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的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商法,劳工法、和民事商业纠纷诉讼。她专长于公 司建立、起草合同和章程、商业租赁、公司收购和各种常见的劳工法法律问题。她也代理客户在麻州的州立和联邦法庭的诉讼案件,以及仲裁。她 代理的案件有违反合同、欺诈、盗用商业机密、非竞业限制、非法解雇、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等。戴律师代理的公司有各行各业的,包括语言服务、 医疗行业服务、医疗器械、海产、文化交流、夏令营公司、移民顾问、网上服务、医学研究等。
戴律师出生于中国上海,荣获上海大学英语文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硕 士管理学位,波士顿SUFFOLK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戴律师曾在中国元达律师事务所处理国际商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事宜。她曾协助麻州 最高法院法官Fernande R.V. Duffly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也为麻州著名商业投资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撰写投资法律法规报告。戴律师曾为法国最大的上市工程咨询公司ALTRAN审阅和草拟各类商业合同和承办其他公司法法律事宜。
在迁往加拿大之前,戴律师在中国可口可乐公司管理和协调全国商标侵权系统的运作, 并参与可口可乐公司总部和中国合作伙伴的磋商谈判,这个磋商导致在中国成立六个可口可乐装瓶公司。在进入法学院之前,戴律师在加拿大和美 国积累了丰富的中小型企业商业咨询经验,包括撰写商业计划、市场调查、营运咨询、策略咨询、商业谈判、财务预算等。
戴律师持有麻州和纽约州执照。她也同时持有麻州联邦地区法院执照。美国亚裔律师协 会麻州分会和波士顿律师协会会员。
戴律师业余时间积极为波士顿义务律师协会(Volunteer Lawyers Project)的低收入客户提供免费的失业福利听审代理。她也积极参与新英格兰中国信息网络协会(NECINA)的市场推广、赞助筹款和活动策划工作。
戴律师用业余时间陪伴她两个精力充沛过人的孩子,以及跑步、做Pilate、滑雪、阅读杂志和旅行。
戴律师经常进行商业法和商业规划方面的演讲。最近几次的演讲是:
有关医疗美容机构(”Medical Spa”)的从业资质和执照问题一直是不甚清楚的一个领域, 我们在进行了相关法律检索以及借鉴了行业内部普通做法的情况下, 撰写了此文, 希望对于有意于在麻省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客户和已经在从事该行业的业主提供借鉴和指导。
医疗美容机构的从业资质和证书属于各个州的管辖范围, 每个州有关的规定都有一定的不同。 麻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美容医疗机构从业和证书规定的专门立法被通过。 面临着该行业的蓬勃发展,一个聚集了该行业各个领域专家的立法小组已成立,在注重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就该行业的规范做出了研究, 给出了建议并且起草了相关规定和法律, 该法案的草案已经撰写完毕, 还在立法机构讨论审核中 。
在没有被通过的立法的情况下, 本文中对于美容医疗机构的从业资质和证书这一问题所给出的建议, 是基于麻省法律有关医疗诊所的规定(105 CMR 140 Licensure of Clinics), 麻省有关医疗美容诊所资质和从业证书给出的建议(Advisory), 以及该法案草案中的拟定的规定和指导精神。
在2013年, 麻省的医疗机构执照和认证机构(Division of Health Care Facility Licensure and Certification)发布了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申请执照和认证的建议和指导 [1]。该建议中指出医疗美容机构,其名称可能是多样的, beauty spas, salons, health clubs, wellness center, 等等, 不论其名字如何, 都需要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的本质来遵从认证和执照申请规定。
麻省的公共卫生局(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要求所有的诊所都必须申请专门的从业执照, 诊所的定义是提供医疗服务、手术、牙医、身体修复以及心理健康的机构[2]。医疗服务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行为:使用了镭射/光照以及射频装置, 果酸换肤, 软组织填充,肉毒杆菌素, 和硬化剂治疗。 此外, 医疗服务还包括任何使用了生物或合成材料, 化学制剂,机械装置或者其他可替换能源 (以下简称“医疗服务”)。 任何使用以上化学试剂/生物材料/技术/设备或者提供了以上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申请诊所执照。
但是, 该规定中有一个例外, 如果该诊所是由医疗从业者(medical practitioners)拥有或者控制, 并且名字中不使用“诊所(clinic)”, “研究会(institute)” 或者“药房(dispensary)” 这些词汇, 则不需要申请专门的从业执照。
考虑到申请专门的从业执照所需要投入的大量时间和金钱以及精力, 很多业主或者有意从事该行业的申请人都意图使用这一例外规定。 在如何适用该例外规定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
根据立法小组的立法报告和法案草案中的内容,他们还意图将医疗美容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按照其对客户可能造成的风险来进行分类, 完全是美容性质的服务, 比如美甲、美发类服务, 将受到比较少的监管。而风险相对比较大的服务, 比如使用了镭射光的服务, 将收到比较严格的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案还未被通过, 如果得到通过 ,将对医疗美容行业及其法律合规造成很大的影响, 我们会继续关注这方面的立法内容和进程, 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法律合规的建议。
请注意本文并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有需求请联系律师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咨询。
[1] Medical Spa Services Advisory. https://www.mass.gov/advisory/medical-spa-services-advisory
[2] 请见M.G.L. c. 111, section 51.
[3]请注意, 该官方发布的建议和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具体解释这一例外规定, 在借鉴了美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的立法小组所起草的法案草案和立法报告以及行业通常做法之后,我们认为如果能跟该报告和草案中的立法意图和规定以及和行业做法保持一致, 那么会增大成功使用该例外条款的几率, 创造一个避风港(safe har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