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视点: 近期I-526上诉决定
(AAO) 7月公布了3类针对EB-5临时绿卡申请 (I-526) 上诉案的行政决定[1],涉及12份上诉申请,不过除个别事实外,所有上诉请求均未获AAO支持。其中,9份牵涉区域中心资质终止对投资者绿卡申请影响的上诉,2份有关电汇受阻时合法、完整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路径文件要求的上诉,还有1份涉及原商业计划实质性变更与否的上诉。具体而言:
Matter of Y- Y- 一案中[2],由于“新设立商企” (NCE) 项下餐馆先后三份“商业计划”所变更的不是食物料理风格,而是 “商业计划”所植根的商业类型、服务种类、地点、初始开支、员工开支等信息,因此AAO认定上述计划更迭已构成实质性变动;另外,由于 “商业计划”与相关资金的用途有出入,既缺乏可以说明NCE“创造10个职位”所需开支的细目,又对将资金转移去另一家餐馆后如何能服务NCE“工作创造目的”论证不足。因此,该上诉未获支持。
Matter of B- 一案中[3],AAO撤回了审案官原先对翻译件不合格的认定,但由于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若干证据被发现在日期、金额等信息上互有矛盾,因此无法满足临时绿卡对投资额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案资金来自伊朗,在受制裁的背景下,资金无法直接电汇,而是经由阿联酋的特殊渠道中转至区域中心。这直接导致申请者无法从该特殊渠道获得确认上述事实的文件,进而缺失了能完整证明资金路径的证据。AAO表示虽知晓制裁引发周转不畅的事实,但追踪、记录合法来源资金完整周转路径的每一步都是申请者的义务。本案由于周转中间人名下仨公司的所有权与合法性信息始终缺少文件佐证,因此该义务未得满足。
Matter of Z-L- [4]等9个类似案件中,牵涉244位投资者1.22亿美元项目的区域中心[5]资质被终止导致申请者的投资不再满足:(1)投资集中在获得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6];(2)NCE坐落于上述区域中心以实现间接就业创造[7];或(3)外籍企业家投资集中在区域中心等要求[8]。这些申请者在上诉中试图说服AAO重新审视区域中心资质,以期推动上诉获批,但由于(1)投资中心的上诉努力已在2017年6月被另案宣告无效[9];(2)区域中心促进经济增长与否的问题业已同案获得不利认定[10];(3)程序性事项合法合规。因此,AAO坚持区域中心作为临时绿卡申请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未支持上诉请求。另外,由于AAO 6月先对区域中心资质上诉做出裁定,架空了申请者对通知时间等程序性问题提出的质疑,因此这份上诉决定也未对区域中心恢复其资质的与投资者临时绿卡的上诉先后顺序做出直接答复。
其它简讯:
[1]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laws/admin-decisions?topic_id=1&newdir=B7+-+Immigrant+Petition+by+Alien+Entrepreneur%2C+Sec.+203%28b%29%285%29+of+the+INA%2FDecisions_Issued_in_2017/
[2]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062017_01B7203.pdf
[3]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122017_01B7203.pdf与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182017_01B7203.pdf (RFE)
[4] 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L192017_01B7203.pdf
[5] 位于华盛顿州的Path America KingCo, LLC 区域中心
[6] 即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j)项“申请所需初始证据”要求
[7] 即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j)项“申请所需初始证据”中第4部分“工作创造”第III条“移民投资者先导项目”的要求
[8] 即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m)项第7部分“对外国籍企业家的要求”。区域中心参见参见第8号《联邦法典》204条第6款 (m)项第4部分“提交参与移民投资者先导项目”
[9] 请参见我们2017年6月30日半月谈简讯部分第4条。
[10] 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2%20-%20Regional%20Center%20Termination/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N092017_01K2610.pdf
[11]来源: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resources。 简体中文网页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Working%20in%20the%20US/eb5resourceschines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