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放眼世界,选择合适的投资、移民机会,美利坚合众国作为热门移民国家,以其优异的基础设施,良好的投资环境,成为众多投资人、移民的优先选择。
MT 律师事务所近期接到众多客户咨询,希望了解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在此,我们将对两种投资、移民方式作出比较。
由于EB-5 和EB-1C两种移民都涉及到资本的投资,在很多情况下,也都是需要成立在美国成立新公司,所以很多客户在概念上混淆了这两种移民签证类别。然而,从移民法角度上来说,这两者是存在众多区别的,客户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由于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申请程序繁杂,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相关的文件准备,我们建议有兴趣的读者根据个人情况,咨询有经验的律师。
EB-5 投资移民前的税务规划
此专栏由MT LAW LLC (MT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新移民就移民法、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财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的知识介绍和普及。本专栏内容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美国作为移民大国,以其高质的教育水平和商业发展机会,每年吸引几十万移民的涌入。伴随着这些移民而来的是他们在美国外的财产。在前几期的专栏中我们已经给读者介绍了美国税务居民的概念,一旦获得美国绿卡,则该移民则需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进行报税。 因此,MT 律师事务所建议读者在实施移民计划之前,开始进行财产规划。 以降低财产风险并规避沉重的税负。
本专栏主要会为读者介绍投资移民的相关财税规划问题。 我们会就移民前财产规划方式给出一些建议:
1.选择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
如由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申请绿卡,则另一方在美国境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征税的问题。另外,绿卡申请人如果在美国境外持有财产,也必须依照法律和程序向美国国税局披露其在海外的资产,包括公司股份,金融账户等。
2.避免取得绿卡前就成为税务居民
根据我们之前的专栏介绍,若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或者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 ( 计算方式是取2012年全年身处美国实际天数,加上2011年身处美国实际天数的1/3,再加上2010年身处美国实际天数的1/6,加总后合计),按照美国税法,将会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承担报税缴税义务。
3.考虑是否在移民前处分财产
您移民美国后,若要对您在美国境外的房产、股票或其他资产进行处分,如出售的话,需要缴纳至少15%的联邦资本利得税与各州州税。以股票为例,若您在移民前以10元买进,在移民后股票涨至30元,此时若您希望将其卖出,则每股赚得的20元将会成为课税对象。但若您在移民前一天将该股票出卖,移民后再买入的话,则会省下一笔可观的税金。若您的股票亏损了的话,则建议您继续持有,等获得绿卡后再卖,产生的亏损可以抵税。
所以您可以在移民前先将房产或股票出售,待拿到现金移民后再买回,或者赠与家人,从而避免相关税务。
但若您在美国拥有自住房,若您在过去五年内住满两年后出售,则可以享受25万(单人)至50万(夫妇二人)的免税额。
4.善用外国人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
外国人赠与美国人的境外资产,若超过每年10万美金,受赠方取得后只需申报,而完全无缴税义务。请注意,受赠方务必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详情见本专栏第一期“新移民的报税义务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5.移民前先办理退休并全额领取退休金,可享所得完全免税
6.准备移民时进行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
7.移民后在美国成立Living Trust, ILIT 信托保险或IDGT信托来做税务规划
以上仅为一些基本的财产规划方式,我们建议您在移民美国前咨询有经验的律师或者会计师。
更多信息请参见MT LAW LLC 网站 www.mtlawllc.com.或直接与MT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CPA)联系,免费中英文电话: 800-345-1899。
(一) 领域现状概述
进入2014配额年度以来, 中国投资人对通过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 取得EB5项目下的投资绿卡表现出持续不衰的兴趣。 同时, 投资人中具备移民法要求的合法资金来源的投资人的比例也较以往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根据来自各方面的汇总信息,由于中国投资人人数的迅速增长, 有可能会造成2015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配额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 一旦这种情况出现, 根据移民法规定, 7%国别限制的配额机制就会自动启动, 届时中国投资人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二)移民局对EB5投资移民审理采取进一步放宽的政策
在中国投资人已然对EB5投资移民表现出极大兴致的同时, 美国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出台的政策备忘录 (policy memo) 对EB5案件审理的某些政策做了相对宽松的调整, 抛开对具体投资中心审批相关的宽松性规定,和具体投资人利益相关的某些内容,移民局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表现为:
鉴于移民局对EB5审理政策的进一步放宽, 以及中国投资人在数量上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 对所有有这方面打算的投资人应该尽早和相关有经验的移民法专业律师取得联系。 潘雅然律师专注于移民法领域并有着丰厚的移民法实践经验,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
(此文原作于 2013年8月5日)
2011年年初, 移民局正式颁发了EB1A和EB1B案件补件的样版。 从对其补件样板的分析, 比照我所多年以来成功办理的EB1案件的支持材料,我们发现最核心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第一、 在补件样板颁发之前, 在我们所经办的EB1 A 案件, 一般我们都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资质,列举出至少5项的合格条件,并结合丰富的实例,向移民局展现出一幅生动的杰出人才画面,从而使案件能够顺利得批。但EB1A案件模板出台后, 我们发现移民局方面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法, 使得以往我们一贯采用的多方位展示当事人合格条件的方法已不再适用。 比如: 以往我们尽可能地将当事人的专利,独立科研基金,科学大会上所做的口头发言等都做为独立项目向移民局展示。 移民局自补件模板发布以来, 以上的做法都变得不可能了。 第二、 采用递进方法严格检验EB1A当事人的资质。补件模板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通过设置2个递进层面全面审核EB1A当事人的资质。如上所述, 即使律师通过大量证据及洋洋洒洒支持信件向移民局展示当事人的资质, 如果不能让移民局官员明确感受到申请人符合了两个不同层面的要求, 同样免不了打回来补件的结果。 我们律师楼通过大量案例及律师的精湛办案经验, 已成功总结出一套成熟的办理EB1A案件的经验, 使得我们所承办的大量EB1A案件能够一次性通过移民局严格的审批程序且一次性得批。 当然,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 移民局对EB1A的补件模板, 也的确使得一部分当事人, 在模板颁发之前有可能得到批准, 模板颁布之后, 在两个层面的审核标准下, 把不足之处暴露得比较显著。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我们依然认为申请人有其闪光点, 我们会在材料的准备上采用更加特色的方式。根据移民局可能采取的质询手法, 主动迎上, 帮助申请人取得案件的得批。 对于一部分的确不满足EB1A案件条件的当事人, 如果已经达到NIW的申请资质,不要放弃尽早审请的时机, 以便尽早建立案件的排期。
鉴于潘雅然律师在移民方面的丰厚经验,潘律师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
(此文原作于 201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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