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照原, 高级软件工程师,于1988来北美。他自幼喜爱文艺,兴趣多元广泛,热爱声乐,朗诵和舞台艺术。多年来致力于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为华人社区服务,积极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应邀在大陆,香港和台湾华侨的诸多庆祝活动中演唱歌曲和担任节目主持人,受到了华人和主流社会的喜爱和认可。
他多次受邀参与筹划波士顿地区的大型文艺活动,并以专业水准的中英文担任节目主持。他主持的多个大型文艺活动有《大波士顿地区第五届亚美节》,《东西互联波士顿地区春节文艺晚会》,《波士顿地区华人华侨 “百年圆梦,中秋同庆” - “庆奥运,迎中秋” 文艺晚会》等等。自2006以来,连续主持诸多亚裔社区和组织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会和周年庆典, 包括《波士顿京津同乡会》,《全美亚裔妇女会麻省分会》等等。虽然常常忙的不亦乐乎,但他依然认认真真,一心一意地努力把精彩的节目最好地奉献给观众。
为进一步提高演唱技能,他虚心请教声乐老师。同时参加过多次声乐比赛,并屡次获奖。曾于2008年第一届“怀旧金曲大赛”夺得冠军,并获一至好评。
李照原来美后加入了多个文艺团体和合唱团,担任男高音的合唱及领唱,包括黄河艺术团,东方之声合唱团, 剑桥(MIT)合唱团,大波士顿文协(GBCCA)合唱团,等。曾随东方之声合唱团参加2006年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共有90多个国家,超过350个合唱团参加了比赛,荣获混声合唱银奖和民歌铜奖。
李照原还被邀请参加过话剧和电影的拍摄。作为北美枫香戏剧社主创人员之一,出演了话剧《海外剩女》中的医学博士。 他曾于2003年主演了由杨有新博士编导的故事片 《静火》 (”Silent Fire”) 中的男主角-何志远。 该部影片反映了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异国奋斗不息以及个人和家庭的感情纠葛。《静火》(108分钟)入围了2005年纽约国际电影节,并在77部入选作品中夺得 “最佳外国语故事片” 等奖项。
他积极参加华人社区的活动,如:2016.02.20 全美华裔大游行(大波士顿地区),为华人的权益呐喊,为华人后代发声。他热心参与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如:《剑桥中国文化中心夕阳红活动站》波士顿公演 (2014年,2015年,2016年), 中国城老人公寓的春节慰问演出 (2016年),等。
视点:8月AAO上诉决定(I-526)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2017年8月共发布四份有关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I-526)的上诉决定,具体如下:
案件一:
Matter of A-J-C-[1]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8日
上诉结果:
第二次要求AAO重审案件的上诉被否决,同时被否决的还有第二次重启案件的请求
案件要点:
重启案件的诉求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审案件的基础应是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试图在投资资金与岗位创造两部分提交新证据表明自己符合重审与重启的要求,但均未获支持。
投资资金:投资者与“新设立商企”(NCE)之间的债务安排不能视为合格投资[2];成为债权人并不等效于在NCE中持有投资利益。本案上诉人在递交I-526时未提交充分证据(如公司税务文件及公司决议)落实自己的投资人地位。
岗位创造:上诉人未证明NCE所创造职位中哪些是其资金被接纳前就已存在的[3],而NCE的报税中的工资部分有所降低,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投资后NCE的岗位有所增加。上诉人虽通过I-9、W-2两份文件主张22个新创职位,但其中13个职位W-2文件所显示的收入不足以让AAO认为该职位是全职工作,2个职位是2003年NCE设立时即已存在的,因此仍不满足新创10个全职工作岗位的要求。 [4]
案件二:
Matter of S-L-[5]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5日
上诉结果:
上诉被撤销
案件要点:
本案有关NCE所处地点属于“目标就业区”(TEA)的上诉请求得到了AAO的支持。但是,上诉人未能证明作为自己投资的结果,NCE已创造或将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本案原审中,由于NCE运营的美发沙龙关停,影响了上诉人主张的新创工作岗位数量,即便上诉人积极谋求重新运行这些店铺,其必须提供更新的商业计划支持自己的意图。在上诉中,虽然上诉人提交了额外证据表明NCE正计划重新启动关停店铺,但商业计划中存在的缺漏导致未能说服AAO认定将至少有10个全职工作岗位被NCE创造出来。如重启-关停间隔超过加盟协议中规定协议自动终止的时间而NCE未提供重新获得加盟许可的证据、更新协议附录于原协议在职位设置、招聘时间节点等细节上不一致、NCE的资金不足以重启关停店铺等。
案件三:
Matter of H-D-[6]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6日
上诉结果:
上诉被撤销
案件要点:
上诉人提出NCE资金来源合法与其创造了足额全职岗位的请求得到了AAO认可,但是AAO在补件(RFE)材料中要求上诉人提交“证明其对NCE的投资,是用于工作职位创造这一目的”的额外证据前后矛盾,即对于NCE的账目中是否存在大额借款这一事实表述不一,因此无法表明投资NCE用于创造岗位的资金用途单一且具备风险性。
案件四:
Matter of A-A-[7]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24日
上诉结果:
上诉被撤销
案件要点:
AAO认同原主管官员认定资金来源不合法的结论,同时指出上诉人对其借得资金不能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不满足法律对“资本”的定义[8] 。同时,NCE所接纳的55万美元资金(含5万美元受理费)与上诉人通过借款获得的51.9774万美元资金数额不吻合,使AAO认为存在扣除受理费后投资不足50万美元的可能,而上诉人对此未进行充分说明。
其它简讯:
[1]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082017_01B7203.pdf
[2] 请参见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2 (Assic. Comm`r 1998); 8 C.F.R. 204.6对投资的定义。
[3] AAO认为上诉人主张10个新创造职位中至少4个是其资金被接纳前已有的。
[4] 8 C.F.R. 204.6(j)(4)(i)(B) 对NCE需要不低于10个全日制工作岗位的事实需内容翔实的商业计划予以佐证。而本案中NCE联邦报税中仅25万美元的亏损与缺乏细节描述的新递交商业计划无法说服AAO该NCE还在健康发展中。
[5]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152017_01B7203.pdf
[6]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162017_01B7203.pdf
[7]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242017_01B7203.pdf
[8] 请参见8 C.F.R. 204.6(e)
[9] 来源: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immigrant-investor-process/regional-center-termin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