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要约 - 美国房地产法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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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胜昔律师

田胜昔律师(Tina Tian)出生于中国。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知名英国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就职数年。来美后在Lewis & Clark Law School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并先后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州税法院进行实习并就职于美国一家大型产权保险公司法务部。 在取得弗吉尼亚州律师执照之后,田律师成为泰瑞马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2009来到麻省并取得麻州律师执照,对MT律师楼相继在波士顿、Lexington和Newton开设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田律师有多年美国移民法、房地产法、商法、财产法方面的法律经验。她理解客户的需求,能够准确地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客户的问题,成功地为客户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田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马萨诸塞州房地产律师协会会员。她定期在波士顿地区各高校如麻省理工学院、波士顿大学、美国东北大学、留美华人企业家协会、半岛华美协会等高校和组织进行演讲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此专栏由MT LAW LLC (MT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新移民就移民法、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财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的知识介绍和普及。本专栏内容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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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田胜昔律师
Date: 
2013-07-27

在如今的房产市场上,很多买卖双方在没有律师或有经验的中介参与情况下就发出购房要约或者接收要约。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条件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的影响。从市场条件而言,卖方市场经常会催促买方抓紧下要约,而买方市场则会为了买方利益与卖方讨价还价,从而导致卖方为避免进一步损失而迅速接受要约。从心理因素来考虑, 买方会因为担心看中的房子被其他买方抢先购买而尽快提出要约。 在如此条件之下,房产中介一般会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日期以便完成快速交易。

以上的原因导致了买卖双方时常在未资讯律师或者充分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发出或者接受要约。MT 律师事务所对于此种情况下的买方和卖方提出以下建议:

要约: 一旦书面的要约被卖方接受,该要约即成为了一份有强制力的法律合同。 需由出于善意的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下签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对于要约的内容,合同双方需注意:

  1. 要约必须要由合同方起草并签字,且对交易的房产进行确定性的描述,合同双方身份明确。
  2. 需注意到当卖方接受了购房要约,即使在后期处理买卖合同方面存在异议,并不能导致整个交易的无效。
  3. 对要约的关键条款进行考量,比如说日期的确定,房检的情况: 怎样的房检是被允许的? 是否一定要是结构问题才允许买方终止合同?一些涉及到较昂贵的修缮问题的出现是否可以终止合同?修缮费用由谁支付?
  4. 抵押贷款应急条款是如何规定买方是否需要同时向多个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是否足够?在未来贷款利率上升的情况下是否有保护措施?
  5. 需注意到关于买方定金问题的规定。买方在签署购房要约时需要交纳多少定金?在签署购房协议时需要交纳多少定金?一些疏忽大意的买主会写“put down 20%”,该条款会被理解为在签署购房合同是交纳20%的定金。
  6. 此外,需书面列明卖方出售、赠送给买方的家具。

以上仅为一些基本的考量方面,当事人还需结合自身情况,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观察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有经验的房产中介或者律师。

MT LAW LLC的房产律师长期致力于处理房地产买卖中的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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