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照原, 高级软件工程师,于1988来北美。他自幼喜爱文艺,兴趣多元广泛,热爱声乐,朗诵和舞台艺术。多年来致力于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为华人社区服务,积极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应邀在大陆,香港和台湾华侨的诸多庆祝活动中演唱歌曲和担任节目主持人,受到了华人和主流社会的喜爱和认可。
他多次受邀参与筹划波士顿地区的大型文艺活动,并以专业水准的中英文担任节目主持。他主持的多个大型文艺活动有《大波士顿地区第五届亚美节》,《东西互联波士顿地区春节文艺晚会》,《波士顿地区华人华侨 “百年圆梦,中秋同庆” - “庆奥运,迎中秋” 文艺晚会》等等。自2006以来,连续主持诸多亚裔社区和组织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会和周年庆典, 包括《波士顿京津同乡会》,《全美亚裔妇女会麻省分会》等等。虽然常常忙的不亦乐乎,但他依然认认真真,一心一意地努力把精彩的节目最好地奉献给观众。
为进一步提高演唱技能,他虚心请教声乐老师。同时参加过多次声乐比赛,并屡次获奖。曾于2008年第一届“怀旧金曲大赛”夺得冠军,并获一至好评。
李照原来美后加入了多个文艺团体和合唱团,担任男高音的合唱及领唱,包括黄河艺术团,东方之声合唱团, 剑桥(MIT)合唱团,大波士顿文协(GBCCA)合唱团,等。曾随东方之声合唱团参加2006年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共有90多个国家,超过350个合唱团参加了比赛,荣获混声合唱银奖和民歌铜奖。
李照原还被邀请参加过话剧和电影的拍摄。作为北美枫香戏剧社主创人员之一,出演了话剧《海外剩女》中的医学博士。 他曾于2003年主演了由杨有新博士编导的故事片 《静火》 (”Silent Fire”) 中的男主角-何志远。 该部影片反映了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异国奋斗不息以及个人和家庭的感情纠葛。《静火》(108分钟)入围了2005年纽约国际电影节,并在77部入选作品中夺得 “最佳外国语故事片” 等奖项。
他积极参加华人社区的活动,如:2016.02.20 全美华裔大游行(大波士顿地区),为华人的权益呐喊,为华人后代发声。他热心参与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如:《剑桥中国文化中心夕阳红活动站》波士顿公演 (2014年,2015年,2016年), 中国城老人公寓的春节慰问演出 (2016年),等。
视点: 近期I-526上诉决定
(AAO) 7月公布了3类针对EB-5临时绿卡申请 (I-526) 上诉案的行政决定[1],涉及12份上诉申请,不过除个别事实外,所有上诉请求均未获AAO支持。其中,9份牵涉区域中心资质终止对投资者绿卡申请影响的上诉,2份有关电汇受阻时合法、完整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路径文件要求的上诉,还有1份涉及原商业计划实质性变更与否的上诉。具体而言:
Matter of Y- Y- 一案中[2],由于“新设立商企” (NCE) 项下餐馆先后三份“商业计划”所变更的不是食物料理风格,而是 “商业计划”所植根的商业类型、服务种类、地点、初始开支、员工开支等信息,因此AAO认定上述计划更迭已构成实质性变动;另外,由于 “商业计划”与相关资金的用途有出入,既缺乏可以说明NCE“创造10个职位”所需开支的细目,又对将资金转移去另一家餐馆后如何能服务NCE“工作创造目的”论证不足。因此,该上诉未获支持。
Matter of B- 一案中[3],AAO撤回了审案官原先对翻译件不合格的认定,但由于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若干证据被发现在日期、金额等信息上互有矛盾,因此无法满足临时绿卡对投资额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案资金来自伊朗,在受制裁的背景下,资金无法直接电汇,而是经由阿联酋的特殊渠道中转至区域中心。这直接导致申请者无法从该特殊渠道获得确认上述事实的文件,进而缺失了能完整证明资金路径的证据。AAO表示虽知晓制裁引发周转不畅的事实,但追踪、记录合法来源资金完整周转路径的每一步都是申请者的义务。本案由于周转中间人名下仨公司的所有权与合法性信息始终缺少文件佐证,因此该义务未得满足。
Matter of Z-L- [4]等9个类似案件中,牵涉244位投资者1.22亿美元项目的区域中心[5]资质被终止导致申请者的投资不再满足:(1)投资集中在获得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6];(2)NCE坐落于上述区域中心以实现间接就业创造[7];或(3)外籍企业家投资集中在区域中心等要求[8]。这些申请者在上诉中试图说服AAO重新审视区域中心资质,以期推动上诉获批,但由于(1)投资中心的上诉努力已在2017年6月被另案宣告无效[9];(2)区域中心促进经济增长与否的问题业已同案获得不利认定[10];(3)程序性事项合法合规。因此,AAO坚持区域中心作为临时绿卡申请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未支持上诉请求。另外,由于AAO 6月先对区域中心资质上诉做出裁定,架空了申请者对通知时间等程序性问题提出的质疑,因此这份上诉决定也未对区域中心恢复其资质的与投资者临时绿卡的上诉先后顺序做出直接答复。
其它简讯:
[1]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laws/admin-decisions?topic_id=1&newdir=B7+-+Immigrant+Petition+by+Alien+Entrepreneur%2C+Sec.+203%28b%29%285%29+of+the+INA%2FDecisions_Issued_in_2017/
[2]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062017_01B7203.pdf
[3]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122017_01B7203.pdf与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182017_01B7203.pdf (RFE)
[4]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192017_01B7203.pdf
[5] 位于华盛顿州的Path America KingCo, LLC 区域中心
[6] 即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j)项“申请所需初始证据”要求
[7] 即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j)项“申请所需初始证据”中第4部分“工作创造”第III条“移民投资者先导项目”的要求
[8] 即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m)项第7部分“对外国籍企业家的要求”。区域中心参见参见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m)项第4部分“提交参与移民投资者先导项目”
[9] 请参见我们2017年6月30日半月谈简讯部分第4条。
[10] 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2%20-%20Regional%20Center%20Termination/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N092017_01K2610.pdf
[11]来源: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resources。 简体中文网页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Working%20in%20the%20US/eb5resourceschines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