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合法身份将移民道路走得更加顺畅--OPT & H1B申请人及受益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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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雅然律师

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Website: http://www.panlawyer.com/ 万家网商家黄页: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Date: 
2014-11-04

我们在上一期的专栏中中讲到了OPT 应该注意的问题。 今天的专栏除了继续OPT的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就H1B 申请人及受益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相关的提问进行答疑。

问: 我持有STEM 学位, 我的OPT结束之日为明年的4月15日, 如果雇主不打算明年4月1日为我申请H-1B我应该何时申请17个月的STEM延期?

答: 首先,STEM的延期申请可以在你目前OPT截止之前的120天内递交。 由于目前EAD的批准时间是 1-3 个月不等, 所以,最好在距离目前OPT截止日之前的90-120天内递交。 但移民局收到STEM延期的申请最迟不能晚于你OPT的截止时间。

 

问: 为了成功拿到STEM的延期, 移民局对工作时间及雇主有特别要求吗

答: 有的。 首先, 工作必须每周至少20个小时以上。 其次,雇主必须是E-Verify的雇主, 其提供的工作和你STEM学位有直接联系。 至于工作的性质,可以是有偿工作,也可以是无偿工作。

 

问: STEM 延期递交后,如果OPT过期之日还没有拿到批件,可以继续为雇主工作吗

答:  可以。

 

问: 如果H-1B申请的受益人是公司唯一的股东, 运营者, 及雇员,公司可以为其申请H1B吗?

答: 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公司与其所有人或唯一股东是不同的法律实体, 但由于在H-1B的申请中,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雇主对其雇员能够实施相当程度上的“控制权”, 即一定要有有效的“雇主-雇员”的关系存在 才符合H-1B的申请。 因而, 对于既是公司唯一股东,运营者及雇员, 又将是公司H-1B身份的受益人, 由于公司不可能行使其对雇员的控制权, 这类的申请一般是会被否决的。 当然, 如果公司有至少两个股东, 且受益人也不是唯一的雇员, 如果其它相关条件也同时具备, 申请就可能得批。

 

问: 公司可以为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申请H1B吗?

答: H-1B的受益人一定是公司的W-2雇员, 而非公司的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 这是移民局的一贯政策。 2010年的备忘录又进一步强调了该政策的连续性。 因为,独立承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的法律关系, 且公司对独立承包人也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相当   程度的控制权。

 

问: 公司可以为派到终端 产品公司工作, 而非在H-1B申请公司工作的雇员申H1B吗?

答: 这种状况大量发生在计算机咨询公司。 虽说移民局对这类H-1B申请的否决率较高, 但如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能够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证明雇主-雇员关系的真实存在, 案件仍然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举例来说, 合格的证据包括, 但不限于,申请人及受益人之间签署的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关系的雇佣证明信;或申请人及其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表明,即使受益人在申请人客户终端产品公司工作, 但申请人仍然对受益人有控制权等。

 

以上文字服务于潘律师为华人社区普及移民法律知识的目的。具有学术探讨的性质。 如有具体问题请致电: 617-849-8666, 电邮: yaran@panlawyer.com ,中国直接拨打美国电话:950-403-4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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