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州偷盗商业机密相关禁止令的法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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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原

李照原, 高级软件工程师,于1988来北美。他自幼喜爱文艺,兴趣多元广泛,热爱声乐,朗诵和舞台艺术。多年来致力于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为华人社区服务,积极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应邀在大陆,香港和台湾华侨的诸多庆祝活动中演唱歌曲和担任节目主持人,受到了华人和主流社会的喜爱和认可。

他多次受邀参与筹划波士顿地区的大型文艺活动,并以专业水准的中英文担任节目主持。他主持的多个大型文艺活动有《大波士顿地区第五届亚美节》,《东西互联波士顿地区春节文艺晚会》,《波士顿地区华人华侨 “百年圆梦,中秋同庆” - “庆奥运,迎中秋” 文艺晚会》等等。自2006以来,连续主持诸多亚裔社区和组织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会和周年庆典, 包括《波士顿京津同乡会》,《全美亚裔妇女会麻省分会》等等。虽然常常忙的不亦乐乎,但他依然认认真真,一心一意地努力把精彩的节目最好地奉献给观众。

为进一步提高演唱技能,他虚心请教声乐老师。同时参加过多次声乐比赛,并屡次获奖。曾于2008年第一届“怀旧金曲大赛”夺得冠军,并获一至好评。

李照原来美后加入了多个文艺团体和合唱团,担任男高音的合唱及领唱,包括黄河艺术团,东方之声合唱团, 剑桥(MIT)合唱团,大波士顿文协(GBCCA)合唱团,等。曾随东方之声合唱团参加2006年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共有90多个国家,超过350个合唱团参加了比赛,荣获混声合唱银奖和民歌铜奖。

李照原还被邀请参加过话剧和电影的拍摄。作为北美枫香戏剧社主创人员之一,出演了话剧《海外剩女》中的医学博士。 他曾于2003年主演了由杨有新博士编导的故事片 《静火》 (”Silent Fire”) 中的男主角-何志远。 该部影片反映了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异国奋斗不息以及个人和家庭的感情纠葛。《静火》(108分钟)入围了2005年纽约国际电影节,并在77部入选作品中夺得 “最佳外国语故事片” 等奖项。

他积极参加华人社区的活动,如:2016.02.20 全美华裔大游行(大波士顿地区),为华人的权益呐喊,为华人后代发声。他热心参与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如:《剑桥中国文化中心夕阳红活动站》波士顿公演 (2014年,2015年,2016年), 中国城老人公寓的春节慰问演出 (2016年),等。

Author: 戴晨方律師
Date: 
2021-09-02

原告是位于BURLINGTON的一家公司,被告为一原国家级运动员,曾经获得世界级比赛的亚军以及季军。原告曾经雇佣被告为其公司的教练。被告于今年4月中旬提出离职,6月中旬正式离职。被告在离职之前成立其自己的公司,在离职前几天,通知原告的客户其即将离职以及其新公司的信息。而原告在被告提出离职的三四个月时间里,因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教练则被迫停止营业。原告认为被告违反麻州商业机密法律,滥用原告的客户信息诱导客户离开原告并加入被告的新公司。原告也认为被告违反麻州判例法中作为员工不应该利用雇主的商业机密为自己谋利的责任。在法院对于禁止令的听审中,原告出示了雇佣合同,声称被告违反合同中的非诱导条款、非竞业条款、以及保护雇主机密信息条款,但均被被告否认签署过或者见过此合同。在庭审中,原告承认其与大部分客户有一个微信群用于日常的沟通和更新,对于此行为,被告认为客户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的程度已经被削弱。同时,原告公司的一位客户也作为证人出庭,其证词证明被告确实通知其离职和自己的新公司。该客户声称,被告清楚地告知家长,他们应该自己做决定选择留在原告那里还是加入被告。客户同时声称,她选择加入被告是因为维持同一个教练以及被告国际级的经验和教学方法对孩子有最大的益处。

根据麻州法律,原告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律要素法官才会对被告发出禁止令:(1)原告有很大的可能性在其提出的诉求上胜诉;(2)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是不可以用钱弥补的;(3)如果法官不给予禁止令,给原告的伤害是是远大于给予禁止令带给被告的伤害。而在此禁止令的判定中,首先,法官无法判断合同是否真实存在。我方在听审时质问原告,如果合同存在,其为何没有在申诉书里提出违反合同的诉求,为什么在时隔三周的禁止令的听审中才第一次提出。法官在其意见书里指出,这个案子存在法律和事实的争议,被告诱导客户的具体情况还不是非常清楚,所以第一点条件就比较难满足。关于第二点条件,法官的结论是,原告就算有可能赢得所有诉求,它所受到的损失也是可以用钱来弥补的,并不满足第二个要素。尤其,因为被告获得的客户数量相对较小,也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巨大的伤害。

麻州在2018颁布本州第一个商业机密法令,在此之前的偷盗滥用商业机密的诉求都是基于判例法。在此法令里,客户信息第一次被正式界定为商业机密。但是,如果该客户信息的所有人没有采用合理的手段保护客户信息的机密性,那么客户信息可能不属于商业机密。所以,我方对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进行挑战和反击。

其次,虽然雇员诱导雇主的客户(solicitation)离开雇主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依据合同产生的一个责任,但是在雇员就职期间,即使没有合同,但在判例法下,也会被认定为雇员对雇主的有相应的职责。非诱导责任必须合理才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同意的条款限制第三方进行商业交易的自由,很有可能被认为不合法。在麻州联邦法院Gertz, et al v. Vantel International/Pearls in the Oyster Inc. et al (Civil Action No. 19-12036-FDS, July 14, 2020) 一案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前雇员,在职期间签署的协议中包括非诱导条款。原告要求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而没有执行力。法官同意原告的主张。条款规定:“雇员不能引诱或接受任何雇主的独立合同工、顾问、客户或者潜在客户”。因为该条款限制了雇主和雇员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去和雇员(原告)进行商业活动,所以被认定为不能执行。而在我所代表的本案中,我们也声称,如果法官强制要求被告不能接受原告的客户,这等于在限制客户与被告产生商业行为的自由,这是不符合麻州法院判例法所规定的。所以最终,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禁止令的要求。

 
 
 

Connie Dai, Esq.

 

Augus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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