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麻省上级法院动议判决中窥见“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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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原

李照原, 高级软件工程师,于1988来北美。他自幼喜爱文艺,兴趣多元广泛,热爱声乐,朗诵和舞台艺术。多年来致力于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为华人社区服务,积极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应邀在大陆,香港和台湾华侨的诸多庆祝活动中演唱歌曲和担任节目主持人,受到了华人和主流社会的喜爱和认可。

他多次受邀参与筹划波士顿地区的大型文艺活动,并以专业水准的中英文担任节目主持。他主持的多个大型文艺活动有《大波士顿地区第五届亚美节》,《东西互联波士顿地区春节文艺晚会》,《波士顿地区华人华侨 “百年圆梦,中秋同庆” - “庆奥运,迎中秋” 文艺晚会》等等。自2006以来,连续主持诸多亚裔社区和组织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会和周年庆典, 包括《波士顿京津同乡会》,《全美亚裔妇女会麻省分会》等等。虽然常常忙的不亦乐乎,但他依然认认真真,一心一意地努力把精彩的节目最好地奉献给观众。

为进一步提高演唱技能,他虚心请教声乐老师。同时参加过多次声乐比赛,并屡次获奖。曾于2008年第一届“怀旧金曲大赛”夺得冠军,并获一至好评。

李照原来美后加入了多个文艺团体和合唱团,担任男高音的合唱及领唱,包括黄河艺术团,东方之声合唱团, 剑桥(MIT)合唱团,大波士顿文协(GBCCA)合唱团,等。曾随东方之声合唱团参加2006年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共有90多个国家,超过350个合唱团参加了比赛,荣获混声合唱银奖和民歌铜奖。

李照原还被邀请参加过话剧和电影的拍摄。作为北美枫香戏剧社主创人员之一,出演了话剧《海外剩女》中的医学博士。 他曾于2003年主演了由杨有新博士编导的故事片 《静火》 (”Silent Fire”) 中的男主角-何志远。 该部影片反映了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异国奋斗不息以及个人和家庭的感情纠葛。《静火》(108分钟)入围了2005年纽约国际电影节,并在77部入选作品中夺得 “最佳外国语故事片” 等奖项。

他积极参加华人社区的活动,如:2016.02.20 全美华裔大游行(大波士顿地区),为华人的权益呐喊,为华人后代发声。他热心参与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如:《剑桥中国文化中心夕阳红活动站》波士顿公演 (2014年,2015年,2016年), 中国城老人公寓的春节慰问演出 (2016年),等。

Author: 承韵律师
Date: 
2024-03-16

口头协议是否和书面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反了口头协议,协议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是管辖这个法律问题的主要法理。

2021年3月19日,麻省上级法院对纽约一蔬菜杂货供应商状告麻州一华人杂货公司及公司总裁Z 先生一案作出一个重要的动议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对Z先生的所有指控,并且撤销Z先生作为本案被告。法院的理由是,双方的约定没有符合“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的要求。

这次纠纷始于2019年,原告指控被告公司违反合同,拖欠16万杂货购买款项以及12万借贷款项。同时,原告对被告公司的总裁Z先生个人提出诉讼,声称他由于口头保证了会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同样违反合约。

本律所受Z先生个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本律所认为1)由于被告公司的性质是一个corporation,其总裁Z先生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2)由于“担保合同”(Surety Contract)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一般必须要落实在书面上(有个别例外),而原告无法提供任何的书面证明,所以原告的指控并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因此,本律所认为原告对Z先生个人的指控并无法律依据,遂向法院发起驳回对Z先生所有指控撤销Z先生为被告的动议。

在判决书中,法官提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和被告Z先生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契约关系。法院同意了本律所的论点,认为由于签订合同的是双方公司,因此Z先生个人并不对此契约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法院同样认可本律所关于“欺诈法规”的论点,表示即便原告认定Z先生的口头保证属于“担保合同”,由于此合同没有落实到书面形式,因此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以至于不具备有效性。除此之外,法院强调了“欺诈法规”的严格性,认为如果Z先生这种情况的口头保证都具备有效性,那任何原告都将能够轻易的规避“欺诈法规”的规定,如此一来,“欺诈法规”将不再有存在的价值。

“欺诈法规”是美国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理论。在美国,由于口头协议通常也被认可为有效合同,因此出台了“欺诈法规”来防止过多的纠纷。“欺诈法规”规定,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双方的合约必须落实在书面上才具备有效性,比如婚姻、地产交易、超过500美元的货品交易等等。而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的“担保合同”,就属于“欺诈法规”的管辖范围。麻省法律规定:“不得因被告承诺替他人偿还债务而对其提起诉讼,除非该承诺或其某些备忘录或便笺是书面的,并由被告当事方或其代理人签署。” 因此,Z先生的口头保证并不是一个有效“担保合同”,而法院也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指控。

最后,我们给大家的忠告是,您在日后商谈合约之时,切记慎重考虑所谈合同是否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了解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才可具备有效性,不要过度依赖口头上的协议。同样,也希望各位如若遇见口头协议上的纠纷,可以以上述案件作为参考,判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在需要的时候请各位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并确保自身的商业或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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