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视点:移民局更新EB-5项目就业创造与资金风险性要求
背景:
长期以来,移民局都要求EB-5投资者在 “新设立商企” (NCE) 的投资始终具备 “风险性/投资性” [1],直至其正式绿卡获批。而受I-526审理期6年、临时绿卡身份须维持2年的影响,在目前常见的NCE向“创造工作岗位实体”(JCE) 5年为期放贷框架下,JCE拿到投资、创造工作岗位后,往往在正式绿卡获批前就已将投资返还给了NCE。此时,如何操作才能让NCE收到还贷资金后维持资金的 “风险性/投资性” 竟成了“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尤其考虑中国大陆EB-5投资者在NCE存放资金的期限可能长达10年,这一问题不可小觑。因此,移民局在2015年8月备忘录草案[2]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14日更新了现行《政策手册》,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修改后的《政策手册》已于当日生效。
内容:
首先,移民局重申投资必须始终保持 “风险性/投资性”,直至正式绿卡获批。
这意味着投资必须处于有损益的风险中,禁止 “保证” 其回报或设定 “无条件的合同承诺” ,即只允许EB-5投资部署在无保障性、无损失风险的投资工具中。同时,NCE向JCE所进行的投资务必在整个临时绿卡阶段保持 “未偿还” 的状态。举个反例来说,先前新闻爆出的加州律师承诺5年内返还投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维持投资 “风险性/投资性” 要求。对此,每一位EB-5项目投资者都应有明确的认识,避免贪图便宜、危及绿卡申请。
其次,对临时绿卡获批前NCE资金部署问题,移民局明确了当NCE遵循初始商业计划开展活动、创造所需工作岗位后,可将投资进一步部署到其它项目中;但这些项目必须在不超过NCE业务范围内进行,且资金部署必须在商事合理期限内完成。满足上述要求的资金部署变更将不会对申请造成负面影响,但相关I-526申请应予以充分说明并提交充足证据表明以投资保持有 “风险性/投资性”。[3]
最后,对临时绿卡身份期间NCE资金部署变更问题,移民局明确了在善意递交I-526申请、不遗余力地履行I-526申请所载商业计划的前提下,可以不局限于该初始商业计划变更资金部署,但仍须满足 “风险性/投资性” 要求。
这意味原有商业计划下能创造足额工作岗位时,可以变更资金部署;原商业计划下不能创造足额工作岗位时,可以变更资金部署;甚至不考虑原商业计划,也能变更资金部署。但若投资者不能证明上述变更前对初始商业计划的履行是善意的,则可能被认为其对NCE的投资是在规避移民法,进而导致临时绿卡被终止[4]。
同时需指出的是,(1)临时绿卡状态下变更资金部署时,对NCE业务范围并无要求;(2)移民局同时澄清,由临时绿卡转换为正式绿卡时,对维持资金“风险性/投资性” 的期间将局限在临时绿卡自身2年有效期内[5]。这意味着投资者不必再忍受I-829申请目前长达数年的审理期,而在临时绿卡2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就能接受资金返还。显然,对排气多年、翘首以盼的投资者而言,这是个好消息。
此外,针对区域中心资质终止对投资者带来的影响,移民局表示(1)已获临时绿卡身份将不因运营相关NCE的区域中心失去资质而自动终止。临时绿卡持有人仍有机会证明(包括借助创造非直接就业岗位的途径)其满足EB-5项目要求;(2)若I-526申请期间内区域中心被终止资质,则这一事实将构成I-526申请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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