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投资与EB5投资移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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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雅然律师

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Website: http://www.panlawyer.com/ 万家网商家黄页: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Date: 
2013-10-29

经常有打算做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打电话询问, 购置超过50万美元用于个人居住的房产是否就可以做EB5的投资移民了?

这里首先要澄清的是, 什么样的法律行为符合移民法规定的EB5投资移民应具备的条件:

移民法所规定的EB5投资移民申请应具备的各项条件之一就是, EB5投资人通过其投资行为直接或间接给美国解决10个全职就业名额。 如果投资人通过建立自己的公司做EB5投资移民的申请, 该投资人在向移民局递交正式绿卡申请之时, 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在I-526得批之日到正式绿卡申请之前的近二年时间直接雇佣了10个美国员工。 如果投资人通过向移民局已经批准的投资中心(Regional Center)进行投资, 由于移民局在批准投资中心之时已经认可投资中心所呈递的按照经济学模型所计算出来的数据, 即每接受一个投资人会间接给美国社会解决10个就业机会, 投资人本人在雇佣问题上的职责就转移到了其选择的投资中心。 因而,如果一个投资人用其打算投资的资金买房自住, 是不符合EB5投资移民的法律规定, 从而买房自住行为和EB5投资移民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如果投资人正好投资房产相关的项目,所投资的房产及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

当然,如果投资人选择投资的投资中心, 其某一期投资的项目正好是房地产的开发(如旅馆,商铺或民用单元住宅等), 从大的方面说, 投资人投资了房产或地产, 只不过这一类的房产或地产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按照移民局最新备忘录的规定, 投资资金或相当于投资资金金额的等价物在拿到临时绿卡之日起, 不应早于5年偿还), 不可能服务于EB5投资人自住或自己占有的目的。

当然, 不论是哪一类的EB5的投资移民申请, 这里继续强调的是, 用于投资的100万或50万美元的合法资金来源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的。 鉴于2012年中国大陆出生的EB5申请人在数量上的急剧增加,2013年对中国大陆出生的EB5申请人设置签证排期的预测甚嚣尘上, 有这方面需求的当事人请随时和潘雅然律师楼联系, 我们会给每一个EB5投资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潘雅然律师在移民方面有着丰厚的经验,并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

(此文原作于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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