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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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5月1日上午向媒体公开了《政府综合拨款法案》[1],法案第542项指出,将沿用2015年12月18日修改的《1993年预算法案》(第102-395号公共法律)第610b项的表述,仅将原条文“为符合第8号《联邦法典》1153条(b)款第5项[2] 的外国人每年提供不少于3000张签证”的截止期由2015年9月30日替换为2017年9月30日[3]。参众两院随后在2017年5月的第一周内分别通过了上述法案。这意味着包括EB-5区域中心项目在内的诸多现行规定都将原封不动地延长有效期至今年9月30日。当然,此次原封不动地延长了EB-5项目的各项规定并不代表国会今后不会通过修改EB-5 项目的法案。甚至可以说,当两党在事关重大的政府拨款法案方面达成一致后,EB-5改革将重新回归争论的焦点。可以预见,在9月30日前,甚至在国土安全部一月行政提案生效前,新EB-5项目将脱胎于现有国会草案。尤其是对是否应该限定指定就业区域(TEA)问题,固守TEA项目在大城市的开发商与希望将TEA完全转移到欠发达地区的国会议员已在过去两年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磋商、交易、博弈,距离终点可能仅有一步之遥。议员们认为TEA不应受开发商利益的影响而悖离国会设立投资移民项目以期改善就业的初衷,因此更严格的监管与更狭隘的定义应当成为新改革的一部分。继艾奥瓦州参议员Chuck Grassley与佛蒙特州参议员Partrick Leahy在4月15日携手提出与其去年12月改革提案内容接近的新提案[4]后,另一份由德州参议员John Cornyn提出的《2017年EB-5投资移民签证与区域中心项目综合改革法案》[5] 提案也在4月30日浮出水面。虽然后者的内容尚未公开,但据称除投资门槛变为92.5万(标准投资额)/80万(TEA投资额)外,还包含增强现有EB-5签证额度可用性的措施,即投资者的亲属不再单独占用签证额度,甚至对尚在施工中的项目所创造的工作岗位也予以认可(而不论施工工期)。由于其不包含Grassley/Leahy提案中的签证名额分配、增加直接就业岗位要求等措施,因此成为可供议员们在讨论中参考的另一选项。而两份草案对TEA区域投资门槛均保留为80万[6],似乎又少了一个让国会议员们争论不休的问题。考虑到目前长达7年的排期,许多人也在期待能通过增加EB-5签证的年度限额或提高年度限额可用性等措施改善目前尾大不掉的状况,在EB-5 项目获得新生的同时,带来持久的吸引力。新EB-5项目立法提案还将经历哪些变化,我们与您一起拭目以待。
其它简讯:
[1] 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新闻稿见http://appropriations.house.gov/news/documentsingle.aspx?DocumentID=394859, 法案文本参见此处
[2] 8 USC 1153(b)(5) 厘定了现有EB-5项目的实施尺度,包括规定每一财年对在指定就业区域(TEA)创造雇佣的投资者提供不少于3000张签证
[3] 实际已在2015年12月通过Public Law 114-113与114-53延至2016年9月30日。
[5] 即EB-5 Immigrant Investor Visa and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Comprehensive Reform Act of 2017
[6] 2015年1月至今,还有另外四份国会提案对TEA投资额设定在80万左右,另有两份提案提议将该门槛设在120万,一份提案提议200万,四份提案对该投资门槛未做更改。
[7] 案件信息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Muroff et al.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Ida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