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视点:
虽然EB-5区域中心今年9月之后如何存续尚悬而未决,移民局对它的监管却节节迈上新高度。移民局8月24日召开电话研讨会[1]听取业界对新版I-924A表格使用8个月[2]的反馈,并表示新表区域中心主要负责人[3]信息可能将被用于投资者项目办公室(IPO)合规部门对区域中心的背景审查,且该审查将对区域中心是否持续获得认证产生实质性影响。新I-924A表格第四部分明确界定了区域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不一定须拥有所有权,完善了所搜集信息的条目,并为所有可能担任该职责人士或实体预留了足够的空间。此外,对由个人担任该职责的状况,新表格事无巨细地列明了曾用名、社安号、所有权占比与区域中心内具体职务;而对由实体担当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则要求实体全称、联邦税号、所有权占比以及该实体高层管理人员名单、所有权、职务、出生国与出生日期等详情。可以说,作为对近年频频出现个别高管挪用投资款祸害投资人与区域中心现象的预防,移民局已愈发强调对区域中心实际控制人在区域中心运行角色的监督。尤其考虑到位于华盛顿州的Path America KingCo, LLC 区域中心与其投资人分别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提出恢复区域中心资质的上诉在今年6、7月均未获支持[4],或许移民局这番预防能对投资者与区域中心利益的保护产生积极效果,避免因高管一人违法断送全中心与成百投资者的利益。
说到效果,今年移民局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提升EB-5项目的完整性与透明度,譬如《失去资质区域中心》名单截至8月23日共有135处,而其中多达50处是过去4个月内新添入的。今年以来,移民局不仅更新了EB-5项目客服方式[5]、落实了区域中心合规性监督/审计项目[6]、梳理了 “EB-5 官方资源”[7]、更新了资金再部署政策[8]、公示了区域中心失去资质的具体文书,还在3月3日[9]、4月26日、7月13日召开了一系列电话研讨会/聆听会以加强与业界的沟通。8月24日不仅召开了上文提及的I-924A表格研讨会,还公布将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在纽约市地区办公室召开EB-5投资移民项目见面座谈会,有意者可以事先提交问题,并能够通过现场或电话形式进行参与。
其它简讯:
[2] 新I-924A表格移民局签署的版本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
[3] 新I-924A表格此处包含了“主要负责人、所有权持有者”与“主要负责人、非所有权持有者”两类。其中对“主要”的定义是拥有区域中心所有权且行使区域中心之上的行政管理职责、或能控制、影响、决断区域中心政策与行政的任何个人、合法实体或组织(如法人团体、政府实体)。
[4] 请参见我们2017年6月30日《半月谈》简讯部分第4条与以下链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2%20-%20Regional%20Center%20Termination/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N092017_01K2610.pdf
[5] 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customer-support ,中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Working%20in%20the%20US/EB-5CustomerServiceChinese.pdf
[6] 请参见我们2017年3月31日的《半月谈》“视点”内容。
[7]来源: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resources。 简体中文网页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Working%20in%20the%20US/eb5resourceschinese.pdf
[8] 请参见我们2017年6月23日的《半月谈》“视点”内容。
[9] 请参见http://www.aila.org/File/Related/17011306d.pdf?utm_source=aila.org&utm_medium=InfoNet%20Search
[10] 来源: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immigrant-investor-process/regional-center-terminations
[11] 447提案的规则识别号(RIN)为1615-AC07,详情请参见我们1月13日的公众号文章《447号提案袭来——投资EB-5项目的你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