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对于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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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胜昔律师

田胜昔律师(Tina Tian)出生于中国。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知名英国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就职数年。来美后在Lewis & Clark Law School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并先后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州税法院进行实习并就职于美国一家大型产权保险公司法务部。 在取得弗吉尼亚州律师执照之后,田律师成为泰瑞马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2009来到麻省并取得麻州律师执照,对MT律师楼相继在波士顿、Lexington和Newton开设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田律师有多年美国移民法、房地产法、商法、财产法方面的法律经验。她理解客户的需求,能够准确地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客户的问题,成功地为客户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田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马萨诸塞州房地产律师协会会员。她定期在波士顿地区各高校如麻省理工学院、波士顿大学、美国东北大学、留美华人企业家协会、半岛华美协会等高校和组织进行演讲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此专栏由MT LAW LLC (MT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新移民就移民法、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财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的知识介绍和普及。本专栏内容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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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田胜昔律师
Date: 
2013-07-23

由于EB-5投资移民类别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推动美国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所以EB-5 投资移民对于投资人最主要的两项要求为: 1. 合理的资金来源,投资五十万或者一百万;2. 能够满足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的要求。
全职就业的要求主要是1、每个投资人需要通过自己的投资为美国劳工创造就业机会; 2. 必须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政治避难者或者难民;3. 美国劳工必须是每周工作35小时以上的全职劳工;4. 投资人不需在项目刚开始就创造10个就业机会,但需要在递交I-829 申请获得永久绿卡之前达到此要求。
现在最受投资人欢迎的两种投资移民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建立新企业,另一种是投资移民局批准的项目中心。 对于众多以移民为目的的投资人来说,投资项目中心的优势在于自己不需要参与到企业的管理过程当中,而且,根据移民局2002年的备忘录,区域中心可以使用计算间接就业的方式雇佣10个美国劳工来达到移民局的就业机会创造要求。 所谓间接的就业机会,即是指无需劳工与区域中心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那些对于区域中心建设起到重要作用的材料供应商或者设备生产厂家,包括建筑工人等,都是可以被计算在内的。 这就大大降低了对于就业机会创造的要求。目前市场上用于计算间接就业机会的模式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有的计算模式是经移民局认可的,例如 CMB区域中心所有的十几期EB-5投资项目都完全使用的是间接就业的计算模式,得到了移民局的认可,不需要提供直接雇佣的资料。而以前很多EB-5项目所使用的以商业楼盘出租后计算“租户创造就业”的模式就在2012年被移民局否决,基于的理由是租户创造的就业与EB-5投资人创造就业不同。
等两年后投资人递交I-829 申请时,只需证明区域中心是依照商业计划书顺利进行并成功创造就业机会的即可。
EB-5投资移民是一个比较复杂并且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我们建议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方式选择的时候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为您彻底分析资金来源并选择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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