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

Author: 潘雅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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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号提案袭来 - 投资EB5 项目的你准备好了吗?

国土安全部2017年1月11日才对EB-5项目公布了441号行政法规修正提案,另一份EB-5项目修法提案(447号)又已蓄势待发,并将于1月13日正式发布。相隔两天连续公布的两份提案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本文就带您一探究竟。

纵览全文,可以说441号提案的着力点是“区域中心”之资质审核。由于EB-5项目相关法规长期未得更新,不可避免地积攒出受理程序僵化、监管状态真空、审批效率下降、时间节点延滞等系统性问题。近年来接连曝光的资金丑闻,更是极大损害了EB-5项目的声誉。毕竟,投资移民法律被国会批准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让一批外国投资者借此获得绿卡身份;更是为了让美国能通过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外来资本直接拉动经济增长,用投资创造就业,最终让社会获得实惠。“区域中心”在这个过程中本应起到蓄能器的作用,将资本集中使用,倍增投资产出,然而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因此,国土安全部拿出了441号提案,一方面力求规范区域中心从获取资质、维持资质到终止资质的全套流程,以国会动向与数年来审理、运营该项目获得的经验为准,大刀阔斧地增删现有条文。通过优化程序,将设立区域中心积极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放置为审查的重点,针对性地分化申请步骤、设立有效期限制,并明确了先手“样板项目”与后手投资移民申请的内在联系,使投资人、“区域中心”申请者、移民局审批关员的焦点都集中在“区域中心”拉动经济增长的实际效果上来;另一方面,将原先的行政审查要求去伪存真,化繁为简,但增设监督、监管环节,力求在制度设计上突出重点,维护 “区域中心”在EB-5项目中的声誉与诚信度,并通过赋予投资者终止“区域中心”资质的请求权,促使“区域中心”运营者妥善使用所汇集的资本。可以说,对“区域中心”相关法规条文的修订,将打击意图浑水摸鱼的“区域中心”运营者,不仅有益于保护远在万里之外的投资者切身权益,也有利于实现EB-5项目设置的初衷。

与441号提案正本清源,促进投资效果的局部改良相比,447 号提案所关注的则是EB-5项目宏观上的定位,意在全局上重新厘定投资移民项目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尺度。这一点从447号提案的全名“EB-5投资移民现代化”中可见一斑。美国国会与总统更迭所带来的政治博弈并非外国人群体所能参与的游戏,因此我们仅就现有的提案作出以下解读,三个月后究竟会有怎样的最终决定出炉,我们与您一起拭目以待。

447提案第一部分内容,意在“雇佣移民”(EB类)这个移民大类下,统一第五优先(EB-5)与其它若干类优先(EB-1/2/3)现有的细节差异。具体而言,对其它类别已实施的“优先日维持”政策理应实施于EB-5 (即如果一个EB5批准之后, 项目出现意外, 投资人能够携带必须重新投入新的项目, 先前的EB5优先日可以携带到新的EB5申请中)。自2014年针对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开始采取配额限制之后, 这条规定就显得极具意义。若不幸遇到超出自身所能控制的意外,就直接导致优先日丧失,被踢出长达几年的排队队列之外,那真比窦娥还冤。因此及时设定优先日维持的条文,既能确保这些做长久打算的中国投资者先前花费的功夫不会枉费,换一个能继续发挥投资价值的项目就能将移民梦想继续推进到底,也可以使EB-5项目源远流长。不过,若有欺诈、实质事项故意误导或实质错误等情形,无论哪一个优先类别,都无法继续保持已获得的优先日。

447提案的第二部分内容,则将最低投资门槛在各个层面上都提高到了新的水平。毕竟国会1990年设定的百万美元投资门槛早已物超所值,国土安全部跟国务院与劳工部碰头后认为,是时候把国会赋予的调价权派上用场了。在创造工作岗位数量要求不便的前提下,百万标准今非昔比。这门生意因势增加投资额才能保质保量,这恐怕也是EB-5项目“现代化”的主要含义。 国土安全部打算以CPI-U(Unadjusted Consumer Price Index)数据为准,将投资额标准五年一调,向下舍入整十万的具体金额。这个浮动机制将避免水涨船不高的窘境,而新企业有稳定的五年发展期也相对合理的。每一位投资人应以初始申请的递交日为准计算自己该准备多少资金入池。目前提案中的资金标准(计算过程此处省略)是180万美元。针对国会对不同区域区分对待的灵活传统,国土安全部决定对就业密集区域与目标就业区域(TEA)分开定价,前者目前提案中只是定性为略高于标准投资额,计算规则暂定一致,后者则从原先的“标准投资额50%”变为“标准投资额75%”。降低这一优惠的主要原因,在于国会发现为激励前往特定地区投资而允诺的3000个半价优惠签证不划算,数据显示在2015年,97%的投资人都不具有超限投资的意愿,这在事实上架空了本已贬值的百万美元投资标准,劲爆的经济动能自然也是空中楼阁。面对分毫必争的投资市场行为,那干脆把标准提高到75%一线,从调整周期第一年的十月一日起算。按180万美元计,TEA目前的投资额要求为135万美元。至于这25个点的上涨是否合理,国土安全部目前的理由之一是选择TEA的投资者与先前节省50万相比,新政下仍节省了45万,所以至少在第一个五年中不应觉得吃亏,出主意的人也是煞费苦心。 

447提案的第三部分内容是为TEA地区投资设立人口数据与加权人口数据双轨制的激励方案。国土安全部首先认为将TEA认定权下放给各州所产生的效果迥异于国会的初衷,所以目前提案的目的是找出那些“正在真正经历萧条的区域”,并将投资的甘霖挥洒下去,而非让那些受党派利益或政治动机影响的地方官员钻了空子,最终损害投资项目振兴弱地经济的初心。大体上,一方面将以近十年人口普查数据为准,将那些失业率超过全美均值50%的非都会区(Non-MSA,使用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认定标准)或人口超两万的城镇地区之外的地区纳入TEA内涵下的“郊区”。与郊区相并列的是“指定区域”,国土安全部在原标准基础上将尺寸介于“郡”与“都会区”之间、人口超过两万的城镇新增为TEA候选地区,这两个类型的区域都将成为投资新设企业做生意的目的地;另一方面,国土安全部新提议使用16岁以上劳动人口数与当地总人口的比值乘以当地失业率,以该加权人口统计数据与全美均值150%比较,进而确定投资能向哪些特定地理或行政辖区倾斜。显然,这个加权结果会在理论上扩大TEA的适用范围,将TEA的认定超出郡或城镇的地理边界,只要其界内特定辖区内的加权数值符合标准即有资格申请为TEA区域。国土安全部同时认为将公开、稳定、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口数据如此利用极具科学性,且一定能摆脱原先州内政治势力的角力;而采用加权数据能够获得环状增益,避免真正需要投资的地方被无情地拒之门外.

447号提案剩余部分主要是一些技术调整,如:提议允许移民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使用独立的I-829做临时绿卡移除申请; 为确定临时绿卡移除申请的面试地点提供更多选择, 以提高审理效率,避免面试者长途跋涉, 等等。

447号提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截止日为2017年4月11日,我们会密切关注改提案的后续变动。

本文2017年1月13日首发于 潘雅然律师楼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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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自1992年“区域中心”这一概念出现后,因为其在“创造10个工作岗位”这一条件的兑现上享有更大灵活性,并在2012年获得了投资移民项下优先处理授权,因此逐渐成为众多投资移民申请者的不二选择。

虽然美国国会已对该项目进行了若干次修正,但1993年通过的相关立法一直未得到更新,也未反映出过去25年中行政部门运营该项目所获得的经验。因此,美国国土安全部认为需对相关条文进行适当修改,以更好的反映出区域中心与投资移民的商业实质,并提高参与者对项目审理进程的透明性与可预计性、提升相关机构的处理效率、增强项目的诚信度。

美国国土安全部1月11日将公布有关联邦法典第8号204部分与216部分“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行政立法建议的征询通知。

据目前所知,对立法的修改将主要集中在四个部分:(1)对区域中心资质进行认定的初始程序;(2)区域中心完成“模范样板”程序的潜在要求;(3)为维持区域中心资质“持续参与”的要求变化;以及(4)终止区域中心资质的程序。以下将详细阐述针对这四部分内容所提议的立法变动:

一、 资质的初始认证与“模范样板”受理

国土安全部考虑将区域中心的初始认证与“样板项目”的批准相挂钩。

目前,当一个实体申请成为区域中心时,其初始认证进程有下面3种路径可选择,即呈现一个虚拟项目、或通过I-924申请呈现一个实际项目,或呈现一个范本项目。
其中,请求审阅虚拟项目时,所提供的支持材料,主要是能证明区域中心可提振经济增长并创造就业的宏观提议或大体预期,无需要提交具体组织方面与具体交易流程上的支持性材料。受理该申请的后续内容时,不一定会与先前基于虚拟项目所做出的认定相一致;

请求审阅实体项目时,特别需要提供的是充分、可信的商业计划,使用可确认的细节描述出该商业的前景,尤其是工作岗位将如何被创造出来。在受理与该实体项目相关的后续申请内容时,通常会与原先通过的商业计划与其经济分析保持一致,但同样无需提供该新商业企业在具体组织方面与具体交易流程上的支持性材料。当一个实体将实体项目或范本项目囊括在它的I-924申请中时,移民局认为受理I-924的一部分目标,就在于当其随后审视与该区域中心相关或基于该区域中心的投资者提出申请时,是否须做出与I-924相一致的批复。

请求审阅“样板项目”时,随I-526申请“样板项目”一同递交的通常有实际项目的提议书,包括新商业企业在具体组织方面与具体交易流程上的材料副本。目前,移民局审阅“样板项目”时,会确认其是否满足对EB-5资质的通常要求。当“样板项目”获得通过时,这一决定通常会与随后的I-526与I-829申请保持一致。
国土安全部认为,现有程序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 当一个实体采用实际项目或“样板项目”的路径寻求区域中心资质初始认证时,受理过程会变得异常复杂。在现有程序中,随I-924表格,区域中心通常提供了与其实际项目或“样板项目”相关的一系列文件,包含项目提议书及相关具体组织方面与具体交易流程上的支持性材料,如私募备忘录、认购合同、经营与合伙协议与其它文件。即使随表格提交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常与区域中心资质的认定受理程序无关,移民局也不得不审核所有的文件。

(二) 由于赋予了区域中心选择是否提交“样板项目”的自由,移民局实际上将自身与EB-5项目相关工作量多寡的决定权交给了这些希望获得区域中心资质的实体手中。

当一个区域中心提交“样板项目”提议时,移民局只能在初始层面评估该项目,与项目获批有关的全部议题都在初始阶段被考量与决策,这使为寻求该项目而提交的个人移民投资申请的受理过程变得更加简单。相反,如若区域中心不使用“样板项目”受理程序时,包含为寻求该项目而提交的每一份个人移民投资者申请的项目提议书会多次被提交给移民局。在这个阶段,与项目获批相关的事项,时常需移民局向每一位投资该项目的个人申请者下发请求递交证据的信件(RFE补件信)或“有意拒绝通知书”(NOID)。这不仅极大地加重了所有人的负担,也极大地拖延了受理申请的速度。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土安全部有意将I-924申请分割为两步进行,即先为区域中心资质的初始认定提交一份较为宏观的申请;得到认定后,再行提交一份更加详细的申请,使得“样板项目”能获得通过。

国土安全部正考虑为这两个步骤设置不同的表格与费用。国土安全部相信,此举能显著降低发出RFE补件信与NOID通知书的数量,并缩短区域中心与个人移民投资者的受理时间。同时,也将缓解个人移民投资者准备书面文件的负担,并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案件的可预测性。
国土安全部将潜在的改变按顺序陈述如下:

1. 初始认证申请的第一步:宏观申请

国土安全部希望在这一申请中所需递交的信息将在宏观上符合业已经过修订的法律、法规对区域中心的要求。此时,只需区域中心资质申请者基于宏观预测提供一份宏观的提议书,该宏观预测主要应包括:将接受移民投资者资金的商业企业是何种类型,该资金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以及该资金投资能对经济增长带来的其它积极效应。进一步有关投资与区域中心项目的信息基本将不会被要求提交,也不会在这一初始递交步骤中被审查。当移民局将该实体制定为区域中心后,该区域中心将能够要求对其相关的投资产品文件或项目文件进行审阅,包括目前通常与“样板项目”共同递交的文件内容。

国土安全部认为这一变化能对项目参与者与移民局带来若干好处,首先,简化了申请指定区域中心的申请步骤,从而减少了可能的困惑,并为移民局在受理该类案件时所期待获得的信息类型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其次,由于移民局官员将无需判断申请者是否满足了资质初始认定所需的基本要求,也无需审阅申请者提交的无关材料,相关申请的受理时间将大大缩短;第三,这一变化将大大降低目前出现的一个问题,即申请区域中心的实体已满足初始资质认定的证据要求,其项目与投资产品却又因不符合适用一致结论的要求而导致不满足证据要求的矛盾。国土安全部理解申请实体在寻求初次认证为区域中心时无法递交其它请求状况进而拖延了实体获得这些请求决定的情况,但国土安全部相信随着本次修改所带来的受理效率提升与参与者屡次予以澄清的努力,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

2. 区域中心获得认证的第二步:“模范样板”的强制要求

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

(1)要求区域中心不仅为个人EB-5投资移民申请,更为保持区域中心的资质而递交“样板项目”请求;

(2)要求该投资者先提交其与被该请求包含的项目相关的EB-5移民申请,才能获得该请求的批准。按国土安全部的设想,移民局受理与样板项目相关的个人移民申请时,将使用业已获得批准的“样板项目”作为证据。

在“样板项目”递交材料的要求中,区域中心将被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材料,不仅须证明该区域中心已持续满足《区域中心项目规则》的要求,还须证明该项目中的投资同时满足目前立法中有关投资与创造工作职位的情境要求。就目前而言,“样板项目”基本都包含有翔实的商业计划,经济影响分析,提议(出价)文件与组织文件。因为国土安全部需要确保由区域中心赞助的投资完全满足维持区域中心资质的项目要求,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在“样板项目”申请中索取额外的文件,包括:

(1)与投资产品相关并已被递交给美国证监会的所有文件;与

(2)区域中心意图提供给投资者的任何投资文件与报价文件,及投资者与区域中心之间的各项协议文本。

国土安全部同时在寻求对已批复的“样板项目”厘定一个恰当的有效期,以保证区域中心一直在活跃地提振经济增长。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将每一个“样板项目”的有效期限定在一段特定的时限内,比如在“样板项目”被批准,或最新的修改,或与之相关的移民投资申请之后拥有2年到3年的有效期。国土安全部现已认定当一个区域中心项目一般而言在2到3年内未有更改,且未获得EB-5投资,则该区域中心就处于不活跃的状态。

美国国土安全部对于“样板项目”有效期潜在地应厘定何种要求尚未最终决定,因为这与投资者需要多长时间递交EB-5申请,以及项目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创造出足够满足要求的工作岗位等实际效果息息相关,需要获得更多的反馈数据与建议。

最后,国土安全部还在探索对如何认定“样板项目”发生 “实质变更”的现有政策进行修改,现有规定要求,当申请被递交后,若“样板项目”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创造工作职位的实体及接受相关EB-5投资的实体所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土安全部将拒绝批准先前递交的申请。 在这一政策下,国土安全部还在个案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在“样板项目”获批后申请受理完成前项目进度与创造工作职位的途径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拒绝批准了已递交的申请。(见2016年11月30日移民局手册6 USCIS-PM G)。

若国土安全部采用强制性的“样板项目”受理过程,区域中心或其他项目参与者或许会认为这一修正是必须且明智的。公众的意见将帮助国土安全部决定是否修改移民局目前的针对EB-5认定“实质变更”及怎样进行修改,同时可能会在日后强制性的“样板项目”中采用同样的标准。

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将这些变化作为与EB-5 投资申请受理时间过长的解决方案。国土安全部相信,在受理EB-5样板项目中发现的潜在问题,将大大缩短相关投资者递交移民申请的受理时间,包括显著降低向这些投资者发出RFE补件信与NOID有意拒绝通知的需求,并缩短区域中心与个人移民投资者的受理时间。同时将缓解个人移民投资者准备书面文件的负担,并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受理案件后的可预测性。此外,由于“样板项目”要求能减少文件量、人员与受理EB-5所需的各项实际开支,因此其也能带来政府开支的节省。
国土安全部理解强制要求区域中心进入“样板项目”受理程序会因拖延投资者的递交时间而对区域中心与投资者带来消极影响,并在实际中可能因不少区域中心投资产品的标准构架中未对此有所准备,而对区域中心项目的融资带来拖延。然而,国土安全部相信,由此带来的经营效率提升、受理时间缩短、参与者对案件受理后可预测性的增加、以及因“样板项目”受理而减少的海量文书将带来足够克服这些消极影响的裨益。

二、 监控与监督

国土安全部发现现有的规定受益于额外的监督措施,以确保所有的区域中心:

(1)将移民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提振经济增长,且

(2)保障这些资金未被挪为它用。

因此,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起草额外的法律条文对区域中心初始认证时即进行约束。比如,国土安全部可要求区域中心在某种程度上提供针对投资产品及与该投资相关的营业活动具有内部监督的保证,这将包括投资产品及任何与新设立企业(NCE)或工作职位创造实体(JCE)有关的经营活动。国土安全部正在努力确保区域中心能够针对资本投资、工作创造、以及在该赞助下进行营业活动采取恰当的监督监控手段,进而帮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保证在其新设立企业与工作职位创造实体中汇集的资本投资能够提振经济增长。
国土安全部正在寻求各种数据与讯息,以期能找到确保这种恰如其分的监督监控可以实行的手段,如通过区域中心的证明、提交区域中心对其新设立企业与工作职位创造实体进行监督的细节信息、以及其它合规机制、执法机制。国土安全部理解,类似手段可能同时会对项目参与者带来负担,但相信这一要求对确保区域中心为保证新设立企业与工作职位创造实体符合项目要求而提供额外努力是值得的。这将只有获得了有效内部监管的区域中心才可以在项目中运营。国土安全部相信这将有助于增强项目的诚信,并最终因在项目中提供更加可信的实体而使区域中心与投资者双方受益。

三、 持续参与

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对区域中心保持其资质的要求进行界定。在目前的法规框架内,区域中心必须向移民局提供最新的信息以证明它们正持续满足项目的要求,如提振经济增长、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在获批的地理区域增加了国内资本投资。上述信息务必每年提交给移民局,或被移民局索取,通常是依靠递交I-924A申请而完成。当区域中心未能提交所需信息或不再满足项目要求时,移民局会发出“有意终止区域中心参与EB-5项目”的通知。

由于对要求区域中心持续服务提振经济增长目的的要求存在不同的解读,加之区域中心也表达了对于持续参与项目的不确定性,更因为国土安全部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区域中心已不再参与EB-5项目相关工作却仍维持着合法资质,以至于许多人对潜在发生的欺诈忧心忡忡。因此,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对区域中心持续保持其资质的法律条文进行某些改动,以证明其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而言,国土安全部对“持续参与”问题正考虑以下要求:

要求提交能证明积极参与区域中心项目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包括拥有一个已被批准或现在有效的“样板项目”;拥有一个在特定时间节点递交,目前正在审理中的“样板项目”申请;或拥有已在特定时间节点递交并与区域中心相关联,目前正在受理中的I-526或I-829申请。

要求提交能证明区域中心在每个周期内均保持有积极的监督、监管活动的材料,具体措施应与前文相同。

要求提交能证明区域中心已将自身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通过递交区域中心资质修正案,进而通知了国土安全部的材料。这一要求的效果与国土安全部如何解释“重大”这一字眼有关。比如,国土安全部目前认为区域中心的以下变化可以被认为是“重大”(参见81 CFR 73292):

• 区域中心名称的变动;
• 区域中心所有权的变动;
• 区域中心组织结构的变动;
• 影响区域中心监督、报告职责的管理层变动;
• 区域中心章程变动;与/或
• 区域中心地理范围的变动。

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是否还有其它变动可被视为符合此处“重大”一词的界定内容,如对已批准的“样板项目”的实质变更。

四、 资质终止

目前,如果区域中心未能每年按要求向移民局提交相应信息,或移民局认为该区域中心不再服务于提振经济增长的目的时,都会发出“有意终止”的通知,并在随后终止区域中心的合法资质。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在法规中划定单独的标准以帮助项目参与者更好的理解其能采取导致区域中心资质被终止的行动。提供更多可能导致区域中心资质被终止的原因类型及细节,同样能帮助区域中心更好地明白其所承担的义务。这份标准将帮助移民局更加有效率地终止违法的区域中心,并最终通过对这些决定前后一致的受理架构,进而增强这个项目的诚信度。最终,这个标准将有助于确保区域中心合法地融汇投资资金,并实现区域中心项目所带有的推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有些国土安全部正在考虑的,清楚列为可能导致区域中心资质终止的事件包括:

• 未能满足“持续参与”要求;
• 通过欺诈或误导获得区域中心的资质;
• 用于非法来源的资金运营区域中心;或
• 将投资资金挪为它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非法活动(如Ponzi计划)
国土安全部目前正在寻求项目参与者帮助移民局获得能够触发“针对区域中心终止资质行动”的行为与意见、建议。

本文2017年1月11日首发于 潘雅然律师楼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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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田胜昔律师
8、区域中心项目的好处是什么?

区域中心项目的特别之处在其他问题中都有所涉及。这里将好处总结如下:

  • 在I-526申请批文未下达之前,投资款是存在监管账户的,可以确保资金安全;
  • 可选择与项目方签署六年的还款协议,以贷款方式投资,且提供不动产、盈利、或其他产权形式等的担保;
  • 就业岗位的计算方式更灵活,采用间接方式,被移民局接受,并远远高于移民局的要求;
  • 因为项目已经经过移民局审批,确认是真正为美国经济和建设带来直接效应的投资移民项目,因此投资申请人的I-526申请大大提速。
     
9、如何选择投资某一区域中心项目?

众所周知,大凡投资都有风险,作为商业成功、资产可观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对这个基本观点应该都不会有异议,通常投资回报越高的项目其风险也越大。美 国投资移民更有风险,但是不同于其他传统投资,投资移民也会有自己独特的高收入高回报。我们建议投资人要从多个要素综合评估某一区域中心项目,同时我们律 所会提供给客户多个区域中心的各要素横向比较表。在这里列举一些仅供参考:

  • 投资项目的内容:这个也与投资申请人个人的专长和爱好相关。比如申请人本身是房地产商,可能对不动产,如住宅、酒店或办公楼感兴趣;或者申请人对基础建设项目感兴趣,则可以选择投资桥梁、机场等;又或者申请人喜欢滑雪度假,那可以选择投资滑雪基地项目等。
  • 项目地址:全美近200个项目分布在美国四十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关岛。美国也如同中国国一样,有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区别,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区别。
  • 项目总资本和招募投资人数:这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资金储备和运营情况,将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申请去除条件限制的成功与否。
  • 投资形式:主要有股权形式和贷款形式两种。对于贷款形式的投资,则要考量有无抵押物,是否为第一债权人。目前很多投资人愿意选择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但同样需要考虑的是全美或地方性的经济动荡、过度建设导致地产供过于求、失业导致房地产需求减少等导致不动产价格发生变化。
  • 若项目方已经经营过多期,则须考察该项目方的信誉、过往工程的运营情况、以及投资人移民申请的成功率等。
     
10、EB-5投资款何时可以收回?
 按照不同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方式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股权形式的投资,临时绿卡收到后两年转成永久绿卡后,就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投资。对于贷款形 式的投资,则按照与项目方所签署的贷款合同,一般为五年期或六年期,同时每年给予一定百分比的利率回报或贷款期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
 11、有哪些资金来源形式及如何证明?

移民局对于EB-5投资移民进行发放临时绿卡前审查的时候,申请人会被要求连同I-526表格一起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合法渠道。这是 美国政府为了阻止外国公民企图以非法途径获得资金然后移居美国逃脱制裁而做出的规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EB-5投资移民申请审查的第一步,对获批临时绿 卡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移民局会重点对投资者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指EB-5申请人用于在美国投资的资金必须从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由非法途径,比如通过犯罪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EB-5投资。

大 致来说,资金合法来源包括有个人薪金收入、亲戚赠与、房屋买卖、抵押贷款、股票收益、企业获利等多种途径。投资申请人需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收集证明材料。 如来自个人薪金收入,则需提交雇主出具的雇佣和薪资证明、多年工资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或纳税证明、若工资是直接打进个人账户的则要银行存款证明和个人 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等。

MT律师事务所会提供咨询并根据客户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一份详尽的材料清单,方便客户准备资金合法来源证明。

12、如何将投资资金转至美国?

这也是很多移民申请人很关心的问题:如何将资金转到美国?美国不像中国设有外汇限制,美国允许在经过特定程序后将任意数目的外国资金带往美国,这些程序是用来确认资金的来源合法性以防止国际洗钱犯罪。

如 果移民者是通过携带的方式将现金或其他有价票据,比如汇票,支票等带往美国,请如实向相关机关申报,申报程序没有任何费用也不会招致任何费用,作用旨在登 记备案确认资金的合法来源。试图隐瞒数额如果被抽查到会导致资金被没收,而后需要漫长的申述程序才能部分或全部取回,并且有可能招致罚款。

最简单的方法是通过银行的电汇,由于银行在电汇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备案工作,因此移民者不需要有其他的报备程序。但国内目前实施外汇管制,每人每年仅可以换汇5万美金。MT律师事务所将帮助客户向移民局解释这一规定。

13、其他投资申请人需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对于移民申请人来说,无论是在递交最初投资申请时,还是递交去除有条件绿卡申请,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一些其他因素:

  • 国会和移民局可能会更改EB-5投资移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对投资人的移民申请造成不利影响。
  • 投资移民申请审批时间无法预测,由于近年来投资移民越来越热门,未来申请处理时间会否加长也未可知。
  • 获得永久居留身份须做好长期居住美国的打算。长期居住于美国之外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失去所获得的永久居留身份。
  • 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主要取决于投资是否能够创造十个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如果在提交去除有条件绿卡申请时无法证明投资创建了足够的就业岗位,移民局有可能延迟甚至不予批准。
  • 作为项目的有限合伙人,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必须等到有条件绿卡解除之后才能出售该物业。
  • 税收方面的后果。一旦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后,美国税务局就有权对绿卡持有人的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投资人咨询投资税务财务以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14、L-1/EB-1C与EB-5比较有什么优劣势?

根据客户个人情况,我们也可以帮助客户申请其他类的签证。一般来说L-1非移民工作签证和EB-1C移民申请可供潜在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人选择:

  • L-1非移民工作签证,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 a.L- 1适用于跨国公司内经理级高管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公司机构内的调派。L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申请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 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 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
    • b.同时,L-1A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设立美国关联公司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经理级高管和专业人才送到美国来进行办公室的筹备,但是,这样的L-1签证通常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
    • L-1签证虽然属于非移民签证,但是允许申请人/受益人具有双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坏L-1身份的情况下递交EB-1C申请绿卡。
  • L-1/EB-1C与EB-5的比较:
    • a.设立签证的目的不同:EB-1C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提高各机构之间的交流以促进商业运作,而EB-5是为了吸引海外投资来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
    • b.投资资金的要求不同:EB-1C的受益人,即跨国公司中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由于为其公司工作,因而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而EB-5的投资人要投入自己的资金并且有数额上的要求。
    • c. 企业结构不同:EB-1C的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即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 业。合乎条件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从而成为合格的EB-1C申请人。 而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 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 d.资金来源的要求不同: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规定。 且EB-1C对于投资资金来源没有合法性的要求。而在EB-5申请中,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 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当然,各种资产的类型,比如现金,设备,物资以及其他的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等等都可以 作为EB-5的投资来源。
    • e.移民局审查重点不同:在EB-1C申请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 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 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而在申请EB-5有条件绿卡豁免时,移民局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 否真实转移和10个对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的创立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算在内。
    • f. 对申请人资质要求不同: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 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而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 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 g.申请人不同:EB-1C的申请人是雇主,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 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在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连 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这些证 据包括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公司章程,财物文件比如报税表,银行存款证明,主要的商业合同,发票样本,销售文件,办公室租约,主要办公室照片 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描述等。而EB-5申请中,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为其担保的雇主,投资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证明材料和文件。
    • h. 申请程序不同:即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的区别。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 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2年的临时绿 卡的阶段。临时绿卡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

如果有任何有关EB-5投资移民的问题,欢迎联系MT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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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田胜昔律师
1、什么是EB-5?
 EB- 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简称“EB-5”(第203(b)(5)条 的8 U.S.C.§1153(b)(5)款)。目的是为了鼓励海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要求投资者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向某商业机构 投资一定金额,(2)促进美国经济发展, (3) 且在两年时间内连续创造十个或以上就业机会(请参照以下2、3、4、5项说明)。

此 类 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其后美国政府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在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 (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不要求投资人参与日常管理,并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 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从而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 捷通道。这个方案自从批准以后,已经获国会多次延期授权,目前的方案将于2012年9月30日到期。

对 于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投资 者来说,EB-5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申请人不要求拥有任何学历、经历以及资质,无论国籍性别,无论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或企业家经验,是 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同时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投资申请人同时申请,达到一人投资,全家移民的目的。

2、EB-5的投资金额是多少?
 一 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 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 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3、EB-5有哪些投资形式?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非盈利性机构不包含在内。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 设 立一个新的商业机构: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多个投资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投资的资金数额和创造的就业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申请人必须 依然满足移民局的要求。所谓新的商业机构,包括以下形式:
    • a.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 b.扩展一个既存的企业,并使其净值增长40%或增加十个或以上员工数。
  • 困 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到两年内亏损超过20%企业原始净值(net worth before the loss)。对于此类投资,美国移民局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仅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请后两年内保持投资前的岗位或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困难 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 地 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 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 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全美共有近两百个区域中心分布在各州,且都可以在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 (http://www.uscis.gov/eb-5centers )。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
     
4、如何定义促进美国经济发展?
 现 有法律并没有对此项要求做过多的解释。一般而言,申请人投资在商业机构中且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就可以证明其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但因为法律单独列出此项条 件,且区别于其他两个条件。因此在申请中,申请人须单独列明投资行为或所投资的商业机构对美国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对于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者来说,这一点 相对容易证明。因为在移民局对区域中心项目审批时,已经对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作出审核。
 5、如何定义和计算创造的就业岗位?

法 律的一般规定是,对于创立新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投资的企业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直接或间接雇佣十个或以上的全职工作,工作人员须是 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或其他在美有合法工作权的移民;对于参加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 难企业的申请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人数。EB-5投资人自身或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全职工作(full-time)的定义是每周工作时间至少35小时。但如果有两个或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分享同一工作岗位,如果他们每周工作的小时数之和满足35小时的要求,也将作为一个全职工作计算。

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全职工作的起始时间,并未要求一定须在投资开始时或提交申请时。事实上,一份详尽可信的商业报告中阐述十名或以上全职工作需求也可以支持投资申请。所谓两年时间也并非严格要求365天每年,期间合理的空档期或重新招聘期都被允许存在。

6、EB-5每年的投资名额?

根 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有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提供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 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者。

7、EB-5移民申请的基本流程是什么,所需的时间多长?

美 国投资移民申请采用文件审核的方法,相较于其他类别的移民申请,申办时间较短。递交I-526申请表后,通常3至4个月左右便可获得批准,随即调 整身份递交I-485表(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或DS-230表(申请人在美国境外),被批准后申请人将会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即“有条件限制绿 卡”。在两年届满之前的90天内, 持临时绿卡的人向移民局提出去除条件限制的绿卡申请,即递交I-829。只要投资人的投资是真实的, 并创造出符合规 定的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 就将获得移民局批准成为永久居民。申请人从收到临时绿卡时起5年后就可以申请入籍。一般程序流程如下:

  • 投资人与律所签署律师协议和保密协议;投资人支付律师费。
  • 投资人确定投资项目
  • 投资人根据律所提供的清单准备资料;投资人将投资款转至项目方指定代管账户。
  • 律所帮助投资人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表。
  • 获移民局批准,收到I-797通知;项目方正式启用投资资金。
  • 对居住在美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所帮助递交I-485转身份申请;对居住在中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师帮助递交DS-230移民签证申请。
  • 投资人及直系亲属获两年期有条件(临时)绿卡。
  • 律所帮助递交I-829去除有条件限制的申请。
  • 获移民局批准成美国为永久居民。
  • 自获得临时绿卡起5年后(或提前90日)可以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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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EB-5投资移民类别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推动美国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所以EB-5 投资移民对于投资人最主要的两项要求为: 1. 合理的资金来源,投资五十万或者一百万;2. 能够满足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的要求。
全职就业的要求主要是1、每个投资人需要通过自己的投资为美国劳工创造就业机会; 2. 必须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政治避难者或者难民;3. 美国劳工必须是每周工作35小时以上的全职劳工;4. 投资人不需在项目刚开始就创造10个就业机会,但需要在递交I-829 申请获得永久绿卡之前达到此要求。
现在最受投资人欢迎的两种投资移民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建立新企业,另一种是投资移民局批准的项目中心。 对于众多以移民为目的的投资人来说,投资项目中心的优势在于自己不需要参与到企业的管理过程当中,而且,根据移民局2002年的备忘录,区域中心可以使用计算间接就业的方式雇佣10个美国劳工来达到移民局的就业机会创造要求。 所谓间接的就业机会,即是指无需劳工与区域中心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那些对于区域中心建设起到重要作用的材料供应商或者设备生产厂家,包括建筑工人等,都是可以被计算在内的。 这就大大降低了对于就业机会创造的要求。目前市场上用于计算间接就业机会的模式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有的计算模式是经移民局认可的,例如 CMB区域中心所有的十几期EB-5投资项目都完全使用的是间接就业的计算模式,得到了移民局的认可,不需要提供直接雇佣的资料。而以前很多EB-5项目所使用的以商业楼盘出租后计算“租户创造就业”的模式就在2012年被移民局否决,基于的理由是租户创造的就业与EB-5投资人创造就业不同。
等两年后投资人递交I-829 申请时,只需证明区域中心是依照商业计划书顺利进行并成功创造就业机会的即可。
EB-5投资移民是一个比较复杂并且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我们建议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方式选择的时候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为您彻底分析资金来源并选择投资项目。

更多信息请参见MT LAW LLC 网站 www.mtlawllc.com.或直接与MT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CPA)联系,免费中英文电话: 800-345-1899。大陆直拨电话950-404-1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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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美国会提供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arget Employment Area, “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的投资移民者。 自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S.3245法案,将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延期三年后,中国内地的投资移民人数逐步增长。其中,投资区域中心成为很多投资者的首选。 因为投资者将投资款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区域中心”后,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投资者一般不需要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中,且投资移民法第二项之“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的要求将包括项目所有投资款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 目前,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项目是位于目标就业区的(TEA地区),即失业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50%或其所在区域不属于任何统计意义上超过2万人口的城市,对于TEA地区项目的投资款为每人50万美金,也即是,50万美金的投入即可完成全家移民美国的梦想。

50万美金,相当于350余万人民币,对于现如今的中国社会而言,已经不再是一个天数,很多看中美国生活、学习环境的投资人愿意花费该笔资金来换取一张绿卡,享受美国优越的条件。然而,很多计划投资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人却在选择项目上犯了难。如今的美国市场上,推销的项目多如牛毛,良莠不齐,怎样选择到资金安全,还款有保障,绿卡批准几率大的项目呢?

MT 律师事务所在此给广大对投资移民感兴趣的客户提供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如何选择区域中心:

1. 考察其经营团队的背景, 是否有独立的管理团队;
2. 考察区域中心以往的业绩,之前参与的项目成功率如何,I-526获批情况如何,两年后转永久绿卡的获批率如何,项目是否都有成功进行;
3. 核实该区域中心是否经移民局正式批准,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是否附有条件等。


如何选择投资项目


1. 项目是否可行,行业前景以及项目管理团队专业性;
2. 项目本身投资结构,EB-5 投资所占比例及其他投资到位情况;
3. 项目是借贷式投资还是股权式投资,利润分配方式;
4. 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基本投资和管理费;
5. 项目是否属于投资人熟悉或感兴趣领域等。

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区域中心只需证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投资款,而不需投入精力在项目管理之上,这一点可以说是有利有弊:利处在于若选择了不错的项目,两年内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申请人即可毫不费力的转为永久绿卡;但弊在于如选错项目,或者受到欺诈,投资人无项目控制权,一旦项目失败,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所花费的时间也是巨大的成本损失。前段时间发生在芝加哥的一起关于投资移民项目的骗局即是对投资人挑选区域中心项目敲了一个警钟。 在该骗局中,一位芝加哥人士及其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项目,换取绿卡”为名,骗取了250名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近1.45亿美元,并私自挪用,项目实则从未开工。 该案件虽然及时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局和移民局的关注和??,但也表明,投资移民区域中信和项目的选择是需要慎之又慎的。很多打着“政府”名义的项目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投资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与美国政府机构有任何关系。即使移民局的批准书是直接给美国某个政府机构的,如经济开发区等,其具体项目的开发和管理仍然是由私营机构拥有和操作的。 可以说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是不会由联邦政府拥有或经营管理并承担债务责任的。

面对众多的项目选择,投资人需要仔细考虑,审慎选择。

更多信息请参见MT LAW LLC 网站 www.mtlawllc.com.或直接与MT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CPA)联系,免费中英文电话: 800-345-1899。大陆直拨电话950-404-1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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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中国投资移民热潮的兴起以及各种区域中心的建立,现在每年的10000个EB-5投资移民名额使用速度变快,在2012年一个财政年度,共6700多个 名额 被占。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国务院曾经预测,中国大陆生的投资人很有可能会在2013年遭遇排期,然而,就目前的最新移民排期来看,中国EB-5投资移民仍 处于有名额的状态,并且,国务院同时也更新了预测,表示就2013财政年度(2013年10月1日之前),可能不会出现排期。

虽然这对于投资移民申请人是一个振奋的消息,意味着投资人仍然可以继续选择项目,并在I-526获批后直接递交调整身份申请,但按照目前的速度来看,中国大 陆投资人人数在不断增长,很难说不在2013或2014年的某个月出现排期,届时,国务院会为所有大陆生投资人设立一个截止日(Cut off date),只有优先日(priority date)在截止日之前递交的申请人才可以递交I-485 申请或者开始办理领事馆程序。 这无疑会影响到投资人获得绿卡的速度,并且对一些有即将超过21岁子女的投资人来说,会有较大影响。

对于年龄即将超过21 岁的子女来说,若在无排期的情况下,只要其父母在其21岁生日之前递交了投资移民I-526申请,即使申请批准的时候该子女年龄已经超过21, 根据美国儿童移民身份保护法的规定,该子女的年龄是被锁定为I-526递交时的年龄。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孩子在未满21岁时递交申请,即可同父母共同移民美 国,否则,只能通过子女单独申请EB5或者办理其他类别移民,如亲属移民或者工作移民,那会是时间和金钱方面的额外投资。

若一旦出现排期,还会涉及到儿童移民保护法的内容,申请人有可能同父母一起获得绿卡,也可能不行,这其中会有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投资人咨询有经验的律师,获得专业的指导。

虽然美国投资移民政策近两年来可能不会有大的变动,但随着投资人的不断增加,名额的用尽,移民局会出台相应政策应对,我们建议有意向的投资人赶在政策稳定的阶段尽快办理 ,以免延误时机。

MT 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投资移民案件办理,有着丰富的经验,专业分析投资人资金链,为客户选择高质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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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EB-5?

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2.  获得EB-5投资移民的条件:

根据EB-5签证规则,人们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EB-5资格: 

a.  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b.  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c.  在经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

3.  区域中心方案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项“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地区中心”,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中“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条件的放宽,大大吸引了一批不太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外国投资人。

美国“地区中心”的申请,经过政府的严格、繁复的审核,至今已有100多家“地区中心”获准设立。其中佛罗里达EB-5投资区域中心就是在2010年7月被批准可接受移民投资的资金并用于该区域中心的建设。它包含了整个佛罗里达州的67个县市。美国EB5投资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项目公司。

4.  EB-5的好处

a.  要求较宽松:投资移民美国不需要商业背景,申请人只要拿出50万美金的资金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即可,资金合法来源包括亲戚赠与、房屋买卖及抵押贷款、股票收益、企业获利等多种途径都可被予以认可。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投资申请人同时申请,达到一人投资,全家移民的目的。

b.  审批速度快:美国移民采用文件审核的方法,申办时间较短。递交申请表后、获得移民签证,通常3、4个月左右便可获批,随即调整身份便可获移民签证。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被批准后, 将会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即“有条件限制绿卡”。“有条件限制的绿卡”是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在两年届满之前的90天内, 持临时绿卡的人向移民局提出转换身份的申请, 只要投资人的投资是真实的, 并创造出符合规定的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 就将获得移民局批准成为永久居民。
因为省却了冗长的等待时间和复杂的面试环节,只需要简便的面官程序,大多数申请人是5分钟面官取签证,深受投资人的欢迎。

c.  无居住限制:美国投资移民没有所谓的“坐移民监”的要求。申请成功者“移民却不用移居”,可以继续留在本国或者在任何一个国家居住生活。同时还能享受到绿卡持有者的种种福利。

d.  投资有一定的保险系数[1]:目前美国移民局获批的区域中心有近100个,有些州的投资项目是有政府或者官方机构支持的项目,媒体上常可看到宾西法尼亚州政府、南达科他州政府、纽约市政府官员造访中国为自己的项目做推荐的报道。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可以帮助投资人直接获取项目的官方信息, 并加强对项目的信心。
 

5.  EB-5的风险

众所周知,大凡凡投资都有风险,作为商业成功、资产可观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对这个基本观点应该都不会有异议,通常投资回报越高的项目其风险也越大。美国投资移民更有风险,但是不同于其他传统投资,投资移民也会有自己独特的高收入高回报。谢正权律师曾经在一篇题为“如何理解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 的文章中将投资移民的风险简单归纳为“投资风险”和“移民风险”两大类。

a.    投资风险

i.   项 目方缺乏实际的运作。几乎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是新项目,没有实际经营的历史。如果某个投资项目已经存在很多年还在辛苦地集资,要么项目巨大,要么项目很难推 销出去。项目管理方, 也就是管理合伙人,只是由于项目的存在而存在。由于没有实际的运转过,项目管理方对项目的前景和表现只能做出预测而实际的数据也只是分析预测报告。而我们 都知道,数据和预测一般和现实不会完全吻合的。

 ii.   对盈利能力的预测。既然项目管理方没有实际的经营历史,自然也就拿不出诸如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等衡量项目盈利能力的数据。项目管理方能拿出来的发售通函( Offering Circular) 提供了对项目前景的“合理”预测。虽然这些预测可以作为衡量项目潜力的一种参考,但是投资人不能完全依赖这些预测数据来对项目进行评估。

iii.   产权风险。在目前的EB-5投资项目中有相当的部分是投在房地产上面的。这样的有限合伙人投资自然也包括不动产投资所带有的风险,包括:全美或地方性的经济动荡;过度建设导致地产供过于求; 地 产的吸引力降低;失业导致房地产需求减少,政府加税,政策变化,天灾人祸等等因素。但不论何种因素,都可能导致有限合伙人解除合同日期的推后。有的房地产 项目通过租金偿还投资人,有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租金收入减少,而维持地产的花费(维护及各种税费)却无法降低多少。 房租收入一旦降低, 再加上打广告招租的费用增加,有限合伙人就有可能收不到房租带来的任何分成。另一方面,由于成本上升,项目管理方可能会面对资金不足的状况。这种情况下项 目方有可能通过募集更多资金来解决问题,而对单个投资人而言,这样做的后果显然是降低个体的收益份额。

iv.   投 资项目的未来市场价值。对于某一项目而言,比如房地产项目,没人能保证该项目能按预期升值。投资项目价值的波动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所在地的总体经济活 力,利率及税率的变化等等。 一个有限合伙人投资项目一旦需要额外的资金, 项目管理方就可能需要投资人追加额外的投资或用现有投资作为杠杆进行借贷。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偿还贷款,项目管理方有可能不得不出售该地产以偿还投资人的借款。

v.   回报数额的风险,还以房地产为例,一旦租金收入降低,投资人可能就无法获得租金分成。如果你的投资是通过借贷获得的,你就不能指望通过房租获利来偿还贷款,

vi.   税务风险。税务方面的风险包括税率的提高。另外,作为有限合伙投资人被国税局查税的可能性也要高一些。关于税务方面的风险问题,建议投资人咨询各自的税务顾问。

vii.   低流动性。有限合伙人不能轻易出售也不能作为抵押品申请贷款。

viii.   缺乏对管理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法律规定管理合伙人为普通投资人的受托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只要管理合伙人不是恶意造成重大损失,他们就不需要为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ix.   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理权。作为有限投资人,EB-5投资人无法参与项目的管理或否决管理合伙人的决定。

x.   未保险损失。有很多无法预测的因素,比如洪水,地震等等天灾人祸都有可能导致投资项目蒙受损失。而很多因素是无法进行保险的。这些损失都是由投资者直接负担的。

xi.   环境风险。房地产建设有可能导致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如被要求清理或消除这种影响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从而导致盈利的下降。

xii.   潜在的利益冲突。你的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可能拥有多个投资项目,其中类似的项目可能互为竞争关系。这种情况下难免导致各个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而对EB-5投资人造成直接的影响。

b.  移民风险

除了以上所列的商业运营方面的风险,EB-5 投资所面临的第二类风险是移民风险。移民风险主要因素如下:

i.   国会和移民局可能会更改EB-5投资移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对投资人的移民申请造成不利影响。

ii.   投资移民申请审批时间无法预测,由于近年来投资移民越来越热门,未来申请处理时间会否加长也未可知。

iii.   获得永久居留身份须做好长期居住美国的打算。长期居住于美国之外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失去所获得的永久居留身份。

iv.   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去除有条件绿卡身份主要取决于投资是否能够创造十个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如果在提交去除有条件绿卡申请时无法证明投资创建了足够的就业岗位,移民局有可能延迟甚至不予批准。

v.  作为项目的有限合伙人,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必须等到有条件绿卡解除之后才能出售该物业。

6.  鉴于 EB-5投资的较高风险性,我建议这种投资方式应适用于符合下列标准的投资人:

a.  有持续的收入和较高的资产净值;

b.  有可以承受投资风险的心理能力和财政能力;

c.  有过一定的投资经验;

d.  不需要动用该笔投资款作为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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