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视点:EB-5项目立法改革动态
本周五 (4 月28 日),国会即将就EB-5 项目是否延期做出决策,由于此次可能会依托预算法案而非临时决议案进行,因此借这个机会将过去已若干次提及的EB-5项目改革内容最终落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2015年1月至今,国会已有近十份议案被提出,甚至2015年12月、2016年12月的两份提案都饮憾止步于离达成一致一步之遥的地方。而日期标注为4月15日的一份最提案,与2016年12月的草案具有很强的渊源,在多数内容沿用旧提案基础上,单就投资额方面做出修改,将原有的“按阶段修改投资额”改为了100万-标准投资额/80万-目标就业区域(TEA)投资额的尺度,即在现有基础上对TEA投资额提高30万美元。与先前若干提案大幅提高标准投资额到120万甚至200万的提议相比,最新提案中维持100万投资额度的建议显然更容易得到投资者的认同。而国土安全部1月行政提议案中所定的180万/135万标准则更像是悬梁之剑,逼迫立法机构中的各方及时妥协、达成一致,以避免整个项目得不到延期,最终玉石俱焚的结局。
4月19日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Bob Goodlatte先生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题为《立法者仍在积极磋商改革EB-5项目》的消息[1],表示对业内行业组织的提议表示欢迎,指出充满诚意、直击要害的提议甚至可能成为对改革方案进行磋商的基础。同时指出,在EB-5项目亟需改革的背景下,立法者将与行业组织协力实现有意义的改革,最终不仅将带来更高的透明性与反欺诈措施,更具意义的投资差额与适应通胀的投资额设置,还将为农村与城市贫困地区提供足够的预留资金,并将结束滥用项目的不负责任行为。
自上个月Jay Peak滑雪胜地案[2] 达成高达1.5亿美元和解后,其破产清算人Michael Goldberg先生针对最近在国会与国土安全部都讨论得热火朝天的EB-5项目改革话题表示,一方面,在立法者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开发商欺诈的同时,应同时为牵涉到的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因为现实中投资者-开发商利益过于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使得当开发商作恶,投资者遭殃的结果出现时,如何对那些将时间、资金与绿卡都寄托于开发商身上的投资者(欺诈受害者)提供保护与救济——尤其考虑到许多开发商都连接着数十位、数百位投资者,如何公平对待开发商涉嫌欺诈、整个项目陷入停顿时投资者个人的移民利益,是日益重要的问题。譬如按目前的规则,投资者从保险公司或欺诈案赔偿主体手中获得赔偿时,这些资金因为并不直接来自于“投资者-开发商”这个二元关系,所以很难直接用于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当欺诈案发、资产冻结时许多隐藏在案件背后的操作细节,如清算人的项目运营能力、法庭的融资许可等都会对日后的赔偿至关重要,因此改革方案若能对欺诈后救济清算绿色通道,同样将有助于对投资者与公众利益的保护。
其它简讯:
[2] 案件信息Daccache et al. v. Raymond James & Associates Inc. et al., case number 1:16-cv-21575,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Florida.
[4] 案件详情请参见我们上期(4-14-2017)半月谈的“视点”部分
[5] 案件信息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San Francisco Regional Center LLC et al., case number 3:17-cv-00223,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6] 案件信息案件信息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Francisco et al., case number 8:16-cv-02257,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8] 案件信息 The case i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Charles C. Liu et al., case number 8:16-cv-00974,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