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半月谈 2017年6月 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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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雅然律师

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Website: http://www.panlawyer.com/ 万家网商家黄页: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Date: 
2017-06-30

视点:百位EB-5移民起诉纽约区域中心

        美国国会要求投资移民申请者须借助美国公司架构完成移民法要求,因此对相关公司法有所了解应是投资时的题中之义。但EB-5 投资者究竟须在多大程度上了解美国公司法呢?下面的案例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些许启示。

        2017年5月5日,上图所列的116位中国大陆EB-5投资参与者在纽约州法庭起诉了纽约市区域中心公司(NYCRC)、NYCRC经理(律师)George L. Olsen、Paul Levinsohn,以及由NYCRC运营的纽约市东河滨水开发基金公司,认为被告合谋在在曼哈顿巴特里海事大楼(BMB)翻新项目省略关键事实、利用虚假陈述引诱投资、屡屡违背其所负担的诚信义务与资金运作协议、从中渔利并在相当长时间中掩盖真相,导致投资者的美国梦变成财务噩梦。本案原告不仅向法庭请求不少于投资款的损失赔偿,还请求1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与多项衡平法救济。

        这个促使EB-5投资者拿起纽约州公司法当武器的建筑翻新项目涉及154位投资者的7700万美元投资。由于NYCRC在项目宣传册与项目备忘录中偷梁换柱、虚张声势,营造出项目背靠财务巨人而担保充裕、风险无虞的假象;同时在具体操作条款等牵涉投资利益的信息上不仅释放烟幕、掩盖主要风险来源,还违背行业习惯、私自降低门槛,制造了不必要的风险;更是为避免影响其在大陆的推介,信誓旦旦地向投资者表示万事无忧,在长达15个月的时间中隐瞒违约事实(即借款方已无法完成翻新项目并已停止偿还贷款);甚至架空了违约救济的渠道,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拒绝了若干开发商的报价,使投资者所剩唯一的救济成为取消抵押物(即这座未完成建筑BMB的99年租约)赎回权,而其不仅不抵7700 万美元价值,更无增值可能;面对投资者质询是否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索取会计信息时也采取拒不合作的态度。最终导致投资者彻底沦为烂尾楼的捆绑牺牲品。

图1

图2

        举例而言,上图即为宣传册中的有关项目资金来源介绍(图1为诉状原图,图2为中文对照翻译),看起来蔚为大观,只有25%的投资来自EB-5投资者,然而事实却是纽约市政府投资虽在同一地域,但仅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并不会像宣传册所介绍的那样援助BMB翻新项目。另外NYCRC偷换了Dermot公司的概念,使投资者误以为政府资金外还有一个老牌公司与自己并肩投资,其实此Dermot非彼Dermot,真正的投资全部来自154位EB-5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先前常见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起的EB-5欺诈案不同。SEC聚焦联邦证券法、原告的移民利益可能因被告的不当行为荡然无存,而本案被告NYCRC已成功经办大量EB-5 案件,数千投资者已获得正式绿卡[1]。原告在州法庭起诉的原因是质疑NYCRC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是否符合州公司法对高层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要求。换句话说,本案的重心既不是投资,也不是移民,而是对公司决策的法律价值评判。

        这意味着每年数千收获绿卡的大陆移民不再满足于拿到绿卡,而开始更多关注这张绿卡背后的投资属性,即如何保护投资利益以及受侵害时如何认定或追诉,而由于商事法律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则,裁量标准与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大相庭径,因此,能否赢得胜诉其实对每位EB-5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方面讲,对投资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关注,在事实上更能体现EB-5项目的投资本色,毕竟“投资有风险”绝非“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白白损失,而公司运营始终受公司法规制也绝非“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挨打。这一百多位投资参与者的诉讼会否成功,我们会持续关注。

 

其它简讯:

 

  1. 案件[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17年6月22日起诉了移民律师Seyed Taher Kameli,认为其在2009年至2016年间以伊利诺伊与佛罗里达州修建养老院的名义从中国大陆与伊朗的EB-5投资者手中汇集8900万美元资金,却欺瞒投资者将资金挪作他用并将收益中饱私囊。

 

  1. 区域中心:上期《半月谈》发布后,有5家区域中心进入移民局失去资质名单:6月14日位于内华达州的Las Vegas EB-5 Immigration, LLC;6月16日位于加州的ON Regional Center;6月20日位于德州的Texas Mining & Resource Center, LLC与同日位于马萨诸塞的Northeast Monument Regional Center, LLC,6月23日位于佛罗里达州的 Prosperity Regional Center (U.S. Prosperity Regional Center)。

 

  1. 移民局:2017年6月19日曾短暂公布了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间各区域中心EB-5移民临时绿卡(I-526)申请与正式绿卡(I-829)申请的统计数据。但遗憾的是相关数据不够翔实,不仅无法成为向公众增加EB-5项目透明度的窗口,更无辜波及了众多区域中心的声誉。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不日重新发布的数据确认无误,其数字高低也不代表区域中心运营质量的好坏。因为只有特定情况下二者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受审理周期的影响,最近两年新递交申请将不会体现在这些数据中。

 

  1.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 AAO拒绝了一区域中心恢复资质的申请。该中心因受SEC追诉在2016年3月23日被移民局终止资质。随后该区域中心向AAO上诉,但未获支持。2016年11月2日被AAO解散上诉后,该区域中心又递交了新证据争取AAO重审,但2017年6月9日AAO否决了重审提议。值得注意的是,AAO表示在本案中已充分考虑恢复该区域中心的利与弊,其不当使用投资的污点对投资者移民进程的损害是最关键的不利因子,即使已辞退承担刑事责任的前负责人,区域中心仍摆脱不了干系,也因此不准许重审恢复其资质。

 

  1. 移民局2017年6月28日更新了I-526申请表,请注意移民局2017年8月28日后将只接受在表格左下角标注日期05/30/2017的I-526申请表。

 

  1. 移民局2017年6月29日公布,截至2017年4月30日已处理到2015年10月1日收到的I-526申请,2014年11月22日收到的I-829申请与2015年10月12日收到的I-924申请。


[1] 本案被告NYCRC在区域中心中居于行业翘楚位置,体量颇大。其截至2017年已办理成功至少1000个I-826正式绿卡申请,惠及2750位EB-5投资者与家人。来源https://globenewswire.com/news-release/2017/04/24/970323/0/en/New-York-City-Regional-Center-Reaches-1-000th-I-829-Petition-Approval-Milestone.html

[2] 案件信息: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v. Kameli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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