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6”创业工卡 - 创投企业家在美大展宏图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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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雅然律师

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Website: http://www.panlawyer.com/ 万家网商家黄页: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Date: 
2017-06-06

       预计将于7月17日生效的创业工卡, 肇始于前总统奥巴马推动创新与就业的行政措施,旨在填漏补缺,解决现有签证类别下留美创业企业家找不到合适身份的尴尬。毕竟非移民路径中的H、L签证与移民路径下的EB-1/2/3/5各有其特定要求,并不十分符合创业者的需求,而若将不满足现有签证类别的人才、资金一概“拒之门外”,也不符合美国利益。因此,先借助总统的行政权,划出一条可供企业家赴美投资创业的路线满足当下所需,成为前总统奥巴马在不拥有国会多数席位下的最佳选择,而这一步,从2014年11月起算,也酝酿了两年多才最终出台。新总统上任后,在7月17日的生效日日益临近之际, 执掌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共和党会如何调整这一行政措施,仍有待观望。但本文将着重介绍目前如何将这一最终规则与现有签证/移民路径相衔接,发挥最大的移民效用。

I. 创业工卡 (Entrepreneur Parole) 适用范围

      国土安全部为落实奥巴马对 “创立企业、创新技术、创造工作岗位”的政策激励目标,对能够用充分证据表明“飞速增长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的新设立企业,在授予Parole务必满足“增加公共利益”的现有法律框架下,厘定了若干条件。借助记录斐然的美国投资者数额可观的投资或从美国政府专职部门给予的可观奖励、资助,将企业 “潜力”、“前景”这些抽象的名词予以量化,是本规则的一个亮点。具体而言, 创业者Parole的申请具体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初始申请的要求如下:

1. 设立新的初创企业实体:申请创业工卡之日起算5年内在美设立、运行,并具有相当发展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的合法(企业)实体均符合要求;

2. 申请者必须是企业家:主要是Parole持有人须在(企业)实体运行中具有发言权。为满足这一要求,申请最初的Parole时应拥有可观的(至少10%)(企业)实体所有权益(股份) ,且对(企业)实体运行及未来发展具有领导力,即该(企业)实体在美国的运营与增长离不开申请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或经验,而不仅仅是投资人的角色;

3.  在美国进行了数额可观的投资,或获得政府资助:申请者随后能通过可靠的证据进一步验证(企业)实体具备飞速增长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

      需要指出的是, 当上述条件均被满足时,基于其所提供的“美国公共利益增益”,国土安全部将核准有效期最长为30个月的Parole给申请者及其配偶与未婚子女。每个新设立企业最多允许3位企业家获得创业工卡。  

II.  创业工卡的延期条件

      当第一步初始申请获得parole 的文件到期时,新提交的付费申请将延续作为企业家其所应具备的资格。即通过(企业)实体的创立、运行与扩张,而为美国经济带来的增益能在第二步延期申请中进一步得到证明。延期Parole的有效期同样最长为30个月,但务必须证明初始获得Parole后该(企业)实体有显著的发展,且日后将保持相当大的增长潜力与工作创造前景。如 仍为新设立企业, 依然保有蔚为可观的增长潜力与工作职位创造前景, 且申请者仍然保有推动新企业发展的企业家身份 。

III. 和创业工卡相匹配的其它签证类别及移民通道

      首先,通过创业工卡相对严格的审核条件,可以看出符合创业者Parole要求的人往往在某一领域具有 相当的竞争优势,因此与非移民签证类别下的O-1A签证具有天然的合一性。申请O-1签证的难度之一恰好在须证明其为某领域顶尖人才,而Parole一方面给这种证明提供了可度量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衔接的桥梁,为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申请O-1A,以至在O签证获批后进一步申请移民类身份奠定了基础。

      其次,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2016年12月通过判例适当放宽了自1998年便开始实行的“国家利益豁免”(EB2-NIW)移民的审核标准。该判例法的重大意义之一在于为创业者Parole提供了另一个不谋而合的契机。移民局今后在审核NIW案件时,会通过外国申请人在商业、企业管理、科技文化、健康教育等方方面面的成效予以审查。即使没有即刻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不代表该工作不具价值,而创业者工卡的工作恰好具有这样的特点。此外,移民局不再单纯依据地理划分评估其所产生的影响力。这为创业者工卡持有人一步迈入“国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请去除了另一个障碍。

      目前已经有一批打算通过创业工卡在美国大展宏图的创业者在等待该行政法规的实施, 当然我们预估移民局会在生效日到来之前发布具体的实施细则. 让我们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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