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戴晨方律師

在美国市场建立合资企业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在跟别人合作之前,你最好先在美国律师的帮助下仔细地考察每位候选人。你应该也做规划的是如何让你的公司在合资分裂后继续在美国运营。

外资公司在美国与其他公司合资应该成为合资中介,而不应直接参与没有注册的美国合资企业。因为这样外资方有可能会要承担合资企业的债务、在美国可能发生的诉讼、以及税务上的债务。

通常在美国的合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分销合资是美方和外资方在美国建立一个公司,并各自拥有公司的一部分。分销合资一般卖的是外资方的产品,而美方提供在美国的营销知识,销售队伍,制造产品的技术,设施器材,以及管理上的帮助等等。

第二种生产合资是合资公司生产或安装外资方或美方提供的原材料,并到市场上去出售。在生产合资的合同中需要有条款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外资方或美方的技术知识。

第三种开发研究合资是美方和外资方在美国建立公司来做研究或类似的活动。

外资方应该全力争夺主动权,主动要求起草合同,征求对方意见。在为合同正式拟稿之前,先拟定好一分令双方满意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主要款项的总结。而对外资方来讲,所有的合同最好在同一时间签署。

在专家的帮助下妥善地策划税率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签合同前需要注意的几点还包括: 1)合资公司应该在建美国哪个省的法律下; 2)合资公司会发行哪种股份以及双方各得多少; 3)双方对公司资本的贡献以及将来怎样处理资本增多和借款; 4)怎么选择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以及他们分别是谁; 5)公司高级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6)哪些公司文件需要董事会和股东的许可以及公司哪些行动需要多数或全部分人同意; 7)怎么通过契约解决僵局; 8)转让公司股份、买断义务、购买或出售选择、以及第一拒绝的规定和限制; 9)解散公司的规定; 10)分销、就业、贷款、服务、和其他合资伙伴与企业之间的协议规定; 11)解决索赔和纠纷的方法以及哪些法条对合资合同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合资公司会需要外资方律师和美国律师紧密的合作与配合。不管是不是合资公司,只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双方之间就得有一个股东协议以及为股东协议量身定做的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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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跳槽去前雇主的竞争对手,前雇主随即控告员工违法曾经签署的限制竞争合约,要求法院禁止该前员工继续为竞争对手工作并且索赔损失,很多时候也会控告竞争对手故意破坏雇主和前员工的合同关系,把员工挖走。在法院决定是否发放禁止令之前,法官首先审核该合约的合理性,即使员工签了协议,法官也有可能认为其不合理而宣判合约无效,那就意味着员工不受其条款限制。

麻省法庭通常限制雇主约束前员工从事与该雇主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当雇主有合理的商业利益,而且能证明前员工进行的是不公平的竞争,法庭才会支持雇主强制执行该限制。法官的工作是要权衡雇主的合理商业利益与员工谋生就业的权利与自由。

雇主的合理商业利益有三种,为了保护 (1)商业秘密; (2)机密信息; (3)名誉等无形资产。“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定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可以阅读我今年一月五日的“Myths of Trade Secrets”。无形资产通常是指利用雇主的资源开发出来的客源、商标、专利等有价值的资产。通常来讲,销售人员利用自己人际关系开发出来的客源属于他自己的资产,雇主不能进行竞争限制。

如果雇主要只是要限制前员工为其竞争对手工作,这不属于雇主受保护的合理的商业利益。通常来讲,限制竞争的约束通常用于能接触到机密信息的各个部门的高层工作人员,一般不用于低层员工。

为了保护合理正当的商业目的,限制竞争的范围、时间长度、和地理范围也都要是合理的。当然每个行业由于销售范围和特性的不同有自己的特殊性。合理度由案例法所定义。雇主的意向和金融状况、员工的职位描述、以及员工谋生的能力和需求等因素都会是考虑因素。

如果必要,雇主应该在员工开始工作时就让其签署这个限制竞争的合约。如果雇主在员工即将离职时才匆忙地达成协议,就有可能造成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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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体上来讲,美国人把别人告上法庭的可能性比其他国家的人要大。美国人起诉一般是为了和平地就某事达成和解。其实,大部分的商业诉讼并不是由法庭或仲裁判定的,而是双方在诉讼开始后庭外解决的。有时候,采取法律行动的威胁足以让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对美国人来说,外州人或外国人是好的诉讼对象,因为他们通常不懂美国的社会环境、心理、和诉讼的风险、理解美国仔细拟稿合同的风格,也不愿意付费请美国律师来降低自己的损失。殊不知,前面省下来一点律师费,将来远远不够诉讼律师的费用。

在美国法庭的商业诉讼一般较贵也较费时间。除非诉讼双方的合同里特别写明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你如果赢了诉讼有收回律师费的权利,你不能收回律师费。而且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不像在其他国家一样由法官来整理证据,而是由双方的律师在审前根据有关法律获取对方所要用的证据。其中包括证言(证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跟案件有关的文件都必须在审前交给对方律师,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质询书(书面问题通常很多,很复杂,也需要慢慢回答)、以及承认或否认的通知(要让对方证人承认或否认的声明)等。这些审前证据会给双方制造很高的法律费用,也可以被用来拖延时间。因为法律费用较贵,所以如果原告要求索赔的数额在十万美金以下,在美国启动商业诉讼是划不来的。

我建议在跟美方签合同的时候,你作为外国方应该记住几点: 1.如果可以,尽量不要在美国打官司;先通过律师发封律师信,起到一些威慑作用,然后商讨非诉讼和解 2.试图通过仲裁解决。 3.确保与美方的所有合同都是有经验的美国法律顾问拟定或审阅。

在某些情况下,你应该考虑是否在合同中注明具体某州的某个法庭有判定纠纷和索赔的权利,这样万一发生纠纷,就不用花很多时间和金钱去先让法庭判决哪个法庭有管辖权.

有时如果外国方许可美方使用它的商业机密,外国方最担心的就是怎样防止美方泄露那些机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可以先快速地下达临时禁止令,再通过该禁令来命令美方停止非法行动。而仲裁或审讯往往不方便快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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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一年以前,我的一个朋友买了一家按摩店。最近,他告诉我卖家打算在他的按摩店旁边再开一家按摩店,他问我作为买方,他应该采取什么行动防止他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

在买卖生意的大部分情况下,买家很重要的一个考虑因素是卖家是否应该被一个防竞争的合约限制。卖家通常对卖出公司的名誉等无形资产做出了贡献,所以如果卖家在公司出手后跟原来的公司竞争,原公司就有可能在买家手里降值。所以我强烈建议在买卖合同中包括一个限制卖方竞争的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审查买卖公司的防竞争协议会比审查雇主和员工防竞争协议稍微宽松点。他们会关注两方是否有相等的议价能力(比如双方是否都有律师代表审核合同等),出售所得款项能否在没有即时竞争的情况下支撑卖家,以及卖家有没有因为答应加入限制竞争的条件而提高卖价。如果名誉等无形资产是卖价的很大一部分,防竞争协议必须存在才可以保证买家公平地得到他所买到的商业的价值。即使如此,法院还会进行一些有限的审查来确认防竞争协议不违背大众利益。

在雇主和员工的防竞争协议与买卖生意限制竞争混合的情况下,就是说,卖家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出售后到买方公司工作,法院更有可能按照买卖公司竞争协议判定。

如果买卖的公司是在麻省以外的州,双方应该参考哪个州的相关法律。就算合同上专门声明采用麻省法律,如果纠纷发生在其他省的管辖内,而那个省的法律与麻省冲突, 那个声明有可能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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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设立美国分公司的法律问题概略

我经常接到外国公司的电话咨询,询问如何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生产、组装、销售产品。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美国的公司法和税收体系非常成熟和健全,不熟悉情况的外国公司很难自由驾驭,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合规,也不可能预计到如果不合规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我概括了以下需要注意的几点:

选择分公司的形式

美国50个州有自己各自的公司法,在美国注册公司其实是在适用的州注册公司,没有注册联邦公司一说。公司有多种形式,包括独立经营、合伙、有限责任、C公司、S公司等。从税收、公司法、成本等因素考虑,很多会注册C公司。C公司是与股东完全分开的公司个体,有比较成熟的权益分布和控制体系。最重要的是,公司报税发生在公司一层,与个人报税分开,外国投资者能不介入美国繁杂的税务体制是最好的选择。

选择在哪个州注册公司

通常来讲,公司应该在“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州注册,多数是公司有办公室和主要行政主管人员所在的州。如果公司的产品销售给其他州的客户,是否要在那个州注册视情况而定,多数情况下如果构成足够的经营业务是需要注册的,但有时不需要,看那个州的公司法如何界定外州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注册。注册费通常是几百美元,还有几百元的年费。

选择公司名字

选好公司名字后,可以在州里搜索一下该名字是否已经被使用,一方面避免混淆,另一方也不要侵犯到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一般来讲,同一个名字允许在不同行业注册。在一个州注册的公司名字并不在其他州受到保护。

注册公司商标

在美国商标专利局注册的商标、标志、品牌等可以在美国全国得到保护。很多州有自己的商标注册机制,但注册的商标只能在州里得到保护,所以外国公司应该在美国商标专利局注册商标。

注册资金

和中国严格的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绝大多数的州没有最低注册资金一说,股东可以自由选择以怎样的形式投入和投入多少资金。财产和服务也可以作为资本投入。有时把投入资本分割成权益和债务在税务上有优惠,这就是为什么每个公司必须有注册会计师或税法律师为其提供建议。有一个例外,如果外国投资人想通过E-2通商投资签证在美国开设公司,移民法有一些特殊的资金要求需要满足。

公司成员结构

公司股东可以全部是外国人,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全部是外国人,而且可以只有一个董事。公司主要官员是主席、副主席、财务主任和秘书。他们可以是董事会成员。他们也可以是公司员工,也可以不是公司员工。董事会、主要官员和公司其他管理机制的权力和限制应该在公司章程和BYLAW里界定好。章程是注册公司的必需材料。章程和BYLAW的起草通常由注册公司的律师来做,因为美每个州的公司法有各自不同的要求。

办公室和场所租赁

和中国法律相比,美国在公司办公室场所租赁上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限制。可以是正式的商用办公场所,也可以是虚拟办公室,甚至是家用办公室。但是如果办公场所存放的产品是化学药物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或有毒有害气体,法律关于租赁场所有严格规定,公司必需遵守。另一个例外是,由于移民法对L跨国经理人签证的苛刻要求,这些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要在美国租赁办公室或场地,这个要求满足不了,也满足不了签证的要求。商业租赁比名宅租赁要复杂的多,找一个资深的商用房产中介非常重要,租赁合同通常几十页,陷阱多多,建议由专业律师审核。

各类保险

一些常用的商业保险,有的是必需购买,有的是最好购买。比如:商业租赁保险、产品责任险、董事会责任险、员工责任险、劳工赔偿险等。如果有外国员工进入美国工作或雇佣本地美国员工,还要考虑购买医疗险、人身保险、短期残废险。

税法的重要性

美国最复杂的两大法律是税法和移民法。注册什么形式的公司和在哪里注册公司是外国公司在美国开设分公司最重要的两个门槛问题,它们的答案很多程度上取决于税法。而怎样合理地报税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上地减少上报的税又是一个和公司商业模式紧紧相关的问题。一个好的注册会计师或税法律师可以为公司的商业计划和省税起到巨大的不可忽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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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麻州法律禁止雇主在雇员由于受歧视而行使法律保护的行为后报复雇员。看似简单的一条法律,雇员要证明雇主违反这条法令却不容易。

首先,雇员要属于某一个受麻州反歧视保护的范围,比如少数族裔、年龄(大于40)、残疾、怀孕、宗教信仰。国籍等。第二,雇主有歧视的行为发生。第三,雇员对雇主的歧视行驶法律保护的权利,最常见的是向公司人事部反映、在麻州反歧视委员会(Massachusetts Commiss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 MCAD)或者联邦平等劳工机会委员会(EEOC)投诉。最后,雇主必须对雇员采取不利行动,比如大量降薪、降低职位、大幅度减少职责、解雇等。

很多时候,这个反报复申诉与歧视诉讼是分不开的,但有意思的是,有时候,即使最后歧视的申诉被裁定不成立,如果员工能证明他合理相信雇主有歧视的行为发生,报复申诉还是可能成立的。歧视很难有直接证据,更多的是间接证据,从雇主的言行中总结归纳出来的。

雇员行驶法律保护的权利最好在雇主的报复行为之前发生,但两个事件之间间隔的时间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太短太长都很难证明前面的事件和后面的事件有因果关系。如果是解雇,雇主的辩护通常是员工的表现问题不是由于歧视。这时员工要仔细看下雇主提出的工作表现问题是过去就存在还是歧视事件发生前后的新问题,同时员工也要竭力为自己辩护雇主提出的表现问题是否有任何是由于雇主恶意行为或报复所造成。

如果员工觉得雇主有可能违反该法令,应该向MCAD投诉,这是必经的行政途径。这类案子员工是投诉人,必须先举证。MCAD收到投诉后,会给雇主一定的时间提交答复。然后如双方同意案子既可以由MCAD调解,也可以开始调查,由MCAD决定有否有“可能原因”。调解是比较经济快捷的方法,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采用。调解会通常安排在投诉之后几个月内,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席,如有律师,律师必须出席,会议三个小时。目的是双方同意一个索赔方案。如果走调查判决那条路,时间会由一年到几年不等,路漫漫其修远兮,而且还不知道精力和时间的投入会带来什么结果。MCAD允许的索赔比较宽厚,包括失去的工资、有关医药费用、申诉人律师费用、精神索赔等。精神索赔很难放上一个筹码,每天案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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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谭洁律师
2007年2月7日Lenz 将29秒家庭录像上传到YouTube,录像中她的两个年幼孩子在家厨房合着“让我们去疯狂”歌曲跳舞。“让我们去疯狂”是Prince有版权的歌,Universal 管理他的版权。环球公司的法律部门在YouTube上搜索到了Lenz 的家庭录像,确定该家庭录像明显使用了Prince的歌,于是向YouTube网站发了删除通知。该通知包含一个声明在17 USC512 (数码千年版权法案 “DMCA”)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述活动是未经版权拥有者,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权“。 接到删除通知后,YouTube删除了视频,并通知Lenz。Lenz然后送反通知到YouTube,说据第512(G)(3)要求恢复视频。环球公司接着发出第二封抗议信,重申视频构成侵权,因为没有记录证明“无论她或YouTube曾经被授予许可。” 抗议信没有提及的是否考虑过用户的合理使用权的问题。 Lenz于2008年4月18日提起诉讼,指控环球公司的删除通知有不实陈述,环球公司动议法院驳回诉讼。地区法院拒绝了环球公司的要求。环球公司上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15年9月14日的裁决意见中,同意地方法院。 该案件涉及版权人如果未事先评估用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即发出删除通知,是否滥用权力。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5年9月14日的意见认为,“DMCA”法令要求版权持有人在发送删除通知之前要考虑合理使用,而且如果没这样做,可以引起诉讼。 版权拥有者和他们的代理应该有一个书面DCMA清单,审查合理使用问题, 并在删除通知中明确告知,已经考虑合理使用。该证据应帮助抵御失实陈述诉讼。 
Author: 谭洁律师
一般大的破产公司都会选择在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南部法院区来申请破产。研究表明,在特拉华州和纽约南区申请破产的公司更容易生存下来,它们有更好的机会保留工作,支付债权人和保护股东。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特拉华州和纽约州的法官有丰富的处理破产案件的经验。而法官的经验和一致性与破产后生存有重要关系。仅仅通过转移案件到被更有经验的法官处理,破产公司就增加了生存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2014年十月,GT先进技术公司(GT),一个特拉华州注册公司,却在区新罕布什尔州第一巡回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虽然整个的原因尚不清楚,但实际上在第一巡回法院对拥有IP许可授权合同的债务公司确有几个优点。 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往往是破产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破产法第365允许债务人拒绝,保留或转让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已生效待执行合同是合同双方都有尚未履行的义务。大多数IP许可授权都是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因为其标准条款通常都包括持续的合同义务:例如有义务维护IP,地域限制和支付每年的使用费。但破产法第365(C)不允许债务人保留或转让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如果(1)合同对方不接受除了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实体执行合同; 和(2)合同对方不同意债务人保留或转让。 但是第三和第一巡回对于债务人是否可以保持IP授权合同有尖锐的分歧。第三巡回采用了“假想试验”,即债务人是否可以保留IP授权合同是基于在假想情况下,债务人是否被允许转让该IP授权许可,而不是实际上债务人是否有转让的计划和意愿。其结果是,在第三巡回法院,有IP许可授权的债务人往往必须经过IP授权人的同意才可能保留该IP授权许可合同。 但是,第一巡回法院采取“实际测试”,即法院必须确定债务人是否实际上有转让该IP授权的计划和意愿,如果有,第365(c)将阻止债务人保留该IP授权合同。这提供了两个明显优势:1)债务人可能被允许继续使用该IP许可权进行经营,不需IP授权人同意; 2)债务人能够通过出售股份来实现“实际转让”许可权。在 In Institute Pasteur v. Cambridge Biotech Corp. 104 F.3d 489 (1st Cir. 1996)中,第一巡回法院认为债务人出售全部股票不构成专利授权转让,因为债务人仍然拥有对专利许可授权方的合同义务。 
Author: 谭洁律师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与想法,写作,形象和声誉相关的财产权。不同的无形财产由不同的法律保护。例如,著作权的原创性受版权法保护,任何原始文字,图形,艺术,设计样式都自动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但是,版权不保护包含在这些著作,图形,艺术和风格中的思想。受版权保护一个苹果画不被复制和抄袭,但其他人仍然可以画同一个苹果。 如果一个想法是新而有用的,人们可以诉诸专利法,以保护它不被其他人使用。不同于版权法,专利法可以防止其他人使用相似的想法。一旦一个想法被申请专利,其他人将无法使用同样的想法,即使这个想法出于他们自己的原创。在要打退对手的商业战场上,专利赋予最强的垄断保护。技术和产品设计相关的新思路往往需要要专利法的强力保护。但专利只保障20年。而且作为交换,发明人需要公开该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在商业世界里,竞争往往需要保密信息。如果某种产品信息不容易被对手琢磨出来,这种信息最好是做为秘密保护。这种秘密受商业秘密法保护。凡是未公开的由业主保密的信息都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因此,关于商务战略,计划,销售计划,定价和成本,人力资源,客户信息和连接,制造工艺,只要它们通常不是已知的,它们可以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许多发明者在产品发展的初级阶段,把产品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专利发明。后来他们发明完善寻求专利保护之前,商业秘密法赋予发明人起诉别人偷盗他的发明。商业秘密保护开始于发明者发现这个秘密的那一刻。 与专利的垄断独占权不同,商业秘密所有人不能垄断该信息。商业秘密所有者只有权阻止两类人:1)有责任保密的人; 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秘密的的人,如贿赂,盗窃或商业间谍获取秘密。商业秘密一旦为公众所知的那一刻,它自动停止存在。 另一方面,由广告和时间积累才有的声誉由商标法保护。 在美国,对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有联邦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州法律。然而,全世界所有国家都有反对盗用商业机密的法律。 
Author: 谭洁律师
现在的各个公司的雇佣合同中,都会要求雇员在解除雇佣关系几年内(一般是两年),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下一个工作。 合同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诉讼和争执,以哪个州的法律为准。 可是美国州与州的法律,在对待非竞争条款上有很大差别,不能完全根据合同的字面内容来理解合同的条款。 举例来说,纽约州和佛罗里达州对非竞争条款的执行就有很大的差别。纽约州的法律更保护雇员,而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更偏向雇主。 在佛罗里达州,雇主只需要证明非竞争条款是出于保护公司商业利益的需要就可以了,雇员要挑战这一条,则必须要证明该非竞争条款限制太宽和太不必要。 而在纽约,雇主需要证明三大的方面,(1)该非竞争条款限制是为保护雇主合法商业利益;(2)该非竞争条款限制不会造成该雇员生活困难;(3)该非竞争条款限制不会损害公众利益。纽约法律也要求严格解释非竞争条款限制,而佛罗里达州法庭对非竞争条款限制解释就相对宽松。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条款中指定按某州法律解释执行合同,接案法庭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纽约和佛罗里达州对非竞争条款限制法律相差如此大的情况下,纽约上诉法院最近裁决,纽约法院如果执行按佛罗里达州法律解释合同条款的协议会违反公共政策。换尔言之,非竞争条款限制不可能在纽约州按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执行,即使合约中规定该合同按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执行,该条款也无效。 详见Brown & Brown, Inc v. Johnson, 25 N.Y.3d 36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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