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照原, 高级软件工程师,于1988来北美。他自幼喜爱文艺,兴趣多元广泛,热爱声乐,朗诵和舞台艺术。多年来致力于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为华人社区服务,积极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应邀在大陆,香港和台湾华侨的诸多庆祝活动中演唱歌曲和担任节目主持人,受到了华人和主流社会的喜爱和认可。
他多次受邀参与筹划波士顿地区的大型文艺活动,并以专业水准的中英文担任节目主持。他主持的多个大型文艺活动有《大波士顿地区第五届亚美节》,《东西互联波士顿地区春节文艺晚会》,《波士顿地区华人华侨 “百年圆梦,中秋同庆” - “庆奥运,迎中秋” 文艺晚会》等等。自2006以来,连续主持诸多亚裔社区和组织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会和周年庆典, 包括《波士顿京津同乡会》,《全美亚裔妇女会麻省分会》等等。虽然常常忙的不亦乐乎,但他依然认认真真,一心一意地努力把精彩的节目最好地奉献给观众。
为进一步提高演唱技能,他虚心请教声乐老师。同时参加过多次声乐比赛,并屡次获奖。曾于2008年第一届“怀旧金曲大赛”夺得冠军,并获一至好评。
李照原来美后加入了多个文艺团体和合唱团,担任男高音的合唱及领唱,包括黄河艺术团,东方之声合唱团, 剑桥(MIT)合唱团,大波士顿文协(GBCCA)合唱团,等。曾随东方之声合唱团参加2006年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共有90多个国家,超过350个合唱团参加了比赛,荣获混声合唱银奖和民歌铜奖。
李照原还被邀请参加过话剧和电影的拍摄。作为北美枫香戏剧社主创人员之一,出演了话剧《海外剩女》中的医学博士。 他曾于2003年主演了由杨有新博士编导的故事片 《静火》 (”Silent Fire”) 中的男主角-何志远。 该部影片反映了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异国奋斗不息以及个人和家庭的感情纠葛。《静火》(108分钟)入围了2005年纽约国际电影节,并在77部入选作品中夺得 “最佳外国语故事片” 等奖项。
他积极参加华人社区的活动,如:2016.02.20 全美华裔大游行(大波士顿地区),为华人的权益呐喊,为华人后代发声。他热心参与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如:《剑桥中国文化中心夕阳红活动站》波士顿公演 (2014年,2015年,2016年), 中国城老人公寓的春节慰问演出 (2016年),等。
当大家遇到纠纷时,知道如何解决问题是关键。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会影响解决问题的时间、成本和结果。诉讼(Litig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调解(Mediation)是三种最常见的方式,它们在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效果上有很大的区别。很多客户会问我们这几种方法的区别在哪里,本文将帮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这些差异。
诉讼(Litigation):
诉讼是人们最熟悉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因为它在法院中执行,由法官或陪审团来裁定结果,正式而严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官或陪审团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通常适用于那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公正、公开裁决的案件。比如,若双方明显无法达成一致,或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时,诉讼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此外,诉讼的结果会记录在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判例法,未来别的类似案件也可以引用。
但诉讼也有明显的缺点。由于美国法院的程序非常复杂、法官们没有结案率的压力、律师们也可以相对自由的延长取证时间,一个案件由立案到最终庭审乃至判决,往往需要几年才能结束。同时,诉讼费用较高,包括律师费、法院费用等。此外,诉讼过程和结果通常是公开的,这意味着案件的进度以及相关的敏感信息可能被曝光。因此,如果争议双方希望快速、私密地解决问题,诉讼可能不是最佳选择。
要指出的是,很多时候,原告是把案子提交法院作为一个工具,来逼迫对方到谈判桌上解决问题。九成的案子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诉状的提交让被告觉得原告是认真的,从而马上积极主动地要求解决。
仲裁(Arbitration):
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密性,这使得它成为许多商业纠纷的首选。例如,在公司内部的合同争议中,双方可能不希望公开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敏感数据。仲裁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定制程序,比如选择熟悉行业的仲裁员。相比诉讼,仲裁通常更快,费用比最后通过庭审结案的诉讼也更低。正因为此,在商业合同中经常有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有了纠纷,需要通过仲裁来解决。
然而,仲裁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仲裁的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只有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上诉。因此,如果裁决不公,能够纠正错误的机会较少。此外,仲裁费用虽然低于诉讼,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对个人或小公司造成负担。
调解(Mediation):
调解的最大优点是它强调合作,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家庭纠纷或邻里问题中,调解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而不会像诉讼那样导致关系破裂。调解的费用较低,时间较短,非常适合希望以低成本解决问题的人。比如我们近期就有一个案例:诉讼过程陷入了停滞,法院给安排的听证会在半年之后,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了一个非常有经验的调解员(某位退休的法官),而他也顺利通过2次调解会议帮我们达成了和解,让我们免于继续陷入诉讼的泥沼。
但调解并不是所有情况的最佳选择。如果双方之间的分歧非常严重,或者一方明显强势而另一方较弱,调解可能并没有太大意义。此外,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自愿履行协议。如果一方不遵守,问题可能仍然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我们曾经有这样的案例:在一个驱逐案件中,法院多次要求我们双方调解,但对方明显是准备耍无赖,以至于我们的几次调解最终都成了浪费时间。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