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谭洁律师

Akamai Technologies 有一个方法专利,可以让用户通过图像资料把网页内容传到多个网站服务器。Limelight Networks 使用的方法只有微小差别,就是要求用户自己对图像放上标签。Limelight Networks 有教用户如何做这一步。

Akamai 起诉 Limelight Networks 专利直接侵权。初级法庭认为Limelight Networks 没有,因为271(a)直接侵权要求被告完成所有侵权步骤,Limelight Networks 没有做Akamai方法的最后一步。Akamai 上诉,联邦法庭认为Limelight有直接侵权。Limelight 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法庭对271(a) 条的解读范围太狭隘,打回重判。在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法庭对271(a) 条的解读范围太狭隘之后,联邦法庭重新裁定,认为Limelight 侵犯了Akamai 的专利。虽然Limelight没有做Akamai 方法的最后一步,但它要求它的用户自己做,用户自己做的最后一步是由Limelight的引导所致。由此,联邦法庭将271(a)直接专利侵权的解读扩大到多个当事人,被告的直接侵权行为可由多个当事人完成,只要所有侵权的行为是被告所引起。

Author: 谭洁律师

初创公司与大公司合作,应该注意大公司凭着市场和资本力量,常常会采取隐形的强势态度。小公司为了所带来大的订单, 希望迅速打开知名度, 获得VC关注等等好处,有时候会无底线的让步。特别国内有势力的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对本土小企业的技术习惯了强取豪夺。

大公司一般会派研发部门或者技术部门的人来谈合作。初创企业可能会非常兴奋,觉得上亿的订单指日可待。其实还差十万八千里呢。大公司会管你要很多技术资料。会和你签署一个合作协议。

大公司给的协议可能会有一条,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以必须明确违约责任。小公司这时一定要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范围。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哪方出力哪方拥有多少要明确下来。 如果项目终止,那么对方是否可以独自开发相应产品亦必须写明。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争议裁决地,一定不能在对方所在地法院。最好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或者是第三地。

下一步关于合作开发产品。中国大公司一般的做法是双方合作开发一个产品,由甲方生产,销售,乙方成为甲方的供应商,提供一些核心部件。对方会派来一大堆技术人员还参与项目。你要提醒自己的工程师,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但是完全做到技术保密是不可能的,因为大公司产品开发过程的流程非常复杂。所以一定要建立文件监管系统,包括立项报告,产品规格书,测试报告,检验规范等等,交给对方什么文件,一定有个记录。

特别要注意这一条,国内大企业的合同,一般要你成为甲方的合格供应商。这个对小公司来讲几乎是不可能的。甲方的合格供应商对企业规模,生产能力,品质管控体系,历史记录档案可能都有很高的要求。很多小企业没有关注这条,到后来产品开发出来后,这一步基本上就是过不去的坎了。你的技术已经交出去了,但是对不起,甲方不能向你采购,因为你达不到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如果一定要有这一条,也要事先规定好什么是甲方的合格供应商。

对方还可能跟你合资成立公司,让合资公司成为甲方的供应商。甲方提供资金和生产设备,你提供技术,占最高30%的股份。小公司或个人可能也会心甘情愿的接受。但是小股东是没有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只有分红权。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可以把供货价降低,让合资公司实际亏损,这样小股东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最后这个公司可能被掏空,包括资金和技术。

小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是与大公司长期周旋的资本。

Author: 谭洁律师

大家都知道言论自由是受美国宪法保护的,但具体怎么保护,是由一个个实例体现的。其中比较出名的就是普利策与美国总统老罗斯福之间的斗争。

1908年, 为支持民主党的竞选, 打击共和党后选人塔富 (Taft), 普利策拥有的, 当时美国最大, 最有影响的报纸 “世界” 连续报道了共和党总统老罗斯福在巴拿马运河工程上可能有腐败。当时为了有权在巴拿马修运河, 美国政府付给一 法国公司4千万美元,来购买该法国公司在巴拿马的土地。JP 摩根是这笔买卖的中间人。但有传言说JP 摩根没给法国公司4千万, 而是事先已将法国公司低价卖出,将4千万装了自己的口袋。巴拿马运河工程的游说人, 老罗斯福的妹夫, 以及塔富的兄弟, 都可能从JP 摩根收利。

“世界”详细报道了这个传言, 并配以编者评论,质问谁从巴拿马运河工程拿了钱。

那时, 老罗斯福的总统任期还只剩几个月, 老罗斯福对普利策本来早就恨得咬牙, 普利策不仅多次批评他军事狂妄主义, 而且还指责他代表少数富人的利益。老罗斯福决定利用任期的最后三个月权力,给普利策颜色看看。   

老罗斯福招来他的总检察长斯第门森, 指示他研究研究是否可用刑事诽谤罪, 把普利策关进监狱。斯第门森,曾是很能干的公司法律师, 直觉并没有联邦刑事诽谤的法律,但仍然答应想办法。

老罗斯福又马不停蹄的给上下议院写了一封特别的信, 要求国会对普利策进行特别调查.  但令他失望的是, 国会反应并不热烈, 没加任何评论就把信退给了他.

老罗斯福并不气馁, 他找来所谓几个受害人, 包括他的妹夫, 要以州法律为基础的刑事诽谤起诉做准备。

老罗斯福准备刑事追究普利策的风声传到普利策那里, 普利策虽然担心, 却没有退却.  一方面他准备应战—法律战, 另一方面,利用手里的舆论优势, 占据道德高地。

“世界” 于是立即发表一篇雄辩的编者评论 “罗斯福先生他错了。”  编者评论道,罗斯福先生他不能钳制“世界”的口, 国会应该调查巴拿马运河交易, 罗斯福先生对”世界” 起诉是对”世界”的恭维, 因为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 总统以过时的法律, 在缺乏国会立法得情况下, 以刑事诽谤罪来打压公民对政府批评行为,或与政府做生意的人的批评.  即使英国国王,或德国皇帝也从来没有这样得权力。但罗斯福却在却乏法律的情况下, 以地球上最强大政府的权力来钳制出版自由, 他的借口是政府被诽谤了, 因为他以他个人为了政府本身。也许“世界” 的老板会被关进监狱—如果罗斯福的威胁成功的话, 但是监狱也不能阻挡”世界” 领导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自由人民的旗帜。“世界”不会被沉默。

战斗打响,双方都不敢懈怠, 因为老罗斯福是冲普利策个人来的, 斯第门森紧只得密锣鼓调查收集普利策的诽谤证据。“世界”当然也派出人马到法国和巴拿马去深挖政府腐败的证据。

在美国,能否进行刑事起诉, 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 在老罗斯福的坚持下, 差不多整个司法部都行动起来, 准备两个大陪审团, 一个在纽约市, 一个在华盛顿特区, 以提高成功的几率,如果一个失败, 另一个可能成功。大陪审团听证在保密中进行,许多证人被传呼做证。

虽然政府对大陪审团听证保密, 普利策的律师们从各种证人出庭通知中,通过对证人组成的分析,找出了老罗斯福政府准备使用那条法律做依据。

普利策的律师们一直无法弄清联邦政府进行刑事诽谤诉讼的法律基础, 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后来情况变得清楚起来. 原来在一本积满灰尘的老旧的联邦法的书中, 记录了一个1825年的联邦法律, 即联邦政府有权刑事起诉在联邦土地上犯的违法行为. 这个违法行为可以是违犯任何州法律. 但所违犯的州法律应该在1825年前就存在. 该联邦法律从来没有被用过. 而马里兰州有个1802年关于诽谤的法律, 纽约1805 有个关于诽谤的法律.

普利策的律师们立即将这个发现提供给当时各大报纸, “世界” 更是发表评论, “联邦政府在一个古老法律之下起诉“世界”, 表明联邦机器已完全成为独裁总统的私人娼妓.” 其它媒体也对此深感愤怒, 觉得总统太过分了。

另一方面, 斯第门森在纽约的大陪审团很不顺利, 几乎每个传到的证人都选择第五修正案, 沉默的权力, 而拒绝作证。斯第门森不得不得出结论, 对普利策的刑事诉讼证据不足。对此, 老罗斯福很不高兴。他决定加大对华盛顿大陪审团的压力。1909年2月, 华盛顿大陪审团终于得出结论, 对普利策诽谤老罗斯福, 老罗斯福的妹夫,新当选总统塔福和塔福的兄弟的指控成立. 华盛顿法院接着批准了逮捕令。

消息传来, “世界”立即指出,不论是罗斯福,还是普利策, 都是有限的存在。“世界”不是,在他们死后很久, “世界”仍然会存在, “世界” 还会是独立的, 不能被沉默, 被恐吓住的。

有趣地是, 因为普利策住纽约, 联邦检察官却不知怎么在纽约执行该逮捕令。纽约法庭有拒绝以诽谤罪为根据的引渡要求的先例. 联邦检察官决定在普利策游艇经过弗吉利亚州时, 实行逮捕。但他们做手续的过程没有游艇驶的快, 等他们拿到弗吉利亚法官的命令, 普利策的游艇已到纽约。最后, 联邦检察官只得做罢, 放弃逮捕普利策, 直接进入法庭审讯程序。

对普利策的诉讼, 司法部不是没有反对意见, 一名检察官就辞职表士抗议,认为联邦政府滥用权力, 违反了建立联邦政府的基本原则. 诚实和良心不允许他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斯第门森对在纽约的诉讼并没放弃, 他决定转而起诉“世界”的出版公司和”世界”的主编。为了表明联邦政府有权指控 “世界”的出版公司, 斯第门森收集的证据是”世界”曾邮寄 29份报纸到联邦土地, 西点军校, 和一份报纸到市联邦大楼。

普利策方面收集政府腐败证据的工作并不顺利, 虽然没有相反的证据, 但也没有政府腐败的直接证据。塔福上台后,他的总检察长接过斯第门森的工作, 要把官司打到底。一切都靠普利策律师们的技巧了。

1909年10月, 法官才正式听证双方的观点, 在普利策的律师们的动议下,位于印第安纳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却罢黜了检察官们的起诉。主管法官认为, 这案子是政治性的, 华盛顿地区没权进行指控。如果让华盛顿地区可以引渡其他州的人进行这样的诉讼, 华盛顿的法庭会被挤爆. 而且, 仅仅因为叫了某人为小偷, 坏人, 其本身不是诽谤. 新闻报纸的责任就是报道事实, 推导结论。巴拿马工程应该被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该法官的结论把普利策个人从联邦政府的指控中解救出来。纽约法庭对”世界”的庭审仍在进行。普利策的律师们有证据证明“世界”的报道并不是空穴来风。虽然基于已有联邦法官的结论作参考, 辩护应该可以稳赢诽谤的指控。但如果那样, 就是承认联邦政府有权指控”世界”, 普利策认为为了将来的新闻自由, “世界” 有必要置疑联邦政府是否有权指控。

普利策的律师们于是更进一步动议法庭打碎(Squash) 联邦政府指控. 主管法官虽然是老罗斯福提名上任的, 却同意听双方就此辩论。普利策的律师对辩论进行充分准备, 第二天, 在法庭上,犹如给法学院学生上课, 普利策的律师洋洋洒洒,从英国法律对诽谤罪的处理, 到美国联邦法律不仅仅是诽谤罪的缺乏, 而且更有短期存在法律阻止全国范围的诽谤罪。联邦政府衣靠的法律根据已过时。普利策的律师的观点深得改法官的赞同, 对联邦检察官的辩护就没有耐心, 同意打破打碎联邦政府指控的动议。但对联邦政府是否有权指控, 却说那要最高法院做决定。

对这个胜利, 普利策并不满意, 他要去最高法院, 对这个问题作最终结论, 使将来这样的指控不会再发生。但是做为赢方, “世界”不能上诉。只有等待联邦检察官上诉。1910年10月, 政府律师真的上诉了。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大部分是老罗斯福和塔福提名的,结果怎样, 人们拭目以待。

在联邦最高法院,普利策的律师作了相似的辩护, 并指出老罗斯福行为的长期危害性, 如果允许联邦政府有这样的权力, 那就是说, 以联邦政府2000个律师的资源, 一个总统可以摧毁任何他不喜欢的媒体, 将全国舆论实际上置于总统私人的控制之下。两个多月后, 1911年初, 联邦最高法院全数通过联邦政府无权诽谤指控的结论。至此, 普利策大获全胜。而老罗斯福是输得无话可说。

“世界” 编者评论说, 这是司法独立的胜利, 现在比任何时候都应该称赞律师和法官们。

Author: 谭洁律师
聪明的商人都一定会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打上特殊的标记,以示与其他同类产品,服务的区别。一般来说,由于对自己商品,生意总是怀着良好愿望,商人们喜欢用吉祥的名字,命名自己的生意和产品。例如“龙凤楼” ,“珍珠店”。为了让人了解自己生意的内容,人们也常常用描绘性的词汇,如“四川小吃”,“豆腐干店”,最多加上自己的姓,如“张记小吃”等等。这些名字的好处是,人们一眼就知道与这名字相联的商品和服务的性质是什么。但遗憾的是,这些名字可以是商标,进入商品流通,但却不能成为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政府不会限制其他人在类似产品上使用同样的名字作商标。政府不限制其他人用这些描述性的名字,是因为人们有对自己商品进行表述的自由和权力。你能姓张,并用来命名你的餐馆,别人就不能用自己的张姓开餐馆了?除非你的餐馆是象“麦当劳”一样有名,你能证明顾客一听到这个名,就知道你讲的是谁,这样的描述性名字是无法得到政府的保护的。而这样的商标因为大家都能用,这些商标的价值就相当有限。

什么样的商标是可以注册受政府保护的呢?能注册的商标一般都是比较独特的字或词或图样,最好是以前从来没有的词,是自己创造的词组或用法。例如“GOOGLE”,“YAHOO”,以前从来没人知道这些词,至少字典里找不到。更别说把他们用于互联网搜索。这些独特字词的使用,消费者不会把他们与其他任何商家或产品联系起来,这样的字或词就最有商标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名牌都是些毫无意义的生词,例如POLO,NIKE,KODAK,BUDWEISER,等等。另外独特的图形,画面设计也可被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例如苹果记算机的苹果图案,TOYOTA的两个椭圆,等等。

如果一个词不是新词,但是被创造性使用到该商品,这个使用也可被注册保护,例如苹果计算机,叫计算机苹果是很创意的使用苹果这个词,苹果就成为注册商标,别人不能在使用苹果来标记自己的计算机商品。

描述性词也能成为注册商标,但往往需要向商标局证明该词已经与该商品密不可分了,已在市场上流通很久,人们不会发生其他误解。最好的例子是麦当劳这个姓。麦当劳如此有名,只要一提到,人们就知道是那个连锁快餐馆。麦当劳就成为该连锁快餐馆的注册商标,政府就会限制别人使用麦当劳做餐馆和其他生意商标。
本文由谭洁博士,律师提供,联系电话:978-335-8335;jie.tan@.jtlawservices.com.
Author: 谭洁律师

<<美国专利兵法十计>> - 第一计当个‘专利渔翁‘, 购买和拥有专利,收许可费

“专利"和"渔翁”本来是两回事,“渔翁”就是钓鱼的人,“专利渔翁”说的不是用“专利”来钓水中鱼的人,当然也不是钓“专利鱼”的人。“专利渔翁”是一个俗语,指的是以专利侵权指控来寻求发财机会的公司或个人。 现在的美国公司要想获得技术专利已经是一件水到渠成轻松愉快的事情了。专门的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仅数千美元的代价帮助申请并获得专利, 而且利用美国的专利法制度所提供的条款和"漏洞",帮助拥有技术专利的公司在法庭打官司,并获得胜利。在拥有完整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有些技术公司开始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并拥有一些模糊不清或者过度滥用的技术专利,甚至把其当作一大爱好,但不生产产品,然后坐等专利被企业侵权,或者向需要那些技术专利的公司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许可费。使用费价格不一定便宜哟, 可以是数千美元、数千万美元甚至是数亿美元。如果没达成协议,他们就会以专利侵权为理由提起法律诉讼。这场游戏的最终目的是根据官司的规模索取赔偿。人们把这样的拥有专利的公司称为“专利渔翁”。在美国有很多“专利渔翁”啊,以至于在高技术领域,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已是司空见惯了。在法庭提诉讼打官司,不仅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支付每小时数百美元的高额律师费用,更要命的是得冒失败的风险,多少靠“侵权”致富的企业在官司风云中赔得差点“弹尽粮绝”。“专利渔翁”在先购买拥有专利,收取许可费而基本盈利的情况下,又在侵权官司中狠狠赚上一笔, 这真是一项绝顶聪明的“经营”。许多科技公司为此而困扰,往往会向“专利渔翁”公司支付一笔使用许可费用,也就是通常说的"私了","和解",而不愿与之对簿公堂。迈出这一步的公司,它们绝对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呀!

NTP诉RIM一案就是“专利渔翁”公司以专利侵权指控来发财的故事。我们真是不得不佩服NTP这样的想象力和诉讼能力: 经过 五年的专利战斗,它获得了六亿多美元的赔偿金。

故事的大概情节是这样: 2001年,NTP公司向美国弗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RIM公司“黑莓”掌机产品技术侵犯NTP公司的16件专利,2003年获判,NTP胜诉。RIM诉至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也驳回RIM关于重审该案和界定美国专利法适用范围的请求。由于面临被关闭所提供的业务的风险,RIM被迫和NTP于2006年三月达成和解并支付6.125亿的赔偿金。2007年,NTP又以其在无线电子邮件领域持有的8项专利遭到侵犯为由,一举将美国Verizon无线、Sprint Nextel、T­Mobile 以及AT&T公司这4家顶级移动服务供应商告上了法庭,并向法庭申请禁令和寻求赔偿。

NTP的发迹史让其它的公司都惊羡不已,跃跃欲试。比如说,微软曾遭受多达35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微软知识产权部负责人称,绝大多数诉讼案由一些主要业务就是专利许可的个人和小公司提起,其专利质量和专利合法性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专利制度又赋予专利持有人太大的权利,使其可以要求任何规模的赔偿。

但是也有被告胜出的事情。 2004年IPXL起诉亚马逊(Amazon.com) 的1­Click快速购书及结账服务系统侵犯其电子资金交易系统的专利权,并索赔5000万美元。亚马逊成功打赢了与IPXL控股公司(IPXL Holdings)的侵权案, 分文未损。

并非所有应用专利的公司(包括从原发明者手中购买专利的公司)都是‘专利渔翁’。专利对于不同行业的意义各不相同。以制药企业和半导体公司为例,专利对于它们都至关重要,但它们使用专利的方法却有着本质区别。

兵法要诀之一 在一个领域持有多项相关的专利,做专利技术的"另类"使用者。
在某些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利法律有其不确定性, 有"空子"可以钻,有些公司就以起诉侵权作为威胁对创新技术征税。NTP公司拥有多达16项专利却没有生产一样产品。

要诀之一的法律依据:  按法律的规定, 授予专利的标准是‘首先公开发布’而不是‘首先创造发明’。这在信息技术行业可能会产生问题。

兵法要诀之二: 放长线钓大鱼,坐等别人来侵权,在诉讼中放弃小额赔偿,不以合理的条件来解决争端。
从2001年起,NTP 曾有很多次机会可以解决与RIM的争端。2005年3月双方曾宣布以4.5亿美元达成和解,但几个月后这桩交易取消。

要诀之二的法律依据: 现在仔细审视专利,并且找出潜在的冲突很容易。回顾过去,从前的专利制度并没有改变,不同的是现在我们可以进行电子搜索。数据过去也有,但现在我们可以对数据进行筛选,形势也因此发生了变化。大约在三十年前,授予专利是为了防止对一些显然没有技术含量的申请,比如说“覆盖式梳头法”, 产生任何争端,那今天更加错综复杂的技术进步陷入专利冲突也就不足为怪了。

兵法要诀之三:  要求将侵权者的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作为和解支付
RIM的蓝莓在美国拥有超过300万的用户。NTP希望RIM赚大钱,前提是同意它在其中分得一大杯羹. RIM早期多次拒绝与NTP和解的机会,它当时可能只是错误估计了形势,而现在要达成和解的代价非常昂贵。NTP与RIM的竞争对手诺基亚于2004年6月达成专利版税交易,NTP还在2005年3月和2005年12月分别与Good Technology和Visto达成类似的专利版税交易。

要诀之三的法律依据: 专利制度给创新造成了难题。虽然法律对专利的定义非常明确,“但目前的专利制度并不支持21世纪的商业模式”。

兵法要诀之四:  使法庭判决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问题
如果联邦法官做出侵权者败诉,在美国停用RIM 蓝莓服务的判决,RIM会失去一切,包括它提供的服务和客户,而NTP表面上看没有任何损失。也就是说假如NTP打赢官司,它将得到丰厚的报酬。假如它输了,也不会对现状产生任何影响。NTP最大的王牌就是威胁关闭蓝莓的服务,但如果它摧毁了蓝莓的摇钱树,也就等于割断了自己依靠授予专利许可带来的收入流。

要诀之四的法律依据: 联邦法官通常会要求双方努力达成和解。

Author: 谭洁律师
恭喜發財是中國人常說的吉祥話。我們知道做生意當老闆可以發財﹐吃苦耐勞﹐省吃檢用可以積攢財富。吃苦耐勞﹐省吃檢用幾乎成為中國人的行為標誌。中國人做生意也是以時間長﹐收費低來吸引顧客。但時間長﹐收費低並不能保證生意興隆。常常是﹐一個商店某種商品如果賺錢﹐相似的雷同商品商店便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結果是惡性價格競爭﹐誰也做不大﹐誰也賺不到錢。做生意的人都知道如果要讓自己的生意做的長久﹐吸引和培養自己的顧客群是非常重要的﹐吸引和培養回頭客是打敗竟爭對手的關鍵。這往往誘使商家各顯神通﹐采取各種不公平競爭手段﹐例如大陸很普遍的各種官商勾結等﹐通過摧毀對手的方式來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這樣的競爭最終的受害者仍然是消費者和沒權沒勢小生意人。

另一方面﹐消費者面對多家相似的商店商品﹐往往不知道應該相信那家﹐多次上當受騙交學費的消費方式﹐讓人買東西就頭痛。

這些商品市場固有的問題當然不是中國人特有的。但西方社會很早就認識到公平競爭對建立市場秩序的重要性。西方社會很早就通過司法來保護和鼓勵誠實的商業行為﹐一方面鼓勵商人花力氣建立信譽和品牌﹐另一方面保護消費者不受誤導的自由﹐從而進一步鼓勵商人對他們的商品和服務質量保持一貫的連續性。商標和商標法的執行使沒權沒勢小生意人也可通過以改進商品和服務質量﹐建立信譽和品牌的方式在商品市場站穩腳跟並籍此發展壯大。

1870年﹐美國國會就制定了通用與全美國的商標法﹐鼓勵商人們將自己流通中的商品打上自己特有的標記﹐並可向聯邦政府注冊登記保護這些標記。經政府注冊登記的標記就成為該公司該商品的流通標記﹐即商標﹐別人相同或相似產品不得使用該標記進行流通。商標的使用和流通﹐使商標有第二層內涵﹐它通常代表商品的質量﹐價格﹐它也代表商品的產商﹐制造者或銷售商。

而聰明的商人們﹐則會利用其建立的信譽和品牌﹐對他們新開發的商品進行名牌效應。所以商標也是財富。可口可樂及相關飲料﹐其價格的90%得益于可口可樂商標品牌。

 

Author: 潘雅然律师

2016年8月26日,为了让外国创业者更方便地进入美国建立公司、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美国移民局公示了一项名为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又名“创业名额”的提案,向社会大众征集意见45天,在整理并参考公众意见后,移民局将决定是否发布最终版本以及实施日期。

根据移民局官方网站的Entrepreneur Visa Guide(企业家签证指南)中指出,现在外国企业家来美工作或创业主要通过H签证(工作签证),签证(跨国高管签证),签证(卓越人才签证),或签证(条约商人签证)等。在这些签证中,对于企业或受益人都有较高的要求,例如L签证中受益人需要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分部至少一年的时间,又或者最接近创业名额提案的E签证只能适用于来自与美国签署相关贸易条约的国家的公民,而中国地区除台湾外并不在签订国的范围类。所以如果此条款最终实施,则为中小型企业的年轻创业者们在美国创业就业提供了相应的机会。
在此条款中对于企业家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个要求:

  1. 在此新创业的企业中,申请人应具有显著的地位,包括担任重要职位以及对公司拥有至少百分之十五的所有权;
  2. 此企业为近三年在美国创办;
  3. 此企业在企业业务发展上有显著增长且具有创造就业的能力,以下可为此能力的有效证明:

    a. 获得合格的美国投资人至少34.5万美元的投资,此投资人在过去5年必须有成功投资的历史记录; 
         b. 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的至少10万美金的奖励;或者
    c. 对于只符合部分以上一项或两项的,企业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能为美国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对于上述要求,前两项比较容易满足,而第三项中,如果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投资或奖励,则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

在获得创业名额后,企业家申请人可在美国合法停留2年以观望企业后期的发展,在这两年中,其只能为此企业工作,与此同时,其配偶可一起随行并且具有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许可,对于配偶的工作许可没有特定的公司要求。申请人在2年期满后可再申请一次最多3年的延期,对于这3年的延期,企业家申请人必须提供实际证据证明其企业在投资,发展和创造就业上有显著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此创业名额并非签证也非绿卡,在移民局官方发布的文件中称为Parole, 该词汇用在移民法上意指由于紧急原因或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是否容许外国人临时进入美国,由总检察长授权和酌情决定。 因此Porale并非美国签证, 所以如果申请人希望在5年上限期满后继续留在美国为其企业工作,必须在5年期满前做好申请其他有效签证或者绿卡身份以满足其在美国继续工作的心愿。

总的来说,此名额的颁布在没有其他相关的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家在美创业的签证出台之前, 应该说是给许多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在美创业提供了一个可以实施的机会,因为在创业5年后,其个人本身的资质以及企业的能力也可能发展到能够容易满足其他企业家签证的要求和条件。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author: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O1, 你的距离到底有多远?
  在每一位想要来到美国留学工作的专业人士心中,对OPT,CPT和H1B这几个专有名词一定都不陌生。近年来,随着出国留学的人数越来越多,申请H1B工作签证的人数也是大幅增长。由于H1B每年的名额有限,且至今依然保持8万5千名的名额(其中2万分配给在美国取得硕士以上的学历的高学历人士),所以每年H1B工作签证申请都是一场异常激烈的竞争。据USCIS的数据显示,2013财年收到的申请为124,000份,2014年为172,500份,而2015年以及2016年的申请已经超过了200,000,并且在2016年的申请已经达到了236,000份。每年的中签几率都在降低,而对于没有抽中H1B的专业人士们,是否还有别的渠道可以为其提供在美国就业的机会呢? 答案是“YES“.

O-1签证-可以考虑的选择

  对于没有抽中H1B的专业人士来说,0-1签证将会是一个非常好的替代选择,与H1B不同的是,O-1签证无名额限制,且其应用职业类别也更为广泛,包括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艺术和建筑等。

  O-1签证是为拥有杰出才能人士所提供的非移民签证,其中包括O-1A,O-1B,O-2以及O-3,后两者是为O-1签证持有人的陪同者或家人所提供的,而前两者O-1A和O-1B签证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士;或者在艺术,建筑,电影或电视产业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的人 士。
 O-1签证申请须在外国雇员的开始工作日前的一年内递交,必须由在美国的雇主递交,外国雇员为受益人。受益人在首次入境后可停留的时间最长为三年,到期后可向移民局申请延长签证时间,每次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申请次数无限制。

  相比较H1B签证,O-1签证的优点有:

  1. 无名额数量限制;
  2. 无劳工部的普遍工资要求(Prevailing Wage);
  3. 对于美国雇主的要求相对较宽松,除一般雇主外,雇主也可为代理机构(Agency)。 
  4. 无H1B的六年延长时间限制。O-1签证第一次签证可停留的时间为三年,之后可每年申请。
  5. 签证含括的专业领域较多,包括在艺术,娱乐,体育和建筑领域的专业人士均可申请。
  6. 签证批准后可马上开始合法工作,无H1B的10月1号生效日方可工作的要求规定。
  7. 允许移民倾向,所以即使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移民官不可以其移民申请作为理由拒绝O-1签证。

受益人(外国雇员)要求:
  当美国雇主为受益人提交O-1签证申请时,受益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具有受到国内或国际上好评的杰出能力,并且在美国工作的这段期间可以继续在此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类别主要有:

  1. O-1A: 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特定专业领域具备顶尖技能的人才(不包括艺术,影视动画或电视产业领域)。
  2. O-1B: 在艺术, 建筑,电视电影产业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人才。

     对于O-1A中的顶尖技能与O-1B的杰出能力的要求,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

     顶尖技能指的是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领域中居于此领域中的只有一小部分人所以具有的顶端水平。一般可用来证明的文件材料如,国际性的大奖如诺贝尔大奖,又或是其他在此领域的国际性奖项,发表过此领域认可的重要性文章,担任此领域专业人士认可的组织会员,专业期刊发表等。
   杰出能力是指在在艺术或建筑领域具有很高的成就,包括具有高知名度或者位居领导地位。电视电影产业中,则须证明自己有领先于其他同行的成就和技术,包括获得的奖项和提名,或在知名的影视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等。
     不同于移民申请的EB1A,现实中,移民局对O-1的审理尺度会相对宽松。除科学技术等领域,建筑设计师,艺术家,动漫设计者,画家,音乐家, 表演工作者成功申请O-1签证的例子也是较历年逐步增加。对于H1-B上失利的专业人士,应该大胆地尝试O-1签证及时提交申请。其实,O-1距离我们并不远。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author: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Pages

90989 reads
Subscribe to RSS - 法律
万家网黄页,以信任为基础的商圈
以波士顿为中心,辐射全美,提供最新华人商家信息,服务全球华人
微信、微博、facebook, twitter最新的社交媒体信息推送,日均过万阅读量
百家商户注册,跟踪华人最新创业咨讯,了解第一手最好玩最有趣的商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