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然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並獲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學位。來到美國之前,潘雅然律師先後在北京中關村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商貿集團及外經貿部直屬的涉外律師事務所從事多年法律工作,並取得傲人成績。 90年代初由潘律師代理外經貿部麾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僅在廣西某市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即達到人民幣1億元,在多次的開庭審理中,潘律師舌戰群雄,最終法院判決4名經濟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人民幣,由於潘律師事先申請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其客戶順利得到賠償。潘律師出色的庭辯被當地多個報刊爭先報導。潘律師同時就任於北京多家企業集團與涉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潘律師在波士頓地區專門從事移民法的司法實踐。過去的14年中, 潘律師著重於美國移民法和國籍法的法律研究與實踐。由於所從事的的領域專一,潘律師對EB5投資移民及其它類別職業移民及非移民工作簽證有著及其深入的研究。開業十餘年來,潘律師經手的各類移民及非移民案件成功率高達 99% 以上。真正實現了其為之追求的專業, 精湛,及成功的座佑銘. 潘律師高效精湛的專業服務為其不僅僅在馬薩諸薩州,而且在美國的東西海岸贏得極高聲譽。
潘律師熱衷於公益及社區活動,並應邀為WPI,Bentley university及華人青年協會的學生舉辦專題的移民講座, 同時定期在律師樓就畢業生提出的移民問題進行免費諮詢。
律師樓網頁:www.panlawyer.com
视点:8月AAO上诉决定(I-526)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2017年8月共发布四份有关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I-526)的上诉决定,具体如下:
案件一:
Matter of A-J-C-[1]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8日
上诉结果:
第二次要求AAO重审案件的上诉被否决,同时被否决的还有第二次重启案件的请求
案件要点:
重启案件的诉求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审案件的基础应是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试图在投资资金与岗位创造两部分提交新证据表明自己符合重审与重启的要求,但均未获支持。
投资资金:投资者与“新设立商企”(NCE)之间的债务安排不能视为合格投资[2];成为债权人并不等效于在NCE中持有投资利益。本案上诉人在递交I-526时未提交充分证据(如公司税务文件及公司决议)落实自己的投资人地位。
岗位创造:上诉人未证明NCE所创造职位中哪些是其资金被接纳前就已存在的[3],而NCE的报税中的工资部分有所降低,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投资后NCE的岗位有所增加。上诉人虽通过I-9、W-2两份文件主张22个新创职位,但其中13个职位W-2文件所显示的收入不足以让AAO认为该职位是全职工作,2个职位是2003年NCE设立时即已存在的,因此仍不满足新创10个全职工作岗位的要求。 [4]
案件二:
Matter of S-L-[5]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5日
上诉结果:
上诉被撤销
案件要点:
本案有关NCE所处地点属于“目标就业区”(TEA)的上诉请求得到了AAO的支持。但是,上诉人未能证明作为自己投资的结果,NCE已创造或将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本案原审中,由于NCE运营的美发沙龙关停,影响了上诉人主张的新创工作岗位数量,即便上诉人积极谋求重新运行这些店铺,其必须提供更新的商业计划支持自己的意图。在上诉中,虽然上诉人提交了额外证据表明NCE正计划重新启动关停店铺,但商业计划中存在的缺漏导致未能说服AAO认定将至少有10个全职工作岗位被NCE创造出来。如重启-关停间隔超过加盟协议中规定协议自动终止的时间而NCE未提供重新获得加盟许可的证据、更新协议附录于原协议在职位设置、招聘时间节点等细节上不一致、NCE的资金不足以重启关停店铺等。
案件三:
Matter of H-D-[6]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6日
上诉结果:
上诉被撤销
案件要点:
上诉人提出NCE资金来源合法与其创造了足额全职岗位的请求得到了AAO认可,但是AAO在补件(RFE)材料中要求上诉人提交“证明其对NCE的投资,是用于工作职位创造这一目的”的额外证据前后矛盾,即对于NCE的账目中是否存在大额借款这一事实表述不一,因此无法表明投资NCE用于创造岗位的资金用途单一且具备风险性。
案件四:
Matter of A-A-[7]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24日
上诉结果:
上诉被撤销
案件要点:
AAO认同原主管官员认定资金来源不合法的结论,同时指出上诉人对其借得资金不能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不满足法律对“资本”的定义[8] 。同时,NCE所接纳的55万美元资金(含5万美元受理费)与上诉人通过借款获得的51.9774万美元资金数额不吻合,使AAO认为存在扣除受理费后投资不足50万美元的可能,而上诉人对此未进行充分说明。
其它简讯:
[1]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082017_01B7203.pdf
[2] 请参见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2 (Assic. Comm`r 1998); 8 C.F.R. 204.6对投资的定义。
[3] AAO认为上诉人主张10个新创造职位中至少4个是其资金被接纳前已有的。
[4] 8 C.F.R. 204.6(j)(4)(i)(B) 对NCE需要不低于10个全日制工作岗位的事实需内容翔实的商业计划予以佐证。而本案中NCE联邦报税中仅25万美元的亏损与缺乏细节描述的新递交商业计划无法说服AAO该NCE还在健康发展中。
[5]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152017_01B7203.pdf
[6]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162017_01B7203.pdf
[7] AAO决定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7%20-%20Immigrant%20Petition%20by%20Alien%20Entrepreneur,%20Sec.%20203(b)(5)%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7/AUG242017_01B7203.pdf
[8] 请参见8 C.F.R. 204.6(e)
[9] 来源: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immigrant-investor-process/regional-center-termin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