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在美国,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 是一项非常普遍的法律服务,美国人对遗产规划的态度也非常积极而正面。国人对遗产规划却往往知之甚少。 由于知之甚少,就自然存在着许多误解,觉得生前谈论身后事是忌讳, 不吉利,早早将身后事安排了会引起家庭矛盾,有些人甚至认为只有“富人” 或 “老人” 才做遗产规划。本系列文章将向在美华人介绍关于遗产规划的基本信息,以及提早做遗产规划的诸多好处。对遗产规划进一步了解之后,国人对其态度也自然会慢慢转变。从忌讳,到接受,再到积极寻求相关法律服务,希望本系列文章能帮您增进对遗产规划的认识,并为您和家人的明天早作安排。

(一)什么是遗产规划?为什么要做遗产规划?
所谓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 , 简单而言就是应用多种遗产规划手段,比如遗嘱(will),信托(trust),委任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 等,为您的遗产以及身后各种事宜提早做出详尽的安排。遗产规划的目的因人而异,但归结起来以下几大目的最为常见:
1.    减少遗产税(estate tax)以及遗产认证程序的费用(probate cost),从而使您的遗产能较为完整地传给受益人;如何通过遗产规划避税及降低认证费用将在后续文章中详细介绍。
2.    在生前做好遗产规划,可以保证您的财产按照个人意愿,而不是所在州的继承法(intastacy law), 转移给您想传继的受益人。举个例子,在没有遗嘱(will)的情况下,按照麻州的继承法,如果子女都是与去世者现任配偶所生,全部遗产将传继给去世者的配偶。如果不想按照法律来安排您的遗产,按照个人意愿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十分必要。您可以在遗嘱中对遗产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安排,比如全部遗产传继给子女。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终遗嘱,法院会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您的财产。再比如,如果您有家族生意(family business), 您想把生意传给有能力,有意愿经营的子女,对其他子女做经济上的补偿以图公平,这就需要您提早做规划。如果您没有做遗产规划,您的遗产将按照法律来分配,而法律是不会考虑您的特殊想法和需求的;
3.    避免家庭纠纷,维护血脉亲情。生前对遗产的分配处置作出提早安排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子女在您百年后为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院。遗产纠纷不但对亲情是一大伤害,还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经济付出,比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提早做遗产规划,是您对家眷后代关爱的一种表现;
4.    对突发意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及其他身后事宜作出安排。很多人误以为遗产规划仅仅是关于财产的处置。实际不然。您可以利用不同的遗产规划手段, 对突发事件作出应对方案。比如,您可以通过遗嘱规定在夫妻一同遭遇意外的情况下,谁将成为您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您也可以提早规划如果您遇到意外,或由于疾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您的授权人有权代替您决定一切经济事宜,比如如何处置您的财产,生意等。意外之所以让人恐惧,就是因为我们对其没有准备, 又很难防备。既然很难防范意外的发生,我们只有提早设计好处理方案,一旦意外发生,您的家人可以按照您的意愿来应对。

(二)遗产规划的手段都有哪些?what are the tools?
遗产规划的手段多种多样,每一套遗产规划又通常结合多种手段,这就需要律师根据特殊需求和具体情况为您量身定制一套最符合您意愿的遗产规划。
具体来讲,常见的遗产规划手段有以下几种:

(1)    遗嘱 (wills
所谓遗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做出明确的指示:在他/她百年之后,谁将继承什么财产。遗嘱通常还会指派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及遗嘱执行人(executor)。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您的亲属,也可以是律师,或者任何您信任并有能力安排您身后事宜的成年人。在立遗嘱人在世时,遗嘱并不生效,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把遗嘱送到遗产认证和家事法院(Probate and Family Court)进行认证, 如果法院认定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终遗嘱,那么遗嘱执行人将按照该遗嘱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割。
遗嘱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规的遗产规划手段。遗嘱可以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对遗产作出安排。如果您没有遗嘱,法院会指派一名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按照州继承法的规定来分割您的遗产。然而,法院指派的人不一定是您信任的人,州继承法的分割方式不一定是您期望的分割方式,最终的受益人也不一定是您中意的受益人。所以,为确保您的财产按照您的意愿传继给您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规划手段。

(2)    信托(trusts
在美国,信托是除遗嘱外最为盛行的遗产规划手段。在很多方面,信托甚至优于遗嘱。遗憾的是,国人对信托的了解普遍比较匮乏,所以用得也比较少。在阅读完下文后,希望您能对信托有一个进一步的了解,并考虑通过建立信托来优化您的遗产规划。
信托,trust,涉及三方,信托设立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设立人(settlor)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虽然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受信托文书的约束,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对该财产进行持有并管理,并按照信托文书的指示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设立人本人,也可以是配偶,亲属,朋友,律师,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托设立文书可以具体规定受托人应该如何管理该财产,如何将该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遗产规划中最常用到的信托模式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又称 inter vivo trust, 或者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生前信托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托设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修改,甚至撤销并收回信托财产。由于信托设立人可以对生前信托做任意修改或撤销,在债权人保护以及遗产税的计算上,可撤销信托财产依旧视为设立人的私人财产。举个例子,信托设立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信托财产来抵偿信托设立人的债务。与生前信托相对的是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顾名思义,不可撤销信托不可以被更改或撤销。不可撤销信托财产不再视为设立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在计算遗产税时,信托设立人的遗产总值不包括任何在不可撤销信托下的财产。
相对于遗嘱而言,信托有以下几大优势:
•    生前有效。信托在信托文书签署,且信托财产转移之时即生效。而遗嘱只在遗嘱设立人死亡之时生效。当某人由于意外或疾病陷入植物人状态时,其遗嘱并不生效,如果他设立了信托,信托文书又规定一旦信托设立人永久陷入昏迷状态,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那么,尽管其遗嘱并不生效,但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书的内容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    避免遗产认证程序。信托文书作为一份合同,受合同法的管辖。按照合同法规定,信托财产将按照信托文书的内容分配给受益人。所以信托下的财产并不属于认证财产(probate estate),无需经过繁琐的遗产认证程序,因而节省在认证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
•    减少遗产税。如前所述,不可撤销信托下的财产在计算信托设立人遗产时将被刨除,从而降低其遗产总值和相应的遗产税。
•    私密性。遗嘱在遗嘱设立人死亡后生效,遗嘱执行人需要向遗产和家事法院(Probate & Family Court )备案该遗嘱,自此遗嘱便成为公开文书,任何有法律资格(standing)的人可以要求公开遗嘱内容,并质疑其有效性。而信托文书作为合同则属于不公开文书(private document),只有相关主体(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权知晓其内容。
如果您对信托还有疑问,您可以向律师咨询。律师会按照您的具体情况,协助您设计一套信托模式,并回答您的各类问题,比如如何选择受托人,如何转移财产,如何将财产传继给受益人等。

(3)    授权书 (Power of Attorney)和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是一份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您授予代理人(the agent)代表您处理经济及法律事宜的权利。 授权代理人处理您的事务并不意味着您放弃自行处理事务的权利。不但如此,您还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以任何理由撤销授权。在麻州,授权书分为两种,一种是全权授权,一种是有限授权。顾名思义,代理人在全权授权下,可以代表授权人处理其一切经济事务;有限授权的代理人则只能代表授权人处理有限授权书中明确列举的经济事务,其他事务代理人无权处理。然而,普通的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之时便失去法律效力。要想代理人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持续拥有代理权,授权人需要立一份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持久授权书在本质上与一般授权书并无大异,唯一的区别就是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持续。签署持久法律授权书对遗产规划的意义在于,如果授权人遭遇意外,或者由于疾病不能亲自处理自己的经济和法律事宜,代理人依旧有权代表授权人处理相关事宜。

(4)    医疗护理授权书 (health care proxy
医疗护理授权书同样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您可以授权代理人在您由于任何原因无法亲自决定相关医疗护理决定时,代理人有权代表您的意愿为您做相关决定。类似于授权书,医疗护理授权书也分为全权授权,和有限授权。与授权书不同的是,医疗护理授权书并不是在签署时生效,而是在您的医生以书面证明的方式宣告您丧失自行决定能力后生效,代理人自此可以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实行其代理权。举个例子:如果授权人由于疾病或意外陷入植物人状态,或丧失神智判断能力,医疗护理代理人可以代表授权人与医生探讨治疗方案,并按照授权人意愿接受或拒绝治疗。

(5)    生前遗嘱 (living will
生前遗嘱的目的是在立遗嘱人永久丧失行为能力 (比如陷入植物人状态)后,医护人员可以按照立遗嘱人在生前遗嘱中所陈述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对立遗嘱人实行维系治疗,或实行何种治疗。生前遗嘱与医疗代理授权书的目的和内容非常相似,但麻州并没有正式承认生前遗嘱的有效性。虽然医护人员和法院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执行生前遗嘱,但他们往往会参照生前遗嘱的内容,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进行治疗。

(三)如何通过遗产规划降低遗产税以及遗产认证程序的费用? how can estate planning help you reduce tax and probate cost?
要了解如何通过遗产规划来降低遗产税和遗产处理程序费用,有几个概念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
1.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遗产(estate),哪些遗产属于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需要经过遗产认证程序来继承。所谓遗产(estate), 是指过世时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按照是否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 遗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 和非认证遗产(non-probate estate)。 无论有没有遗嘱,认证财产都必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遗产认证程序来承继。在麻州,具体负责遗产继承事宜的是遗产和家事法院(Probate and Family Court)。如果有遗嘱,且经法院认定该遗嘱是有效的最后遗嘱,法院会按照遗嘱的规定来分配逝者遗产中的认证遗产;如果逝者生前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法院会依照麻州的继承法来分配逝者遗产中得认证遗产。 至于遗产中的非认证遗产则无需经过法院认证程序,而是按照合同法直接转移给受益人。

2. 在了解了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 和非认证遗产 (non-probate estate) 在继承上的区别之后,您需要明确哪些遗产属于认证遗产, 哪些属于非认证遗产。 简单来说,逝者全权以自己名义所有的财产均属于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 比如单独挂在逝者名下的不动产,逝者作为普通共有人(tenant in common)所拥有的不动产,逝者所有的动产(比如首饰,家具,汽车等),单独以逝者名字所有的银行账户,逝者在公司、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份额,以及以逝者或逝者遗产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单(life insurance policy)或经纪人账户(brokerage account)等。非认证遗产(non-probate estate)包括逝者作为合伙共有人(joint tenant)或者整体共有人(tenant by the entirety) 所拥有的不动产,逝者作为合伙共有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和经纪人账户,死亡即付(payable on death, POD)或死亡即转(transfer on death, TOD) 的银行或经纪人账户,信托财产,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或经纪人账户,以及退休金账户(retirement accounts)等。
在熟悉了基本概念后,我们来讲一讲如何通过遗产规划来节省遗产税,并降低遗产认证费用。所谓的遗产税是指按照逝者的遗产总值计算要缴纳的遗产税。降低遗产税的方式根据您的需要和您的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多种, 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就是生前馈赠,或者建立信托。其他常见的降税手段还有将财产以特殊形式留在认证财产中,主要目的是让该财产满足课税免除(tax dedcution)的要求,成为免税财产; 或者通过各种现值估算法降低财产的估价。
降低遗产认证费用的手段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易懂,主要就是尽可能转变财产的持有形式,将认证遗产转变为非认证遗产,比如建立信托,或将共同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财产转变为合伙共有(joint tenancy) 或整体共有(tenancy by entirety)财产。作为非认证遗产,无须经过法院认证程序,而是按照合同法直接转移给受益人。遗产中的认证遗产越少,遗产认证程序越快捷简单,相应的费用也就越低。
财产划分是需要相关法律知识的,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帮您详细划分财产,并设计一套适合您个人情况的规划方案,尽可能地降低遗产税,和相关的遗产认证程序费用,使财产能够最大限度地传继给受益人。

(四)为何要请专业律师帮您设计遗产规划方案?how can an experienced attorney help you with your estate planning?
很多人在对遗产规划做了初步了解后,觉得完全可以DIY,不用请律师来做。这也是一个误区。遗产规划的法律文本 (比如遗嘱 wills, 信托trusts) 必须满足很多程序上的要求才能有法律上的效力。自己DIY 很容易忽略这些程序要求,或者有缺陷,最终导致法律文本无效,您遗产规划的目的也没有达到。专业律师不但可以帮您起草所需要的法律文本,确保其法律效力,还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 为您量身定做一套能最大满足您特殊需求的遗产规划。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很多人一听到请律师就觉得一定要花很多钱。实际不然。遗产规划属于很常规, 很普遍的法律服务,价格也很平民化。比如在Amaral & Associate P.C. 做一份个人遗嘱只需要325美金。相对于DIY所面对的法律文书无效的风险,区区几百美金的投入绝对是一个明智且经济的投资。

Amaral & Associates 是一家专门承接家事法(family law), 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以及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ies)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都是执业二十年以上,经验丰富的美国律师。考虑到很多华人对美国的法律用词和概念都不是很熟悉,我们会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全程或部分中文翻译。我们的翻译人员是在美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并拥有美国律师执业证照的专业律师。首次咨询免费,我们的律师会与您交流探讨您的具体法律需要,并解答您的相关问题。欢迎致电:857-253-9620(支持中文服务)。我们的网址是 www.amarallaw.com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上一篇”遗产规划全知道“中介绍了关于遗产规划的一些基本信息,本文将详细讲一下离婚对于遗产规划的影响。

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的规定,当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配偶将被自动免除在前任配偶遗嘱中的受益人身份。换句话说,在离婚的情况下,先生无需对其遗嘱作出任何修改,法律规定太太自动丧失作为配偶继承先生遗产的权利。

尽管您的前任配偶自动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您也需要根据离婚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对您的遗产规划做出相关改变。比如您可能需要更换遗嘱中指定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或者您需要对离婚前设立的生前信托作出调整,变换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再比如,如果您在离婚前设立了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和医疗护理授权书(health care proxy),且您的前任配偶是您的代理人,那么在离婚之后,您可能需要更换代理人。

此外,您还应该考虑更换人生保险的受益人,以及其他IRA , 401K或投资账户的受益人。由于上述保金或账户不属于认证遗产,因此不会按照遗嘱,或者州继承法转移,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您不想前任配偶继承上述财产,您需要对这些账户的受益人作相应调整。

无可厚非,离婚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它会对您的精神,心理和财务等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通过咨询律师,我们可以协助您应对这一系列的影响,尽可能帮助您顺利平稳地跨过离婚这一关。
Amaral & Associates 是一家专门承接家事法(family law)和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都是执业二十年以上,经验丰富的美国律师。考虑到很多华人对美国的法律用词和概念都不是很熟悉,我们会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全程或部分中文翻译。我们的翻译人员是在美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并拥有美国律师执业证照的专业律师。首次咨询免费,我们的律师会与您交流探讨您的具体法律需要,并解答您的相关问题。欢迎致电:857-253-9620 (支持中文服务)。我们的网址是 www.amarallaw.com

Author: Amaral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美国是一个离婚率很高的国家,50%的夫妇都以分手告终。很多在美的华人夫妻也在经历着同样的家庭变化。当俩个曾经誓言白首的人不再愿意共同维系一个家的时候,离婚往往是唯一且明智的选择。然而,对于当事人而言,离婚绝不仅仅只是精神和感情的折磨,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经过什么法律程序,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监护权和探视权如何划分,以及是否有义务支付配偶赡养费等都是离婚夫妇所必须面对的难题。本文将具体向大家介绍一下在美国离婚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程序和相关信息。

1.    离婚理由
支持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分为两大种,一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比如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重婚,虐待,遗弃,乱伦或精神错乱;另一种则是无过错离婚,即单纯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或长时间分居,婚姻关系没有继续的可能。两种离婚理由的举证侧重点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二选其一。以何种理由起诉离婚直接关系到起诉人的举证内容,和举证责任的轻重,建议您咨询专业家事法律师。律师会针对具体情况为当事人选择最佳方案。

2.    离婚程序
在美国,无论是否需要法庭辩论,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按照是否经过法庭辩论,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无争议离婚 (uncontested divorce)和争议离婚 (contested divorce)。无争议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在庭外就婚姻财产划分,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安排,及赡养费等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会审查该协议的内容,若法院认定该协议的各个条款都公平合理,且合乎法律的规定,那么法院会认定其有效性并判决离婚。争议离婚,即双方无法在厅外达成协议,因而需要经过一套完整的法庭程序,并由法官来做最终评判。

在某些州,如果夫妻无法在厅外达成协议,法院会要求双方先进行离婚调解。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协助离婚夫妻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划分等问题上达成协议。如果夫妻经调解依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就夫妻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做出最终判决。

某些州的法律还要求夫妻双方在法官做出最终离婚判决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再婚。再婚等待期在某些州是一天,在某些州是一年,具体长度由该州的相关法律决定。

3.    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
在美国,子女监护权可以单独判给夫妻任一方,或者判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一般情况下,孩子的监护权会单独判给夫妻中的一方,且孩子与持监护权的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视权,即在周末,节假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经夫妻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双方分享孩子的生活监护权,即孩子轮流与父母其中一方生活。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替孩子做重要决定的权利,比如关于教育,医疗和信仰的决定。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监护权达成协议,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对监护权作出判决:夫妻双方是否有持有监护权的能力,孩子的意愿,孩子的年龄和性别等。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如果其中一方想更改监护权的判决,他/她必须举证证明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要想保护孩子的最大权益,有必要更改原判决。

夫妻双方均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法院会考虑监护权的划分,夫妻各自的收入状况,经济来源及其他义务等因素,对子女抚养费作出判决。

如有必要,夫妻可以要求法院对赡养费和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作出修改。但要求修改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其经济来源或需求发生重要改变,因此有必要改变原判决或协议。

4.    赡养配偶和抚养子女的义务
在美国,夫妻赡养义务称为赡养费(Alimony),在某些州又称为生活维系费(Maintenance)。根据收入,所拥有的财产,离婚前的生活标准,具体的经济需求,以及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夫妻中任一方都有可能享有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赡养义务达成协议,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考量因素,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直到接受赡养费的一方有自立的能力后,或者直至其死亡或再婚。

5.    婚姻财产和债务划分
不同州针对婚姻财产划分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州只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划分,有些州在此之外,还包括婚前取得的财产,及婚姻期间收到的馈赠。如果夫妻不能就财产划分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一系列法定因素作出具体判决:比如各夫妻自对获取某财产作出的贡献,对孩子的抚养和家庭的维系作出的贡献,各方的经济来源和具体需求,以及其收入和事业前途等。离婚律师会协助其当事人争取一套公平合理的财产划分方案,并避免当事人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忽视某些重要财产,比如退休金计划(pension plans)等。

夫妻可以就双方如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达成协议。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同一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法定因素,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划分。离婚律师可以协助其当事人向另一方讨要其拖欠的债务份额。

6.    离婚对税务的影响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税务都有重要影响。比如,子女监护权会影响家庭人口的申报,被抚养人的免税额度的申报,以及子女抚养费税额减免的申报。婚姻财产的划分也有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税务。律师会向其当事人详细解析离婚对其税务的具体影响。

7.    律师的角色
如果您正在考虑,或已经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请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是必要的。律师会为您详细分析您在子女监护权,婚姻财产划分,及赡养费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除协助并代表您与另一方进行协商,以及上厅辩论之外,律师还可以为您准备一套分居协议,确保离婚程序按法定步骤尽快进行。律师还可以在突发情况发生时,为您提供紧急援助,比如夫妻一方为争夺监护权协孩子潜逃他州,律师会协助您采取紧急法律措施将孩子尽快地平安接回。律师还可以为您寻求紧急法律保护,比如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骚扰或攻击,或一方企图藏匿或转移婚姻财产等情况下,律师会协助您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制止另一方进行上述行为。

8. 结语:
离婚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经济和情感的波折。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您和子女的权益,降低离婚对您和孩子未来生活的影响,请一名专业律师是十分重要的。Amaral & Associates 是一家专门承接家事法(family law)的律师事务所。律师Edward L. Amaral 在家事法领域有二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考虑到很多华人对美国的法律用词和概念都不是很熟悉,我们会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全程或部分中文翻译。我们的翻译人员是在美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并拥有美国律师执业证照的专业律师。首次咨询免费。欢迎致电:857-253-9620 (支持中文服务)。我们的网址是 www.amarallaw.com
 

Author: 潘雅然律师
H1B配偶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实施 美国国土安全部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局长于2015年2月24日一早正式宣布符合相应条件的H1B的配偶H4允许在美合法工作的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实施。该项规定的实施也是2014年11月奥巴马提出的行政令中诸多方案中能够得到实施的其中重要一项。该项修订的法规所涉及的H1B持有人的配偶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中的任何一项方即可申请I-765的工作许可: H1B持有人的I-140移民申请已经被移民局批准,由于排期的问题,还不可能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这一类I-140主受益人集中在职业移民的第二类及第三类,即EB2、EB3类别。目前中国大陆出生的EB2排期在3月1日到来之际开放到2010年9月1日,EB3排期在3月1日到来之际开放到2011年11月22日。所以该法规的实施会极大惠泽这一部分人的配偶;或者H1B持有人处于6年H1B之后的延期阶段,由于排期的问题,H1B持有人根据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AC21), 在排期未开放之前,凭借PERM劳工卡在劳工部超过365天的等待或者PERM劳工卡的批准,可以在H1B的6年用完后申请H1B延期继续在美合法工作。 根据移民局给出的统计数据,在该法规实施的第一年移民局预期会收到179,600份申请,之后的每一年会有大概55,000份申请。需要提醒的是,该项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任何该类申请被移民局收到的时间早于5月26日都会被退卷。而且申请批准之前不能够在美国开始工作。虽然该项修订法规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毕竟出台并在3个月后开始实施。由于它涉及的面广,惠泽人群众多,我们还是感到由衷欣慰。 以下转载美国移民局官网上关于此项法规的新闻。 DHS Extends Eligibility for EmploymentAuthorization to Certain H-4 Dependent 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 SeekingEmployment-Bas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announced today (Feb. 24, 2015)that, effective May 26, 2015,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isextending eligibility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to certain H-4 dependent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 who are seeking employment-based lawful permanentresident (LPR) status. DHS amended the regulations to allow these H-4 dependentspouses to accept employment in theUnited States. Source: http://www.uscis.gov/news Release Date: February24, 2015 Eligibleindividuals include certain H-4 dependent spouses of H-1B nonimmigrantswho: Are the principal beneficiaries of an approved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orHave been granted H-1B status under sections 106(a) and (b) of the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of 2000 as amended by the 21st Century Department of Justice Appropriations Authorization Act. The Act permits H-1B nonimmigrants seeking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to work and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es beyond the six-year limit on their H-1B status.DHS expects this change willreduce the economic burdens and personal stresses H-1B nonimmigrants and theirfamilies may experience during the transition from nonimmigrant to lawful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and facilitate their integration into Americansociety. As such, the change should reduce certain disincentives that currentlylead H-1B nonimmigrants to abandon efforts to remain in theUnited Stateswhile seeking lawful permanentresidence, which will minimize disruptions toU.S.businesses employing them. Thechange should also support theU.S.economy because the contributions H-1B nonimmigrants make to entrepreneurshipand science help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and job creation. The rule also willbringU.S.immigration policies more in line with those laws of other countries thatcompete to attract similar highly skilled workers. Under the rule, eligible H-4dependent spouses must file Form I-765, Application for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with supporting evidence and the required $380 fee in order to obtain EAD. USCIS will begin accepting applications on May26, 2015. Once USCIS approves the Form I-765 and the H-4 dependent spousereceives an EAD, he or she may begin working in theUnited States. USCIS estimates the number ofindividuals eligible to apply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under this rulecould be as high as 179,600 in the first year and 55,000 annually in subsequent years.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author: http://wan.business/cn/content/law-office-yaran-pan
Author: 潘雅然律师

自2014年11月12日起,中国大陆人士赴美的三类签证,包括F1 /M1学生及对应的配偶签证,J1/J2访问学者及配偶签证,以及B1/B2旅游签证将从目前的1年有效期提升至5-10年。从消息公布至今, 我们接到许多咨询电话,在此通过问答方式就大家疑惑的部分问题再做进一步澄清: 

问:如果我申请到了5年或者10年有效的签证,是否意味着我入境美国可以享受和签证同等期限的居留期限呢? 
答:不可以。简单来说,你在美国合法居住的期限不得超出入境美国之时边境官员 在你的护照有效页盖的印章上面标明的有效日期。而且该有效日期和移民局计算机存储的I-94表格所记载的有效期一致。如果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超出有效期,就构成了移民法所界定的逾期居留。 

问:逾期居留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除了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逾期居留会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 一旦发生逾期居留,逾期居留人丧失了在美国申请延期的权利,必须回到母国后再重新入境美国; 
• 一般情况下,逾期居留超出180天,会导致出境后3年不许入境美国的后果;如果累计逾期居留的时间超出365天,会导致出境后10年不许入境美国的后果。 


问:如果我目前持有上述3类签证中的一种,在签证有效期我和美国公民结婚并递交了移民申请。如果在没有拿到回美证的情况下离开美国,我还能够凭借着有效签证入境美国吗? 
答:一般来说不可以。上述三类签证均属不得有移民倾向的非移民签证类别。你一旦和公民结婚并递交了移民申请,就确定了你的移民动机。所以离境后边境官员一般来说会阻止你再次入境。 

问:在我持有有效的B1/B2旅游签证期间递交了投资移民申请,但我有未成年的子女在美国读书。我是否可以以旅游签证的身份到美国来探望子女? 
答:如果你有正当理由,如参加孩子的家长会,孩子学校的节假日,或者孩子由于思念父母影响学业,并由学校出具证明信等,边境官员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一般会让你入境的。 

问:虽然我拿到了5年的学生签证,但我两年就完成硕士学业。我出境后还可以再以学生签证入境吗? 
答: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以学生签证再次入境:1)进入有效的OPT实习阶段;2)拿到新的I-20表,并开始新的学习方向。 


以上文字服务于潘律师为华人社区普及移民法律知识的目的,具有学术讨论的性质。如有具体问题请致电:617-849-8666 或508-366-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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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我们在上一期的专栏中中讲到了OPT 应该注意的问题。 今天的专栏除了继续OPT的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就H1B 申请人及受益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相关的提问进行答疑。

问: 我持有STEM 学位, 我的OPT结束之日为明年的4月15日, 如果雇主不打算明年4月1日为我申请H-1B我应该何时申请17个月的STEM延期?

答: 首先,STEM的延期申请可以在你目前OPT截止之前的120天内递交。 由于目前EAD的批准时间是 1-3 个月不等, 所以,最好在距离目前OPT截止日之前的90-120天内递交。 但移民局收到STEM延期的申请最迟不能晚于你OPT的截止时间。

 

问: 为了成功拿到STEM的延期, 移民局对工作时间及雇主有特别要求吗

答: 有的。 首先, 工作必须每周至少20个小时以上。 其次,雇主必须是E-Verify的雇主, 其提供的工作和你STEM学位有直接联系。 至于工作的性质,可以是有偿工作,也可以是无偿工作。

 

问: STEM 延期递交后,如果OPT过期之日还没有拿到批件,可以继续为雇主工作吗

答:  可以。

 

问: 如果H-1B申请的受益人是公司唯一的股东, 运营者, 及雇员,公司可以为其申请H1B吗?

答: 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公司与其所有人或唯一股东是不同的法律实体, 但由于在H-1B的申请中,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雇主对其雇员能够实施相当程度上的“控制权”, 即一定要有有效的“雇主-雇员”的关系存在 才符合H-1B的申请。 因而, 对于既是公司唯一股东,运营者及雇员, 又将是公司H-1B身份的受益人, 由于公司不可能行使其对雇员的控制权, 这类的申请一般是会被否决的。 当然, 如果公司有至少两个股东, 且受益人也不是唯一的雇员, 如果其它相关条件也同时具备, 申请就可能得批。

 

问: 公司可以为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申请H1B吗?

答: H-1B的受益人一定是公司的W-2雇员, 而非公司的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 这是移民局的一贯政策。 2010年的备忘录又进一步强调了该政策的连续性。 因为,独立承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的法律关系, 且公司对独立承包人也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相当   程度的控制权。

 

问: 公司可以为派到终端 产品公司工作, 而非在H-1B申请公司工作的雇员申H1B吗?

答: 这种状况大量发生在计算机咨询公司。 虽说移民局对这类H-1B申请的否决率较高, 但如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能够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证明雇主-雇员关系的真实存在, 案件仍然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举例来说, 合格的证据包括, 但不限于,申请人及受益人之间签署的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关系的雇佣证明信;或申请人及其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表明,即使受益人在申请人客户终端产品公司工作, 但申请人仍然对受益人有控制权等。

 

以上文字服务于潘律师为华人社区普及移民法律知识的目的。具有学术探讨的性质。 如有具体问题请致电: 617-849-8666, 电邮: yaran@panlawyer.com ,中国直接拨打美国电话:950-403-4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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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一期的文章中讲到了CPT 应该注意的问题。 今天的专栏我们回答和OPT相关的一些疑问。

问: 何为OPT及其种类?

答: OPT(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是指F-1学生在与自身学习直接相关的领域进行的为期12个月或29个月 (STEM主修)的短期实习。OPT的实习分为学业结束前的实习及学业完成后的实习。所有毕业前的OPT实习时间都会从毕业后可使用的OPT时间中扣除。

问:申请OPT有时间限制吗?

答: 申请OPT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概括而言:

· 最早可以在学习结束前的9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OPT申请

· 最晚递交的时间为60天宽限期结束之前由移民局收到申请

以上两个时间段必须结合另外一个非常重要时间段,即民局收到OPT申请之时,学校DSO签字的新签发的I-20表格不能超过30天。如果在移民局收到OPT申请之时,DSO签证的文件已经超过了30天,OPT的申请人就会收到移民局的否决信件。

问: 如果我在学校DSO签发的I-20表格的30天有效期之内,没有将OPT申请递交移民局,有什么其它的办法补救吗

答: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没有可能让移民局在学校签发的新的I-20 过期之前收到OPT申请,应该立即通知国际学生办公室,学校应该在你的SEVIS系统中取消DSO 之前的I-20,代之以签发新的I-20

问:如果我的OPT在H1B收据没有拿到之前就过期了,我需要从学校拿到什么样的文件来保证我合法的工作状态呢

答: 如果你的OPT在4月2日或者移民局抽签之前过期,你应当从律师处拿到移民局收到H1B申请的证据,连带全部H1B申请材料交给国际学生办公室,由国际学生办公室签发一个截止6月1日到期的新的I-20。 这样你的合法工作时间就延展到了6月1日。 当然如果你的OPT过期之日是在移民局抽签之后,而且你必定可以得到是否能够抽取的信息,可以不用做这个步骤。

问: 如果我H1B申请抽签抽中了,是否还需要让国际学生办公室再签发一个到9月30日生效的I-20?

答: 是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你都需要让国际学生办公室签发一个生效到9月30日的I-20: A) 已经有一个生效到6月1日的I-20,需要学校再签发一个生效到9月30日的I-20;  B) 在拿到H1B收据只是,如果OPT还在有效期内,凭借H-1B的收据让国际学生办公室签发一个生效到9月30日的I-20

 

20141022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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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H-1B抽签大战已于今年的4月7日落下帷幕。 今年冬季及夏季毕业的持F-1身份的学生也已经大部分拿到了移民局批准的OPT的申请,进入了在美12-29个月不等的实习期(OPT)。 但个别学生所经历的被移民局全卷退回OPT申请、或由于提前开始CPT的工作而被学校除名的惨痛经历,再次提醒F-1身份的持有人一定对相关法律及法规有一个较清醒的了解,从而保证自己能够在每一个不同阶段保持合法身份。下面就CPT及OPT相关的问题通过问答形式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CPT的定义及申请条件

    CPT(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是与课程相关的实习训练) 是允许F-1学生在校外合法打工的工作许可。CPT的雇佣必须是学生课程的一部分,包括实习、Coop,或者其它符合条件的实习实践工作。

申请CPT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全时F1 本科学生在完成9个月的全职学习后可以有资格申请CPT

    - CPT的工作一定和所学的学习领域相关。

   - 如果已经完成了获得学位所需的全部课程或要求,就没有资格申请CPT

CPT的类别

    CPT可以分为半职CPT及全职CPT。如果在保持全职学生身份的同时,每周工作时间等于或者小于20小时,这就是半职(Part-Time)CPT。否则为全职 (full-time)CPT

CPT类别对日后OPT的影响 

    务必牢记,F1 身份的持有人以CPT的身份全职工作了一年以上,就彻底丧失了日后申请OPT的机会。所以如果F1身份持有人所在的大学如果提供三个学期的Co-op, 一定注意避免三个学期的全职实习。

CPT工作开始的时间

    CPT的工作一定要在学校国际学生办公室负责人(DSO)签字的重新更新的I-20下发之后才可以开始。CPT的生效可能需要花费7-10天的工作日,所以尽量提前准备。CPT的工作许可必须在工作开始前获得,任何在I-20表格规定的CPT的时间外工作,都是移民法意义上的非法雇佣。

教训: 有的同学在拿到DSO签字的I-20之前开始工作,这样的举动已经导致学生身份的终止。

 

20141017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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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jiaweb Boston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留学生期望上学期间或毕业后留美工作,关于如何顺利获取在美工作许可、保持自身的合法身份成为广大留学生心中最热切关注的话题。近年来,不少留学生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及知识,遭遇CPT/OPT被拒、非法工作、错过准备H1B申请黄金时期,从而导致在美合法身份提前被迫终止或失去在美合法工作许可等无法补救的惨痛经历。

每年CPT/OPT/H1B申请季,上述情况都会不幸发生在不同的留学生身上,我们律所对此感到非常惋惜和痛心。今年,应东北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Northeastern CSSA的诚挚邀请,潘雅然律师于2014年10月17晚6点半到10点半在东北大学为该校近百名留学生做了一场CPT/OPT及H1B的专题法律讲座。

本次讲座分为CPT/OPT/H1B三个主题,采取讲解加互动的模式,在潘律师对每个主题做出必要的法律讲解和关键问题点拨后,学生现场就自身情况针对某一特定主题与潘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通过现场互动,学生提出了很多非常有针对性的问题。潘律师凭借丰富的移民知识和经验,不仅有的放矢的解答了学生们的相关问题,并且通过总结延伸,为在场留学生们全面解析了以下一系列重要主题。如:“如何最大限度在就读期间利用CPT时间实习”、“双专业的学生如何利用STEM专业优势延长OPT时间”、“春季毕业生如何把握OPT申请时间以争取来年CAP GAP优惠原则”、“如何判断所学专业符合H1B申请要求”、“在OPT失业期限到来前如何通过开办公司争取更多时间”等等。潘律师专业细心的讲解不仅解决了提问学生迫切的困惑,也为在场其余学生树立了准确必要的法律意识。

讲座结束后,学生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在对潘律师表达由衷的感谢后也真诚希望潘律师今后能够继续为广大在美留学生提供一条最专业、最可靠的移民法律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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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潘雅然律师

2015年H1B 配额年度的申请已于2014年年初拉开了帷幕。根据进入1月份以来所呈现的态势,估计又将不可避免打一场配额抽签大战。从我们律师楼处理案件的情形分析,今年H1B 申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启动H1B申请的时间早于2013年。相当一批美国雇主从2012年12月份就为其H1B受益人就H1B申请事项向我们咨询。当然也有非常多的H1B受益人早于2013年12月份就开始为他们的H-1B申请的细节开始咨询经验移民律师了。我们预估H1B申请数量较去年有上涨趋势。这意味着移民局会在4月份前5个工作日收到远超过85000配额的H1B申请。

第二: 2015年配额年度H1B案件构成的特点: 根据我们律师楼所接案件的类别,以及通过和其它律师楼交流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今年除了递交移民局的H-1B申请数量可能会赶超去年,文科类专业在H1B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要高于去年。这对于文科类的学生应该是一个利好信息,证明就业市场对金融,会计,公共关系等专业的需求是与经济的复苏相吻合的。这对于明年毕业的学生提前规划自己的工作申请范围会有所帮助。

第三:从H1B雇主为OPT持有人申请H-1B的主观乐意程度上看, 我们发现夏季毕业的外国学生,由于毕业后立即开始的OPT到H1B递交期间可以有充足展现自己能力的时间,只要工作成绩受到雇主肯定,多数雇主一般都会在4月份为OPT学生提交H1B的申请。反之,冬季毕业到H1B 4月初递交,由于OPT学生工作时间过短,一些美国雇主可能会放弃为该外国学生提交H1B 申请,从而对只有12个月的OPT持有人在OPT 过期之后如何合法在美国工作造成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从雇主申请的H1B工作类别构成成份上看,美国雇主对STEM 主修的专业H1B的需求量还是非常可观的,且美国的移民法也对STEM主修的专业有政策上的倾斜。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复苏,金融,会计,公共关系,市场营销等专业也在H1B申请大军中所占的比例大幅提高。但相较于STEM主修的职业,移民局对文科相关的职位所递交的H1B 申请打回来补件的几率会高一些。

目前离H1B最后递交期限只剩下不到4周,应该说是到了最后冲刺时间。 对于还在和雇主针对最后细节进行交涉的OPT持有人, 应该抓紧时间尽量争取赶上H-1B申请的末班车。 当然,对于STEM主修的OPT持有人, 虽然抽签的机会至少会有两次, 但也不要轻易放过第一次的抽签机会,从而保证100% 的抽签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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