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田胜昔律师

房屋拍卖就是 Foreclosure Sale Foreclosure Sale 。自从全美房市在 2006 年全面减缓或走低, 随之跟来的是房 、屋主们总价低于其放贷额度。再加上美国股市狂跌, 经济萧条, 许多公司职员先后被裁。 在失去工作的同时,许多屋主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内付出每月的贷款额。 这些房屋最终被贷款公司没收, 先被银行试着私底下拍卖, 最后不告而终的上了法庭, 通过拍卖( auction ) 而上市出售。 这些被没收的 房子,  就叫做 Foreclosure Foreclosure 。为减少支付保险,  地产税等方面, 银行将以急 速出售为原则,   所以在售价上通常较低,  约为市价的 50 -90% 。而在当地经济及工作机会不佳时, 其幅度可能更大。

屋主在宽限期内将房产卖给第三者,这样其销售所得即可用于还清贷款,其信用档案就不再有不良记录。可是目前绝大多数房屋的销售所得根本不够还清贷款,这时屋主便可以申请“亏本出售”(short sale),债权人根据屋主的经济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并承担部分损失。

购买亏本出售的法拍屋,需要极大的耐心。对于屋主来说卖多卖少都已经不能赚一分钱了,所以为了吸引买主的报价,其挂牌价往往远低于市场价,且未经得债权人同意,当买主有意给屋主开价购买后,屋主才能向银行申请批准。不过此后就可能是遥遥无期的等待(一般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甚至永远也等不到结果,或等到的结果却比挂牌价还高。如果买主的报价有幸被银行接受了,买主还有时间去完成产权查验和房屋检查,也有可能得到比市价还低20~40%的折扣。

在宽限期终阶段,如果屋主仍然不能还清拖欠的贷款,其房产就会以公开拍卖的方式(Public Auction)试图卖给第三者。

购买拍卖中的法拍屋,最好事先对拍卖的房屋做详细的调查,然后在公开拍卖市场上出价。买主需要按规定在竞拍后支付现金,而且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完成产权查验和房屋检查,但是,公开拍卖会上开出的价钱常常最符合买主的心意,同时还可以避免直接与屋主交易而带来的各种不可预见的麻烦。
银行取得产权,然后再放到公开市场上转卖。银行可以在宽限期内与屋主签订协议取得产权,也可以在公开拍卖时购回产权。这样的房产就叫银行持有的法拍屋(Real Estate Owned by the Lender,简称REO),购买银行持有的法拍屋,可以直接与银行讨价还价。一般来说银行会保证产权的完整性,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不过仍然有很多这样的法拍屋处于很破烂的状况,买主一定要请专家来检查房子。REO的挂牌价往往会高于前两个阶段 (短拍屋和公开拍卖)的卖价。

如果法拍屋的贷款是受到政府机构保护的,如住房建设与城市开发部(HUD,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或退伍军人安置事务部(VA,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等,那么银行法拍屋就变成了政府机构法拍屋,在这种情况下,就由政府机构来负责出售法拍屋。
购买Foreclosure 的房屋时, 购房人一定要 注意, 拍卖行拍卖的仅是房产,而由房产引起的其他费用,拍卖机构一 般不予过问。例如管理费、 水费,暖气费,国际电话费和国内长途话费等 。因为原房主人已经因各种早已无力偿付上述费用,而拍卖方一般是银行或法院。 当拍卖完毕,受益人会立即领钱走人,其他的费用则无人会过问,而这些费用很可能由于房产的不可移动性,而仍然会由有关人士前来催缴,所以拍卖房购买人会发现自己一下子陷入许多莫明其妙的债务之中。

所以购买拍卖房的投资人在应拍前应该了解被拍卖房产的有关情况,并制定相应方案,一旦应拍成功,如何面对和处理一大堆的债务。这些情况与拍卖公
司和银行及物业公司协商,最好制定出相关法律文件。  这是购房人一定非常需要小心的地方。

原屋主在处理房产时,大都在价格上让步较大,颇具吸引力。表面购房人很难察觉这些具有法律纠纷的房产所隐藏的秘密,因为房产本身不会说话。但当购房人一旦与卖房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第一笔款项后,购房人就失去了自控权。购房人常常会处在两难境地。退回吧,收不回已支付的款项,继续 支付吧, 又不知道将来的风险和费用是多少 ,真是进退两难。

在购买诸如 Foreclosure 的房产时,最重要的是前期的调查,这种调查应该是全面的 、综合的。尤其是大额的 Foreclosure 房买卖需要调查原屋主的财务报 表,审查其是否有重大诉讼,什么诉讼,有无长期投资,有无重大贷款,公司股本情况等,如是合建项目,要审查其合建双方的合建协议等。

Foreclosure 房屋买卖,由于其不同的背景都有其特殊的故事。房屋买卖有时会遇到很好的商业机会,但与此同时,风险和障碍也比较多。随着房地产市场 的发展, Foreclosure 市场也会越来越大, Foreclosure 的商机也会随着增加。 Foreclosure 投资者只要把握好商机,在重的法律环节上把好关,制作好完善的法律文件,在决策前做好详细的法律与商务调查,还是能够规避风险从而顺利完成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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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孔学君医师

做手术,不论大小,术前都需要签手术同意书,这一点恐怕在哪个国家都一样的。当然这种类似的病人同意书并不限于手术。首先一点,病人有最终决定权,如果拒绝签字则任何操作到此为止,下面的事情免谈而不能得以进行,这在人权至上的美国尤其突出。然而,医生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很多情况病人是根据医生的建议而做出决定的。按照常规,医生应该把相关的利与弊向病人解释清楚。但是解释可多可少,每个医生采取的方式不同,每个病人的理解也有出入。医生因时间所限,解释的不一定很透彻,而在解释的时候难免不带有个人意向会不自觉地影响病人的决定。临床上操作起来多为例行公事。在耶鲁大学1997到1998年作的一项冠脉手术病人调查表明,75%接受手术 的病人相信手术可以帮助预防心梗,并帮助他们延长寿命,但这些病人可以列举出哪怕一个可能的合并症的不到一半。85%的人是在术前匆匆签字的。密执安大学的一项全国性电话问卷包括了2575名40岁以上的美国成人。结果显示在有手术选择时医生建议手术的是65%,体检时医生建议过筛检查的是95%,某病诊断后医生建议用药的是90%,总的来说医生倾向于推荐医学干预,即使风险比较大也是如此。而病人常常会听取医生的建议,比如骨科手术有一半病人会咨询医生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病人希望知道的相关副性作用却常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似乎医生有点多报喜少报忧从而或多或少的起到误导作用。

那末,怎样才能做出正确的临床决策呢?医生应给病人更多的自主权,提供不同方案的比较,使病人真正参与决策。一项网上对普通内科医生的问卷调查包括了402名医生,78%的医生表示由于保险付款的减少,工作压力的增加影响到他们分配给每个病人的时间,只有16%的医生认为这个过程已经做得很完美。82%的医生认为让病人参与决策制定,尤其讨论新的处方药非常重要,大多数医生希望能有更多的时间与病人交谈,但是现实不允许。另外,医生也很顾虑医疗官司的问题。比如,经讨论后病人作出决定而拒绝了前列腺癌过筛的PSA测定,但日后病人得了前列腺癌而后悔这一决定,医生有可能被谴责没有坚持或鼓励病人作这项过筛。所以,在具体操作起来是有困难的。这几年有几例由于前列腺癌的PSA抗原而惹来的医疗官司。有个麻州50岁男性病人,没有下尿道症状,也没有前列腺癌的风险因素,医生就没有积极动员查PSA。2年后此病人搬到佛基尼亚州仍没有症状,但在其家庭医师建议下一查PSA发现很高,活检证实了前列腺癌。于是病人控告了麻州的医生没有在2年前建议作PSA。医生的辩辞称,他在多年的临床,总是与50岁以上的病人谈PSA的前列腺癌普查,这是个临床常规,在讨论了利与弊以后,根据全国的过筛指南,早期检测PSA不一定能改变此癌症的预后。然而,尽管这些讨论被视为常规,但并没有病例的记载。医生声称他与病人讨论过这个问题,而病人失口否认曾有过类似的讨论。双方争执不下,然口说无凭,因没有记录,医生败诉。总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式医患关系前提下,医生应该花时间向病人解释各种方案的利弊,提供涉及的步骤细节,尽量不以个人喜好来影响病人的决定,然后详细记录讨论过程及病人的选择。这应该是标准的临床操作,然而,实施运作起来会有主观的客观的诸多障碍,也需要病人的密切配合方可进行。

(本文原载于《北美医学与健康》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法律顾问)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配偶赡养费,alimony,是指有能力支付的一方向有需要的一方支付的经济资助。在离婚的过程中和离婚以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在马萨诸塞州,法院一般会将赡养费判给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以保证其在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以下是关于赡养费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1. 离婚一定会得到赡养费吗?

   法院并不是在每起离婚诉讼中都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在决定是否判给一方赡养费时,法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 法院如何来决定是否判给赡养费?

   马萨诸塞州州法规定,法院在决定赡养费时必须要考虑以下法定因素:

  (1)婚姻的长度

  (2)配偶各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所处的生活阶段,及其职业

  (3)各方的收入多少和收入来源

  (4)各方的职业技能和受雇就业的能力

  (5)各方的财产状况

  (6)各方的负债状况和需求

  (7)各方未来获得财产和收入的可能性

  (8)各方对于本段婚姻经济上的,和非经济上的投入

  (9)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和各方保持本水准的能力

  (10)由于婚姻丧失的经济机会

  (11)潜在的税务后果

   除上述因素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3. 赡养费有几种,分别是什么?

   2011年,马萨诸塞州对赡养费的相关法律做出了重大改革,新法在2012年起生效。改革后的法律将赡养费分为四种:一般赡养费(general term alimony),复职赡养费(rehabilitative alimony),补偿赡养费(reimbursement alimony),和过度赡养费(transitional alimony)。

   一般赡养费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经济上依赖于另一方,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另一方向有经济依赖的一方支付的经济援助。根据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法院决定一般赡养费的持续时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一般赡养费的持续期越长。对于20年以上的婚姻,法院可以判予无限期一般赡养费。如果任一方死亡,或义务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65周岁),或者接收方再婚,一般赡养费随即终止。如果接收方与他人同居达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中断、减少或终止其支付义务。

   复职赡养费是指,如果一方在特定期间内可以恢复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在这一方恢复其自立能力期间,另一方向其支付的经济援助。法律规定复职赡养费的支付义务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任一方死亡,或接收方再婚,或者其他特定情况出现,复职赡养费立即终止。

   如果婚姻存续期少于五年,且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另一方的经济实力做出了经济上的,或者非经济上的贡献(比如帮助另一方支付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的费用),受贡献的一方有义务向做出贡献的一方支付补偿赡养费,以补偿其贡献。当接收方死亡,或法院判定的特定日期到来时,补偿赡养费的义务随即终止。

   过度赡养费,是指如果婚姻存续期小于五年,为了帮助一方完成恢复单身的转变过程,适应离婚后的生活方式或地点,另一方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援助的义务。过度赡养费的支付义务不得超过3年。过度赡养费在接收方死亡时,或法院判定的特定日期(离婚后三年之内)终止。

   除了补偿赡养费和过度赡养费,其他两种赡养费的判决都是可以修改的。但如果一方申请修改原赡养费判决,他/她必须举证证明“具体情况发生重大改变(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比如接收方再婚,或支付方合理的、自愿的、且善意的事业变化而导致收入降低等。但破产申请不属于”具体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不能作为降低或免除其赡养费义务的理由。

4. 如果法院判给一方赡养费,这一方还有可能获得孩子抚养费吗?

   法院有权同时判给一方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但对于普通收入家庭,一方在支付子女抚养费之后一般就没有能力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了。如果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家长的经济实力较好,而有监护权的家长经济实力较弱或没有经济来源,法院一般会在子女抚养费之外判给有监护权一方赡养费。

5. 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有实际区别吗?

   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一般判给同一方,因此很多人误以为二者除了名称不同,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一方向另一支付金钱的义务。实际不然,赡养费和抚养费在税务上有很大区别。对于支付方而言,赡养费在报税时是可以扣减的(dedcutible),而子女抚养费则不能扣减。对于接收方而言,赡养费属于“纳税收入(taxable income)”,而子女抚养费不属于纳税收入。

6. 丈夫可以申请赡养费吗?

   在马萨诸塞州,赡养费的判定没有性别限制,双方都有权申请。

7. 如果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申请破产(file for bankruptcy),他/她可以以此逃避赡养费义务吗?

   不行。除一些极个别的特殊情况外,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不受破产申请的影响。换句话说,破产申请并不免除一方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的义务。

8. 如果我的配偶拒绝支付赡养费怎么办?

   如果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拒绝支付赡养费,接收方可以向法院提交藐视法庭的诉状,并申请法院直接执行义务方的薪水。如果诉讼成功,法院会判决义务方的雇主直接将义务方的薪水支付给接收方作为赡养费。如果您在此过程中请了律师,法院还可以判决义务方支付您的律师费用。

 

律师Edward L. Amaral 及其同事在赡养费领域有20年以上的丰富经验,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咨询或服务,请致电857-253-9620(支持中文服务),首次咨询免费。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本文将通过提问与回答的方式向大家介绍马萨诸塞州法律关于子女监护权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1. 在马萨诸塞州有几种监护权?区别是什么?    在马萨诸塞州,监护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监护权(legal custody),另一种是人身监护权(physical custody)。法律监护权是指为子女做重大决定的权利和责任,重大决定主要包括:   (1)教育,比如子女上哪所学校;  (2)医疗(除急救);  (3)信仰,比如孩子信仰哪一教派。     人身监护权指的是在离婚后或分居期间,孩子将随哪一方生活。享有人身监护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孩子与自己生活居住在一起。 2. 单独监护权(sole custody)和共有监护权(joint custody)有什么区别?    拥有单独法律监护权(sole legal custody)的家长可以全权决定关于孩子生活健康的一切重大事项。而共有法律监护权(joint legal custody)是指父母双方共同享有为孩子做重大决定的权利,双方都有权参与,有权发表意见。     享有单独人身监护权(sole physical custody)的家长有权与孩子一起生活。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家长享有定期探视权。但如果法院认定另一方家长的探视违背孩子的最大利益,另一方家长可能会失去其探视权。     在父母双方分享人身监护权(shared physical custody)的情况下,孩子会轮流和父母中的一方生活。 3. 法院如何决定监护权?    在决定孩子监护权的问题时,法院必须以“孩子的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standard)为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孩子的监护权归哪方所有要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一切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主。如果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出一套方案,除非法院认定这套方案与孩子的最佳利益相违背,法院一般会按照这套方案来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法院认定父母的协议与孩子的最佳利益不符,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决定如何安排孩子的监护权才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发展:    (1)孩子的年龄,性别,精神及身体健康状况;   (2)父母各方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   (3)父母各方的生活模式,比如是否吸烟,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历史等;   (4)父母各方与孩子的感情关系,以及父母是否有能力为孩子的成长做出指导;   (5)父母各方为孩子提供衣食住行的能力;   (6)孩子目前的受教育状况;   (7)生活改变对孩子将造成多大程度上的影响;   (8)如果孩子达到一定年龄,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感想与意愿,法院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作为父母明显优于另一方,法院一般会考虑哪一方家长更有可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并配合另一方家长的探视权,并将监护权判给这个家长。如果孩子的年龄还小,这就意味着监护权很有可能判给主要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的一方。如果孩子的年龄较大,监护权一般会判给更有可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持续的教育,良好的邻里环境与信仰培养,并鼓励支持孩子与同龄人关系的一方。 4. 什么是临时法律监护权(temporary legal custody)?     如果法院已经安排了一个确定日期举行子女监护权的听证,法院一般会推定父母双方在听证日以前分享临时的共有法律监护权(joint legal custody)。除非法院认定分享临时的法律监护权违背孩子的最佳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家长将享有临时的单独法律监护权(sole legal custody)。关于人身监护权,法律上没有“共享”的推定,一般来讲,在监护权听证会举行之前,孩子会与某一方家长共同居住。 5. 什么是”共同养育计划 (shared parenting plan)”?     如果在监护权听证会举行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出一套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分配方案,法院一般会按照该协议判决,除非法院认定该协议的安排有悖于孩子的最佳利益。如果在听证会举行之时,父母还不能就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安排达成协议,但双方都认可共享监护权(shared custody),那么各自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共享监护权的计划,计划必须包含所有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问题,比如:    (1)孩子的教育;   (2)孩子的医疗与健康;   (3)父母在如何养育子女的问题上的争端解决机制;   (4)父母双方如何分配孩子的时间,包括节假日,或者决定如何分配与孩子生活的时间的机制。     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判定哪一份计划更有利于孩子,并按照这份计划下达判决,或下达一份稍有区别的判决。如果法院认定两份计划都有悖于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会拒绝采纳任一计划,并将单独法律监护权和人身监护权判给一方家长,另一方仅享有探视权。 6. 什么是“监督下的探视权(supervised visitation)”?     如果一方家长有家庭暴力(针对另一方家长或/和针对子女)的历史,法院一般不会将单独法律与人身监护权判给有家暴倾向的家长。法院可能会判给有家暴倾向的家长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前提是探视必须与孩子的最佳利益相符合。       如果法院判给有家暴倾向的家长探视权,法院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孩子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措施包括:    (1)命令孩子在父母之间的移交必须要在一个特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或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行;   (2)命令探视必须在某一第三方,探视中心或中介的监督下进行;   (3)命令有家暴历史的家长参加经相关机构认可的针对家暴的课程,作为探视孩子的前提条件;   (4)命令有家暴历史的家长在探视之前24小时及探视过程之中不能持有或摄入任何酒精或药物;   (5)命令该家长支付监督探视的费用;   (6)禁止孩子与有家暴历史的家长过夜;   (7)要求有家暴历史的家长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孩子安全地返回有监护权的家长;   (8)为孩子指派一名委任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或律师。 7. 如果父母双方分享监护权,孩子抚养费如何安排?       一般来讲,在父母双方分享监护权的情况下,收入较高的一方家长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抚养费。 8. 如果对方家长拒绝支付抚养费,我可以阻止他(她)探视孩子吗?     不行。在法律上,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是独立的问题,如果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家长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家长不能因此拒绝其探视权,他(她)所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向律师咨询应对措施。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藐视法庭诉讼向另一方追讨抚养费。另一方面,一方家长不能由于另一方家长拒绝其探视权而停止支付抚养费,被拒绝探视权的家长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监护权和探视权判决。 9. 法院更倾向将监护权判给妈妈,而不是爸爸?     目前,多数州的法律规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监护权判给哪方家长的标准,而并不考虑家长的性别。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不论是妈妈,还是爸爸,都有可能获得监护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妈妈花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并能更好地解读和理解孩子的需要,因此妈妈往往获得监护权,而爸爸享有探视权。但如果妈妈和爸爸都有各自的全职工作,并请after-school care 在放学后来照顾孩子,那么爸爸、妈妈和孩子相处的时间基本没有差别,因此在法院考虑监护权的问题时,爸爸妈妈可能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法院不会将家长的性别作为考量因素。因此,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只要一方家长能够举出足够证据说服法院将监护权判给他(她)是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那么法院一般会将监护权判给这方家长,并不考虑他(她)是爸爸,还是妈妈。 律师Edward L. Amaral 及其同事在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领域有20年以上的丰富经验,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咨询或服务,请致电857-253-9620(支持中文服务),首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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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对婚前协议存在误解:只有“富人”才做婚前协议;我们的感情坚不可摧没有必要做婚前协议;还没结婚就谈离婚,不吉利。。。。。。事实上,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人们对于离婚的态度也在逐渐改变:人们渐渐认清了离婚只是未来生活众多可能性中的一种。离婚虽然痛苦,虽然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但它并不是世界末日。之所以人们在面临离婚时会激烈争吵,互不相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离婚毫无准备,对离婚后的财产划分,子女安排没有预先规划。在婚姻解体的情感波折之外,他们还要临时对离婚引发的一些列经济,税务,子女监护等问题做出应对,压力可想而知。如果对离婚早有准备,早作规划,人们可以更坦然,更从容,更心平气和地解除婚姻关系,且最大程度上减轻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尽快开始各自新的生活。婚前协议的意义就在于,夫妻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可以通过签署婚前协议冷静并平和地协商出一套方案,针对离婚时的婚姻财产划分,赡养费,子女未来生活的安排等事宜做出详细规划。

    不同的夫妻签署婚前协议的目的不同。根据您的特殊需求,婚前协议可以包含很多情况与具体安排,也可以只针对某一或某几个特殊情况或财产。通常情况下,人们会为以下原因签署婚前协议:

1. 保护重大遗产继承或信托权益

2. 保护配偶在某生意中的权益

3. 再婚夫妻保护自己与前任配偶所生子女的权益

4. 在夫妻双方经济实力较为悬殊的情况下,保护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

5. 保护或分割某一财产

6. 决定配偶是否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7. 决定婚前取得的财产如何划分

8. 决定配偶是否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9. 决定哪一方或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的债务有偿还义务

    婚后协议与婚前协议的目的,内容与形式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签署的时间。顾名思义,一个是在婚前签署,一个是在婚后签署。如果您在婚前没有签署协议,可以在结婚后补签婚后协议。特别是,如果在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济状况有重大改变(比如继承重大遗产,成为信托受益人,或升值提薪等),可以通过签署婚后协议对婚姻财产作出相应安排。    

    马萨诸塞州承认婚前与婚后协议的效力。但是按照州法,上述协议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标准才有法律效力。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DeMatteo v. DeMatteo一案中对婚前协议需要满足的法定标准做出了规定:婚前协议不但在签署时要满足公平合理的标准,在法院做出判决时也必须满足该标准。换句话说,法院在判断婚前协议的有效性时会看两个时间点:一个时间点是该协议的签署时间,另一个是法院审核该协议的时间。如果婚前协议的内容在这两个时间点都满足公平合理的标准,法院会承认其效力。除了协议内容要满足公平合理的标准,麻州州法还要求夫妻双方在签署婚前协议之前做完整的财产及负债公开。要求财产公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夫妻在结婚时隐瞒或藏匿财产,因而进一步保障婚前协议的公平合理性。法院在认定婚后协议时也需要比照一定的法律标准,该标准与婚前协议的标准会有微小区别。      

    夫妻在签署婚前与婚后协议时很有必要咨询专业家事法律师。 Amaral & Associates 的律师在婚前/婚后协议方面都有丰富经验,我们会按照双方的经济情况,及夫妻签署婚前/婚后协议的目的,为您量身打造一套具体方案,并保证协议内容满足法定标准,合法有效。欢迎来电咨询:857-253-9620 (支持中文服务)。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离婚之所以是一件让人烦恼的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除了情感上的分离,还有很多其他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子女的监护权及抚养义务的归属,配偶赡养费,医疗保险的变更,以及婚姻财产的划分等。其中婚姻财产的划分是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为您简单介绍在马萨诸塞州离婚时,婚姻财产将如何分配。

    在咨询律师之前,很多人误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半划分婚姻财产,每人各分得50%。然而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按照州法,无论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单独归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都属于婚姻财产,包括不动产,银行账户,个人动产,家具,汽车,船舶,投资账户,股票,退休账户,信托权益,未来继承的遗产,生意权益,智慧财产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婚姻财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划分。婚姻财产的划分标准并不是“五五分成”,而是“公平合理”。在考虑如何划分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标准时,法院会考虑以下法定因素:

1.   婚姻的长度

2.   夫妻双各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和表现

3.   夫妻各方的年龄

4.   夫妻各方的健康状况

5.   夫妻各方的生活标准

6.   夫妻各方的职业

7.   夫妻各方的收入多少和收入来源

8.   夫妻各方的职业技能

9.   夫妻各方受雇就业的能力

10.  夫妻各方的财产状况

11.  夫妻各方的债务状况

12.  夫妻各方的具体需求

13.  本婚姻未成年子女的目前需求

14.  本婚姻未成年子女的未来需求

15.  夫妻各方未来获得财产的可能性

16.  夫妻各方未来取得收入的可能性

17.  夫妻各方对获得婚姻财产,保护婚姻财产,及在婚姻财产增值方面做出的贡献

18.  夫妻各方作为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做出的贡献

    某些财产的价值需要由专业的财务专家来估定,比如配偶在生意上占有的份额或权益。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这样的财产,很有必要请专业的财务专家来为具体财产进行估值。

    在确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婚姻财产后,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决定如何划分。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作出判决。然而,无论是夫妻协议,还是法院判决,婚姻财产的划分都必须要遵循“公平合理”的法定标准。由于在具体的财产划分和转移过程中,有可能引发很多当事人意想不到的税务后果,咨询专业律师是很有必要的。律师会协助您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婚姻财产,及如何划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全您经济利益的同时,又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的标准。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在美国,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 是一项非常普遍的法律服务,美国人对遗产规划的态度也非常积极而正面。国人对遗产规划却往往知之甚少。 由于知之甚少,就自然存在着许多误解,觉得生前谈论身后事是忌讳, 不吉利,早早将身后事安排了会引起家庭矛盾,有些人甚至认为只有“富人” 或 “老人” 才做遗产规划。本系列文章将向在美华人介绍关于遗产规划的基本信息,以及提早做遗产规划的诸多好处。对遗产规划进一步了解之后,国人对其态度也自然会慢慢转变。从忌讳,到接受,再到积极寻求相关法律服务,希望本系列文章能帮您增进对遗产规划的认识,并为您和家人的明天早作安排。

(一)什么是遗产规划?为什么要做遗产规划?
所谓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 , 简单而言就是应用多种遗产规划手段,比如遗嘱(will),信托(trust),委任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 等,为您的遗产以及身后各种事宜提早做出详尽的安排。遗产规划的目的因人而异,但归结起来以下几大目的最为常见:
1.    减少遗产税(estate tax)以及遗产认证程序的费用(probate cost),从而使您的遗产能较为完整地传给受益人;如何通过遗产规划避税及降低认证费用将在后续文章中详细介绍。
2.    在生前做好遗产规划,可以保证您的财产按照个人意愿,而不是所在州的继承法(intastacy law), 转移给您想传继的受益人。举个例子,在没有遗嘱(will)的情况下,按照麻州的继承法,如果子女都是与去世者现任配偶所生,全部遗产将传继给去世者的配偶。如果不想按照法律来安排您的遗产,按照个人意愿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十分必要。您可以在遗嘱中对遗产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安排,比如全部遗产传继给子女。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终遗嘱,法院会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您的财产。再比如,如果您有家族生意(family business), 您想把生意传给有能力,有意愿经营的子女,对其他子女做经济上的补偿以图公平,这就需要您提早做规划。如果您没有做遗产规划,您的遗产将按照法律来分配,而法律是不会考虑您的特殊想法和需求的;
3.    避免家庭纠纷,维护血脉亲情。生前对遗产的分配处置作出提早安排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子女在您百年后为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院。遗产纠纷不但对亲情是一大伤害,还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经济付出,比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提早做遗产规划,是您对家眷后代关爱的一种表现;
4.    对突发意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及其他身后事宜作出安排。很多人误以为遗产规划仅仅是关于财产的处置。实际不然。您可以利用不同的遗产规划手段, 对突发事件作出应对方案。比如,您可以通过遗嘱规定在夫妻一同遭遇意外的情况下,谁将成为您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您也可以提早规划如果您遇到意外,或由于疾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您的授权人有权代替您决定一切经济事宜,比如如何处置您的财产,生意等。意外之所以让人恐惧,就是因为我们对其没有准备, 又很难防备。既然很难防范意外的发生,我们只有提早设计好处理方案,一旦意外发生,您的家人可以按照您的意愿来应对。

(二)遗产规划的手段都有哪些?what are the tools?
遗产规划的手段多种多样,每一套遗产规划又通常结合多种手段,这就需要律师根据特殊需求和具体情况为您量身定制一套最符合您意愿的遗产规划。
具体来讲,常见的遗产规划手段有以下几种:

(1)    遗嘱 (wills
所谓遗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做出明确的指示:在他/她百年之后,谁将继承什么财产。遗嘱通常还会指派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及遗嘱执行人(executor)。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您的亲属,也可以是律师,或者任何您信任并有能力安排您身后事宜的成年人。在立遗嘱人在世时,遗嘱并不生效,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把遗嘱送到遗产认证和家事法院(Probate and Family Court)进行认证, 如果法院认定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终遗嘱,那么遗嘱执行人将按照该遗嘱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割。
遗嘱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规的遗产规划手段。遗嘱可以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对遗产作出安排。如果您没有遗嘱,法院会指派一名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按照州继承法的规定来分割您的遗产。然而,法院指派的人不一定是您信任的人,州继承法的分割方式不一定是您期望的分割方式,最终的受益人也不一定是您中意的受益人。所以,为确保您的财产按照您的意愿传继给您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规划手段。

(2)    信托(trusts
在美国,信托是除遗嘱外最为盛行的遗产规划手段。在很多方面,信托甚至优于遗嘱。遗憾的是,国人对信托的了解普遍比较匮乏,所以用得也比较少。在阅读完下文后,希望您能对信托有一个进一步的了解,并考虑通过建立信托来优化您的遗产规划。
信托,trust,涉及三方,信托设立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设立人(settlor)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虽然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受信托文书的约束,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对该财产进行持有并管理,并按照信托文书的指示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设立人本人,也可以是配偶,亲属,朋友,律师,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托设立文书可以具体规定受托人应该如何管理该财产,如何将该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遗产规划中最常用到的信托模式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又称 inter vivo trust, 或者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生前信托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托设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修改,甚至撤销并收回信托财产。由于信托设立人可以对生前信托做任意修改或撤销,在债权人保护以及遗产税的计算上,可撤销信托财产依旧视为设立人的私人财产。举个例子,信托设立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信托财产来抵偿信托设立人的债务。与生前信托相对的是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顾名思义,不可撤销信托不可以被更改或撤销。不可撤销信托财产不再视为设立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在计算遗产税时,信托设立人的遗产总值不包括任何在不可撤销信托下的财产。
相对于遗嘱而言,信托有以下几大优势:
•    生前有效。信托在信托文书签署,且信托财产转移之时即生效。而遗嘱只在遗嘱设立人死亡之时生效。当某人由于意外或疾病陷入植物人状态时,其遗嘱并不生效,如果他设立了信托,信托文书又规定一旦信托设立人永久陷入昏迷状态,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那么,尽管其遗嘱并不生效,但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书的内容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    避免遗产认证程序。信托文书作为一份合同,受合同法的管辖。按照合同法规定,信托财产将按照信托文书的内容分配给受益人。所以信托下的财产并不属于认证财产(probate estate),无需经过繁琐的遗产认证程序,因而节省在认证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
•    减少遗产税。如前所述,不可撤销信托下的财产在计算信托设立人遗产时将被刨除,从而降低其遗产总值和相应的遗产税。
•    私密性。遗嘱在遗嘱设立人死亡后生效,遗嘱执行人需要向遗产和家事法院(Probate & Family Court )备案该遗嘱,自此遗嘱便成为公开文书,任何有法律资格(standing)的人可以要求公开遗嘱内容,并质疑其有效性。而信托文书作为合同则属于不公开文书(private document),只有相关主体(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权知晓其内容。
如果您对信托还有疑问,您可以向律师咨询。律师会按照您的具体情况,协助您设计一套信托模式,并回答您的各类问题,比如如何选择受托人,如何转移财产,如何将财产传继给受益人等。

(3)    授权书 (Power of Attorney)和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是一份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您授予代理人(the agent)代表您处理经济及法律事宜的权利。 授权代理人处理您的事务并不意味着您放弃自行处理事务的权利。不但如此,您还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以任何理由撤销授权。在麻州,授权书分为两种,一种是全权授权,一种是有限授权。顾名思义,代理人在全权授权下,可以代表授权人处理其一切经济事务;有限授权的代理人则只能代表授权人处理有限授权书中明确列举的经济事务,其他事务代理人无权处理。然而,普通的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之时便失去法律效力。要想代理人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持续拥有代理权,授权人需要立一份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持久授权书在本质上与一般授权书并无大异,唯一的区别就是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持续。签署持久法律授权书对遗产规划的意义在于,如果授权人遭遇意外,或者由于疾病不能亲自处理自己的经济和法律事宜,代理人依旧有权代表授权人处理相关事宜。

(4)    医疗护理授权书 (health care proxy
医疗护理授权书同样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您可以授权代理人在您由于任何原因无法亲自决定相关医疗护理决定时,代理人有权代表您的意愿为您做相关决定。类似于授权书,医疗护理授权书也分为全权授权,和有限授权。与授权书不同的是,医疗护理授权书并不是在签署时生效,而是在您的医生以书面证明的方式宣告您丧失自行决定能力后生效,代理人自此可以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实行其代理权。举个例子:如果授权人由于疾病或意外陷入植物人状态,或丧失神智判断能力,医疗护理代理人可以代表授权人与医生探讨治疗方案,并按照授权人意愿接受或拒绝治疗。

(5)    生前遗嘱 (living will
生前遗嘱的目的是在立遗嘱人永久丧失行为能力 (比如陷入植物人状态)后,医护人员可以按照立遗嘱人在生前遗嘱中所陈述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对立遗嘱人实行维系治疗,或实行何种治疗。生前遗嘱与医疗代理授权书的目的和内容非常相似,但麻州并没有正式承认生前遗嘱的有效性。虽然医护人员和法院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执行生前遗嘱,但他们往往会参照生前遗嘱的内容,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进行治疗。

(三)如何通过遗产规划降低遗产税以及遗产认证程序的费用? how can estate planning help you reduce tax and probate cost?
要了解如何通过遗产规划来降低遗产税和遗产处理程序费用,有几个概念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
1.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遗产(estate),哪些遗产属于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需要经过遗产认证程序来继承。所谓遗产(estate), 是指过世时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按照是否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 遗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 和非认证遗产(non-probate estate)。 无论有没有遗嘱,认证财产都必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遗产认证程序来承继。在麻州,具体负责遗产继承事宜的是遗产和家事法院(Probate and Family Court)。如果有遗嘱,且经法院认定该遗嘱是有效的最后遗嘱,法院会按照遗嘱的规定来分配逝者遗产中的认证遗产;如果逝者生前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法院会依照麻州的继承法来分配逝者遗产中得认证遗产。 至于遗产中的非认证遗产则无需经过法院认证程序,而是按照合同法直接转移给受益人。

2. 在了解了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 和非认证遗产 (non-probate estate) 在继承上的区别之后,您需要明确哪些遗产属于认证遗产, 哪些属于非认证遗产。 简单来说,逝者全权以自己名义所有的财产均属于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 比如单独挂在逝者名下的不动产,逝者作为普通共有人(tenant in common)所拥有的不动产,逝者所有的动产(比如首饰,家具,汽车等),单独以逝者名字所有的银行账户,逝者在公司、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份额,以及以逝者或逝者遗产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单(life insurance policy)或经纪人账户(brokerage account)等。非认证遗产(non-probate estate)包括逝者作为合伙共有人(joint tenant)或者整体共有人(tenant by the entirety) 所拥有的不动产,逝者作为合伙共有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和经纪人账户,死亡即付(payable on death, POD)或死亡即转(transfer on death, TOD) 的银行或经纪人账户,信托财产,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或经纪人账户,以及退休金账户(retirement accounts)等。
在熟悉了基本概念后,我们来讲一讲如何通过遗产规划来节省遗产税,并降低遗产认证费用。所谓的遗产税是指按照逝者的遗产总值计算要缴纳的遗产税。降低遗产税的方式根据您的需要和您的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多种, 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就是生前馈赠,或者建立信托。其他常见的降税手段还有将财产以特殊形式留在认证财产中,主要目的是让该财产满足课税免除(tax dedcution)的要求,成为免税财产; 或者通过各种现值估算法降低财产的估价。
降低遗产认证费用的手段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易懂,主要就是尽可能转变财产的持有形式,将认证遗产转变为非认证遗产,比如建立信托,或将共同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财产转变为合伙共有(joint tenancy) 或整体共有(tenancy by entirety)财产。作为非认证遗产,无须经过法院认证程序,而是按照合同法直接转移给受益人。遗产中的认证遗产越少,遗产认证程序越快捷简单,相应的费用也就越低。
财产划分是需要相关法律知识的,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帮您详细划分财产,并设计一套适合您个人情况的规划方案,尽可能地降低遗产税,和相关的遗产认证程序费用,使财产能够最大限度地传继给受益人。

(四)为何要请专业律师帮您设计遗产规划方案?how can an experienced attorney help you with your estate planning?
很多人在对遗产规划做了初步了解后,觉得完全可以DIY,不用请律师来做。这也是一个误区。遗产规划的法律文本 (比如遗嘱 wills, 信托trusts) 必须满足很多程序上的要求才能有法律上的效力。自己DIY 很容易忽略这些程序要求,或者有缺陷,最终导致法律文本无效,您遗产规划的目的也没有达到。专业律师不但可以帮您起草所需要的法律文本,确保其法律效力,还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 为您量身定做一套能最大满足您特殊需求的遗产规划。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很多人一听到请律师就觉得一定要花很多钱。实际不然。遗产规划属于很常规, 很普遍的法律服务,价格也很平民化。比如在Amaral & Associate P.C. 做一份个人遗嘱只需要325美金。相对于DIY所面对的法律文书无效的风险,区区几百美金的投入绝对是一个明智且经济的投资。

Amaral & Associates 是一家专门承接家事法(family law), 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以及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ies)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都是执业二十年以上,经验丰富的美国律师。考虑到很多华人对美国的法律用词和概念都不是很熟悉,我们会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全程或部分中文翻译。我们的翻译人员是在美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并拥有美国律师执业证照的专业律师。首次咨询免费,我们的律师会与您交流探讨您的具体法律需要,并解答您的相关问题。欢迎致电:857-253-9620(支持中文服务)。我们的网址是 www.amarallaw.com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上一篇”遗产规划全知道“中介绍了关于遗产规划的一些基本信息,本文将详细讲一下离婚对于遗产规划的影响。

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的规定,当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配偶将被自动免除在前任配偶遗嘱中的受益人身份。换句话说,在离婚的情况下,先生无需对其遗嘱作出任何修改,法律规定太太自动丧失作为配偶继承先生遗产的权利。

尽管您的前任配偶自动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您也需要根据离婚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对您的遗产规划做出相关改变。比如您可能需要更换遗嘱中指定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或者您需要对离婚前设立的生前信托作出调整,变换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再比如,如果您在离婚前设立了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和医疗护理授权书(health care proxy),且您的前任配偶是您的代理人,那么在离婚之后,您可能需要更换代理人。

此外,您还应该考虑更换人生保险的受益人,以及其他IRA , 401K或投资账户的受益人。由于上述保金或账户不属于认证遗产,因此不会按照遗嘱,或者州继承法转移,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您不想前任配偶继承上述财产,您需要对这些账户的受益人作相应调整。

无可厚非,离婚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它会对您的精神,心理和财务等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通过咨询律师,我们可以协助您应对这一系列的影响,尽可能帮助您顺利平稳地跨过离婚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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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一个离婚率很高的国家,50%的夫妇都以分手告终。很多在美的华人夫妻也在经历着同样的家庭变化。当俩个曾经誓言白首的人不再愿意共同维系一个家的时候,离婚往往是唯一且明智的选择。然而,对于当事人而言,离婚绝不仅仅只是精神和感情的折磨,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经过什么法律程序,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监护权和探视权如何划分,以及是否有义务支付配偶赡养费等都是离婚夫妇所必须面对的难题。本文将具体向大家介绍一下在美国离婚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程序和相关信息。

1.    离婚理由
支持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分为两大种,一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比如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重婚,虐待,遗弃,乱伦或精神错乱;另一种则是无过错离婚,即单纯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或长时间分居,婚姻关系没有继续的可能。两种离婚理由的举证侧重点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二选其一。以何种理由起诉离婚直接关系到起诉人的举证内容,和举证责任的轻重,建议您咨询专业家事法律师。律师会针对具体情况为当事人选择最佳方案。

2.    离婚程序
在美国,无论是否需要法庭辩论,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按照是否经过法庭辩论,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无争议离婚 (uncontested divorce)和争议离婚 (contested divorce)。无争议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在庭外就婚姻财产划分,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安排,及赡养费等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会审查该协议的内容,若法院认定该协议的各个条款都公平合理,且合乎法律的规定,那么法院会认定其有效性并判决离婚。争议离婚,即双方无法在厅外达成协议,因而需要经过一套完整的法庭程序,并由法官来做最终评判。

在某些州,如果夫妻无法在厅外达成协议,法院会要求双方先进行离婚调解。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协助离婚夫妻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划分等问题上达成协议。如果夫妻经调解依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就夫妻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做出最终判决。

某些州的法律还要求夫妻双方在法官做出最终离婚判决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再婚。再婚等待期在某些州是一天,在某些州是一年,具体长度由该州的相关法律决定。

3.    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
在美国,子女监护权可以单独判给夫妻任一方,或者判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一般情况下,孩子的监护权会单独判给夫妻中的一方,且孩子与持监护权的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视权,即在周末,节假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经夫妻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双方分享孩子的生活监护权,即孩子轮流与父母其中一方生活。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替孩子做重要决定的权利,比如关于教育,医疗和信仰的决定。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监护权达成协议,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对监护权作出判决:夫妻双方是否有持有监护权的能力,孩子的意愿,孩子的年龄和性别等。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如果其中一方想更改监护权的判决,他/她必须举证证明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要想保护孩子的最大权益,有必要更改原判决。

夫妻双方均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法院会考虑监护权的划分,夫妻各自的收入状况,经济来源及其他义务等因素,对子女抚养费作出判决。

如有必要,夫妻可以要求法院对赡养费和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作出修改。但要求修改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其经济来源或需求发生重要改变,因此有必要改变原判决或协议。

4.    赡养配偶和抚养子女的义务
在美国,夫妻赡养义务称为赡养费(Alimony),在某些州又称为生活维系费(Maintenance)。根据收入,所拥有的财产,离婚前的生活标准,具体的经济需求,以及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夫妻中任一方都有可能享有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赡养义务达成协议,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考量因素,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直到接受赡养费的一方有自立的能力后,或者直至其死亡或再婚。

5.    婚姻财产和债务划分
不同州针对婚姻财产划分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州只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划分,有些州在此之外,还包括婚前取得的财产,及婚姻期间收到的馈赠。如果夫妻不能就财产划分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一系列法定因素作出具体判决:比如各夫妻自对获取某财产作出的贡献,对孩子的抚养和家庭的维系作出的贡献,各方的经济来源和具体需求,以及其收入和事业前途等。离婚律师会协助其当事人争取一套公平合理的财产划分方案,并避免当事人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忽视某些重要财产,比如退休金计划(pension plans)等。

夫妻可以就双方如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达成协议。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同一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法定因素,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划分。离婚律师可以协助其当事人向另一方讨要其拖欠的债务份额。

6.    离婚对税务的影响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税务都有重要影响。比如,子女监护权会影响家庭人口的申报,被抚养人的免税额度的申报,以及子女抚养费税额减免的申报。婚姻财产的划分也有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税务。律师会向其当事人详细解析离婚对其税务的具体影响。

7.    律师的角色
如果您正在考虑,或已经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请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是必要的。律师会为您详细分析您在子女监护权,婚姻财产划分,及赡养费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除协助并代表您与另一方进行协商,以及上厅辩论之外,律师还可以为您准备一套分居协议,确保离婚程序按法定步骤尽快进行。律师还可以在突发情况发生时,为您提供紧急援助,比如夫妻一方为争夺监护权协孩子潜逃他州,律师会协助您采取紧急法律措施将孩子尽快地平安接回。律师还可以为您寻求紧急法律保护,比如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骚扰或攻击,或一方企图藏匿或转移婚姻财产等情况下,律师会协助您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制止另一方进行上述行为。

8. 结语:
离婚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经济和情感的波折。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您和子女的权益,降低离婚对您和孩子未来生活的影响,请一名专业律师是十分重要的。Amaral & Associates 是一家专门承接家事法(family law)的律师事务所。律师Edward L. Amaral 在家事法领域有二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考虑到很多华人对美国的法律用词和概念都不是很熟悉,我们会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全程或部分中文翻译。我们的翻译人员是在美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并拥有美国律师执业证照的专业律师。首次咨询免费。欢迎致电:857-253-9620 (支持中文服务)。我们的网址是 www.amarallaw.com
 

Author: 潘雅然律师
H1B配偶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实施 美国国土安全部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局长于2015年2月24日一早正式宣布符合相应条件的H1B的配偶H4允许在美合法工作的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实施。该项规定的实施也是2014年11月奥巴马提出的行政令中诸多方案中能够得到实施的其中重要一项。该项修订的法规所涉及的H1B持有人的配偶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中的任何一项方即可申请I-765的工作许可: H1B持有人的I-140移民申请已经被移民局批准,由于排期的问题,还不可能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这一类I-140主受益人集中在职业移民的第二类及第三类,即EB2、EB3类别。目前中国大陆出生的EB2排期在3月1日到来之际开放到2010年9月1日,EB3排期在3月1日到来之际开放到2011年11月22日。所以该法规的实施会极大惠泽这一部分人的配偶;或者H1B持有人处于6年H1B之后的延期阶段,由于排期的问题,H1B持有人根据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AC21), 在排期未开放之前,凭借PERM劳工卡在劳工部超过365天的等待或者PERM劳工卡的批准,可以在H1B的6年用完后申请H1B延期继续在美合法工作。 根据移民局给出的统计数据,在该法规实施的第一年移民局预期会收到179,600份申请,之后的每一年会有大概55,000份申请。需要提醒的是,该项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任何该类申请被移民局收到的时间早于5月26日都会被退卷。而且申请批准之前不能够在美国开始工作。虽然该项修订法规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毕竟出台并在3个月后开始实施。由于它涉及的面广,惠泽人群众多,我们还是感到由衷欣慰。 以下转载美国移民局官网上关于此项法规的新闻。 DHS Extends Eligibility for EmploymentAuthorization to Certain H-4 Dependent 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 SeekingEmployment-Bas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announced today (Feb. 24, 2015)that, effective May 26, 2015,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isextending eligibility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to certain H-4 dependent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 who are seeking employment-based lawful permanentresident (LPR) status. DHS amended the regulations to allow these H-4 dependentspouses to accept employment in theUnited States. Source: http://www.uscis.gov/news Release Date: February24, 2015 Eligibleindividuals include certain H-4 dependent 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who: Are the principal beneficiaries of an approved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orHave been granted H-1B status under sections 106(a) and (b) of the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of 2000 as amended by the 21st Century Department of Justice Appropriations Authorization Act. The Act permits H-1B nonimmigrants seeking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to work and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es beyond the six-year limit on their H-1B status.DHS expects this change willreduce the economic burdens and personal stresses H-1B nonimmigrants and theirfamilies may experience during the transition from nonimmigrant to lawful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and facilitate their integration into Americansociety. As such, the change should reduce certain disincentives that currentlylead H-1B nonimmigrants to abandon efforts to remain in theUnited Stateswhile seeking lawful permanentresidence, which will minimize disruptions toU.S.businesses employing them. Thechange should also support theU.S.economy because the contributions H-1B nonimmigrants make to entrepreneurshipand science help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and job creation. The rule also willbringU.S.immigration policies more in line with those laws of other countries thatcompete to attract similar highly skilled workers. Under the rule, eligible H-4dependent spouses must file Form I-765, Application for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with supporting evidence and the required $380 fee in order to obtain EAD. USCIS will begin accepting applications on May26, 2015. Once USCIS approves the Form I-765 and the H-4 dependent spousereceives an EAD, he or she may begin working in theUnited States. USCIS estimates the number ofindividuals eligible to apply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under this rulecould be as high as 179,600 in the first year and 55,000 annually in subsequent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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