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申请9天极速获批案例分享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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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乐律师

叶律师执业移民法至今十二年。她已帮助几十位EB-5投资人及他们的家人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到美国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成功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叶律师在提交各类EB-5相关申请方面有着极佳的成功记录,至今保持着100%批准率。她曾经代表多位美国房地产开发商成功获得移民局EB-5区域中心的资质认证并每年提交区域中心年报。叶律师在准备EB-5投资人的合法资金来源方面经验丰富。叶律师帮助多位来自台湾和香港的投资人获得了E-2投资签证,后续又把这些E-2投资转换成EB-5直投,并为这些投资人成功申请了绿卡。

此外,叶律师对其它商业和职业移民类别也非常熟悉,包括EB-1A杰出人才移民,EB-1C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和EB-3。叶律师同时也擅长办理各类非移民签证,包括H-1B工作签证,L-1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签证,O-1杰出人才签证等。 她曾经代理众多在美研究人员和学者以及来自中国的有一定学术背景的企业家,通过EB-1A杰出人才移民及EB-2NIW国家利益豁免成功取得绿卡。叶律师也为多位跨国公司经理和主管成功办理了L-1签证,并最终通过EB-1C为他们申请了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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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叶乐律师
Date: 
2024-05-15

我所最近代表波士顿地区的一家本身没有收入,依靠国内母公司注资的生物科技公司提交的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的申请,9天内即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在此我们想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极速获批的案例,由此体现的L-1A申请成功的基本要求,以及移民局对于中国中小型企业在美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申请L-1A签证的审理标准的最新趋势。

 

 L-1A签证是近年来国内的一些高管和企业家赴美工作和移民的首选。L-1A的优势非常明显,相较于一般的工作签证H-1B, 它对于申请人的学历,英语能力和薪资没有明确要求,也不需要参加抽签。其次,获得L-1A签证后,如果条件成熟,可以通过EB-1C直接申请永久绿卡,而不需要像投资移民EB-5那样,先申请条件绿卡,获批2年后才能申请永久绿卡。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的基本要求包括:

 

  • 外国公司(主要是中国,也可以是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和美国公司之间有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等合规关系,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股权证明等;
  • L-1A签证受益人在最近三年内至少一年以上在外国公司担任经理或主管职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劳务合同,完税证明,工资证明,公司出具的职位说明等;
  • L-1A签证受益人将在美国公司担任经理或主管职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雇佣信,公司出具的职位说明等;
  • 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都满足doing business的要求,即开展业务,正常运营,以及创造盈利和工作岗位。如果美国公司只是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办事处而没有实际的业务,即非doing business,是不符合要求的。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司完税证明,tax return, 财务报告,租约,照片,payroll等。

 

如果美国公司尚未成立或成立后还未有实质性的运营,L-1A签证受益人将赴美设立公司,一般会获得1年的签证。如果受益人到已设立的分公司任职,通常会获批3年的签证,之后可以延期3年最长至7年。不论受益人将赴美设立新公司,或者在已设立的美国公司担任经理或主管,美国公司作为签证申请人都需要提供详细的专业L-1A商业计划。

 

近年来由于中介的过度宣传,不少甚至打出只要在公司担任经理职位就可以全家获得绿卡等不实口号,中国公司申请L-1A的人数激增,使得移民局在审理中国中小型公司的L-1A申请时日趋严格。特别是对于公司doing business和受益人经理职能的审查更加趋紧。比如要证明受益人的经理职能,公司不仅需要提供详细的职位说明,还需要提供下属的证明,一般需要至少2-3名本科以上的直接汇报给受益人的下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这次9天极速获批的案例,申请公司和受益人本身的条件其实有不少短板。首先,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成立的时间较短,而且只是作为中国公司的研发中心,本身没有任何盈利,运营全部依靠中国公司的投资。其次,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从属关系非常复杂,之前是同时被另外三家中国和香港公司层层控股的关联公司,2023年底美国公司成为中国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再次,受益人在中国公司的下属不明确,而且受益人本身的完税证明也不完整。

 

针对申请公司和受益人的这些情况,我们为他们量身定制了详细的申请计划和证明文件清单,并详细指导每一步的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收集。首先,针对美国公司没有运营的情况,我们制定了1-5年的详细商业计划,包括financial forecast和招聘计划,以向移民局证明美国公司有能力在5年内开展业务,正常运营,以及创造盈利和工作岗位。其次,对于复杂和变化的从属关系,我们提供了中国香港和美国三地的公司股权证明,以及官方股权信息,以此说明关联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关系都符合L-1A的合规关系。此外,我们明确了受益人在中国的下属,提供了下属的劳务合同,工资证明,学历证明,绩效考核等证明文件。同时,对于受益人中国完税证明的缺失,也做出了由于年度报税时间未到的解释,并提供了详尽的secondary evidence 作为补充证明。

 

综上所述,L-1A申请并不像中介宣传的那样简单,目前的要求日趋复杂和严格。但是通过有经验的律师的详尽分析和完备证明材料的准备,有针对性地弥补不足之处,即可顺利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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