫可以申请赡养费吗?

   在马萨诸塞州,赡养费的判定没有性别限制,双方都有权申请。

7. 如果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申请破产(file for bankruptcy),他/她可以以此逃避赡养费义务吗?

   不行。除一些极个别的特殊情况外,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不受破产申请的影响。换句话说,破产申请并不免除一方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的义务。

8. 如果我的配偶拒绝支付赡养费怎么办?

   如果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拒绝支付赡养费,接收方可以向法院提交藐视法庭的诉状,并申请法院直接执行义务方的薪水。如果诉讼成功,法院会判决义务方的雇主直接将义务方的薪水支付给接收方作为赡养费。如果您在此过程中请了律师,法院还可以判决义务方支付您的律师费用。

 

律师Edward L. Amaral 及其同事在赡养费领域有20年以上的丰富经验,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咨询或服务,请致电857-253-9620(支持中文服务),首次咨询免费。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本文将通过提问与回答的方式向大家介绍马萨诸塞州法律关于子女监护权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1. 在马萨诸塞州有几种监护权?区别是什么?    在马萨诸塞州,监护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监护权(legal custody),另一种是人身监护权(physical custody)。法律监护权是指为子女做重大决定的权利和责任,重大决定主要包括:   (1)教育,比如子女上哪所学校;  (2)医疗(除急救);  (3)信仰,比如孩子信仰哪一教派。     人身监护权指的是在离婚后或分居期间,孩子将随哪一方生活。享有人身监护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孩子与自己生活居住在一起。 2. 单独监护权(sole custody)和共有监护权(joint custody)有什么区别?    拥有单独法律监护权(sole legal custody)的家长可以全权决定关于孩子生活健康的一切重大事项。而共有法律监护权(joint legal custody)是指父母双方共同享有为孩子做重大决定的权利,双方都有权参与,有权发表意见。     享有单独人身监护权(sole physical custody)的家长有权与孩子一起生活。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家长享有定期探视权。但如果法院认定另一方家长的探视违背孩子的最大利益,另一方家长可能会失去其探视权。     在父母双方分享人身监护权(shared physical custody)的情况下,孩子会轮流和父母中的一方生活。 3. 法院如何决定监护权?    在决定孩子监护权的问题时,法院必须以“孩子的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standard)为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孩子的监护权归哪方所有要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一切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主。如果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出一套方案,除非法院认定这套方案与孩子的最佳利益相违背,法院一般会按照这套方案来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法院认定父母的协议与孩子的最佳利益不符,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决定如何安排孩子的监护权才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发展:    (1)孩子的年龄,性别,精神及身体健康状况;   (2)父母各方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   (3)父母各方的生活模式,比如是否吸烟,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历史等;   (4)父母各方与孩子的感情关系,以及父母是否有能力为孩子的成长做出指导;   (5)父母各方为孩子提供衣食住行的能力;   (6)孩子目前的受教育状况;   (7)生活改变对孩子将造成多大程度上的影响;   (8)如果孩子达到一定年龄,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感想与意愿,法院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作为父母明显优于另一方,法院一般会考虑哪一方家长更有可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并配合另一方家长的探视权,并将监护权判给这个家长。如果孩子的年龄还小,这就意味着监护权很有可能判给主要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的一方。如果孩子的年龄较大,监护权一般会判给更有可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持续的教育,良好的邻里环境与信仰培养,并鼓励支持孩子与同龄人关系的一方。 4. 什么是临时法律监护权(temporary legal custody)?     如果法院已经安排了一个确定日期举行子女监护权的听证,法院一般会推定父母双方在听证日以前分享临时的共有法律监护权(joint legal custody)。除非法院认定分享临时的法律监护权违背孩子的最佳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家长将享有临时的单独法律监护权(sole legal custody)。关于人身监护权,法律上没有“共享”的推定,一般来讲,在监护权听证会举行之前,孩子会与某一方家长共同居住。 5. 什么是”共同养育计划 (shared parenting plan)”?     如果在监护权听证会举行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出一套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分配方案,法院一般会按照该协议判决,除非法院认定该协议的安排有悖于孩子的最佳利益。如果在听证会举行之时,父母还不能就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安排达成协议,但双方都认可共享监护权(shared custody),那么各自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共享监护权的计划,计划必须包含所有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问题,比如:    (1)孩子的教育;   (2)孩子的医疗与健康;   (3)父母在如何养育子女的问题上的争端解决机制;   (4)父母双方如何分配孩子的时间,包括节假日,或者决定如何分配与孩子生活的时间的机制。     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判定哪一份计划更有利于孩子,并按照这份计划下达判决,或下达一份稍有区别的判决。如果法院认定两份计划都有悖于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会拒绝采纳任一计划,并将单独法律监护权和人身监护权判给一方家长,另一方仅享有探视权。 6. 什么是“监督下的探视权(supervised visitation)”?     如果一方家长有家庭暴力(针对另一方家长或/和针对子女)的历史,法院一般不会将单独法律与人身监护权判给有家暴倾向的家长。法院可能会判给有家暴倾向的家长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前提是探视必须与孩子的最佳利益相符合。       如果法院判给有家暴倾向的家长探视权,法院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孩子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措施包括:    (1)命令孩子在父母之间的移交必须要在一个特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或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行;   (2)命令探视必须在某一第三方,探视中心或中介的监督下进行;   (3)命令有家暴历史的家长参加经相关机构认可的针对家暴的课程,作为探视孩子的前提条件;   (4)命令有家暴历史的家长在探视之前24小时及探视过程之中不能持有或摄入任何酒精或药物;   (5)命令该家长支付监督探视的费用;   (6)禁止孩子与有家暴历史的家长过夜;   (7)要求有家暴历史的家长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孩子安全地返回有监护权的家长;   (8)为孩子指派一名委任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或律师。 7. 如果父母双方分享监护权,孩子抚养费如何安排?       一般来讲,在父母双方分享监护权的情况下,收入较高的一方家长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抚养费。 8. 如果对方家长拒绝支付抚养费,我可以阻止他(她)探视孩子吗?     不行。在法律上,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是独立的问题,如果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家长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家长不能因此拒绝其探视权,他(她)所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向律师咨询应对措施。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藐视法庭诉讼向另一方追讨抚养费。另一方面,一方家长不能由于另一方家长拒绝其探视权而停止支付抚养费,被拒绝探视权的家长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监护权和探视权判决。 9. 法院更倾向将监护权判给妈妈,而不是爸爸?     目前,多数州的法律规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监护权判给哪方家长的标准,而并不考虑家长的性别。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不论是妈妈,还是爸爸,都有可能获得监护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妈妈花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并能更好地解读和理解孩子的需要,因此妈妈往往获得监护权,而爸爸享有探视权。但如果妈妈和爸爸都有各自的全职工作,并请after-school care 在放学后来照顾孩子,那么爸爸、妈妈和孩子相处的时间基本没有差别,因此在法院考虑监护权的问题时,爸爸妈妈可能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法院不会将家长的性别作为考量因素。因此,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只要一方家长能够举出足够证据说服法院将监护权判给他(她)是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那么法院一般会将监护权判给这方家长,并不考虑他(她)是爸爸,还是妈妈。 律师Edward L. Amaral 及其同事在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领域有20年以上的丰富经验,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咨询或服务,请致电857-253-9620(支持中文服务),首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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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对婚前协议存在误解:只有“富人”才做婚前协议;我们的感情坚不可摧没有必要做婚前协议;还没结婚就谈离婚,不吉利。。。。。。事实上,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人们对于离婚的态度也在逐渐改变:人们渐渐认清了离婚只是未来生活众多可能性中的一种。离婚虽然痛苦,虽然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但它并不是世界末日。之所以人们在面临离婚时会激烈争吵,互不相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离婚毫无准备,对离婚后的财产划分,子女安排没有预先规划。在婚姻解体的情感波折之外,他们还要临时对离婚引发的一些列经济,税务,子女监护等问题做出应对,压力可想而知。如果对离婚早有准备,早作规划,人们可以更坦然,更从容,更心平气和地解除婚姻关系,且最大程度上减轻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尽快开始各自新的生活。婚前协议的意义就在于,夫妻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可以通过签署婚前协议冷静并平和地协商出一套方案,针对离婚时的婚姻财产划分,赡养费,子女未来生活的安排等事宜做出详细规划。

    不同的夫妻签署婚前协议的目的不同。根据您的特殊需求,婚前协议可以包含很多情况与具体安排,也可以只针对某一或某几个特殊情况或财产。通常情况下,人们会为以下原因签署婚前协议:

1. 保护重大遗产继承或信托权益

2. 保护配偶在某生意中的权益

3. 再婚夫妻保护自己与前任配偶所生子女的权益

4. 在夫妻双方经济实力较为悬殊的情况下,保护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

5. 保护或分割某一财产

6. 决定配偶是否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7. 决定婚前取得的财产如何划分

8. 决定配偶是否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9. 决定哪一方或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的债务有偿还义务

    婚后协议与婚前协议的目的,内容与形式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签署的时间。顾名思义,一个是在婚前签署,一个是在婚后签署。如果您在婚前没有签署协议,可以在结婚后补签婚后协议。特别是,如果在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济状况有重大改变(比如继承重大遗产,成为信托受益人,或升值提薪等),可以通过签署婚后协议对婚姻财产作出相应安排。    

    马萨诸塞州承认婚前与婚后协议的效力。但是按照州法,上述协议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标准才有法律效力。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DeMatteo v. DeMatteo一案中对婚前协议需要满足的法定标准做出了规定:婚前协议不但在签署时要满足公平合理的标准,在法院做出判决时也必须满足该标准。换句话说,法院在判断婚前协议的有效性时会看两个时间点:一个时间点是该协议的签署时间,另一个是法院审核该协议的时间。如果婚前协议的内容在这两个时间点都满足公平合理的标准,法院会承认其效力。除了协议内容要满足公平合理的标准,麻州州法还要求夫妻双方在签署婚前协议之前做完整的财产及负债公开。要求财产公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夫妻在结婚时隐瞒或藏匿财产,因而进一步保障婚前协议的公平合理性。法院在认定婚后协议时也需要比照一定的法律标准,该标准与婚前协议的标准会有微小区别。      

    夫妻在签署婚前与婚后协议时很有必要咨询专业家事法律师。 Amaral & Associates 的律师在婚前/婚后协议方面都有丰富经验,我们会按照双方的经济情况,及夫妻签署婚前/婚后协议的目的,为您量身打造一套具体方案,并保证协议内容满足法定标准,合法有效。欢迎来电咨询:857-253-9620 (支持中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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