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问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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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胜昔律师

田胜昔律师(Tina Tian)出生于中国。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知名英国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就职数年。来美后在Lewis & Clark Law School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并先后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州税法院进行实习并就职于美国一家大型产权保险公司法务部。 在取得弗吉尼亚州律师执照之后,田律师成为泰瑞马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2009来到麻省并取得麻州律师执照,对MT律师楼相继在波士顿、Lexington和Newton开设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田律师有多年美国移民法、房地产法、商法、财产法方面的法律经验。她理解客户的需求,能够准确地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客户的问题,成功地为客户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田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马萨诸塞州房地产律师协会会员。她定期在波士顿地区各高校如麻省理工学院、波士顿大学、美国东北大学、留美华人企业家协会、半岛华美协会等高校和组织进行演讲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此专栏由MT LAW LLC (MT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新移民就移民法、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财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的知识介绍和普及。本专栏内容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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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田胜昔律师
Date: 
2013-07-26
8、区域中心项目的好处是什么?

区域中心项目的特别之处在其他问题中都有所涉及。这里将好处总结如下:

  • 在I-526申请批文未下达之前,投资款是存在监管账户的,可以确保资金安全;
  • 可选择与项目方签署六年的还款协议,以贷款方式投资,且提供不动产、盈利、或其他产权形式等的担保;
  • 就业岗位的计算方式更灵活,采用间接方式,被移民局接受,并远远高于移民局的要求;
  • 因为项目已经经过移民局审批,确认是真正为美国经济和建设带来直接效应的投资移民项目,因此投资申请人的I-526申请大大提速。
     
9、如何选择投资某一区域中心项目?

众所周知,大凡投资都有风险,作为商业成功、资产可观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对这个基本观点应该都不会有异议,通常投资回报越高的项目其风险也越大。美 国投资移民更有风险,但是不同于其他传统投资,投资移民也会有自己独特的高收入高回报。我们建议投资人要从多个要素综合评估某一区域中心项目,同时我们律 所会提供给客户多个区域中心的各要素横向比较表。在这里列举一些仅供参考:

  • 投资项目的内容:这个也与投资申请人个人的专长和爱好相关。比如申请人本身是房地产商,可能对不动产,如住宅、酒店或办公楼感兴趣;或者申请人对基础建设项目感兴趣,则可以选择投资桥梁、机场等;又或者申请人喜欢滑雪度假,那可以选择投资滑雪基地项目等。
  • 项目地址:全美近200个项目分布在美国四十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关岛。美国也如同中国国一样,有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区别,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区别。
  • 项目总资本和招募投资人数:这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资金储备和运营情况,将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申请去除条件限制的成功与否。
  • 投资形式:主要有股权形式和贷款形式两种。对于贷款形式的投资,则要考量有无抵押物,是否为第一债权人。目前很多投资人愿意选择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但同样需要考虑的是全美或地方性的经济动荡、过度建设导致地产供过于求、失业导致房地产需求减少等导致不动产价格发生变化。
  • 若项目方已经经营过多期,则须考察该项目方的信誉、过往工程的运营情况、以及投资人移民申请的成功率等。
     
10、EB-5投资款何时可以收回?
 按照不同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方式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股权形式的投资,临时绿卡收到后两年转成永久绿卡后,就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投资。对于贷款形 式的投资,则按照与项目方所签署的贷款合同,一般为五年期或六年期,同时每年给予一定百分比的利率回报或贷款期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
 11、有哪些资金来源形式及如何证明?

移民局对于EB-5投资移民进行发放临时绿卡前审查的时候,申请人会被要求连同I-526表格一起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合法渠道。这是 美国政府为了阻止外国公民企图以非法途径获得资金然后移居美国逃脱制裁而做出的规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EB-5投资移民申请审查的第一步,对获批临时绿 卡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移民局会重点对投资者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指EB-5申请人用于在美国投资的资金必须从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由非法途径,比如通过犯罪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EB-5投资。

大 致来说,资金合法来源包括有个人薪金收入、亲戚赠与、房屋买卖、抵押贷款、股票收益、企业获利等多种途径。投资申请人需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收集证明材料。 如来自个人薪金收入,则需提交雇主出具的雇佣和薪资证明、多年工资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或纳税证明、若工资是直接打进个人账户的则要银行存款证明和个人 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等。

MT律师事务所会提供咨询并根据客户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一份详尽的材料清单,方便客户准备资金合法来源证明。

12、如何将投资资金转至美国?

这也是很多移民申请人很关心的问题:如何将资金转到美国?美国不像中国设有外汇限制,美国允许在经过特定程序后将任意数目的外国资金带往美国,这些程序是用来确认资金的来源合法性以防止国际洗钱犯罪。

如 果移民者是通过携带的方式将现金或其他有价票据,比如汇票,支票等带往美国,请如实向相关机关申报,申报程序没有任何费用也不会招致任何费用,作用旨在登 记备案确认资金的合法来源。试图隐瞒数额如果被抽查到会导致资金被没收,而后需要漫长的申述程序才能部分或全部取回,并且有可能招致罚款。

最简单的方法是通过银行的电汇,由于银行在电汇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备案工作,因此移民者不需要有其他的报备程序。但国内目前实施外汇管制,每人每年仅可以换汇5万美金。MT律师事务所将帮助客户向移民局解释这一规定。

13、其他投资申请人需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对于移民申请人来说,无论是在递交最初投资申请时,还是递交去除有条件绿卡申请,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一些其他因素:

  • 国会和移民局可能会更改EB-5投资移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对投资人的移民申请造成不利影响。
  • 投资移民申请审批时间无法预测,由于近年来投资移民越来越热门,未来申请处理时间会否加长也未可知。
  • 获得永久居留身份须做好长期居住美国的打算。长期居住于美国之外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失去所获得的永久居留身份。
  • 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主要取决于投资是否能够创造十个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如果在提交去除有条件绿卡申请时无法证明投资创建了足够的就业岗位,移民局有可能延迟甚至不予批准。
  • 作为项目的有限合伙人,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必须等到有条件绿卡解除之后才能出售该物业。
  • 税收方面的后果。一旦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后,美国税务局就有权对绿卡持有人的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投资人咨询投资税务财务以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14、L-1/EB-1C与EB-5比较有什么优劣势?

根据客户个人情况,我们也可以帮助客户申请其他类的签证。一般来说L-1非移民工作签证和EB-1C移民申请可供潜在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人选择:

  • L-1非移民工作签证,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 a.L- 1适用于跨国公司内经理级高管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公司机构内的调派。L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申请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 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 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
    • b.同时,L-1A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设立美国关联公司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经理级高管和专业人才送到美国来进行办公室的筹备,但是,这样的L-1签证通常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
    • L-1签证虽然属于非移民签证,但是允许申请人/受益人具有双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坏L-1身份的情况下递交EB-1C申请绿卡。
  • L-1/EB-1C与EB-5的比较:
    • a.设立签证的目的不同:EB-1C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提高各机构之间的交流以促进商业运作,而EB-5是为了吸引海外投资来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
    • b.投资资金的要求不同:EB-1C的受益人,即跨国公司中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由于为其公司工作,因而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而EB-5的投资人要投入自己的资金并且有数额上的要求。
    • c. 企业结构不同:EB-1C的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即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 业。合乎条件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从而成为合格的EB-1C申请人。 而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 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 d.资金来源的要求不同: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规定。 且EB-1C对于投资资金来源没有合法性的要求。而在EB-5申请中,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 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当然,各种资产的类型,比如现金,设备,物资以及其他的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等等都可以 作为EB-5的投资来源。
    • e.移民局审查重点不同:在EB-1C申请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 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 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而在申请EB-5有条件绿卡豁免时,移民局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 否真实转移和10个对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的创立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算在内。
    • f. 对申请人资质要求不同: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 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而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 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 g.申请人不同:EB-1C的申请人是雇主,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 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在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连 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这些证 据包括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公司章程,财物文件比如报税表,银行存款证明,主要的商业合同,发票样本,销售文件,办公室租约,主要办公室照片 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描述等。而EB-5申请中,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为其担保的雇主,投资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证明材料和文件。
    • h. 申请程序不同:即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的区别。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 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2年的临时绿 卡的阶段。临时绿卡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

如果有任何有关EB-5投资移民的问题,欢迎联系MT律师事务所。

地址:420 Bedford Street, Suite 270, Lexington, MA 02420

电话:(1)800-345-1899

传真:(1)888-345-1388

电子邮箱: tian@mtlawl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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