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戴晨方律師

在家庭医疗休假法(FMLA: Family Medical Leave Act)下,特定员工有权拥有12周的无薪重病假期,或家庭成员重病假期,或照顾孩子假期。根据美国劳工部(DOL: department of labor)的官方网站上所说,FMLA法适用于私人雇主有50或更多的员工在75英里的员工工地。并且只有那些已为雇住工作了最少12个月的员工才有资格得到 FMLA 休假。休假方面的纠纷往往出现在当员工被拒绝休假离职或因家庭医疗休假法休假后得到不公平的对待的时候。 能得到这种12周的休假的要求高,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应该会被给予休假:

  • 生育、收养或寄养安置一个孩子,并随后照顾新生儿,收养或寄养的孩子;
  • 照顾有严重疾病的孩子、配偶或父母;或
  • 如果员工有严重疾病的情况。

如果合理且可行的话,休假离职应提前得到雇主的同意,但当有意外情况出现如严重的健康状况,或去照顾一个孩子,配偶或照顾父母。紧急情况包括突发疾病,去医院或其他意外的健康事件。 雇主和雇员双方都该有关于病假的相关细节的文件说明,如果之后发生任何问题,这样的文件将会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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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一个公司的收购基本可以归于两种方式,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两种方式的商业收购对买方和买方各有优劣。

资产收购是指,卖方公司保留自己的公司,买方会用自己的公司购买卖方公司的资产,比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库存、知识产权、牌照许可、租赁等。购买的资产一般不包括公司现存的现金和债务。买方比较倾向于资产收购,因为根据税法规定,资产收购中的买方会有机会提高资产的折旧基础。这样会在最先几年里有效地帮助公司增加现金流。另外,资产收购后,买方不用承担卖家潜在的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员工诉讼、合同纠纷等可能的责任。当然,在任何知识产权、合同、权利、许可很难从卖方公司转让到买方的情况下,不适合用资产收购。买方公司多不钟情于资产购买,因为交易由此引起的公司要上交的税可能是一个负担。其次,如果卖方公司是一个C股份有限公司,它可能面临双层税务。一层是公司由于该交易产生的税务,如果资金流入股东,股东上交的所得税是第二层的税。

股权收购中,买方新股东从卖家旧股东那里购买了卖家公司里的股权,卖方公司仍然存在不变。买方不愿承担的债务通常在收购之前由卖方公司付清。股权收购通常没有转让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公司。同样,买方不享受资产购买中资产提高的折旧基础。相反地,由于卖方公司主体不变,买方作为一个股东将有责任继承和承担公司各种问题的风险,包括知晓的和不知晓的。当然可以在收购协议里用卖方公司的声明降低风险。卖方公司比较喜欢股权购买,因为公司税不受影响。而且,卖方可以不用太顾及过去和现在的经营可能给将来带来问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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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州和联邦法禁止一切对于员工或潜在员工的歧视(如对于性别,宗教,国籍,民族血统,种族,肤色,残疾,性取向或年龄---“受保护群体”)。这意味着,雇主不可以基于这些因素做任何有关于雇佣,晋升,保留或解雇的决定。并且雇主不可以基于员工在受保护群体类内而给他们不同的就业条款和条件。

一个歧视起诉必须要先在马塞诸塞州反歧视委员会(Massachusetts Commiss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MCAD")递交。MCAD是一个政府机构, 当在MCAD递交后才可以在州或联邦法院申诉,联邦有两个处理有关劳动法方面的起诉的政府机构,一个是美国同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一个是美国劳工部(DOL:department of labor)。一般当雇主同时违反了州和联邦法,那么一般雇员会重新获得他所因歧视而丢失的工作,以及获得那些他如果未被解雇本可以挣到的工资金额。

如果起诉人在MCAD能得到比较满意的解决,则不用进一步到州或联邦法院解决。选择保留在MCAD解决和选择进一步去州或联邦法院解决也各有利弊。 在MCAD起诉比较便宜,并且有些损失会比较容易在MCAD获得弥补。然而,MCAD不能给予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或发出初步临时禁止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一般只有在被证明有恶意意图后才能同时给予损失补偿和罚款(punitive damage)。

这类问题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来做指导。一般歧视类的诉讼很难成功,因为这类诉讼常拥有的都是间接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如果你认为你的雇主对你有歧视,那么知道诉讼时效期是非常短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你不在要求的时间内递交诉讼,那么你的起诉将不能被带到法庭,你也将失去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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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绿卡还有义务,你知道吗?全面知识小指南 

 

( .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经常遇到客户咨询回美证或者往返美国时间等问题。我们将在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

 

首先来美申请绿卡的途径众多,有通过家庭移民, 有通过职业移民,也有通过庇护等特殊途径。移民局将绿卡申请的途径分为以下几种:

  1. Green Card through Family

  2. Green Card through Employment

  3. Green Card as a Special Immigrant

  4. Green Card through Refugee or Asylee Status

  5. Green Card for Human Trafficking and Crime Victims

  6. Green Card for Victims of Abuse

  7. Green Card through Other Categories

  8. Green Card through Registry


不管是哪一类别,经过九九百十一难以及重重流程终于拿到了绿卡,可是还有很多的义务您需要了解。 绿卡持有者和公民还是有很多的差别。首先持有绿卡并不能参与政治选举,不能无限期在美国境外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则被视为放弃绿卡身份。所以,非常值得注意的就是持有绿卡出境旅行的相关法规。

 

1) 作为美国的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你可以多次往返美国境内。但你在美国境外的时间不应该达到或者超过1年。而如果你离开美国境内超过1年或者以上,你的永久居民卡严格意义上说就是入境无效了。

 

2)如果你预计要待在美国境外1年或者超出1年,你需要向美国的移民局申请回美许可证(a re-entry permit) 回美许可证一般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整。因此,如果你在美国境外的时间总计超出了回美许可证的有效期,你可能面临被拒绝入境。

 

3)如果离境预计超出2年,则需要提供特殊的返美居民签证(SB-1)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国不要求合法永久居民提供护照入境。但前往其他国家则可能被要求提供护照。所以建议您在前往其他国家之前跟当地的领馆确认好。

 

5)虽然前面说了若出境1年内则不需要申请回美许可证,但同时,根据根据联邦《移民与国籍法> 8 USC 1101规定,如果超过180天但是少于一年,海关有权质疑是否放弃绿卡,而绿卡持有者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放弃绿卡的意图。换句话说,绿卡持有者在离境180天以内(6个月) 都不需要申请任何回美许可证或者被要求解释。


 

除了考虑出境问题,平时待在美国也得注意,也有一些义务要旅行。如果你持有的是永久绿卡,还需要看看你的绿卡是否需要更新。虽然永久居留绿卡对居住时间没有限制,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用10年,在但绿卡的正面有列明到期的日期,到期之前就得更新。当然,如果永久居留绿卡丢失、被窃、完全毁坏或者部分损坏,也必须更新。

 

相对于永久居留绿卡而言,另外一种绿卡叫做有条件绿卡的期限则为2年。这种绿卡到期之后不能更新,仅仅有效期为2年而已。之所以叫做有条件绿卡,说的就是这个两年条件到期之前90 天内要申请解除临时条件限制,否则将视为绿卡失效。这个有条件的永久居留证不能更新,如果所附条件不能解除则视为失效。

 

以上诸多不同类别的注意都需要把握好申请时间,更新时间。

 


这里给大家做个总结:

  • 已经获得临时绿卡的有条件绿卡的持有者要及时申请解除2年限制条件,此种绿卡不能更新,且所附条件必须申请解除限制。

  • 已经获得永久绿卡的持有者要记得10年到期更新绿卡。而无论临时或者永久绿卡持有者都还不是公民,都受限与美国移民法对于出境时间的要求,只要出境超出180天都有可能被移民局质疑,而总计要再境外1年或者超出1年则应有回美许可证护航,超出2年则需要提供 特殊的返美居民签证(SB-1) 但无论是回美许可证还是特殊的返美居民签证(SB-1)都不能绝对保证你的绿卡安全, 美国海关检查人员除了看你的出境时间,还要查询关于你和美国之间的约束力方面。比如他们可能要询问你美国居住了多少年,是受雇于美国公司为长期工作人员,家庭成员是否为公民以及是否也居住在美国等。综合多方面因素,海关检查人员会权衡判断你是否有放弃绿卡的嫌弃。

  • 建议大家减少出境次数,缩短每次出境在境外居住的时间。如果确实没有办法在美国一直居住,那么根据出境的时间计算看看是否要申请相关的签证,同时要保证美国的连接关系:包括美国的银行账户资产,工资报税,固定资产等。当然了,拥有一个固定的移民律师提供建议和帮助是最安全的,欢迎大家联系肯 .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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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亲属移民链还可行吗?2018年如何为父母子女申请来美

 

( .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近期接到很多咨询今年能否给亲属申请移民的咨询。我们将在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

 

自从川普上位之后,美国利益至上的各种法案应运而生。最近一份叫做[保障美国未来安全法案](H.R.4760 - Securing America's Future Act of 2018)堪称近百年最严苛移民议案出炉了

 

法案提议切断除了为配偶和子女以外的家庭链接式亲属移民(Eliminates green card programs for relatives (other than spouses and minor children) ,同时还建议废除绿卡抽签项目(Ends the Diversity Program 也就是常说的乐透绿卡。这类绿卡抽签是为提高移民的多元化,对移民人数偏低的国家例如土耳其,通过电脑抽签方式发给绿卡)

 

议案中还提到了建造那堵川普竞选期间就倡议的边界墙[Build the Border Wall ]以及设置美国入境的安全系统[Secures Ports of Entry] 整个法案与川普上台后的移民思路是一致的,也许不久的将来还有更多的类似议案上台。但,需要给大家先安心的是这个议案只是提议,具体能否通过尚无答案。虽然尚未被批准,但是这个移民风向标值得大家提早准备起来。

 

作为重视家庭团结的中华民族,法案提议切断家属移民链接显然是值得关注的。我们还能否提交家庭类(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移民申请呢?本文将侧重分析父母与子女的申请情况,兄弟子女等请关注后期文章。


首先来看看给父母申请:

 

1.  可否申请?答案:目前还可以。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年龄在21岁之上的美国公民,才能为父母申请来美的绿卡。如果申请人仅仅具有绿卡,而无公民身份是不可以申请的。而且,必须是主申请人本人是公民才行,公民为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申请是不可以的。

 

同时,这种公民申请父母的方式不需要排期。

 

[ 移民局原文为: To petition for your parents (mother or father)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green card holders, you must be a U.S. citizen and at least 21 years old. Green card holders (permanent residents) may not petition to bring parents to live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2.  如何申请,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我们这里用最简单的家庭关系做例子来说明如何申请。申请主要需填写一份130表格,同时需提供主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上面有父亲,母亲以及当时申请人作为孩子的证明),申请父亲的那份资料还需要提交父亲与母亲的结婚证。当然,如果主申请人不是在美国出生,还需要提供入籍/公民身份的证明。

 

为母亲申请:

Form I-130

A copy of your birth certificate showing your name and your mother’s name

A copy of your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or U.S. passport if you were not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为父亲申请:

Form I-130

A copy of your birth certificate showing your name and the names of both parents

A copy of your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or Citizenship or U.S. passport if you were not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 copy of your parents’ civil marriage certificate

当然,还有非婚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等情况,申请的资料准备以及时间把握会略有区别,可以单独咨询律师了解,本文不再赘述。


3.  提交申请之后,移民局会通知主申请人130表格是否被审批通过。

 

如果被批准了并且主申请人的父母居住在美国境外,则父母需要到附近的美国驻该地领事馆去完成签证申请。父母需要拿到签证并且入境美国之后才会拿到绿卡,在中国是拿不到绿卡的。整个申请过程顺利的话8-12个月。

 

如果父母当前住在美国,则可以在递交130表格的同时递交485表格( Form 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to Adjust Status)


 

接下来看看给子女申请的情况:

 

相对于给父母申请仅限公民才可以提起,给子女申请则宽松一些:公民和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均可以提起。

 

给子女申请绿卡,最主要的就是看子女的年龄和婚姻状态。如果说未婚且年龄小于21岁,则在移民法中被认为是“child” 而如果子女已经结婚,或者年龄超过21岁了,则被定义为“son” or “daughter”.  别小看这个简单的叫法区别,在申请中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申请人(也就是父母),这里一般分为父母为公民和父母为绿卡持有者两种情况来分析。


如果父母是公民,则可以为三类子女申请:

  1. Children (未婚且小于21)

  2. 未婚的sons and daughters( 21岁或以上),若未婚的儿子或者女儿有child(ren), 是可以附带一起申请的。

  3. 已婚的sons and daughters(任何年龄),已婚的儿子或者女儿的配偶和child(ren)也可以一并申请


如果父母是绿卡持有者,可申请的类别就受限制了:

  1. Children (未婚且小于21),若未婚的child child(ren), 是可以附带一起申请的。

  2. 未婚的sons and daughters( 21岁或以上),若未婚的儿子或者女儿有child(ren), 是可以附带一起申请的。


从上面可以直接看出来,当父母的身份不一样,能提起的申请有所不一样,显然公民能提交的申请范围更广。同时,当父母为公民身份的情况下,为不同类别的子女申请的时间批准也不一样。比如当子女都是未婚且小于21岁的情况下,如果是父母为公为其申请是不需要排期的。但同样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父母若是为其他类别的子女申请则时间大不一样:为21岁以上未婚子女,或者已婚子女,或者绿卡持有者申请子女都是需要排期的。排期是一个长久的移民话题,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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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美国境外的未婚妻(夫)申请绿卡?K-1签证详解

(肯 . 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


肯.奥格律师事所 Augen Law Offices 遇到不少客户咨询如何为在国内的 男/女朋友申请结婚绿卡,问题设计到是否对方应该持旅游签证入境,或者是否先在中国结婚等问题。今天在这个专题将为大家做一些法律知识分享:

具有美好的恋爱关系,却苦于两人相隔重洋身处异国?不用担心!作为移民大国,美国移民局专门为此类困境的情侣设计了一种未婚妻(夫)签证,即K-1 签证。让我们看看移民局官方定义原文:The K-1 is a nonimmigrant visa that permits a foreign national fiancé/fiancée of a U.S. citizen to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marry the petitioning U.S. citizen sponsor within 90 days of admission to the country.


可以看出,K-1签证的目的是让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外国未婚夫/妻来到美国与美籍未婚妻/夫完婚。并且根据规定,K-1签证的持有者在入境之后90天内需要和该美国公民完婚,继而申请在美国进行身份调整。

先从大框架上来看,关于k-1签证最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如下:(为了体现移民局原文官方解析,这里将采用中英文双行来表述,英文为移民局原文规定。)


首先申请条件是:

1.  You (the petitioner) are a U.S. citizen.

主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公民。如果是合法永久居民(绿卡身份)而非美籍公民,则不能为其未婚夫/ 妻申请K签证。

2.  You intend to marry within 90 days of your fiancé(e) entering the United States.

K-1签证是让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外国未婚夫/妻来到美国与美籍未婚妻/夫完婚。时间限制: 入境后90天内。也就是K-1签证的持有者在入境之后90天内和美国公民完婚

3.  You and your fiancé(e) are both free to marry and any previous marriages must have been legally terminated by divorce, death, or annulment.

双方都可以自由合法结婚。所谓具有合法自由婚姻的权利,就是公民申请人具备结婚的法律条件,无既存的婚姻关系存在。如有婚史,需要提供离异亦或是前配偶已经离世的证明。

4.  You met each other, in person, at least once within 2 years of filing your petition. There are two exceptions that require a waiver: 1. If the requirement to meet would violate strict and long-established customs of your or your fiancé(e)’s foreign culture or social practice.2. If you prove that the requirement to meet would result in extreme hardship to you.

夫妻见面要求:必须在过去的两年内和未婚夫/妻当面相至少一次,除非因为文化对于恋爱的限制等特殊因素等(比如当地文化是男女婚前不能见面)。所以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尽量保存两个人的互动纪录,比如书信往来,email电邮或者照片等。


知道申请基本条件后,接下来做简要的申请流程解析:

第一步: 当受益人(被申请人)还在国内的时候,由公民(主申请人)一方在美国境内附近的移民局办事处提交申请表 I-129F, 接下来I-129F表申请被批准后,将会被送到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美国国家签证中心会将该批准信息送往中国该受益人所在相应的美国驻中国使领馆。

第二步: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受到I-129F批准消息之后,同时会通知主申请人何时可以正式让受益人在中国申请k-1签证了。 一般情况是,受益人(被申请人)也就是未婚妻/未婚夫会收到美国驻中使馆的通知,配合提交签证申请资料(包括与美国申请人的关系证明,体检表和接种疫苗记录,如有既往婚史,必需提供有关证明等等)。稍后,使馆会安排与受益人(被申请人)进行面谈并打指纹。 在中国的面试以及准备资料的过程并不简单,需要格外仔细和谨慎,但凡被面试官发现订婚以及将来结婚目的不良(例如虚假结婚),将被拒签且存入记录。如果一切顺利,受益人将会被批准获得k-1签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官方原文说到只能单次入境,且最长有效期为180天。(K-1 visas are valid for up to 6 months and a single entry)

第三步:受益人飞到美国,接收边境检查,若通过则顺利入境。

第四步:在90天内注册结婚,如果被申请人到达美国内90天内没有和主申请人结婚,该未婚夫/ 妻签证就自动生效了,并且不能延期。这个时候,未婚夫/ 妻应该在90天到的时候离开美国境内,否则将视为违反美国移民法。

第五步:婚后,受益人已经成为了配偶,可以直接在美国申请I-485身份调整。如果调整申请批准时婚姻已经满两年,外国配偶就可以直接获得永久居住权(永久绿卡)。此时所获绿卡的有效期限为10年。但大部分情况下申请485时婚姻没有满两年,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绿卡有两年的时间限制。 当然,两年可以申请撤销绿卡上的限制获得永久居留权。关于这个规定,我们律师事务所前期做过关于如何解除绿卡限制的解析。

由于K-1签证的申请涉及中美境内领馆程序,且时间把握敏感,我们建议申请人在专业的移民律师指导下申请。同时,若未婚夫/妻带前一个婚姻的子女再婚,  就涉及到了K-2签证(为未婚夫/妻的未婚子女(21岁以下)到美国来而提供的一种签证)。此文不做赘述,有相关问题,欢迎致电奥格律师事务所。


文章资源参考:http://www.ustraveldocs.com  /  https://www.usci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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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戴晨方律師

一般高薪经管人员或者重要的员工才会有必要有雇佣合同。因为高薪员工的雇佣协议将会很复杂,所以签署雇佣合同可以锁住高新职位人员的工资以保证不会有大幅度的改变。这些合同内容常常会包括,特定的就业期限, 员工解雇条款,竞业禁止协议,机密信息的处理,知识产权转让(assign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以及股票期权和离职金等。当有这样一个合同, 雇员和雇主都需要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不过,一般即使有这样的合同,同样还是遵从任意性(at-will)雇佣的原则,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雇你,你也可以随时离职。当没有这样一个雇佣合同,那么雇员将会被看作是一个任意(at-will)雇员,这代表着雇员可以因任何原因被解雇,只要解雇原因不侵犯法律(例如该员工是在受保护的群体或者违反了国家政策)。通常一个雇佣通知书(employment offer letter)也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合同。

通常这样一个雇佣合同旨在保护雇主的利益。这种合同都会包括竞业禁止协议,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我们公司的合同律师经常被要求起草、解释和/或提出诉讼竞业禁止合同条款。这些雇佣合同条款执行, 旨在限制雇员带走公司机密信息或客户去竞业工作或开始他/她自己的竞业公司。我们的合同律师在结束和起草竞业禁止合同以及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诉讼竞业禁止协议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在签署员工合同的时候请确认你完全明白你的权利将会有什么改变,也可以在签署协议前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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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视点:

        移民局2017年10月23日发布题为《废止审理延期申请时遵循原申请内容确定非移民身份适用性》的政策备忘录[1],用于替代2004年4月23日的政策备忘录《遵循原非移民身份批件确认延期身份有效性的重要意义》[2],新备忘录同时取代了2015年8月17日政策备忘录《L-1B受理政策》中第7部分的内容[3]

        由于政策备忘录(PM)是移民局全员遵守的操作守则,因此该更新可视为移民局针对“工作签证延期申请”抬高审批标准的风向标。新上任的移民局长在官网通告中特意表明,这份新政策备忘录更符合移民局当下的有限目标,同时也为精进保护美国人就业利益的政策指出了清晰的方向[4]

        新局长认为非移民工作签证申请始终是美国雇主负责,而十几年前简化流程的政策备忘录使移民局在事实上替代雇主承担了申请中的举证责任。因此,新备忘录强调在延期申请中,即使关键事实与已获批申请相比未发生变动,雇主仍不能高枕无忧地坐等延期申请获批,而应再次证明受益人满足该合法身份要求。换言之,移民局重新执掌了审查权,宁愿多索取千万份材料逐一检查,也不愿在批准延期时放过任何不合格的“漏网之鱼”。因为被废止备忘录所针对的恰好是审批者“重复提问”的问题,即要求同样的当事人与同样的事实,在无证据表明存在实质性错误或欺诈时,移民局官员应居于已入档材料完成个案审批,并顺从已获批非移民工作签证的内容。

       应该说移民局此番一百八十度的政策转向无可厚非,因为行政权如何被具体行使的是非标准完全由政府决定,而执行政策方面的尺度与波动也如实反映着行政首脑的意图。对比2004年与2017年两份立意截然相反的备忘录,我们能感受到在字面规则保持不变的情境下,移民局其实获得了(也可以说是恢复了)否决案件的权力。无需在操作中遵循已获批申请,意味着当年获批的非移民工作身份的情境随时光荏苒而不复存在,若想如愿获得身份延期,须经获得新首脑授意的移民局再次审查,依照新时代的情境做出决定。

       对准备递交非移民工作身份延期的申请者而言,这份已当日生效的新备忘录意味着延期申请将有更高的几率遭遇被移民局的补件要求(RFE信),因为移民官现在可以不受约束地提出质疑。可以说,那些当年幸运过关但可能存在的漏洞申请,延期时将被放在更严格的标准下重新予以审视;而在当时情境下顺利获批的申请,同样的事实是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应在新形式下由移民局重新予以判断。

 

简讯:

  1.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17年10月26日投票通过了德州共和党议员Lamar Smith提出的编号HR. 3711法案,若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则将在未来强制所有美国雇主使用E-Verify系统验证雇员身份的合法性。部分民主党议员认为该法案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劳力短缺,但共和党议员要求保护美国公民及合法移民工作机会的倡议最终占据上风。

 

  1. 2017年10月开始,移民局已开始对所有在2017年3月6日及该日后递交的雇佣类别下绿卡主申请人及附随人员展开面试。需要注意的是,

(1)面试主要针对该申请人是否满足调整身份的条件,且来自国家利益中心(National Benefits Center)负责受理面试的移民官员,被要求不要在面试中重新审理已由移民局服务中心(Service Center)审查批准的I-140移民申请(雇主信息亦无需在面试中涉及);

(2)附随申请人将被询问与主申请人亲属关系属实的问题,这点与原亲属类绿卡面试环节中审查婚姻真实、健康、有效有异曲同工之处;

(3)若NBC认为I-140申请或相关证据中有不实之处,将会建议移民局服务中心撤销I-140批件,而若服务中心重新审查案件后不认为应当撤销I-140批件,绿卡申请将由服务中心连同I-140申请一道审理。

 

  1. 移民局2017年12月4日将强制使用版本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的I-765表格,新版表格将允许雇佣许可文件(EAD卡)的申请者在递交I-765申请时同时申请社会安全号码(SSN)。

 

  1. 国土安全部2017年10月向联邦上诉法庭要求更长的时限以便回顾与重新考虑奥巴马时代给予H-4身份持有人雇佣许可文件(EAD)的政策。在Save Jobs USA v. DHS一案中,该政策的合法性受到原告挑战,虽然该诉讼未继续推进,但原告仍在对这份“福利”政策的上诉并未消停。联邦政府希望能在20171231日前对该政策的去留做出决定,国土安全部即将公示为替代该政策所拟定的新政策草案。
 

[1] 新政策备忘录题为Rescission of Guidance Regarding Deference to Prior Determinations of Eligibility in the Adjudication of Petitions for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标号PM-602-0151。其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7/2017-10-23Rescission-of-Deference-PM6020151.pdf

[2]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The Significance of a Prior CIS Approval of a Nonimmigrant Petition in the Context of a Subsequent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Eligibility for Extension of Petition Validity,档案号为HQOPRD 72/11.3。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Static_Files_Memoranda/Archives%201998-2008/2004/readjud_042304.pdf

[3] 该政策备忘录题为L-1B Adjudications Policy,编号为PM-602-0111。其原文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5/L-1B_Memorandum_8_14_15_draft_for_FINAL_4pmAPPROV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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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为确保外国人在领馆获得非移民签证与经海关进入美国被询问入境目的时的一面之辞真实可信,美国国务院去年12月确立了30/60日规则,即该外国人入境后30日内的违规行为将被视为入境前作过虚假陈述、30日后60日前虽对类似行为不做推定,但签证官有理由相信该外国人进行了虚假陈述且未被相反证据说服时将同样导致虚假陈述的后果[1]

        在今年新总统抨击非移民签证欺诈频发[2]、宣扬合法移民数量应被削减一半[3]的背景下,国务院今年9月1日以更严苛的90日规则替换了生效才大半年的30/60日规则[4]。不仅将原30日规则拓展到90日,更规定90日后适用原30-60日的规则,这意味着非移民签证的入境期(B签证通常为6个月)被完全置于移民局吊销(使用该签证所获)入境许可的威慑中,不仅吊销入境许可的范围被扩大,吊销的可操作性也被大大提高。

        新规则瞄准了那些使用非移民签证入境,却在入境后谋求违悖面签陈述、意图获取其它移民利益(如申请绿卡、未授权工作、未授权上学)的群体。强调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面对签证官时应表明真实意图,一方面凸显绿卡申请与常见短期探亲、旅游、商务人士、学生在“移民倾向”这一表露主观心态的问题上不可兼得的法定状态;另一方面,也使非法用工、非法上学等非移民身份持有人突破身份限制的行为,能够被溯及到面签/入境时是否做出真实表述的层面,强化了非移民签证申请人保持诚实的要求。从下图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

  1. 新规则采纳了“合理相信”的证据规则[5]
  2. “简单怀疑”[6]的要求略高,但不要求签证官掌握“优势证据”[7]再行动,只需“合理相信”违规行为可能存在,即可按403条“通知上级有(非法身份)外国人居留美国境内”[8]、 “审慎撤销”[9]、列为“准否决案件”[10]、 或按302的规定请求上级的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启动可能最终引发吊销已有签证的入境许可的程序中;
  3. 新规则在90日内不当行为的措辞上更简明,去掉了原修饰条件的语言意味着更低的适用门槛;
  4. 旧规则基本只限制了入境60日内的行为,而新规则下入境90日后的不当行为仍受制约。

 

2016年12月20日版本:

 

入境30日内,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将被视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获得签证与入境许可。入境30日后60日前,出现(但不限于)上述情况时将需提供相反证据说服签证官/移民官无不实陈述的企图。

 

2017年9月1日版本:

 

获准入境90日内,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将被视为与先前陈述不吻合

 

(即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以获得签证与入境许可)

 

积极寻求未授权雇佣,随后参与该雇佣活动

在未获得许可时被雇佣

未转换身份情况下,完整参与学术性学校的一门课程

不具有许可的非移民身份(如探亲/旅行身份)下参与学术性学校的学习

结婚并居住在美国,或进行任何未转换身份/调整身份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在不允许移民倾向的非移民身份下(如探亲/旅行身份或学生身份)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结婚并在美国居住;或进行其它任何未转换身份/调整身份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2016年12月20日版本:

获准进入美国60日后

2017年9月1日版本:

获准进入美国90日后

仅仅有突破非移民身份的行为,不会导致不准许入境的后果[11]

违反非移民身份,或行为与先前陈述不吻合时,不会推定外国人先前故意进行虚假陈述。但若发现相关事实能够使签证官/移民官合理相信在申请签证或获得入境许可时该外国人曾对其旅行目的进行虚假陈述,则必须向咨询意见部门(Advisory Opinion Division)请求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简称AO)。

        受新规则影响最大的将是那些意图用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后调整身份的美国公民直系亲属(配偶、父母与21岁以下未婚子女)[12]。因为该类别无排期限制,具备随时获得签证名额并在美递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的可行性。甚至可以说,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一绿卡策略都堪称捷径。与常规经领馆面试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的路径比,在美调整身份不仅减少了环节[13]、极大缓解了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焦急等待的心情[14]、还相对容易[15]。因此新规则将使那些欲借助非移民签证入境再调身份的美国公民直系亲属,在签证面试时就面临极大考验,不诚实的违法成本被新规则大大提高,而诚实则可能将不得不在广州/香港的领馆等待面试。如何取舍如何抉择,想必是每个想披上非移民外衣走捷径的真移民不得不仔细斟酌的大问题。

 

[2] 请参见本站2017年4月《美国总统行政令剑指H-1B工作签证》, http://wan.business/cn/zhuanlan/yaranpan/2017-04-18-000000

[3] 请参见本站2017年8月《山雨欲来风满楼——改革提案剑指合法移民》, http://wan.business/cn/zhuanlan/yaranpan/2017-08-02-000000

[5] 证据规则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302.9-4(B)(3)(g)(1)(c),引用号VISA-442,更新日期2017年9月1日。合理相信原文为“Reason to believe”,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6] 简单怀疑,原文为“Mere suspicion”,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7] 优势证据,原文为“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文地址请参见注释[4]。

[8] 通知上级有(非法身份)外国人居留美国境内(Notice to Department of Alien in United State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A),适用于理论上无法取消签证的情形,应立即通知国务院监视、分析与协作办公室(CA/VO/SAC),引用号VISA-1,更新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 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311.html#M403_11_5

[9] 审慎撤销 (Prudential Revocation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B)适用于持有有效签证但可能在申请签证、被准许入境、或递交移民利益申请时对其行为意图存在虚假陈述。《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1-5引用号VISA-50,更新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 原文地址同上。

[10] 准否决案件(Quasi-Refusal Cases),条文参见《外国事务手册》第9部分403.10-3(C),适用于非绿卡持有者亦无有效签证,但可能在申请签证、被准许入境、或递交移民利益申请时对其行为意图存在虚假陈述,此时应录入“领馆警告与支持系统”(CLASS系统)。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310.html#M403_10_3_C_1

[11] 不准许入境情况请参见《移民与国籍法》212(a)(6)(C)(i)。

[12] 过去十几年间,中国大陆出生无排期亲属移民数量与有排期数量几乎平分秋色,2017年财年前两个季度37,787个大陆出生新移民中,有18,129人(48%)选择了在美调整身份的方式。

[13] 中转案件到美国国务院下辖的国家签证中心,再由签证中心联络领馆所必需的传输材料、安排面试。

[14] 可以入境美国后慢慢等待移民局审批,而非远隔重洋等待面试。

[15] 现实中,海外领馆面试官熟诣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审核材料时的针对性远非身在美国的同僚可比,加之领馆面试时对申请材料本身的要求也高于在美国调整身份的情境(如无血缘联系的额外经济担保人在美国本土递交的绿卡申请中,由于相关人员具有社会安全号码、清晰可查的雇主信息,因此从未成为一个问题,但在领馆面试时不具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如何能提供可信的经济担保会成为难以向面试官说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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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移民局近期向国会司法委员会递交了题为《H1B 特殊职位雇员所扮演角色》的年度报告,这份 27 页的报告翔实列举了 2015 年 10 月 1 日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间 H1B 签证相关数据[1]。考虑到特朗普总统 今年 4 月 18 日曾发布针对 H1B 签证的行政令,这份报告与其所公布的 H1B 数据可以视为移民局向公众展示外国人雇佣活动真实状态的一扇窗。

 

 

要点:

 

  1. 2015 至 2016 财年,各类 H1B 申请总数由 348,669 升至 398,718,增幅 14%;[2]

  2. 2015 至2016 财年,各类 H1B 获批总数由 275,317 升至 345,262,增幅 25%;

  3. 2016 财年获批 H1B 中受益人年龄居于 25-34 岁间的占 69%、持本科学位的占 44%、持硕士学位的占 45%、持博士学位的占 7%、持专业学位(法学、医学等)的占 3%、从事与计算机相关职业的占 69%;

  4. 2016 财年获批 H1B 中受益人收入中位数为 $82,000,2015 财年这一数字为$ 79,000。

 

注:每个财年由上一自然年 10 月 1 日起算。 


       此外,移民局还公布了 2007-2017 财年 H1B 变化趋势[3] 与 2015、2016 财年所有 H1B 雇主信息[4],即便10人以下 H1B 雇主数据被模糊处理,但两份各 900 页的 H1B 雇主清单还是相当详尽地为公众展示了 H1B 雇主的面貌。移民局还顺带公布了过去 6 个财年工作许可 (EAD) 的发放情况[5]。(请放大本页面浏览图片详情)

 

 

图1

2007-2017财年H1B案件数量变化

 

 

附:

 

2013-2016 财年 H1B 申请数 (图1-2)

 

 

2013-2016 财年 H1B 按季申请数 (图1-3)

注:每一财年第一季度指上一自然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其它季度以此类推。

 

 

2013-2016 财年 H1B 获批数(图1-4)

注:2013 财年 - 2016 财年数据 [参见尾注1] 与 2007 - 2017 财年数据 [参见尾注3] 均来自移民局网站,其中个别不相符的数据可能源于移民局略有差异的计数方式。


 

 

图2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出生地分布

 

 

附: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初始雇佣)出生地分布 (图2-2)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持续雇佣)出生地分布(图2-3)

 

 

 

2007 - 2017 财年 H1B 申请——中国出生受益人(图2-4)

 

 

 

2007 - 2017 财年数量排名前 20 的受益人出生地申请数量细目(图2-5)


 

 

图3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年龄分布

 

 

附: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年龄分布细目(图3-2)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初始雇佣)年龄分布(图3-3)

 

 

 

2016 财年 H1B 受益人(持续雇佣)年龄分布(图3-4)

 

 

图4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职业分布

 

 

附: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职业分布细目(图4-2)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集中的 30 个行业细目(图4-3)

 

 

 

2015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大类分布(图4-4)

注: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综合不一定能加到100。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大类分布(图4-5)

 

注: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综合不一定能加到100。

 

 

2015 -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细分(数量)(图4-6)

 

 

 

2015 -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职业细分(比例)(图4-7)


 

 

图5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收入变化

 

 

附: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收入分布(图5-2

 

 

2007 - 2017 财年 H1B 受益人收入分布细目(图5-3

 

 

 

2016 财年获批 H1B 受益人收入(按职业大类)分布(图5-4

 

 

 

2016财年获批H-1B(初始雇佣)受益人收入(按职业大类)分布(图5-5

 

 

 

2016财年获批H-1B(持续雇佣)受益人收入(按职业大类)分布(图5-6

 


 

 

图6

2007-2017财年H-1B受益人受教育水平分布

 

 

附:

 

2013-2016财年获批H-1B受益人受教育水平分布(图6-1

 

 

 

2016财年获批H-1B受益人受教育水平详情(图6-2


 

 

图7

2012-2017财年F-1 EAD获批情况

 

 

附:

 

2012-2017财年各类EAD发放细目(图7-2

 


 


[1] 报告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2] 2015至2016财年的初始雇佣(不局限于H-1B Cap)申请增幅为6%,获批增幅小于1%;同期,延续雇佣的申请增幅为20%,获批增幅为43%。

 

[3] 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4] 2016财年H1B雇主数据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 2015财年H1B雇主数据原文请参见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5] 数据原文请参见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Resources/Reports%20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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