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

Author: 田胜昔律师

随着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放眼世界,选择合适的投资、移民机会,美利坚合众国作为热门移民国家,以其优异的基础设施,良好的投资环境,成为众多投资人、移民的优先选择。

MT 律师事务所近期接到众多客户咨询,希望了解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在此,我们将对两种投资、移民方式作出比较。

由于EB-5 和EB-1C两种移民都涉及到资本的投资,在很多情况下,也都是需要成立在美国成立新公司,所以很多客户在概念上混淆了这两种移民签证类别。然而,从移民法角度上来说,这两者是存在众多区别的,客户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EB-5 投资移民 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公司情况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美国自己设立新公司;收购一个财政状况困难的企业;通过投资区域中心间接投资项目 要求有一个合格的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公司(50%以上控股)、子公司、姐妹公司,实际控股公司(占多数股权,享有公司实际控股权)
申请人情况 对于投资人无任何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职位、工作技能等限制或要求 需要申请人在过去前三年内有连续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工作,且必须是在该海外公司担任管理人员职责,且具备合理的资质(并无学历限制,工作经历也可)
申请人来美后 若成立新公司或收购困难企业,则需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但可从事任何职位;若投资区域中心项目,无需参与企业管理,居住场所也无限定 需在美国公司担任管理人员,且事实参与公司管理和公司决策
投资要求 根据项目所处地点的不同,分为50万美金和100万美金的投资(TEA地区为50万美金),但只需证明该数目投资金额的合法来源 无明确的投资资金额度要求,但合格的海外公司需出具足够资金支撑美国公司的运转。如设立新公司的话,需要有完备的商业计划书,且公司成立后需要真正投入运营
移民局关注的重点 投资人的资金合法来源,且必须真正创造了10个全职的直接工作岗位,若投资区域中心,则间接就业机会也可以算在内 无创造就业机会人数限制,只需美国境内公司实际运营,且该申请人确实在担任管理职位
绿卡申请 分为两步,在I-526获批以后,申请调整身份,获得临时绿卡,在一年零九个月后,递交永久绿卡申请,这期间必须保证十个就业机会的创造 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首次申请L-1A 的有效期为1年,对于有一年历史的美国公司,首次申请有效期为3年,两者到期后都可申请延期,三年一次,最长不超过7年。申请人在来美后一年可以递交EB-1C 移民申请。EB-1C 移民申请对于中国人来说,无需等待排期。

由于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申请程序繁杂,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相关的文件准备,我们建议有兴趣的读者根据个人情况,咨询有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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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田胜昔律师

EB-5 投资移民前的税务规划

此专栏由MT LAW LLC (MT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新移民就移民法、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财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的知识介绍和普及。本专栏内容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美国作为移民大国,以其高质的教育水平和商业发展机会,每年吸引几十万移民的涌入。伴随着这些移民而来的是他们在美国外的财产。在前几期的专栏中我们已经给读者介绍了美国税务居民的概念,一旦获得美国绿卡,则该移民则需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进行报税。 因此,MT 律师事务所建议读者在实施移民计划之前,开始进行财产规划。 以降低财产风险并规避沉重的税负。

本专栏主要会为读者介绍投资移民的相关财税规划问题。 我们会就移民前财产规划方式给出一些建议:

1.选择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

如由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申请绿卡,则另一方在美国境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征税的问题。另外,绿卡申请人如果在美国境外持有财产,也必须依照法律和程序向美国国税局披露其在海外的资产,包括公司股份,金融账户等。

2.避免取得绿卡前就成为税务居民

根据我们之前的专栏介绍,若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或者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 ( 计算方式是取2012年全年身处美国实际天数,加上2011年身处美国实际天数的1/3,再加上2010年身处美国实际天数的1/6,加总后合计),按照美国税法,将会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承担报税缴税义务。

3.考虑是否在移民前处分财产

您移民美国后,若要对您在美国境外的房产、股票或其他资产进行处分,如出售的话,需要缴纳至少15%的联邦资本利得税与各州州税。以股票为例,若您在移民前以10元买进,在移民后股票涨至30元,此时若您希望将其卖出,则每股赚得的20元将会成为课税对象。但若您在移民前一天将该股票出卖,移民后再买入的话,则会省下一笔可观的税金。若您的股票亏损了的话,则建议您继续持有,等获得绿卡后再卖,产生的亏损可以抵税。

所以您可以在移民前先将房产或股票出售,待拿到现金移民后再买回,或者赠与家人,从而避免相关税务。

但若您在美国拥有自住房,若您在过去五年内住满两年后出售,则可以享受25万(单人)至50万(夫妇二人)的免税额。

4.善用外国人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

外国人赠与美国人的境外资产,若超过每年10万美金,受赠方取得后只需申报,而完全无缴税义务。请注意,受赠方务必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详情见本专栏第一期“新移民的报税义务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5.移民前先办理退休并全额领取退休金,可享所得完全免税

6.准备移民时进行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

7.移民后在美国成立Living Trust, ILIT 信托保险或IDGT信托来做税务规划

以上仅为一些基本的财产规划方式,我们建议您在移民美国前咨询有经验的律师或者会计师。

更多信息请参见MT LAW LLC 网站 www.mtlawllc.com.或直接与MT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CPA)联系,免费中英文电话: 800-345-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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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2015年4月13日,中国大陆出生的EB5 继2014年9月份出现排期之后,于2015年配额年度首次出现排期。出现排期后,许多客户立即在第一时间里给我们律师楼打电话咨询排期到来之后对申请人的影响。本文旨在从客观的角度分析EB5排期到来后对打算申请或正在移民局等待案件审理的投资人的影响。  目前在移民局等待审核或者等待配额的EB5案件  目前掌握的I-526案件递交及审核的数据分析是移民局于2012及2014年公布的。自2005年第一个季度到2012年第三个季度,移民局共收到13,795个I-526申请。 截止2012年第三个季度,还有4971个I-526 在移民局等待批准。由于2013年配额年度从2012年10月1日起算,按照每个家庭3口人计算,4971个正在等待批准的案件所需要的2013年的配额已经超出了1万个, 缺口为4913个。 自2013年1月1日至至2014年底,移民局共收到I-526申请达到15,002个, 需要45000个配额(同理,按照每家3口人计算配额需求)支撑,加上上面提及的4913个配额缺口,2013及2014配额年度,大约5万件EB5申请等待批准或配额供应。减去每年1万配额,那么截止2014年底,余留的有配额需求的申请应该大致为3万件。结合EB5申请中,中国投资人占据了85%以上的比例,就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等待配额的时间基本上3年 (36个月)左右。 移民局审核I-526及签证中心准备领馆文件的期限 根据移民局对EB5审核时间的通报,自2014年3月份之后,移民局大大放慢了EB5案件审核期限,虽然移民局公布的EB5审核时间为14.7 个月,但现实情况移民局会用比14.7个月更长的时间审核EB5。所以从目前EB5递交到审核的这一步看,需要至少16-18个月的时间。对于大部分需要在境外签署移民签证的投资人来说,从I-526递交到广州领馆面谈,排除配额因素,目前至少需要9-11个月的时间,所以两个步骤加起来的时间大致为25-29个月。  优先日的确定及排期的计算 美国移民局在收到EB5投资人I-526申请之日,确定了EB5投资人的优先日。由此可见,EB5的申请在美国移民局等待批准的时间和排期等待的时间是同步进行的,而不是互相相加的关系。从上面提到的移民局审核期限+领馆程序=25-29个月,和分析出来的大约3年 (36个月)的排期相比较,等待的时间缺口并不大。  投资资金的返还 排期出现后, 许多投资人担心资金的返还会远远超出投资项目许诺的5年还款期限。首先,这个担心不无道理。 但仔细分析来看,情形并不像想象的这么不乐观。按照移民局的备忘录及目前现存的投资中心的做法,资金返还的期限一般在5-6年,前提是投资人一定要拿到正式绿卡。按照上面的分析,由于排期的到来,使得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的时间比没有排期出现会多出7-11个月左右,加上正式绿卡要在临时绿卡拿到之后21个月才能递交,所以资金返还的期限也会相应的滞后7-11个月左右。 F1学生的抉择 排期到来之后,对于F1学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在读的F1学生: 如果在读的F1学生是投资移民的主申请人,而且在递交I-526之前,没有拿到5年F1签证,排期到来之后,由于不可能递交I-485并拿到可以自由工作及出人境的工卡及回美证,按照现行政策,一旦有移民动机,F1学生出境再入境会有一定风险。但如果F1学生还没有完成学业,仅仅因为递交I-526出境就拒绝签发F1签证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我们衷心忠告F1身份持有人出境之前一定将在美作为F1全职学生的证明资料带齐,以备签证需要。 刚刚毕业在OPT期间内的F1学生:应该尽可能找到H1B雇主 做H1B的申请。 一旦H1B申请得批,由于H1B可以有双重动机,会为EB5申请人带来很大的出入境及在美国工作及合法居留方面的自由度。 但如果没有找到H1B雇主,或者没有抽到H1B的配额,暂时回到国内边工作,边等待排期开通也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B5主申请人的抉择 排期出现后,由于排期的长短受到移民局不同时期收到I-526申请多寡的影响,从而导致精确预估排期长短的难度,所以对于在申请之时,孩子已经满18岁,应该考虑由孩子作为主申请人,以防一旦排期增长,影响孩子的移民申请。 EB5 立法修订的前景 将EB5每年1万个配额只用于主申请人,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不占名额是一直讨论的移民改革法中的论题之一。但该条款的变动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解决,我们不能预测法律通过的时间,唯一能够掌控的是条件成熟之际,立即递交I-526 申请,从而及时取得移民局派发的优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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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一) 领域现状概述

       进入2014配额年度以来, 中国投资人对通过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 取得EB5项目下的投资绿卡表现出持续不衰的兴趣。 同时, 投资人中具备移民法要求的合法资金来源的投资人的比例也较以往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根据来自各方面的汇总信息,由于中国投资人人数的迅速增长, 有可能会造成2015年度(201310月1日至2014930日)的配额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 一旦这种情况出现, 根据移民法规定, 7%国别限制的配额机制就会自动启动, 届时中国投资人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二)移民局对EB5投资移民审理采取进一步放宽的政策

       在中国投资人已然对EB5投资移民表现出极大兴致的同时, 美国移民局于2013530日出台的政策备忘录 (policy memo) 对EB5案件审理的某些政策做了相对宽松的调整, 抛开对具体投资中心审批相关的宽松性规定,和具体投资人利益相关的某些内容,移民局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表现为:

  • 举证方面采用法律所规定的三种举证标准 (占有优势证据的举证原则;明确及令人信服的证据举证原则, 及无合理疑点的证据举证原则)中最宽松的一种, 称之为优势证据的举证原则。 举例来说, 在这类举证原则之下,如果投资人向移民局递交的合法资金来源的材料有 可证明及可信证据的支撑, 就应该满足了优势证据举证原则的基本要求。
     
  • 在投资人临时绿卡批准之后, 按照原有的规定, 如果投资人在递交正式绿卡阶段, 移民局发现投资人所投资的商业计划不论投资方向还是业务范围, 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导致I-829的否决。 但根据530日备忘录, 如果正式绿卡申请 阶段 投资人所投资的项目即使经营方向或业务范围出现了重大变化或调整, 只要变化或调整后的项目仍然能够保证创造10个就业机会, 该类变化本身不会造成I-829的否决。

    鉴于移民局对EB5审理政策的进一步放宽, 以及中国投资人在数量上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 对所有有这方面打算的投资人应该尽早和相关有经验的移民法专业律师取得联系。 潘雅然律师专注于移民法领域并有着丰厚的移民法实践经验,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

(此文原作于 2013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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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2011年年初, 移民局正式颁发了EB1A和EB1B案件补件的样版。 从对其补件样板的分析, 比照我所多年以来成功办理的EB1案件的支持材料,我们发现最核心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第一、 在补件样板颁发之前, 在我们所经办的EB1 A 案件, 一般我们都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资质,列举出至少5项的合格条件,并结合丰富的实例,向移民局展现出一幅生动的杰出人才画面,从而使案件能够顺利得批。但EB1A案件模板出台后, 我们发现移民局方面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法, 使得以往我们一贯采用的多方位展示当事人合格条件的方法已不再适用。 比如: 以往我们尽可能地将当事人的专利,独立科研基金,科学大会上所做的口头发言等都做为独立项目向移民局展示。 移民局自补件模板发布以来, 以上的做法都变得不可能了。 

第二、 采用递进方法严格检验EB1A当事人的资质。补件模板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通过设置2个递进层面全面审核EB1A当事人的资质。如上所述, 即使律师通过大量证据及洋洋洒洒支持信件向移民局展示当事人的资质, 如果不能让移民局官员明确感受到申请人符合了两个不同层面的要求, 同样免不了打回来补件的结果。 

我们律师楼通过大量案例及律师的精湛办案经验, 已成功总结出一套成熟的办理EB1A案件的经验, 使得我们所承办的大量EB1A案件能够一次性通过移民局严格的审批程序且一次性得批。 

当然,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 移民局对EB1A的补件模板, 也的确使得一部分当事人, 在模板颁发之前有可能得到批准, 模板颁布之后, 在两个层面的审核标准下, 把不足之处暴露得比较显著。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我们依然认为申请人有其闪光点, 我们会在材料的准备上采用更加特色的方式。根据移民局可能采取的质询手法, 主动迎上, 帮助申请人取得案件的得批。 对于一部分的确不满足EB1A案件条件的当事人, 如果已经达到NIW的申请资质,不要放弃尽早审请的时机, 以便尽早建立案件的排期。

鉴于潘雅然律师在移民方面的丰厚经验,潘律师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

(此文原作于 201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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