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简介

Enter a comma separated list of user names.
mtlaw's picture
田胜昔律师

田胜昔律师(Tina Tian)出生于中国。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知名英国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就职数年。来美后在Lewis & Clark Law School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并先后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州税法院进行实习并就职于美国一家大型产权保险公司法务部。 在取得弗吉尼亚州律师执照之后,田律师成为泰瑞马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2009来到麻省并取得麻州律师执照,对MT律师楼相继在波士顿、Lexington和Newton开设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田律师有多年美国移民法、房地产法、商法、财产法方面的法律经验。她理解客户的需求,能够准确地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客户的问题,成功地为客户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田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马萨诸塞州房地产律师协会会员。她定期在波士顿地区各高校如麻省理工学院、波士顿大学、美国东北大学、留美华人企业家协会、半岛华美协会等高校和组织进行演讲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此专栏由MT LAW LLC (MT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新移民就移民法、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财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的知识介绍和普及。本专栏内容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MT律师事务所的移民律师长期致力于处理各类移民法律问题

更多信息请参见MT LAW LLC 网站 www.mtlawllc.com.

免费中英文电话:800-345-1899.

海外直拨电话:950-404-17642

Website: http://yp.wanjiaweb.com/cn/content/mt-law 万家网商家黄页: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mt-law
Author: 田胜昔律师
Date: 
2013-07-07

1.     什么是EB-5?

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2.  获得EB-5投资移民的条件:

根据EB-5签证规则,人们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EB-5资格: 

a.  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b.  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c.  在经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

3.  区域中心方案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项“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地区中心”,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中“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条件的放宽,大大吸引了一批不太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外国投资人。

美国“地区中心”的申请,经过政府的严格、繁复的审核,至今已有100多家“地区中心”获准设立。其中佛罗里达EB-5投资区域中心就是在2010年7月被批准可接受移民投资的资金并用于该区域中心的建设。它包含了整个佛罗里达州的67个县市。美国EB5投资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项目公司。

4.  EB-5的好处

a.  要求较宽松:投资移民美国不需要商业背景,申请人只要拿出50万美金的资金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即可,资金合法来源包括亲戚赠与、房屋买卖及抵押贷款、股票收益、企业获利等多种途径都可被予以认可。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投资申请人同时申请,达到一人投资,全家移民的目的。

b.  审批速度快:美国移民采用文件审核的方法,申办时间较短。递交申请表后、获得移民签证,通常3、4个月左右便可获批,随即调整身份便可获移民签证。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被批准后, 将会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即“有条件限制绿卡”。“有条件限制的绿卡”是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在两年届满之前的90天内, 持临时绿卡的人向移民局提出转换身份的申请, 只要投资人的投资是真实的, 并创造出符合规定的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 就将获得移民局批准成为永久居民。
因为省却了冗长的等待时间和复杂的面试环节,只需要简便的面官程序,大多数申请人是5分钟面官取签证,深受投资人的欢迎。

c.  无居住限制:美国投资移民没有所谓的“坐移民监”的要求。申请成功者“移民却不用移居”,可以继续留在本国或者在任何一个国家居住生活。同时还能享受到绿卡持有者的种种福利。

d.  投资有一定的保险系数[1]:目前美国移民局获批的区域中心有近100个,有些州的投资项目是有政府或者官方机构支持的项目,媒体上常可看到宾西法尼亚州政府、南达科他州政府、纽约市政府官员造访中国为自己的项目做推荐的报道。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可以帮助投资人直接获取项目的官方信息, 并加强对项目的信心。
 

5.  EB-5的风险

众所周知,大凡凡投资都有风险,作为商业成功、资产可观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对这个基本观点应该都不会有异议,通常投资回报越高的项目其风险也越大。美国投资移民更有风险,但是不同于其他传统投资,投资移民也会有自己独特的高收入高回报。谢正权律师曾经在一篇题为“如何理解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 的文章中将投资移民的风险简单归纳为“投资风险”和“移民风险”两大类。

a.    投资风险

i.   项 目方缺乏实际的运作。几乎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是新项目,没有实际经营的历史。如果某个投资项目已经存在很多年还在辛苦地集资,要么项目巨大,要么项目很难推 销出去。项目管理方, 也就是管理合伙人,只是由于项目的存在而存在。由于没有实际的运转过,项目管理方对项目的前景和表现只能做出预测而实际的数据也只是分析预测报告。而我们 都知道,数据和预测一般和现实不会完全吻合的。

 ii.   对盈利能力的预测。既然项目管理方没有实际的经营历史,自然也就拿不出诸如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等衡量项目盈利能力的数据。项目管理方能拿出来的发售通函( Offering Circular) 提供了对项目前景的“合理”预测。虽然这些预测可以作为衡量项目潜力的一种参考,但是投资人不能完全依赖这些预测数据来对项目进行评估。

iii.   产权风险。在目前的EB-5投资项目中有相当的部分是投在房地产上面的。这样的有限合伙人投资自然也包括不动产投资所带有的风险,包括:全美或地方性的经济动荡;过度建设导致地产供过于求; 地 产的吸引力降低;失业导致房地产需求减少,政府加税,政策变化,天灾人祸等等因素。但不论何种因素,都可能导致有限合伙人解除合同日期的推后。有的房地产 项目通过租金偿还投资人,有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租金收入减少,而维持地产的花费(维护及各种税费)却无法降低多少。 房租收入一旦降低, 再加上打广告招租的费用增加,有限合伙人就有可能收不到房租带来的任何分成。另一方面,由于成本上升,项目管理方可能会面对资金不足的状况。这种情况下项 目方有可能通过募集更多资金来解决问题,而对单个投资人而言,这样做的后果显然是降低个体的收益份额。

iv.   投 资项目的未来市场价值。对于某一项目而言,比如房地产项目,没人能保证该项目能按预期升值。投资项目价值的波动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所在地的总体经济活 力,利率及税率的变化等等。 一个有限合伙人投资项目一旦需要额外的资金, 项目管理方就可能需要投资人追加额外的投资或用现有投资作为杠杆进行借贷。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偿还贷款,项目管理方有可能不得不出售该地产以偿还投资人的借款。

v.   回报数额的风险,还以房地产为例,一旦租金收入降低,投资人可能就无法获得租金分成。如果你的投资是通过借贷获得的,你就不能指望通过房租获利来偿还贷款,

vi.   税务风险。税务方面的风险包括税率的提高。另外,作为有限合伙投资人被国税局查税的可能性也要高一些。关于税务方面的风险问题,建议投资人咨询各自的税务顾问。

vii.   低流动性。有限合伙人不能轻易出售也不能作为抵押品申请贷款。

viii.   缺乏对管理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法律规定管理合伙人为普通投资人的受托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只要管理合伙人不是恶意造成重大损失,他们就不需要为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ix.   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理权。作为有限投资人,EB-5投资人无法参与项目的管理或否决管理合伙人的决定。

x.   未保险损失。有很多无法预测的因素,比如洪水,地震等等天灾人祸都有可能导致投资项目蒙受损失。而很多因素是无法进行保险的。这些损失都是由投资者直接负担的。

xi.   环境风险。房地产建设有可能导致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如被要求清理或消除这种影响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从而导致盈利的下降。

xii.   潜在的利益冲突。你的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可能拥有多个投资项目,其中类似的项目可能互为竞争关系。这种情况下难免导致各个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而对EB-5投资人造成直接的影响。

b.  移民风险

除了以上所列的商业运营方面的风险,EB-5 投资所面临的第二类风险是移民风险。移民风险主要因素如下:

i.   国会和移民局可能会更改EB-5投资移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对投资人的移民申请造成不利影响。

ii.   投资移民申请审批时间无法预测,由于近年来投资移民越来越热门,未来申请处理时间会否加长也未可知。

iii.   获得永久居留身份须做好长期居住美国的打算。长期居住于美国之外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失去所获得的永久居留身份。

iv.   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主要取决于投资是否能够创造十个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如果在提交去除有条件绿卡申请时无法证明投资创建了足够的就业岗位,移民局有可能延迟甚至不予批准。

v.  作为项目的有限合伙人,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必须等到有条件绿卡解除之后才能出售该物业。

6.  鉴于 EB-5投资的较高风险性,我建议这种投资方式应适用于符合下列标准的投资人:

a.  有持续的收入和较高的资产净值;

b.  有可以承受投资风险的心理能力和财政能力;

c.  有过一定的投资经验;

d.  不需要动用该笔投资款作为流动资产。

更多作者信息: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mt-law
5434 reads
万家网黄页,以信任为基础的商圈
以波士顿为中心,辐射全美,提供最新华人商家信息,服务全球华人
微信、微博、facebook, twitter最新的社交媒体信息推送,日均过万阅读量
百家商户注册,跟踪华人最新创业咨讯,了解第一手最好玩最有趣的商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