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州最高法院就 CHARLES M. LIEBER vs.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 another 一案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告查尔斯·M·利伯 (Charles M. Lieber) 就初步禁令动议被驳回提出上诉。在该动议中,利伯试图要求其雇主(哈佛大学)根据赔偿政策, 为其支付在面临刑事指控时所产生的律师费和开支。法院得出结论,动议法官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并确认该动议被拒绝。
自 1991 年以来,利伯一直担任哈佛大学教授,除此之外,他还曾担任主要由两个联邦机构资助的研究小组的首席研究员,分别是国防部 (DOD) 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在申请和接受这些补助金时,哈佛和利伯必须就外国合作和重大财务利益冲突(包括从外国收到的资金)进行披露。
根据利伯的哈佛邮箱账户,在2011至2013年之间,他与中国的武汉理工大学签订了三份合约。根据这些合约,他会在三至五年中组建研究团队、从事研发、指导学生、并发表文章。同时,他将获得报酬以及某些费用的支付和补偿。根据其中两个合同,利伯每月的工资超过50,000美元。其中一个合同涉及到他参与中国政府用以招揽外国人才的“千人计划”。2012至2017年,利伯为武汉理工大学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报酬,在他的指示下,这些钱有一半通过存款方式分发给他在中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另一半则以现金形式在他来访中国时提供给他。
自2012年以来,哈佛大学要求像利伯这样的员工上交海外财务活动报告(FARs)以及披露表格(FCOIs),而利伯在2012至2019年期间共上交了17份此类报告,却从未提及自己与武汉理工的联系。2018年,美国国防部和国立卫生研究院注意到了利伯的行为。利伯在一次调查中否认了曾参与过“千人计划”,而哈佛大学基于利伯的保证,也同样否认了其与武汉理工的联系。
2020年,利伯因欺骗政府机构、逃税以及其他几项指控被正式起诉,而他则否认全部指控。利伯随后基于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要求哈佛大学支付其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规定其赔偿“合资格人士”因担任“涵盖角色”而参与的刑事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涵盖角色”包涵在哈佛的任何行政、执行、管理、专业或信托角色,或应哈佛的要求和利益,在任何其他公司、信托或组织中担任相应角色。除此之外,只有在教员受雇范围内的活动,才能给予赔偿。
哈佛执行副校长凯瑟琳·N·拉普(凯瑟琳)回绝了利伯的请求。她认为利伯不属于“涵盖角色”,并且利伯的行为不在受雇范围之内。此外,凯瑟琳还认为由于利伯的行为存在蓄意隐瞒和欺骗,违反了哈佛的政策,因此不适用于“赔偿政策”。
利伯于是对哈佛大学提起诉讼,指控包括违反合约及违法公平交易等。他还递交了作为此次判决核心的动议,希望法庭下达初步禁令以要求哈佛大学赔偿其律师费用及开销。初级法院驳回了此动议,利伯因此向麻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规定,如果动议方不能证明其案情胜诉的可能性,则不会授予初步禁令。在这里,利伯的成功取决于哈佛赔偿政策中的含义。尽管受法规监管,但公司赔偿政策在本质上被视为合同性质,并“根据合同法的传统原则”进行解释。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表述清晰且意义直白,因此哈佛大学在评估之后拒绝赔偿利伯是符合其政策的。此外,法院认为利伯无法证明哈佛大学的赔偿政策违法了公共政策,因此法院无法强迫哈佛大学对其进行赔偿。
考虑到哈佛赔偿政策中的明确语言和相关的事实,特别是利伯自己的电子邮件所揭露的事实,法院认为动议法官在她得出结论时没有滥用她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初步禁令的动议被适当地拒绝了。
【本文参考资料是麻州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https://www.mass.gov/files/documents/2022/01/10/k131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