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专利等工作成果的所有人-雇员还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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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晨方律師

戴律师的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商法,劳工法、和民事商业纠纷诉讼。她专长于公 司建立、起草合同和章程、商业租赁、公司收购和各种常见的劳工法法律问题。她也代理客户在麻州的州立和联邦法庭的诉讼案件,以及仲裁。她 代理的案件有违反合同、欺诈、盗用商业机密、非竞业限制、非法解雇、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等。戴律师代理的公司有各行各业的,包括语言服务、 医疗行业服务、医疗器械、海产、文化交流、夏令营公司、移民顾问、网上服务、医学研究等。

戴律师出生于中国上海,荣获上海大学英语文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硕 士管理学位,波士顿SUFFOLK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戴律师曾在中国元达律师事务所处理国际商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事宜。她曾协助麻州 最高法院法官Fernande R.V. Duffly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也为麻州著名商业投资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撰写投资法律法规报告。戴律师曾为法国最大的上市工程咨询公司ALTRAN审阅和草拟各类商业合同和承办其他公司法法律事宜。

在迁往加拿大之前,戴律师在中国可口可乐公司管理和协调全国商标侵权系统的运作, 并参与可口可乐公司总部和中国合作伙伴的磋商谈判,这个磋商导致在中国成立六个可口可乐装瓶公司。在进入法学院之前,戴律师在加拿大和美 国积累了丰富的中小型企业商业咨询经验,包括撰写商业计划、市场调查、营运咨询、策略咨询、商业谈判、财务预算等。

戴律师持有麻州和纽约州执照。她也同时持有麻州联邦地区法院执照。美国亚裔律师协 会麻州分会和波士顿律师协会会员。

戴律师业余时间积极为波士顿义务律师协会(Volunteer Lawyers Project)的低收入客户提供免费的失业福利听审代理。她也积极参与新英格兰中国信息网络协会(NECINA)的市场推广、赞助筹款和活动策划工作。

戴律师用业余时间陪伴她两个精力充沛过人的孩子,以及跑步、做Pilate、滑雪、阅读杂志和旅行。

戴律师经常进行商业法和商业规划方面的演讲。最近几次的演讲是:

  • 了解您的劳工权利(清华校友会,2013年5月)
  • 如何进行商业规划(新英格兰中国信息 网络协会,创业家培训班,2014年1月)
  • 商业规划(麻省理工中国创新与创业论 坛,2014年5 月)
Website: https://www.lionslawgroup.com/ 万家网商家黄页: http://yp.wanjiaweb.com/cn/content/lions-law-pc
Author: 戴晨方律師
Date: 
2013-08-12

很多员工在为雇主工作时发明出来一些专利或其他工作成果,这些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到底是谁呢?在这样的情况下,雇员并不是专利的所有人,而是雇主,因为那个工作成果是在受雇佣的情况下用雇主的资源研制出来的, 俗称“受雇工作成果”。

“受雇工作成果”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取得。一是员工在受雇范围内所研制的工作成果,二是在发明人和雇主没有雇佣关系的条件下受特别委托、并且双方签署合同同意该发明人发明的专利被法律认可是“受雇工作成果”的九种中的一种。

雇佣方和受雇方可能没有非常清晰的雇佣关系,比如是独立合同工的关系,在这种情况系,几个因素要总结起来参考来决定谁是专利的所有人,其中包括: 谁提供材料,工作的地点,工作关系的长短,雇佣方是否可以给受雇方添加其他工作项目,以及雇佣方在雇佣和支付受雇方中起到的角色。

法律规定有九种“受雇工作成果”即使在没有明确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也应该被认同为“受雇工作成果”,前提是雇佣方和受雇方书面协议明确该研制成果是“受雇工作成果”。这九种工作成果是: 对集体工作的贡献,电影或其它音像作品的一部分(比如说录音),翻译,补充工作,汇编,说明文字,考题,考题的答案,或地图。如果委托的工作不属于这九种工作的一种,在没有雇佣关系的前提下,它就不能算是“受雇工作成果”,也就是说,雇主如果主张它是工作成果的所有人,雇员有法律依据进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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